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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协议书

旅游安全协议书

旅游安全协议书范文第1篇

一、甲乙双方接团业务往来的《行程确认书》及接待标准说明和往来业务传真、电子邮件等为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委托确认及接待:

1、甲方必须在每批团队或散客在有意识出行前先让乙方预留机位或船位、车位、住房等,确定出行后向乙方提供接待计划书及详细接待内容。应包括:团号、人数、日期、名单、标准、行程、结算费用及结算方式等。乙方应在收到计划后由双方委托授权的计调部门签署及盖章确认,经乙方确认后的计划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接待计划书一旦确认,乙方不可放弃团队或散客计划。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接待的团队或散客交出第三方接待。

3、乙方作为接待社,必须履行甲方在计划书中要求承诺的义务,按双方确认的接待项目、标准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需要调整接待计划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游客解释说明。

4、为提高乙方的服务质量,甲方有义务将团队(含散客)的接待意见、建议及时书面反映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客人意见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因甲方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服务内容与甲方给乙方的计划书不同,而造成客人的投诉或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处理,不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肇庆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有义务向游客宣传介绍乙方。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团队或(散客)的预报情况,及时安排落实团队的行程,将酒店名称、用餐标准、行程具体内容、接待价格等书面确认给甲方,团队到达前两天,乙方将接待导游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通知甲方。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游客的接待任务,保证接待质量。具体接待标准:

(1) 导游服务标准:

a、乙方所派导游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资格证,应佩戴有效的导游证上岗。具有责任心、素质高、专业知识精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游客提供满意贴心的导游服务。

b、导游员接团后应主动与甲方领队或全陪核对行程、计划安排。

c、导游员应提前15分钟抵达接站地点,举乙方接站牌接团,游览过程中举社旗,严格按照《导游员管理条例》提供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接待服务,不得私自安排他人参加团队活动,不得擅自增加计划外景点,不得超计划安排购物,不得欺骗或歧视甲方全陪及客人。

d、团队抵达酒店,客人取得钥匙进入房间后,导游员须留待酒店前台半小时,如客人房间存在问题,应及时与酒店方协调解决。

e、导游员必须在团队返回前两天对游客的返程机、车、船的班次、车次及船次的起航时间及地点进行再确认,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公司计调,并协助甲方做好补救工作。

f、导游员送团时,须按民航、铁路或相关的规定提前抵达站点时间,将游客送至火车站或机场。飞机团要协助游客、全陪办理登机手续,等游客通过安检方可离开。火车团将游客送至等候返程车次的候车位方可离开。

(2)车辆标准:

a、乙方安排的车辆须具有当地交通及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牌照及旅游运营证件,旅游车为空调车(特殊情况按注明的计划执行,特种旅游团除外),车况符合机动车使用安全标准。若乙方安排证照不齐全的车辆而导致团队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乙方保证按旅游者人数安排相应座位的车辆,不得安排客人坐副座、加座,对无行李箱的车辆,要留有适当位置存放客人的行李物件。

c、甲方要求乙方车辆挂组团社标准牌的,乙方应提供相应服务。

d、司机要熟悉路况,保证空调运转正常。

e、旅游车的右前方,应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内容贴车头牌,便于游客认找车辆。

(3)用餐标准:

a、早餐原则上安排在下榻的酒店内用餐,不能安排的,则在同级或以上的餐厅用餐,并事前通知甲方计调。正餐安排在旅游定点餐厅(特殊情况除外),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b、正餐及早餐都要保证按合同(附件)约定标准向客人提供,保证正餐8菜1汤(4个主菜,4个副菜),特殊情况除外,风味餐及特殊约定团队的用餐标准按甲方接待计划执行。

c、每次正餐期间,导游应前往客人餐桌巡视,随时留意客人用餐情况。注意饭菜的质量和份量,如有问题,要及时协助解决。

(4)住宿标准:

a、按双方确定的标准,提供相应星级、标准、位置的酒店。酒店房间设施必须具备独立卫生间、空调、彩电、电话,如遇地区差异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甲方计调。

b、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介绍、说明酒店的真实情况。

c、节假日或是旅游旺季,乙方不得降低双方已确认的用房标准。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安排入住。

(5)旅游行程、购物和计划外增加游览项目:

a、游客参观游览期间,必须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行程游览。乙方不得擅自增、减游览项目,杜绝压缩正常游览行程向客人兜售计划外项目。特殊情况,乙方需调整(含增减游览项目)旅游计划安排,须取得甲方全陪、领队和全体客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书后方可调整行程。

b、购物点只能按照双方确认行程上所列的安排,导游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换其他购物店,且进店时间不超过1小时/店(点)。不安排团队到非旅游定点商店购物(自由活动除外)。甲方领队(全陪)对乙方安排的购物、加点或导游讲解工作如有劝阻,乙方导游应积极配合。

(6)交通及保险:

a、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旅游团队机、车、船票,乙方应保证双方确认的接待计划中的票务供应。因故改变时(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征得客人及甲方同意,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因乙方原因不能解决团队机(车、船)票,团队滞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团队滞留(天气、塌方、堵车、机械故障、航班延误、政策性景点关闭等)。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乙方收集并保留各种证据,以备日后查证之需。

c、遇不可抗拒力原因改变团队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乙方保留各种证据备案。

d、旅行社责任保险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旅游局的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建议由旅游者自行购买。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甲方,如需垫付费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为原则,并保留各种有效证据。

四、投诉的处理及其它:

1、甲方改变行程或其他变化,须及时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因甲方原因变更行程或因甲方原因提给客人的行程、标准与乙方所确认的不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书后,因乙方原因报错信息而令行程或价格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服务缺陷造成以下投诉,由乙方承担责任:

a、甲乙双方已经确认酒店,团队抵达时发生变化,一切价格差异及赔偿由乙方负责。

b、乙方安排餐饮严重不符合标准,或质价明显不符合引起客人强烈反应的,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c、乙方安排车辆与双方确认的不同,甲方全陪有权拒绝并要求乙方及时调整,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d、团队抵达时,景点门票或其他接待价格变动,应由乙方承担,不得另行向客人加收费用(相关部门的突然性政策调整除外)。

3、乙方服务过程中,接待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4、双方为维护企业发展及信誉,需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处理接待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并提供负责人联系电话。

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在事发后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五、团款结算:

1、甲方如能成功独立成团的结算方式:甲方在游客出团前汇给或者现付乙方所有接待综费(在核对好金额后乙方应立即开具相应的团费发票寄予或给予甲方,大交通使用原始发票)。

2、甲方的散客计划结算方式:为了方便财务的核算,所有费用出发前付清。

3、团款原则上一次一清,行程结束客人离开的前一天,甲方必须向乙方付清所有团款(双方另行约订结算方式的除外)。如因甲方未及时付清团款而造成团队计划不能顺利执行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须向对方提交以下有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4、《委托接待协议书》一份(须加盖双方公章)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进行业务合作,并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颁布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及其他由国家颁布的行业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

2、因游客投诉造成的赔偿损失,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行程及接待标准进行处理,由违约方承担。意外事故(如游客被盗、车祸等)造成的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以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报告为处理事故的依据。由责任一方承担相应损失。甲方不得以旅游者投诉、旅游质量问题或者其他旅游事故未处理为由不支付旅游费用。

3、甲方未按约定团费结算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造成事实拖欠款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诉讼费和乙方为法律诉讼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八、其他补充条款可作为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协议并继续有业务往来的,本协议继续有效)。协议中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解决,或补签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相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旅游安全协议书范文第2篇

根据年市政府旅游工作会议总的要求,结合市旅游市场实际,确定我市旅游市场整顿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以年市政府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完善导游上岗机制和优化景区景点旅游软环境为突破口,坚持旅游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优化旅游环境,使成为安全、舒适的旅游目的地。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力量综合治理旅游基础环境

1、严肃查处私授私拿回扣,做到旅游购物、就餐消费无宰客。

(1)建立企业之间佣金制度。旅行社必须与景区景点以及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购物和其他消费场所签订消费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佣金的返回比例,协议双方均必须建立佣金返回专用帐户,坚持阳光操作。

(2)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旅游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鉴证,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员工报酬分配制度,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员工“三金”。

(3)强化游览项目的计划管理。旅行社委派本社导游出团必须签发《出团任务通知书》,附规范的“旅游行程表”和“游客监督员意见征询表(2份)”;旅行社需要使用非本社导游的,必须与其注册单位签订导游借用协议,按协议商定支付导游使用费;旅行社委派非本社导游出团,须签发《出团任务通知书》、《导游借用协议》、规范的“旅游行程表”和“游客监督员意见征询表(2份)”;与相关协议企业发生用餐、购物等业务的,旅行社要签发协议消费单,由协议单位按实际发生情况签发回执。

(4)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各旅游经营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企业质检工作,认真处理投诉,自觉接受旅游者和社会监督。市旅游局成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举报处理中心,负责对旅游企业、旅游经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2、规范“游”市场。加强对同里景区、静思园等旅游景区景点导游讲解员的业务管理,旅游局要会同景区景点规范导游词、设计标准游览线路、参观景点和讲解要点,以确保服务质量。

3、打击“黑导”。重点查处无导游证或无正当接待手续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或多次使用无证导游的,将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严肃处理。

4、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取缔未经许可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旅游报名点等。重点查处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招徕、接待游客或为游客安排食宿、游览等旅游活动。本市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的,将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严肃处理。

5、大力整治旅游运载秩序。重点查处旅行社及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投入旅游交通营运的“黑车”。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用车制度,制止旅游运载工具带故障或超时、超限运行,保证旅游交通安全。

(二)全面整顿旅游市场,做到“六提高”

1、提高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水平。

(1)旅行社和导游服务中心建立导游诚信档案。要强化导游的培训管理工作,加强日常教育,准时参加旅游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对超计划购物、私拿回扣、擅自变更旅游计划、降低服务标准、讲解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处理。

(2)完善导游计分管理。旅游局要配置导游计分管理设备,加强对导游工作的现场检查和随团检查;坚持“游客监督员意见征询表”制度,每个旅游团至少有两位游客填写“征询表”,反馈结果将作为对旅行社和导游工作的考核依据。

(3)树立典型,正面引导。结合创建市级文明行业工作,开展评选诚信导游员活动,对游客满意、旅行社信任、导游管理部门放心的诚信导游进行表彰。

2、提高旅行社规范经营水平

(1)坚决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变相转让经营权;国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国际旅行社的委托从事招徕、接待、代办、出境旅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边境游、边贸游等非国内旅游业务。

(2)加强旅行社标准化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旅行社百分制管理,向全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3)全面清理整顿旅行社门市部。对经审核符合《市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的,申领新的《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登记证》,并公示。凡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经整顿后仍未合格的,将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进一步规范门市部门的经营行为。

(4)强化现场执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场所等做到每周例行检查,每月质监通报。对投诉多的单位和个人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对12个月以上无投诉的单位,在网上向社会公众推荐。

3、提高出境游管理水平

(1)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依法执行“六不准”规定。本市各国内旅行社以及门市部不得公民出国旅游手续,杜绝国内旅行社变相操作出境游业务。

(2)加大旅游法规和维权知识宣传力度。要通过社会监督,鼓励维权投诉和举报。

4、提高游览环境质量

(1)对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重点打击敲诈勒索、抢拉游客、尾追兜售等危害游览秩序的不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摊点。

(2)景区景点签订《旅游景区(点)自律公约》,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3)规范景区景点经营,严禁采取回扣手段吸引“黄牛”、“三轮车”、“黑导”拉客。

5、提高旅游购物和消费诚信度

(1)景区景点以及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购物和其他消费场所要按规定认真与旅行社签订佣金返回协议,建立公对公佣金专用帐户,严禁用现金方式支付佣金及对导游、司机私授回扣。

(2)强化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法行为。

6、提高星级饭店服务质量

(1)严格按新标准对星级饭店进行复评。一是组织星级标准内审员(饭店质检员)认真学习新标准;二是按“争创文明行业、全面提高服务质量”活动实施方案开展明查暗访,检查各星级饭店贯彻新标准情况;三是组织好复评工作,重新评定饭店星级。通过星级复评,全面提高星级饭店的软硬件水平。

(2)强化对星级饭店的监管,规范星级饭店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启动星级饭店明查暗访制度,使用《市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明查表》和《市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暗访表》进行打分,实行分级督查制度。未得满分的,填发《市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结合以下处理:得分率在60%以下的,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督查(1次/月),连续二次未能通过复核的,取消星级资格;60—90%,签发《警告通知书》,列入一般督查(1次/季),连续三次未能整改到位的,取消或降低星级资格;90%以上的,列入常规检查(1次/年)。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旅游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

(一)成立市旅游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旅游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旅游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市场整顿规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涉及旅游市场整顿规范的工作协调和组织召开局际协调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长担任,地点在市旅游局。

(二)建立行政、社会和新闻监督体系

1、行政监督。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相结合,按照各自的行政执法范围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分工,采取联合行动、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全市旅游环境和旅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旅游局要随时与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城管、卫生、物价、宗教、文广等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取得以上部门涉及旅游方面的执法信息,实行综合治理。

2、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旅游行风监督员和游客监督员作用,对旅游活动各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启动投诉机制,鼓励旅游者投诉,通过投诉个案的处理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3、新闻监督。通过新闻舆论加强对正确消费和依法维权的宣传引导,培养成熟的消费市场,跟踪报道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活动,推动行业自律建设

充分发挥旅游协会作用,公布旅游诚信参创单位名录和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企业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旅游诚信内容应包括管理制度健全、旅游消费放心、投诉处理圆满、服务规范达标等。

(四)专项整治与综合治理并举,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局际协调会议机制。市旅游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委派本部门涉及旅游市场管理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局际协调联络员,定期参加涉及旅游市场管理的信息交流。将局际协调会议纪要和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结合到各自的行政执法活动之中。

2、强化联合执法机制。一是横向联动,市旅游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五一”和“十一”等黄金周前及旅游旺季期间的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各自职能进行查处;二是旅游部门参加大市和大区域联动。在联合执法中做到打击与疏导结合、联合与分散结合、日常与突击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逐步形成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年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实行统一指挥、集中行动、紧密配合,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一阶段召开旅游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宣传发动、组织部署,力求“四个到位”,即工作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第二阶段全面落实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全面展开。重点突出打击“三黑”,5月份与工商联动,查处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黑社”、中介机构及个人;6月份与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联合整治同里入镇口“窗口”秩序,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旅游市场检查覆盖面达100%。

旅游安全协议书范文第3篇

一、2016年的思想、工作回顾

(一)思想回顾

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时刻把服从组织安排放在第一位,迅速转换角色,克服自己思想中的消极因素,全力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我始终把学习作为修身、做人的头等大事,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旅游局组织的所有主题党日学习活动,对接精准扶贫帮扶对象,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提高思想素养,坚定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把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政,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从大局出发,凡事以大局为重。

(二)工作回顾

1、负责组织xx文化节xx旅游招商推介会。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三年一届的xx文化节今年在xx主办,市旅游局由我负责节会中的xx旅游招商推介会的组织工作,我带领市场科及相关人员,认真筹划、反复研究会议方案,并与市文化局、招商局、海南澹州、四川眉州等地旅游局积极协调沟通,最终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得到了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2、组织了“千年黄州——我眼中的xx”摄影大展。根据xx文化节组委会安排,由我负责“千年黄州——我眼中的xx”摄影大展,我组织各县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召开专题组稿会议,动员全市摄影家投入其中,通过近一年的组织,收到了1995幅(组)xx大别山风光摄影作品,然后我们又组织专家对作品进行了认真评审,评出了100幅(组)优秀作品,制作了精美的展板,在遗爱湖芸香阁前和遗爱清风广场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展览,市委刘雪荣书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陈继平多次带领外地客人观看,给予了高度评价。先后参观的市民达近十万人次。极大地宣传了xx旅游资源。

3、成功举办“两山两湖”摄影展。由我负责组织完成了市旅游局、市文联、市摄影家协会联合举办的,五月份成功在十堰市人民广场举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柳长青、市文联主席陈训金、市旅游局局长郑光文及十堰市政府和文联相关领导出席了影展启动仪式。

4、成功组织上海市场xx旅游资源推介会。经过近两个月的准备,通过制定计划、报批计划、对外招标等程序,确定上海市xx旅游资源推介会的承办商,最后于11月12日组织xx相关县市旅游局和旅游景区负责人赴上海参加推介会,上海市15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和旅行社老总参加了会议,上海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亲自参加会议并致辞,媒体进行了广泛的报道,推介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5、积极服务招商项目。旅游局与富金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招商协议,局党组决定由我在郑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对接企业服务,我多次深入企业现场组织路口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和村组负责人召开协调会,介绍中南财大教授邓爱民来帮助企业进行旅游规划设计,外出考察自驾车营地建设经验,促进了项目的建设进度。

6、开办了《镜景》微信宣传平台。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开办了《镜景》微信平台,先后编发了300多条宣传xx旅游资源的摄影作品信息,全面推出了刘雪荣论xx旅游系列文章,引起了很好的反响。最高单条信息点击率达到十万人次以上。

7、成功组织了xx防洪抢险摄影展。今年xx遭遇特大洪涝灾害,在6月份我就通过《镜景》平台和xx摄影网向全市摄影家发出倡议,号召大家拿起手中相机,深入防洪抢险第一线,记录战斗在防洪抢险最前沿的军民与洪魔战斗的精彩瞬间。此举引起了市委宣传部市文联领导的高度重视,后又引起了市委书记刘雪荣的重视,他亲自安排在全市抗洪抢险表彰大会期间组织“2016防洪抢险摄影展”,并且刘书记亲自组织市四大家及县市部队领导观看展览,给予了充分肯定。

8、配合中心工作。积极参与旅游局中心工作,参加旅游局组织的漂流大赛的组织宣传工作,我组织了四个摄影家前往红安对天河漂流大赛现场进行拍摄采访,并编辑了“放歌对天河”微信信息进行了宣传。

旅游安全协议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去行政化;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0)03―0084―05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旅行社条例》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删除了旅游行政裁决的规定。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旅游投诉受理办法(讨论稿)》拟将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制度去行政化。学术界和业界对改革利弊缺乏深入探讨,因此,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改革现状、原因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去行政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制度的改革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23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完善、补充了划拨质量保证金的程序要件、形式要件。2007年国家旅游局以“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无裁决权”为由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列入拟修改规章目录中①。

《旅行社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对旅行社应当提交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其中应当包含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的文件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旅游投诉受理办法(讨论稿)》拟规定受理各类旅游投诉,只适用调解,不做赔偿决定,不设定复议程序;达成调解协议而旅行社无力承担责任的,旅游质监机构依据授权,以授权人名义做出划拨决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旅行社及其行为监督管理,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调查、处理的职责。确认旅游者实际损失后的责令赔偿属于行政裁决,划拨质量保证金是实现行政裁决的行政强制。从行政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质量保证金使用制度包含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行政行为。对行政裁决或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

《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做了制度修改。管理制度上,新条例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存入银行的存款,旅行社需要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款文件而非缴纳款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从利息中提取管理费。在使用制度上,《旅行社条例》取消了“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的规定,仅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两种情形下可以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可见,《旅行社条例》取消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行政裁决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质量保证金存入的商业银行与旅行社存款协议应有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书面承诺,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旅游投诉受理办法(讨论稿)》拟规定,划拨决定是旅行社委托或者是旅游纠纷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委托,以授权人名义作出的非行政行为。从取消旅游行政裁决到质量保证金使用的协议性,再到根据授权人名义而非强制划拨质量保证金,将完成划拨质量保证金使用制度去行政化改造。

质量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实现旅游纠纷的简捷、快速解决,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但行政法规为何放弃旅游行政裁决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何予以去行政化制度改革呢?

二、质量保证金使用去行政化的原因分析

(一)质量保证金复杂的法律性质易引发适法争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规章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利息中提取管理费。《旅行社条例》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存入银行后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利息归旅行社所有。《旅行社条例》不再允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利息中提取管理费,通过修改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属于旅行社所有的自物权,按照民法原理,利息作为银行存款的孳息,孳息应归属原物,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的规定是科学的和符合伦理的,符合《宪法》对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也是《立法法》确定的对非国有财产征收必须由法律调整的落实。所以,质量保证金属于私法性质。但质量保证金是行政法规强制设立的,其必须存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是旅行社设立的资格条件之一,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为主导的,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干预特征。可见,质量保证金是不同于定金、预付款和保证的一种特殊类型担保形式。定金、预付款和保证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属于当事人合意的范畴,更多体现意思自治特征。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是保证金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与其意志没有关系,故保证金是强制的。可见,质量保证金具有公法属性,是受到公权力限制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合法财产,但其管理与使用又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公权力的干预,兼具公私法双重法律属性决定了对质量保证金行政冻结、划拨等易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二)旅游行政裁决具有民事和行政交叉的双重法律关系造成执法困难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李海春诉珠海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行政处理案的行政判决书中指出,“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因旅游服务合同而发生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其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本来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之所以由被告负责,是基于国家对旅游市场的干预,目的是提高管制的效率”①。旅游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纠纷属于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责任范畴,旅游行政裁决、划拨是行政主体对旅游民事纠纷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裁断和干预,包含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旅游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同时要受到质量保证金双重法律属性与旅游 纠纷民事性质的制约,旅游行政裁决必须充分尊重旅游合同的约定条款,不能以行政意志代替当事人意志自治,所以旅游行政裁决、划拨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实体应受到旅游合同当事人意志一定的制约。当事人对旅游行政裁决和划拨行为不服的,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出于依法行政考核等原因,行政主体大多不愿意参与行政诉讼,而且,旅游行政裁决存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织与程序协调等复杂问题。

(三)旅游合同损害赔偿法律与规章规定不一致造成适法困境

国家旅游局的规章和《合同法》对旅游纠纷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等规定不一。执法实践中,旅游行政裁决多以国家旅游局相关规章为依据,而法院适用《合同法》等审理旅游赔偿纠纷案件,实体规定差别导致旅游行政裁决和民事裁判同一事实出现不同结果。如马某诉上海春秋旅行社案中,游客马某依据《合同法》提出的赔偿数额和旅行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的赔偿数额相距甚远,法院按照《合同法》判决春秋旅行社赔偿马某经济损失2400元。同一事由,依据不同法律文件赔偿数额相差9倍。行政裁决适用规章有关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旅游者获得民事赔偿远远低于通过民事诉讼得到的赔偿数额。如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行政裁决,有行政不作为之嫌,这直接造成旅游行政裁决法律适用困境。

可见,质量保证金公私法双重法律属性、旅游纠纷裁决具有的民事和行政交织双重法律关系,以及法规不一致等,导致质量保证金使用易发生争议、操作难度大等执法困境。问题是,划拨质量保证金去行政化是否符合行政法理论,是否具有现实合理性呢?

三、质量保证金使用去行政化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保证金使用去行政化不符合行政法理论

《旅行社条例》对质量保证金使用行为未明确定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旅游投诉受理办法(讨论稿)》对质量保证金使用做了去行政化制度设计。其理论基点是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建立在民事契约基础上,即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时与银行达成质量保证金使用协议;银行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决定予以执行的书面承诺;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也就是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是银行、旅游当事人等平等协商基础上的非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源于银行、旅行社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商性结果,故应属民事行为。问题是,质量保证金是受到行政权力限制的履约保证金。旅行社作为私法主体,授权作为行政主体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对第三人(银行)具有强制执行划拨决定,究竟应当属于民法领域中民事行为还是行政法领域中的行政行为,是法学领域的新生事物,值得深入探讨。但从行政法学理论来看,认为划拨决定是民事行为难以成立,有规避法律之嫌。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实施行政管理的职权行为;产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从行政主体来看,旅游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旅行社主体及其行为监督管理,从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职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纠纷管理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从行政职权行为来看,《旅行社条例》第41条、43条规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违法行为有监督管理之权责,旅游者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情形,享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投诉权利,行政部门负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旅游者之义务。可见,对旅游者投诉的查证处理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法定行政职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旅行社主体和行为主管部门,其负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者投诉的调查处理是其法定义务,查证处理当然也应包括做出划拨质量保证金之决定。虽然行政法规的用语是“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但是在对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如果旅游者要求使用质量保证金予以赔偿,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者职责所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划拨决定。从法律效果看,《旅行社条例》对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涵盖查证属实和划拨决定两个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纠纷法律事实的调查和确认,不以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应属于行政行为。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划拨决定意味着对旅行社的财产权的剥夺和名誉权的影响,故也应属于行政行为。

所以,简单将划拨质量保证金去行政化不符合行政法理论,属于规章形式的“立法不作为”,以不合法的规章为依据进行执法难免违法。

(二)质量保证金使用去行政化缺乏现实合理性

首先,质量保证金为旅游纠纷预防、纠纷解决发挥重要作用。实践中,旅游纠纷当事人出于经济等诸多因素考虑,大多选择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而非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国家旅游局旅游质监所的《2008年全国旅游投诉情况通报》指出:2008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接到投诉9334件,正式受理8068件29132人次投诉,全年理赔金额是697.6万元,大部分理赔经质监所调解后,由旅行社直接对游客进行赔偿,只有在少部分旅行社不同意调解后,再由质监所划拨质保金进行强制理赔,2008年全国只有4个省份划拨了质保金。尽管质监所强行划拨的省份不多,但旅游行政裁决、强制划拨制度,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具有较大潜在威慑,这是大部分旅游合同纠纷得以高效彻底解决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的旅游纠纷投诉通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监机构)得以解决。笔者调研得知,2008年江苏省所有的旅游纠纷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旅游质监机构)均高效、便捷调解结案。可见,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其次,质量保证金去行政化后的划拨决定法律依据不足。如果缺乏旅游行政裁决程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仅以旅行社授权做出划拨决定,即使银行按照相关协议予以自愿配合,划拨决定的前提和基础是旅游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授权行为,明显法律依据不足。而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划拨质量保证金是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主体都有强制措施权力,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少数行政机关有此项职权,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服,可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救济。审议中《行政强制法(草案)》第48条规定:“划拨存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划拨当事人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司法机关恐难认同质量保证金使用去行政化。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所有的存款,但其管理和使用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和制约。作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划拨决定是对银行、旅行社产生强制的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旅行社条例》对使用质量保证金定性相对模糊的情况下,即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委托以授权人名义作出的划拨决定,但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国家旅游局划拔质量保证金去行政化的规章仅为参照适用。依据行政法理论及相关立法精神,划拨行为具有较强权力影响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多认定为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划拨决定定性不同,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影响法制统一与权威。

综上所述,简单地将质量保证金去行政化不利于旅游纠纷高效便捷的解决,有违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之初衷,但质量保证金的执法困境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此,我们可通过完善我国质量保证金制度来加以解决。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保留旅游行政裁决制度,实行旅游行政裁决的准司法化

基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兼具公私法的双重法律属性及旅游行政裁决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等因素,我们应强化当事人在行政裁决及划拨的实体范围、程序过程中的主体性和自治性,即充分尊重旅游者在质量保证金划拨实体、程序选择方面的处分原则;弱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行政裁决及划拨程序中的行政能动性,实现旅游行政裁决的准司法化。旅游者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裁决启动前提。行政裁决听证过程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行政裁决应当限于旅游者请求范围,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作为裁决依据。行政裁决作出后,旅游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才可以作出划拨决定,通知相关银行予以划拨质量保证金。对划拨行为允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救济。

(二)强化旅游纠纷行政调解及创设和解协议、调解书履行协助法律制度

旅游合同为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原则。质量保证金制度之出发点是提高管制的效率,落脚点是旅游合同纠纷解决及维护旅游秩序。所以,我们应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居间调解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进行调解。在听证过程中,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审查范围。

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划拨决定方式来履行,存在行政行为等问题。鉴于质量保证金的特殊属性,我们可以建立调解、和解协议履行的协助法律制度。

当事人予以和解达成协议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和解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为保证和解协议的执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示对和解协议进行鉴证,旅游者凭鉴证后的和解协议可直接向相关银行要求支付相应的质量保证金。所以,和解协议的鉴证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履行过程中的协助行为,是银行划拨质量保证金的证明,不属于行政备案,依法不具有可诉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可由双方申请,依据旅游纠纷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义制作《旅游投诉调解/和解书》,其是旅游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双方签收后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作为旅游者向银行要求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书面证明文件,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义出具是为了民事调解/和解书的履行提供协质,不属于行政决定,依法不具有可诉性。当然,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行政裁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旅游安全协议书范文第5篇

××年是我市全面实施“旅游兴市”发展战略、打造“蜚声中外旅游胜地”宏伟目标的第一年,也是四面山观念大更新、体制大创新、投入大增长、局面大开创的一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管委会一般人上下齐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宏伟目标,牢牢抓住重庆、江津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发展的历史机遇,努力实施“大旅游、大开发、大发展”的发展战略,以“五个围绕、五个结合”的方针统揽旅游工作全局,在景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指标,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全年入山游客万人次,旅游收入达到万元,比上年增长。

一、统一思想、理清思路,力求观念大更新。

年初,市委十一届六次全委会提出了建设“两地一中心”的宏伟目标,把建设“以四面山为龙头的蜚声中外的旅游胜地”作为建设“两地一中心”战略的重要内容,把“旅游兴市”作为与“工业强市、农业稳市、商贸活市、和谐江津”共同作为促进江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可持续发展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把加大以四面山、中山古镇为主的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作为近期旅游开发的重点。标志着景区旅游业由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四面山开发十多年来,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要实现景区跨越式发展,把景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目标上来,是摆在管委会面前的一大任务。为此,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讨论活动,逐步形成了“交通围绕旅游先行,农业围绕旅游调整,商业围绕旅游搞活,景区围绕旅游建设,管理围绕旅游服务”的旅游战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落实“五个统筹、五个坚持”,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揽社会经济发展全局,把发展旅游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与资源保护相结合,与扩大开放相结合,实施渝川黔金三角发展战略,加快四面山作为重庆十大旅游精品的开发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旅游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路子。同时,也促进了四面山景区全体党员干部观念的大更新。

二、正视矛盾,探索发展,做到体制大创新。

四面山的体制问题,一直是困绕四面山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历史的原因。一年来,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正视矛盾,探索发展。在去年成立四面山风管委和四面山森管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体制,建立了四面山管委会特效机制、特高机构。由市委常委、副书记杨盛华任书记,进一步理顺了景区管理体制,形成一个责、权、利相统一,人、财、物相匹配,规划、建设、管理相衔接的新模式。并在全市公开选调了名机关工作人员。做到体制大创新,解决了“六对矛盾”,实现了“三个统一”,在重庆市树立了旅游体制创新的典型。

(一)解决“六对矛盾”。

一是解决“上下”矛盾。全市形成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集中力量抓,党政合力抓以四面山景区旅游为代表的全市旅游发展新格局。

二是解决“条块”矛盾。四面山风景名胜区是江津市众多旅游景区中“起龙”。市旅游局与四面山风管委实行主要领导一肩挑的领导体制,四面山风管委对景区内的一切资源和事业发展全权负责,从体制上消除条块之间的矛盾。

三是解决“条条”矛盾。新的旅游管理体制赋予了四面山风管委全权管理平方公里景区的职权,风管委直接向市政府负责,避免了部门之间的矛盾。

四是解决“开发与保护”矛盾。新的管理体制实现了职责、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使开发和保护都服从于整体规划、眼前利益服与长远利益相统一,做到了开发旅游与保护资源的有机结合、加快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五是解决“发展与投入”矛盾。四面山风管委成为对内,对外、对上、对下唯一的合法主体机构,也是唯一的法人。投资商找到风管委就可以解决一切难题,大大简化了办事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旅游发展的需要。

六是解决“旅游与农村”矛盾。新的管理体制建立后,将原纯农业的个村划给周边的镇管辖,只保留核心景区个纯林业的村开发旅游,解决了农村工作和旅游发展无法兼顾的难题。

(二)实现“三个统一”。

一是统一管理网络。四面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进入江津旅游管理体制层次序列,管理上实现了面上与点上、条条上与块块上的结合。

二是统一管理模式。一人兼任市旅委会办公室主任、市旅游局局长和四面山风管委主任,解决了市旅游局与四面山风管委的矛盾;四面山森林资源管理局属四面山风管委管辖的二级机构,由风管委一名副主任兼任局长,解决了风管委与市属部门单位的矛盾;成立了市政府正局级特设机构——四面山管理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杨盛华同志兼任书记,增强了四面山旅游发展与全市其它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了市级各部门对四面山旅游发展的支持。科学、高效、优化的管理体制为促进四面山景区旅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是统一管理机制。风管委只对市政府负责,其它任何市级部门、单位都无权干涉,这种大胆放权、大胆创新的体制,营造了宽松的旅游发展环境,有利于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集中打造品牌景区。

三、多方协调,破除瓶颈,实现投入大增长。

投入问题一直是制约四面山发展的瓶颈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主动出击,多方协调,积极寻找开发四面山的投资伙伴。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个多月的努力,历时天的艰苦谈判,成功引进了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合作开发四面山。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加盟四面山旅游业后,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不仅使四面山从困扰多年的经济困境中走了出来,而且使四面山的旅游环境和发展空间得到有效改善。新华集团共投入资金万元。其中,按时拨付了首期合同资金万元,为四面山森管局偿还欠款万元。同时,投入万元,硬化望海公路、整修旅游公路公里,便道公里,完成农田水利维修工程余处。新修望乡台、大洪海个停车场建设,四面山游客接待中心、客运中心和旅游商品特色市场建设,大洪海、望乡台、龙潭湖、卧龙沟个旅游环保厕所建设,望乡台和土地岩新修了游步道。新修了山门停车场。规范制作了景区标志标牌,加大旅游导向力度。设置安装了个景区环保垃圾桶。进一步加大区域整合力度,四面山至中山古镇正在启动当中。景区基础实施建设得到进一步改善加大景区开发建设力度,四面山旅游接待水平和档次明显提高,景区面貌焕然一新。

四、注重服务,强化管理,开创旅游新局面。

一年来,管委会不断加强四面山旅游软环境建设,注重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新华集团开发四面山服好务,加强景区旅游秩序、旅游安全管理,开创了四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面山旅游新局面。

⒈狠抓旅游秩序整顿。

近些年来,四面山旅游秩序与其他许多地方一样,总体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羊儿客”泛滥,“黑车”、“黑摩托”屡禁不止,拉客宰客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羊儿客”,既扰乱了四面山游客接待市场的秩序,又严重影响整个景区的对外形象。他们追逐围堵车辆、游客,靠给宾旅馆、农家乐拉客收取回扣生存。因此要整顿旅游秩序首先要从整治“羊儿客”和“黑摩托”入手。今年,管委会成立旅游发展科和综合执法大队,旅游执法体制得到进一步规范;今年月以来,我们组织了公安、城管等部门,以联合执法的形式专门对集镇上的“羊儿客”和“黑摩托”进行了专项打击;加强了对车辆停放、乱搭乱建的治理力度,严格车辆、船只管理,保证交通畅通,减少事故的发生。认真处理旅游投诉起;较大程度地遏制了围追拉客、宰客和乱停乱放现象,进一步规范了旅游秩序。

⒉搞好旅游安全。

严格实行旅游安全例会制度和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各景区、景点的特殊情况,会同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在旅游淡季每月(旺季每半月)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旅游安全隐患的排查,立即制定出措施限期整改,于下次排查时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实行追踪责任。“”水上事故的发生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事故发生后,我们立即按照上级督查整改的意见进行了景区、景点旅游安全、水上安全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相关安全资料的完善,归范了基础档案资料。在为新华集团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强了景区、景点旅游安全、水上安全的监管,严格要求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定期汇报旅游安全工作,使其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高效的开发四面山。

⒊成立旅游行业协会,实施旅游服务行业自律。

旅游行业协会是从事旅游服务行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业自治组织。成立旅游行业协会是从根本上规范旅游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的一种有效措施。成立四面山旅游服务行业协会也是历届领导的希望。自管委会成立以来,我们为成立协会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做好调查,通过召开业主会议、个别走访等方式,充分调查宾馆、农家乐业主的意愿,对成立旅游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通过调查发现,大家对成立四面山旅游服务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很高,都希望在政府的领导下,早日成立旅游协会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制定了协会章程和协会内部管理办法,对协会的性质、任务、宗旨和旅游服务行业自律制度都作了详细规定。为了确保章程和制度的可操作性,还分别召开了次业主会议进行讨论,对章程和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三是在上述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月下旬召开四面山旅游服务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四面山旅游协会正式成立。旅游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四面山旅游服务进一步走向成熟,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对旅游服务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水平,提升景区形象,为创建景区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