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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考核办法

目标考核办法

目标考核办法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工作重点和争创工作特色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工作的领导,明确村级班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大力促进村级工作的平衡发展,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兴起创先争优的工作热潮,确保今年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村(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工作部分、亮点工作部分、党支部书记述职测评部分和加分项目部分。其中前三部分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分别按70%、20%、10%的比例折算计入总分;加分项目部分考核分为争资和招商两项。(《镇2013年度村(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附后)

三、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考核得分排名在前10位的村(社区)及其党支部书记、主任方具评先评优资格。

2、实行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度,被否决的村(社区)及其党支部书记、主任和分管负责人均不得评为年度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3、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绩效工资发放挂钩。以党支部书记年工资为基数,拿出其中1万元作为绩效工资进行发放浮动,根据村(社区)得分按不少于党支部书记绩效工资80%的比例确定其他村干部的绩效工资。

4、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得分排名末位的村(社区),镇党委给予其党支部书记黄牌警告;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村(社区),镇党委责令其党支部书记引咎辞职。

目标考核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中国最美乡村、打造中国旅游第一县、打造中国有机茶第一县”的目标,紧扣本委职能工作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学习浙江经验,激发科级领导班子“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强化责任,团结协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使我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考核对象

按班子成员分工、以股室为单位,考核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见附件一)。

三、考核内容

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履行岗位职责情况(70分),其中股室完成年度目标工作60分,完成县委、县政府临时下达的中心(重点)工作10分;二是民主评议情况(30分)。

四、考核方法

(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二)实行一季度一通报,一年度一汇总的考核台账制度。每季度各股室对一个季度的工作进行总结,报告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股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三)具体评分办法:

1.股室完成年度目标工作情况(60分):结合股室工作职能,将股室工作和考核分数量化,考核小组根据股室完成情况评分(见附件二)。

2.完成县委、县政府临时下达的中心(重点)工作情况(10分):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股室完成工作情况评分。

3.民主评议情况(30分):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代表对各股室服务重点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等方面情况进行评议。得分计算方法为:[(优秀票数×100%+良好票数×80%+一般票数×60%+较差票数×40%)÷总票数]×考核分值—测评扣分=实际得分。有“吃、拿、卡、要”票的,每票扣0.1分;达到总票数20%以上,该项测评为零分。

4.加分情况:

①争取到会议、培训及相关活动的,按每30人次得0.2分计算。

②争取到国家、省、市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的政策(如试点县、实验区等,不包括先进、荣誉等奖项),分别得2、1、0.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③争取项目:每个项目得0.5分。

④争取资金:50万元以下得0.2分,50万元(含)—100万元得0.5分,100万元以上(含)得1分。

⑤招商引资:每100万元得0.1分。

⑥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每10万元得0.1分。

⑦本单位职能工作获县级部门以上表彰,分别县、市、省加0.1分、0.5分、1分。

6.扣分情况:

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5分。

②被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问题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

③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得2分,未按要求启动每次扣0.1分,未按要求完成每次扣0.3分。

⑤被各级干部作风督查、暗访活动(含视频监察)发现问题,每发现一次,省级扣0.4分,市级扣0.3分,县级扣0.1分。是股长违纪的,同时扣分管领导60%分值,一般工作人员违纪的,同时分别扣股长、分管领导60%、50%分值。

⑥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发现一次扣1分。

7.班子成员分管两个以上股室的,得分为所分管股室的平均分。工作人员在各股室工作交叉的,股长职务的,按股长60%、副股以下40%计算得分,副股长以下职务的,平均计算得分。

8.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1.建立机关工作日程目标考核工作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末位的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结果只能确定称职及以下等次。

目标考核办法范文第3篇

各镇(区)动物防疫站。

二、考核范围

各镇畜牧生产、动物防疫、动物检疫、技物结合及其他中心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年底市农委对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站畜牧兽医工作评价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

(一)畜牧生产(26分)

1、畜牧综合工作(11分)

(1)发展现代畜牧业、规模养殖和示范创建等(5分):查看文件,有镇政府下发的本地畜牧业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以及推进现代畜牧业、规模养殖、畜牧生态、良种化、动物防疫示范创建、生态修复技术的措施文件得1分,否则不得分;完成上级下达的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畜牧生态、良种化、动物防疫达标示范创建任务的得4分,完不成任务的同比例扣分。

(2)畜牧生产统计(2分):有到村场的1-12月份的畜牧业生产统计报表得2分,少一个月扣0.5分;报表数据准确情况酌情扣分。

(3)生猪良种补贴项目(3分):母猪输精登记卡发放到位,记录齐全的得1分;人工授精普及率达到全市普及率的得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1分;完成市下达的农民输精员培训任务的得1分。

(4)生态修复技术实施猪场(1分):新增生态修复技术实施猪场4个得1分,少一个扣0.5分。

2、规模养殖推进情况(12分)

(1)新备案规模养殖场实绩(6分):完成市下达的新备案规模养殖场数得6分,完不成按比例扣分。

(2)电子档案更新(5分):生猪、肉禽、蛋禽、奶牛电子档案未更新至11月底不得分。电子档案不规范,每一个项项目扣1分。抽样统计数与档案统计数生猪每误差10%扣1分。

(3)规模养殖比重实绩(1分):全市生猪规模养殖发展目标为85%、肉禽规模养殖发展目标为92%、蛋禽规模养殖发展目标为99%,每项指标高于或等于全市目标得1分,每一个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3、畜牧业培训(1分)

组织开展畜牧业技术培训一年不少于4次,并有培训教材和参培人员名册的得1分。

4、项目建设(2分):按市要求认真组织本镇项目申报,实施一个以上项目得2分。

(二)动物防疫(28分)

1、防疫管理(3分):动物防疫站与基层防疫员、动物防疫站与实施自防的规模养猪场签订年度防疫工作责任状得1分,否则不得分;动物防疫站定期开展防疫检查并公示结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争取防疫工作经费,有专项工作经费、消毒灭源经费得1分,经费不足扣0.5分、经费不落实不得分(每镇3万;经费超倍加1分)。

2、基础免疫工作(12分):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10分,每个病种2分),免疫密度低于95%不得分,达100%得满分,95-100%之间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管理规范得2分,建立但管理不规范得1分,未建立或管理极不规范的不得分。

3、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保护率(10分,每个病种2分):抗体保护水平达标率达85%以上分别得满分,80%以下不得分,单项80-85%得1分。代表市接受上级检查成绩优秀(被书面表扬或名列前3名)加2分/次,通报批评扣5分/次。

4、消毒灭源工作(1分):有消毒灭源制度、计划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执行消毒灭源工作并有完整记录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应急准备(1分):各村都有应急扑杀深埋点(有扑杀深埋点分布图)得0.5分,有应急队伍得0.5分;发生一次应急队伍不到位扣1分,疫情所在村无深埋点的扣1分。

6、动物疫情应急处置(1分):未发生疫情的得1分;发生疫情,按规范及时报告和处置,未造成传播扩散的得0.5分;不按规定渠道乱疫情信息的,有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此;未按规范及时报告和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分。

(三)动物检疫与投入品监管(23分)

1、检疫监督(6分):建立报检制度,规范设立报检点,完善报检设施设备,公示报检人员和报检电话并做好报检登记的得1分;凭耳标和检疫证明入场,检疫证明存根与实际收购数一致的得1分;规范建设屠宰检疫室,制度健全,屠宰数与产品证使用一致得1分;其他各项屠宰记录齐全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动物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产品加工场、冷库、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包括超市、肉品专卖店)、动物诊疗场所监管档案并分类明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定期对活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动物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产品加工场、冷库、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动物诊疗场所以及兽药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和监管,有巡查和监管记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检疫证明与监督基金(10分):明确专人负责检疫证明管理,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按时序时完成检疫证任务的得5分,低于90%不得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超额按比例加分;全年分上、下半年完成监督基金任务的得5分,低于90%不得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超额按比例加分。

3、动物防疫违法案件查处(4分):合并镇全年提供案源并协助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结动物防疫案件至少5件,其它镇至少3件,完成得满分,少1件扣1分,多1件加1分,最多加2分。

4、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3分):按期完成生猪“瘦肉精”抽样检测和监管任务,记录档案齐全;按时完成市下达的对兽药、饲料等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监测和日常监管任务,并有档案记录的得3分。

(四)技物结合(15分)

1、兽用生物制品统供工作(10分):完成市下达计划的得10分,低于50%的不得分,每低10%扣1分,每高10%加1分,最多加5分。

2、兽药使用工作(5分):完成市下达计划的得5分,低于50%的不得分,每低10%扣1分,每高10%加1分,最多加2分。

(五)其它中心工作(8分)

1、会议及报表(2分):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时参加市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请假除外)。

目标考核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XX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青岛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青岛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办法》

1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 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

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 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 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 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 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 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 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

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xx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xx专用xx、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

目标考核办法范文第5篇

一、确定和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

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和前3年安全生产状况,综合确定当年度全区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于年初分别下达到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二、签订责任书

年初,区政府与各街道(乡)、开发区签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区直部门向区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各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或《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要求,制订当年度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三、实行过程考核

(一)对街道(乡)、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考核具体对照《2008年度*区街道(乡)、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百分考核细则》(见附件1)进行,完成得相应分值,完不成相应扣分。对区直各部门实行千分考核,考核具体对照《2008年度*区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千分考核细则》(见附件2)进行。实行半年度预考、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列入区政府对各责任单位职能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各责任单位在年中、年底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2008年度*区街道(乡)、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百分考核细则》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三)区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并将考核结果按照《2008年*区绩效考核办法》中所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权重分(6分)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对街道(乡)、开发区过程考核。

四、相关规定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凡年终考核为优秀等次且得分为第一、第二名的单位,由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85分以上的单位为良好,80分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向区政府递交责任保证书的部门,经考核得优秀等次且得分在前三名的由区政府一并表彰。

(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该单位及其行政一把手均不得评先评优:

1、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

2、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考核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