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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理规程

小学管理规程

小学管理规程范文第1篇

        一、中小学要制订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常态实施方案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能否在中小学有目标、有计划、有效的常态实施,首要问题是学校能否规划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这就如同建楼必先设计一张图纸一样,没有图纸楼房是无法建造的。同样没有实施方案,没有整体实施计划,年级和班级,老师和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课必然会陷入盲目的实验状态中,这不仅影响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常态实施,而且难于取得实效。

        那么,学校怎样才能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综合实践活动常态实施方案呢?

        1、由学校教科处牵头,从学校校级、中层领导以及骨干教师中,选择在教科研方面的精兵强将组成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研究小组,组织小组成员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研究着重从学校实际出发,从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安排、师资配备、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课程实施、课程管理、校本研训、课程评价等几个方面进行。要充分考虑方案的目标性、实用性、计划性以及可操作性。另外还要注意方案要详实、具体,如,课时的具体使用,教师的人员安排等。最终集大家的智慧,形成实施方案。

        2、将实施方案,发放给广大教师,甚至一些学生家长和社会上关心学校发展的人士,广泛争求大家的意见,再进行反复修改,最终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特别提一下,注意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发展目标、学校校情分析、课程的长远和短期实施目标、课程资源与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详细计划(包括年级活动主题、指导教师安排、具体课时使用方式等)、课程的校本研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课程管理要求和管理办法、课程评价方法和要求等。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之所以把学校发展目标和学校校情分析放在方案前边,且必须要写,是因为这些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制订的基础和背景,也是以下项目内容的制订依据。而这些内容都需要一一的详尽的完成。只有各个项目内容详实,才能便于指导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常态实施。

        二、为保证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常态实施,学校还须建立完善的课程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常态实施,光有方案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与课程相关管理配套制度,才能保证方案能够落到实处。这些管理制度,主要有:

        1、教师任课制度。目前大部分学校没有专职的综合实践活动教师,是依赖学科教师兼职的。这就需要学校对教师的工作量做个合理的调配和安排,比如:学校规定每一位教师,在一学年中或两学年内,至少要独自或与他人合作承担一个综合实践活动,承担课时不少于9个课时(3周时间基本能完成一个小的活动主题)。先由教师填写申报表,申报活动主题,再由学校进行审定,最终确立年度或学期综合实践活动主题,确定学年、学期综合实践活动课承担教师。未申报成功或未申报的教师,要在下一学年或学期继续申报。这样用制度来保证教师既完成综合实践活动指导任务,又不影响做学科的教学任务。

        2、奖励制度。学校可对承担综合实践的教师,尤其是开展活动质量高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学校要对承担综合实践活动而超出课时规定的教师,按课时量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给于补偿的,能否在年底考核、评优评先中适当加分和给予奖励。用这样的奖励制度来鼓励教师承担课程的积极性,就会对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许多教师还是很有积极性和能力的,就看学校的制度能否把教师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3、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校本研训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仿照学科教学再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特点适度修改,目的是为更好的促进教师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领域的专业成长和指导能力的提高。

        4、综合实践活动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从活动开始,由活动承担教师,注意整理并保留教师与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资料,如教师和学生的活动计划方案,学生搜集并整理和完成的各项信息资料,教师指导策略与做法,活动成果等,最终整理出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交给学校进行统一的管理。

        5、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制度。制定出评价制度其目的在于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教师指导综合实践活动情况、年级落实综合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和班级落实综合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等作出科学与合理的评价。

        6、综合实践活动安全保障制度。安全制度可以在学校原有的安全制度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努力使制度更好地为综合实践活动服务。如可以制定综合实践校外活动报批制度,其制度,由教师提前申请,学校审定批准。活动组织制度,外出活动必须由哪些教师参与安全管理等等,以保证活动安全并正常开展。

小学管理规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规范化管理

实施政府采购的美好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然而,政府采购文件的管理不规范等因素,致使一些政府采购行为逐渐偏离了这一美好初衷的轨道。在教育部门的中小学政府采购过程中亦是如此。政府采购文件管理的不细致,导致采购过程流程过于复杂,操作性不强;政府采购文件管理的不完善,导致采购过程中滋生了一些的现象,采购质量不高;政府采购文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不到位,采购实效不佳……鉴于种种不良苗头,教育部门需要加强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规范化管理。下面笔者将浅显地谈一谈在加强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规范化管理方面的一些想法。

一、文件规范化管理简化过程,易于操作

各学校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反映,由于教育部门对政府采购文件格式等要求不明确,导致政府采购工作费时费力,操作性不强。面对如此窘境,加强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教育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对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格式等作出明确的要求。教育部门要依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根据采购价格的变化及权衡其他必须要的因素对需要准备的采购文件作出具体细致的要求。统一规范的文件格式,使得各学校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时有章可循,简化了采购程序,缩短了采购周期,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容易操作。

二、文件规范化管理提升品质,利于防腐

要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中小学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教育部门对采购文件缺少规范化的管理,导致采购主体的采购权利过大,监管制度严重缺失,给腐败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为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杜绝的现象,加强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规范化管理刻不容缓!教育部门需要对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的种类进行细化制作范本给学校提供参考。如,采购招标文件范本、采购投标文件范本以及采购合同范本等。学校在采购某一对象时,就会参照相应的采购文件范本实施采购行为,教育部门则可以通过规范的采购文件对学校的采购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有效遏制“采购唯亲”等各种现象的发生。另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小学政府采购的一些项目直接涉及到学生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如,食品材料和体育器材的采购等。所以在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中必须严格供应商准入制度。除了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销售信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之外,还要明文规定教育部门及学校要对相关的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立即解除供求关系,并在以后的招投标中对该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通过规范的文件健全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腐败,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品质。

三、文件规范化管理提升实效,便于监督

当前,由于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格式不统一、分类不明确,造成各学校的政府采购文件形式多样,导致教育部门整理归档文件困难,文档归类不当又给监管部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为此,加强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规范化管理事不宜迟!规范化管理的文件便于监管部门从以下环节进行监督,提升政府采购的实效。环节一,购前干预,规范的文件促成规范的行为。如某些重大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专家及群众听证制度等,可以对不合理的采购行为进行事前干预,将变相浪费国家资财的政府采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环节二,购中监控,规范的文件保证规范的过程。可以有效地对政府采购过程,如招投标、询价采购以及竞争性谈判等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政采过程的公正公平,保障政采对象的价美物美;环节三,购后监督,规范的文件保障规范的结果。可以在政府采购行为发生之后,对采购对象进行后期追踪调查,以便为以后类似的中小学政府采购行为提供现实的参考依据。通过文件规范化管理监管政府采购过程,政府采购的实效性定会得到不断提升。

不可否认,在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比如,部分学校采购预算文件不符合规定,铺张浪费;个别学校采购计划文件不符合实际,随心所欲等。面对诸多问题,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一定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依法依规、务求实效地对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教育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在各个学校的全力配合下,中小学政府采购文件管理定会日趋规范,中小学政府采购行为定会回归其“美好初衷”之轨。

参考文献:

[1]陈家胜.浅谈高校政府采购档案的规范化管理[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5(22).

小学管理规程范文第3篇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不仅仅应该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而且也应该来关注教师在课外的行为举止,应该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来认识小学教师的行为举止。最后就是从小学教育教育管理来看,可以看到当前小学教师存在惩罚学生的行为,有的教师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认为学生在课堂上,学习不够认真,听讲的时候开小差,就给予了惩罚。这种惩罚往往不是对学生的具体的体罚,而是对学生的言行所进行的一种人身攻击。让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无地自容。教师惩罚学生的行为,往往容易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受挫,也容易使其丧失自信心。

二、提升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行为的策略

对于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进行开展。首先就是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制度和文件,以进行规范和完善小学教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的准则,这样就能够使其对照这种行为规范进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就可以对教师的行为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行为的规范和完善。其次对于学校而言,在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不仅仅对于小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考核验证,更多地是对不断提升小学教育管理中教师行为的一种规范。教师的行为表现就是小学生行为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体现在教师言行的规范过程中,更多地是体现在教师的行为的自我约束过程。对于教师而言,应该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让自己的行为规范更加符合教师行为的规范和标准。从教育的主体角度进行分析,在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还需要小学生在期中发挥监督的重要作用;从当前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现状来看,小学生是和教师接触时间最长,他们在一起不仅能够看到教师的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和不文明的举止,还可以让小学教师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自身的行为规范,从自身角度不断完善和更新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行为的规范。小学生是教育的主体,也是教师日常行为管理的主体。从这个角度看,小学生正是促进小学日常教育教学中教师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的群体。最后,学校也要从制度层面或者是从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完善,让教师能够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教师行为在小学日常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三、结束语

小学管理规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中小学章程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949(2016)04―0006―04

探寻中小学章程的合法性,关于“法”的意义所指不可避而不谈。合法性的“法”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法规”,合法性也并不仅仅指合乎法律的程度,还包括社会认同、社会理想、传统和习惯、社会价值观念等等。于此,谈中小学章程的合法性,既关乎法律问题,还关乎价值问题。

一种法律制度的制定,形式上存在于法有据,实质上要符合人们的道德标准,价值判断。鉴于此。判断一种权力合法性的标准既有形式的标准,即形式合法性,主要是指符合实在法的具体规定;又有实质的标准,即所在时代人们对一种权力或法律的合法性的内心观念,即实质合法性。中小学章程是学校的“母法”、“基本法”,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探讨中小学章程的合法性问题时可分为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两部分来进行探讨。

一、中小学章程的形式合法性

中小学章程的形式合法性是中小学章程依照已有国家制定法来创制与实施,以期获得对象的尊崇的外在要求。制定权的合法、程序合法、文本合法是中小学章程形式合法性的最基本要素。探讨中小学章程的形式合法性就要在“法”的范围内,具体从“法的制定”的三个层面即法的制定主体、法的制定程序、法的制定结果来分析学校章程的合法性。

(一)明确学校章程制定的主体

学校章程的制定主体是指法律确认的有权制定学校章程的制定者。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虽然一致强调学校章程制定的重要性,但对制定中的具体问题却涉及甚少,其中对学校章程的制定主体就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令学校在制定章程的具体实施中无所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行使权利。我们可以推断,学校章程的法定制定主体是学校的举办者,但是学校经举办者授权承担了章程的实际制定主体角色。为此,对于学校章程制定主体,必须考虑到法律规定和实际两种情况。

以上在法律上保证了学校或者董事会为学校章程的制定者,具有章程的制定权,但还需要明确在学校或者董事会内部具有制定权的主体。学校章程的制定主体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学校内部的权利分配结构和治理结构,明确学校章程制定的主体,尽可能地实现多方利益的现实需求,有利于保持章程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学校方面,应该让学校全体师生全方位地参与章程的制定,发挥全体师生的智慧,并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使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参与中小学章程制定的主体范围越宽,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性和话语权就越充分;对于管理事务的参与程度越深,就越能体现民意民情,多元利益就越能得到充分表达,治理的民主性就越高,实现最终期望的教育价值目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小学在制定学校章程的过程中就坚持走民主路线,发动群众参与,让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工作,充分吸纳民众智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证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从这个层面来讲,中小学章程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就源于章程的形式合法性注重实现多元主体的自由和享受平等的权利,如果章程不能够满足这一条件,就失去了师生及社会大众的理解和认可,继而也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基。

(二)确保学校章程建设的程序规范

为了保证章程的合法性、科学性,还必须从章程的制定程序上加以规范。学校应该也必须具备一套严密的程序来控制章程制定的整个流程。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学校章程的建设从成立正式的起草机构,到各部门分工合作所经历的一系列步骤、环节和程序都是以立法的基本程序为依据和参考模型的,在章程的制定过程中也体现出了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自律性等特点,保证了整个章程制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例如,北京市延庆县第一小学在校章的制定过程中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全体干部参与,教研组长协同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严格把控章程的制定程序,采取草拟初稿一干部反复审议修订一全体教师提意见一有针对性修改一干部再审议一教代会审议表决通过一再次修改定稿的方法。于此,以制度化的程序机制来保障学校决策过程的民主性,从而体现章程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法律精神,并使章程的制定过程成为学校践行民主的一次重要体验,理应成为章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目前很多学校都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校的道路,意识到制定学校章程、依章办学的重要性。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小学在章程的程序规定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缺失:大部分章程条款的内容都陷入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对整个学校有关权利的配置和平衡则涉及甚少。不仅如此,章程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它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通过正当的合法程序来保证它的有效性和基础性,但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它的发散性和创造性。因此,章程制定程序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章程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学校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三)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文本规范

学校章程作用于教育实践,是通过对章程内容的规范来实现的。这里所指的章程内容就是章程文本,它包括文本形式和文本规范。文本形式意味着文本规范表述的准确性,整个文本规范结构体系的合理性。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对中小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这直接导致了中小学校在确定章程的主要内容时出现随意性,造成各校章程内容差异性较大,缺乏文本的规范性。就目前学校建章的实施情况来看,学校对建章内容的方向把握是以教育政策、法律法规为参考,但大多数学校在章程制定中对章程的细节内容把握不准,详略处理不当,缺乏章程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法性。根据“有法可依,有章必循”的特点,学校在对章程内容做出规定时必须合乎法律法规的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能越权规定,做出学校责权范围之外的规定。此外,对章程内容的规定要繁简得当,措辞要规范,章程的条文应该用完整的陈述句表达,不得使用缩略语,以保证章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例如,北京市西城区厂桥小学在校章的建设工作中就十分注重文本规范,依托主管部门及专家指导,对章程的法规性、政策性、科学性、规范性进行严格把控,大大提升了章程文本的质量,保证了章程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此外,还必须明确学校章程主要为校内管理提供规范,是一套问题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其规定的事项应属于程序化决策问题,使得学校管理的基本问题的处理都能在章程中找到依据,继而用章程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等“法”的属性来保证事件处理得更公正、更合理和更有效。

二、中小学章程的实质合法性

中小学章程的实质合法性是指中小学章程由于其创制行为、秩序和规范本身具有逻辑性及有效性,从而获得学校教育主体认可、接受和遵守,其价值目标能使相关利益主体实现教育利益需求。合法性是一种需要达到的结果,是可以衡量价值选择和利益分配过程的尺度与标准,是依法治校过程要达到的某种理想状态,因此,对中小学章程实质合法性价值选择的认识和评价,以学校内部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依据,切实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办学、治校和育人三方面的实际效果的体现。

(一)保证学校自主管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

章程是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办学遵循“一校一章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中小学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自主管理的范围、权责界限,章程便是中小学自主管理的直接依据。章程的建立意味着学校管理过程中,可以有章可依,有章可循,学校可以在章程具体规范下实现正当意义上的价值和利益需求,教育行政部门也不能按照传统的“捆绑”方式一味地去规制管理学校,在这种体制机制保障下,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转变职能,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学校,中小学打破“枷锁”束缚,激发办学积极性,保障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定章程的过程是一次扩大办学自的实践。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学校章程是其办学和管理的法律基础,只要其章程内容没有超越或违背相关法律、规章时,政府等行政部门不能干涉其自主办学的权利。

章程体现教育治理的初级价值或者说基础性目标――定分止争,规范教育行为,为教育带来新秩序。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章程作为学校基本法、纲领性文件必须保证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但是不能仅以防范和消弭矛盾、维护秩序为首要任务,因而牺牲学校的自主发展。在教育治理和学校治理中,要跳出“维稳”怪圈.章程也要不断适应时代和学校发展的主题,不断做出调整、补充、修订,致力于实现“秩序”与“发展”主题的对接,使学校稳定与学校自主发展成为一个良性循环、渐进向前的过程。

(二)依章治校以人为本,激励教师专业发展

有效实现依章治校,前提是学校相关主体具备法治观念。明晰中小学章程中关于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其他学校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学校章程。落实依法治校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中小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章程须规定校长的主要职责和权限,界定对于学校重大问题的详细内容和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当然与之对应的是不能忽视中小学教师除了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还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北京市同文中学在以人为本、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方面规定:“制定层级培训课程,提升教师的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开展教学竞赛、展示活动,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注重教学问题研究。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加强学习文化建设,丰富教师文化底蕴。”

(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学生全面发展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在当今依法治校背景下,中小学章程作为学校治理的根本制度,必然将此方向和目标作为首要追求。

小学管理规程范文第5篇

一、校规的界定

1.校规的调整对象及与学校章程、管理制度的关系

校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是学校自己制定调整不同行为、不同关系的管理规范。校规调整的是学生的思想、行为及学校对它们的评价和监管关系。校规的地位和效力位阶要小于作为学校“宪法”的章程,也仅是学校众多管理制度之一。校规在章程指导下制定和施行,并与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一并实践“依法治校”。

2.校规的表现形式

校规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有与法律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初级中学)为例,该校校规的表现形式有:《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兴陇中学学生在校规范》、《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兴陇中学学生自主管理条例》,以及与以上成文规范相配套的执行制度。但实践中,校规还以书面或者非书面的通知、口头要求等不成文形式存在。制定和执行校规一般归为学校德育工作,政教处、团委为主管部门,分管德育的校长、主任和班主任或老师、或被授权的学生为校规的实际执行者,这些部门或者人员对学生行为处理的个案实质也起着校规判例的作用。

3.校规的内容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为例,校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校常规、仪容仪表、升降旗常规、早操常规、上课常规、课间休息常规、作业常规、卫生常规、就餐常规、奖惩条例。校规把学生在学校的每个环节、每类可能做的行为都纳入到了管理范畴,这既是常规,也是全规。

因此,校规是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制定,适用于引导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校对它们进行评价和监管的规范总称。

二、校规的现状――现实作用与法律地位极不协调

校规是学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最直接依据,关系到学生的最广泛利益。它从学生每天进校到离校,对学生的言、行、穿、吃、学、玩等都有规范和约束。它维护了秩序,但也可能损及学生权利,甚至是学生最基本权利。近期的“短发令逼死13岁女生”即为突出事例[4]。

但校规的法律地位仅是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不属“法”的范畴,不具有法的普遍的和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或参照[5]。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也找不出对校规有非常明确且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校规这种最贴近现实教育生活却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处境,使得法律对它的规制极弱,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乱象及其对学生、对民族教育甚至基本权利的损害。

1.校规失范与校规恣意

校规失范是指校规内容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对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违背。它表现为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校规条款,如某校校规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讨,并根据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6]。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程序尚有不公开审理的保护,违反校规却要召开全体师生大会予以集体讨伐,这是严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再如某小学校规:“体育课按老师要求上,严禁上厕所、喝水、回教室.....”[7],该校规既违背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也是对常识的无视。

校规恣意是指学校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无视或者忽视学生家长意见、学生意见、普通教师意见,仅依一己之意制定校规的现象。有学者用“校长一怒校规出”来描述[8],虽然这有点夸张,但很多学校校规的出台基本上没有听取学生家长、学生、教师意见,也是事实。校规恣意加重了校规失范现象。

2.学生抗争及其高昂代价

学生抗争的事例表现为一些极端事件,2010年10月9日,山东省临沂市第六中学西校区的13岁七年级女生张悦在三次被赶出校门后,以自杀的方式来对抗校规中的“短发令”[9];2004年4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郭沟村小学6年级学生郭洪渊因数学考试分数与估分差19分,以自杀的方式对抗数学老师的罚款抵分数规定[10]。极端例子虽为个别,但学生对校规的不满或者抗争却是普遍的。一份对某初级中学404位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校纪校规内容非常不满意的比例达到68%,而满意的仅占5%[11]。而这种非常不满意的抗争会表现在学生对校规的故意违反、心理抗拒上面,学校对学生故意违反校规行为的规制和对心理抗拒的威压,则会造成发生率更高、持续时间更长的隐性伤害,其典型例子是学生心理疾患和人格缺陷[12]。

尽管对极端个案我们可以启动民事或行政诉讼来救济学生权利,或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惩治犯罪事件,但更普遍发生的非显性权利侵害则可能得不到任何补救或救济,或者可能积累到无法补救的状态。迟到的正义和无法补救的侵害,已经损害到了学生个体的正常成长,也将逐步损及我们整个民族的良好发展。因此,校规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变,它应得到更明确、更有效的法律规制。

三、对校规形式法源的推演求证

校规虽不是法律的范畴,但仍应依法制定。虽然校规所依据的法律很笼统,但通过推演,我们仍能够找到约束它的一系列形式法源。不同位阶法律对校规的规范有详略之别,《宪法》仅明确国家有实施教育权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则将之扩展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现国家实施教育权力的具体权力规范,包括可行使的权力内容及对权力约束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则对这些权力内容及权力约束规范的实施明确了细则或做了补充。

1.《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校规的宪法法源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它确立了国家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的内容包括:教育目的及教育方针政策的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国家办学权[13]。义务教育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际实施人,被间接地授权通过校规来实现国家教育权。

2.《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是校规的法律法源

法律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直接明确学校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它们没有提及校规,但其中的“章程”、“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学校管理制度”、“批评教育”,或隐含了校规名称、或明确了校规内容,但尚不是具体可实施的教育管理规范。

3.《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是校规的部门规章渊源

《小学管理规程》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第十三条“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求校规的评价标准应该全面;第十五条“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明确了校规的评价形式、校规的处置规则界限――不得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第五十八条“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要求学校进行制度建设。

但《小学管理规程》也只是就学校对学生进行的教育评价、评价形式和处置界限做了明确,对德智体评价标准、品学兼优认定标准、错误认定标准和实施这些标准的程序尚未明确。

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教育部通知)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学籍管理办法)是校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源

教育部通知和省学籍管理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不能作为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的依据或者参照[14]。但作为行政规范,对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中小学校和全国的中小学生具有约束力。相较而言,它们与校规内容最为接近。

教育部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中小学要“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这可以认为是中小学制定校规的最直接依据,制定校规是教育的制度化工作。上海市《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二项内容也表明,该条例的制定依据之一《中学生守则》(该处罚条例的2007年已经不再适用《中学生守则》,因为2004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通知已把中学、小学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此为上海市兴陇中学的错误)。教育部通知的附件,即《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明确了中小学生的思想要求、行为要求、着装要求等,但仅是一种倡导性语言,而非强制性规范,且无处分规则。各地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效力范围低于教育部通知,但其内容相类似。

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规章《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七条授权,制定省学籍管理办法,其对本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有约束力。以2006年4月1日起试行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例,它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考核与评价规则、毕业结业肄业条件、奖励处分形式程序、学籍管理规则等,其约束力很强。该办法设置了人手一本的评价结果记载手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该手册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毕业证书发放、奖励、升学转学相关联,而且一直跟随人事档案。但该办法设置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却无具体标准,对其中的“犯错误”也没有认定依据和程序。

虽然教育部通知附件里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倡导性的对与错,但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能想当然地以此来作为认定标准。因此,省学籍管理办法仍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5.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最基层实施者的法律地位是校规的身份法源

以上推演发现学校依据正式法律法源和非正式法律法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仍无法落实对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评价机制,无法落实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权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无法落实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机制。依据上的不明确与法律职责地须执行之间产生了矛盾,谁来化解?目前尚无明确法源。

学校作为最基层实施国家教育权力的主体,获得了公法人身份,它只能制定校规,将上位法源的内容进行“统一”,并落实各项义务教育职责。但实践中统一与否、落实与否,全赖于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因为目前尚无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审查机制,也无学生家长、学生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参与、修正机制。

校规有形式法源,但对它规范不彻底,它引发了各义务阶段学校对上位形式法源的不明确、不遵守和对上位形式法源留下空缺处的恣意填补,导致了校规的现状。为扭转这个局面,我们必须认清校规形式法源、准确解释校规形式法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健全制度,使校规有明晰的、有强制约束力的形式法源链条,并以此有效规范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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