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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组日常工作计划

体育组日常工作计划

体育组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根据本委的工作实际和人员变动情况,我委及时调整了市计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市计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以计委党组书记、主任阙维林同志为组长,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蒋先东同志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和下属负责人为成员,并由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具体工作有人抓。

    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

    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把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列入开展精神文明教育时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计生意识,同时突出主题,深入开展学习宣传中央《决定》的活动,进一步提高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建立健全责任制,强化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计委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和安排,认真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并把计生工作的考评同干部的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奖惩相联系,同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挂钩,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2、根据要求,年初把计划生育工作的范围和工作任务分解给下属各单位,与下属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委领导积极参加市计生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并根据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四、全面做好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1、按规定建立计生台帐,根据区、街道计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计生台帐,报送《三明市区单位计生情况月报表》等有关报表,并能符合规范要求。

    2、我委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做到晚婚率、晚育率、计生率、独生子女领证率、统计准确率达到100%。

    3、按时参加所在地居委会组织的计生工作例会。

    五、协助挂点村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1、按时参加挂点村召开的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宣传好《计划生育法》。

    2、把计生"三户"作为少生快富奔小康重点对象进行扶持。

    3、市计委驻沙县琅口镇柱源村工作队深入该村,与村两委积极配合,抓好一年三轮的"双基"、计生台帐等日常工作,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办实事

    1、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视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编制下达2002年人口计划,严格控制人口总量增长。

体育组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为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根据市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春泥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春泥计划”实施村暑期“缤纷假日”活动的开展,现就深化“春泥计划”实施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阵地设施,建立志愿队伍

各“春泥计划”实施村要紧紧依托本村村落文化宫、自然村公共文化活动点等文体活动阵地和结对学校的教育场地,健全完善“春泥室内活动点”、“春泥室外活动场”、“春泥宣讲室”、“春泥图书室”等活动阵地,有条件的村也可以配备球类、棋类、图书、器乐、书画用品、健身器械等活动设施,并做到工作制度和活动安排上墙,为组织未成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阵地保障。此外,也可依托本村、本镇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开辟“春泥计划”社会实践体验基地;依托本镇辖区内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辟德育教育基地,建立一批未成年人健康娱乐、接受教育、体验生活的固定场所。与此同时,要组建“春泥计划”志愿辅导队伍,积极吸纳村干部、村校结对学校教师、民间文艺人才和“五老”人员等,成立日常教育管理服务队伍,提供常态化的教育、管理服务;要利用寒暑假这一有利时机,发动回乡大学生、学校教师等,组建“春泥计划”假期志愿服务队伍,组织未成年人在寒暑假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

二、制订活动计划,丰富活动载体

各“春泥计划”实施村与学校要对“春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结合全市“做文明崇德人”系列活动、全镇“魅力古渡,文明传人”主题系列活动的开展,围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这一主题,制订工作方案,安排活动项目,确保每个实施村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12次、暑假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周。各村要根据本村实际,科学合理的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暑期活动安排,广泛开展技能培训、道德教育、课业辅导等日常教育活动和文明礼仪、敬老爱亲、扶弱助残等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做到常规性活动和主题性活动相结合,经常性活动和阶段性活动相配套。与此同时,市级层面将利用市阳光少年成长服务中心教育资源库的资源,组织开展“春泥志愿服务月”活动,将教育服务师资和项目免费配送至各实施村。镇级层面将利用镇团委与宁大信息学院的良好关系,于7月底8月初继续开展宁大学子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为各村的未成年人开设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暑期乐园。

体育组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服务内容,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守法经营、依法生育、合法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菜市场和综合市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分会),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知识。街道和市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大型商业街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派出所应利用当地社区警务室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准确掌握商业街区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街道和商业街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3、大型物流综合市场:市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派出所应利用市场警务室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准确掌握市场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街道和市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清查阶段(9月上旬)。开发区、各街道对本辖区内集贸市场(包括批发零售市场、物流市场及菜场等)开展清查工作,摸清集贸市场内流动人口数(育龄和已婚育龄妇女数、生育和性别比),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情况。认真总结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理清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中旬至11月)。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计生协会(分会)组织建设,实现流动人口协会覆盖面达85%,提升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水平;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流动人口台帐,更新维护集贸市场宣传阵地。

(三)监督检查阶段(12月)。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联合督查组,依照本意见和目标管理考核相关要求对各地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考核评估,推出典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全面提升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综治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帮助解决。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制定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案;指导和协助各市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和服务阵地建设;组织对市场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计生政策、业务能力等培训;组织协调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公安部门要督促市场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按照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要求,借助市场管理部门力量,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上传工作。商务、工商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工商部门要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18-49周岁外来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体育组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后进村庄的基本情况

年,我镇上报的薄弱村有31个,后进村庄的形成原因各异,其中,这21个村庄,因计生主任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育龄妇女的孕情信息没能及时摸清,日常随访服务不到位,导致违法生育发生;村因没有计生主任,日常工作疏于管理,随访服务不到位,对育龄妇女婚、孕、育变动情况掌握不及时,导致连续出现违法生育;计生主任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出现违法生育;其中后这9个村,因计生主任对村级重点对象没有及时纳入重点管理,导致这部分人,怀孕后四处躲藏,从而造成违法生育。

二、制定措施,分类帮促

对出现违法生育的村庄,镇计生中心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改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并积极联系市计生局执法室,协助市法院依法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强制执行,造成执行一户,教育一片的氛围。对这些村庄,镇计生中心还专门组织办公室骨干力量,对育龄群众逐人排查,将重点对象纳入重点管理,实行双月进行一次随访和服务,并将这一管理模式在全镇55个村庄全面展开。对村,镇党委、政府及时研究,由计生中心牵头,区总支书记参与和村两委组织,选聘合格的女性计生主任,在村里未选聘计生主任之前,村里的日常工作暂时由计生中心工作人员代管。

体育组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知识

产假128天,最长7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考虑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陪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5天。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再生育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

②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独生子女费: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止;

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