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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护

投资保护

投资保护范文第1篇

1.环境保护投资概念的两种主要观点

    1.1费用说

以较早进行环境治理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费用说”把环境保护投资解释为环境保护费用,即社会为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付出的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的总费用111。目前,社会对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在经济或社会活动的同时,注重了环境保护,投入较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使得在实现经济或社会发展目标的同时,环境也得到保护甚至改善;(2)在经济或社会活动的同时,忽视环境保护,甚至牺牲环境,致使经济和社会得到暂时的发展,而环境受到污染、生态遭受破坏;(3)介于两者之间,在经济或社会活动的同时,也投入一定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但由于资金不足,仅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了某种程度的缓解。从世界范围看,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都或多或少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付出沉重的环境代价问题,究其原因,大多属于第二种情况。根据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工业发达国家公害泛滥时期,国民生产总值每增长一倍,污染就要增加约6~7倍。针对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巨额社会成本代价,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工业发达国家就着手大力开展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用大量资金投资于环境污染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其环境保护投资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超过2%。“费用说”认为,在开展某项经济或社会活动时,为保护环境所投入的费用与这项活动造成环境破坏而带来的损失之和统称为该经济或社会活动的环境代价。用公式表示即:

环境代价=环境保护费用+环境危害费用美国把一切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都归为环境保护费用。美国把环境保护费用分为四种,即损害费用、防护费用、消除费用和预防费用。损害费用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身的直接费用,如废水排入河流造成的渔业、农业、工业等方面的损失费用;防护费用是指公民为保护自己免受不利环境影响而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所花费的费用;消除费用是指人们为消除或减缓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所消耗的费用;预防费用则是指各类企业为避免产生可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建设和安装各种预防性措施或采取其他预防性手段所投入的费用,如用于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日本的环境保护投资除了工厂治理污染的投资之外,还包括很大一部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在一些欧洲国家,政府环境保护投资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厂,补助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转费用。如瑞士主要由企业自身投资进行污染治理外,国家还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助环境保护事业,以便进行环境科研、环境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风景游览区建设。按照美国、日本及一些西方国家的标准,环境保护投资都包含污染防治和一部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然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恢复生态和改善生态的投资一般都不包含在环境保护投资之内。在我国也有类似于“费用说”的定义,如“凡是用于环境资源的恢复和增殖、保护和治理的费用就是环境投资121。”再如环境保护投资是“为保护资源和控制环境污染所支出的资金总额”。

1.2 投资说

对环境保护投资概念界定的另一种主要观点是“投资说”,“投资说”主要以我国为代表。“投资说”认为环境保护投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主体而言属于政策性投资。“投资说”的代表人物我国学者张坤民认为:环境保护投资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有关投资主体从社会积累基金和各种补偿基金中支付的,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及与其相关联的经济活动,以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的投资111。李健指出环境保护投资目的的多重性、模糊性,使准确界定其内涵十分困难,只能给出一个操作性的定义,即是社会各投资主体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及其相关的管理、监测、科研、宣传等方面的投资141。“投资说”认为环境保护投资作为一类相对独立而又比较特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投资,既具有一般固定资产投资的普遍性质,又具有其特殊属性。它的特点在于:第一,环境保护投资主体以企业为主。由于环境保护投资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以企业为主要投资主体。第二,环境保护投资主体与利益获得者往往不一致。环境保护投资的效益往往不表现在投资部门本身,而表现在环境保护投资区域内的工业、农业、社会福利事业等各个领域表现在整个社会。第三,投资效益主要表现在环境方面。环境保护投资的效益主要体现在环境效益上,但许多环境投资项目也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性很强。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决策时,重要的是要考虑投资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在经济和财政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投入一定的环境保护资金,不但不会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益,而且还会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从长远和整体看经济效益也最好。第四,投资效益的价值难以用货币直接计量。大多数环境保护投资不产出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产品,因此计量环境保护投资产出的价值就很有难度。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这种难以计量性和投资主体与效益获取者的不一致性,使得污染单位一般不会自觉自愿地进行环境保护投资。所以,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投资活动,都必须借助于法律、标准等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在国家计划的指令或指导下进行。

2.环境保护投资概念分析

2.1环境保护投资概念界定原则

环境保护投资概念必须能反映出环境保护投资的本质特征,即环境保护投资的内涵是明确的。同时必须包含环境保护投资所反应的全部对象,即环境保护投资的外延对象应是完整的。

2.2环境保护投资的概念包含的内容

(1)投资主体。环境保护投资仍然是投资的一种,它仍是一种资本或资金的投入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主体予以实施。一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主体局限于以政府为主,这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主体应该多元化,不仅包括国家(政府),也包括各类企业、团体法人和居民个人,这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原则。

(2) 投资载体。即环境保护投资借助于什么得以实现。资金是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无论是社会积累资金还是补偿资金,环境保护投资的载体是资金。

(3) 投资对象。投资对象受不同投资主体的性质和活动范围所制约,有生产性投资,也有非生产性投资;有实物性投资,也有金融性投资;有物资资本投资,也有人力资本投资;有工业投资,也有农业投资;有固定资产投资,也有流动资产投资,等等。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来概括环境保护投资都不全面,所以,环境保护投资的对象环境保护事业的投资。

(4) 投资目的。投资是一种经济行为,投资者的行为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环境保护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效益,而这种预期效益表现为综合性,它是表现为环境、社会、经济的综合效益。

(5) 投资结果。环境保护投资的投资结果分为隐性结果和显性结果两种。它的隐性结果表现为环境的改善,生态平衡的恢复等等;它的显性结果表现为资本或资产存量的增加。

(6) 投资说”与“费用说”的对比分析。“投资说”认为环境保护费用与环境保护投资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它认为总费用可以分为基本费用和一般费用,所谓基本费用是指产品生产(劳务或作业)中,由于工艺过程直接引起的各项费用。所谓一般费用是指产品生产(劳务或作业中),并非由于工艺过程直接引起的、而是由于管理和组织生产以及为生产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费用还可按是否确认与某种产品有关,并便于直接计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是指进行环境保护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消耗掉的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职工工资和工资附加费以及交纳的排污费等等。排污费是环境保护费用中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费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保护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投资,而环境保护投资是环境保护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1(6。笔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环境保护投资是投资的一种,所以它具有一般投资的根本特性,但它却又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而在于它的综合效益。投资是以预期收益为目的的资金(资本)投入及其运动过程,获得预期收益是它的根本目的。环境保护投资的根本目的也是获得预期收益,这表现了环境保护投资与一般投资的共性,但环境保护投资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投资对其预期收益的理解仅限于经济效益,而环境保护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不仅指它的经济效益,还包括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它与一般投资的区别之处。而相对于“费用说”对环境保护投资的理肖解环境保护投资的性质是一种费用,但费用强调的是一种负担。费用的特征是:费用的发生一般通过财产物资的消耗或支付义务的发生来确认,并通过财产物资消耗额或以此为基础的现金支出等价额的计算来测定。这与环境保护投资的投资属性具有明显的区别,从本质与特征上看,认为环境保护投资是一种费用是不合适的。而基于投资和费用的不同特性,环境保护投资的范围明显是大于环境保护费用的。

3环境保护投资的根本特征——效益的多重性

(1) 环境保护投资的环境效益,这是一般投资所无法获得的。环境保护投资的环境效益是指由于环境保护投资而获得的环境效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环境效益是环境保护投资综合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好坏,不但标志着环境保护投资使用情况的优劣,而且关系到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成败。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水平,增强国家在防治污染方面的综合国力,达到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使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有效促进各地区各部门的自然生态保护,使森林、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得到恢复和增殖,使濒临灭绝的珍稀动植物得以保护和繁衍,从而缓解或控制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2) 环境保护投资除了能获得环境效益之外,与一般投资一样也追求经济效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经济效益是指由于环境保护投资而获得的经济上的收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经济效益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投资的经济效益的有机构成。环境保护投资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标志着人们认识和运用一系列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深度和广度,也是环境保护投资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否统一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有效地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环境污染的产生总与资源、能源的消耗和不合理利用密切相关,环境保护投资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因此也就能够相应地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次,环境保护投资极大的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在一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下,企业为了达到环境标准,除了采取一定的治理措施外,必须通过经常的技术更新与改造来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再次,减少企业环境支出,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经过一次性环境保护投资后,污染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企业就可免交超标排污收费,免受罚款等经济惩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3)环境保护投资还能获得社会效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社会效益是指由于环境保护投资而获得的除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外的其它所有效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社会效益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减少各类环境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推动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机会,缓解劳动力过剩的状况;形成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推进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综上所述,与一般投资所追求的经济效益不同,环境保护投资事实上追求的是一种综合效益,这种综合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环境保护投资所获得的这种综合效益,存在着‘时间”与“空间”的差距。虽然环境保护投资获得的经济效益表现为一种显性效益,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则表现为隐性效益,并且环境保护投资所获得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具有长期性,经济效益与一般投资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相比,也明显较少。由于环境保护投资所追求的综合效益的预期结果并不明显,且具有长期性,对于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投资者来说,当然宁愿将资金投向见效快,周期短的投资项目中,对投资者个人的驱动力较小,因而环境保护投资在现实中表现出了难度大的状况。环境保护投资是一项公益性兼具私益性的活动,而其中更强调公益性,由于环境保护投资以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二者之和大于经济效益,所以我们应借助国家的强制力,以及客观调控作用,设计一套良好的环境保护投资制度,以建立健全投资机制,更好的通过制订政策、法律,引导多元投资主体进行环境保护投资。

投资保护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投资者 证券市场 保护

一、我国投资者利益受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一个屡屡受损的群体,当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还须有待进一步改善。这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还不规范,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上市、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现象等等行为的存在,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由于投资者赔偿机制不健全,使投资者难以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应有的赔偿,客观上也促使一些违法违规者为了自身利益漠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当前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不仅必要而且还比较迫切。

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有利的法律环境

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是否稳定和能否保持繁荣的重要基础。同时,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考虑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吸收国际经验和教训。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需要认真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从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要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的责任,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切实加强保护投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增加相应的执法权限和手段。

2.规范市场运作

市场运作贯彻证券市场的每个环节,只有处处加以规范,才能保证市场运作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完善证券发行方式、建立权威、公正的专家型发行审核委员会,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其次,加大中介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发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发掘和筛选功能,循序渐进地扩大市场容量,增设交易品种,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供应机制和结构。第三,大力组建发展具有明确产权约束的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第四,择机放开对信用交易、卖空等的管制,完善交易所的规范运作和管理等。总之,要使整个市场运作都纳入规范有序的运作轨道。

3.加强对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进行投资决策,有效运用募集资金。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尤其是对重大事件的案例分析。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要依法进行处罚。另外,还要研究实施上市公司摘牌制度,对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要采取措施摘牌退市,真正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

(2)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管理的透明度,防范经营风险。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4.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有效解决治理结构缺陷这一难题的理性选择。通过独立董事自身的知识优势和专业优势对董事会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以改变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因“一股独大”所导致的公司治理失效问题,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当然,独立董事制度也存在缺陷,加上我国的特殊国情,我们必须努力为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创造条件,不断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制度实现应有的价值,从而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真正起到作用。

5.提高投资者素质

一般来说,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往往是在不依赖固定法则的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在绝大多数的决策中,投资者的直觉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在直觉判断中,却会出现一些影响投资决策的认知偏差,这些偏差的投资者将会承担他们未认识到的风险。在做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应注意自己过度自信和乐观主义的倾向。不要使别人特别是投资专家的过度自信影响到投资者自己。投资者要尽量做到理解数据,知道并理解数据将给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投资者应当仔细检查信息的来源。因此,投资者应树立合理的投资理念,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的决策能力及其过程,避免在投资决策中犯错误;不断提高自身分析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提高投资者教育程度也有利于改善其投资决策行为,保护投资者的自身的利益。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正当的合法利益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要从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外部监管等宏观层面和投资者自身的微观层面进行治理、两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最终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当前经济改革的基本情况及今后改革设想[J].中国经贸导刊,2005(4):37~38

[2]陈正旭王志强: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J].企业经济,2005(2):140~142

投资保护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强制性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看门人机制

一、投资者保护背景分析

“投资保护者”是指通过上市或者注册的公司遵守强制性披露、公司治理改革以及监管约束,向公开交易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影响一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功能的因素很多,除了宏观的社会、经济、法律背景外,单就直接原因方面,既有证券市场本身的效率因素,又有公司层面的治理、经营因素,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很难用“一剂或几剂良药”解决所有问题。在一个家投资者聪明、套利行为不收限制以及信息成本地下的环境中,仁慈的立法者几乎没有理由来超越促进理性定价这一目标,因为信息披露将使发行人质量的无差异,并且确保他们会全面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然而,我们知道真正的市场无法满足这些强式条件。这样就为直接控制发行人的质量提供了正当性。就其定义而言,投资者保护的所有法律策略,都与进入策略息息相关。更准确地说,投资者保护措施是公司进入并且留在公开市场中的条件,即使进入这些市场可能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基于这一点,可以方便地将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策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私人执法机构与公共执法相结合监管;第二种“看门人”机制监管;第三种对外部监管付费方的转变,通过以上三种保护策略的详细阐述为投资者保护提供有效的保护路径方案。

二、投资者保护措施

1、私人执法机构与公共执法相结合监管

投资者保护领域的首要私人执法机制是,股东正对以下群体提出金钱赔偿的诉讼;管理人员、发行公司,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自身信用会对市场价格残生重大影响的公众发言人,如信用评级机构。入了日本规定发行人承担严格责任之外,我们所研究的核心国家在要求经审计的理由不这样做或者面临着不为市场投资者所信任的惩罚,美国实际并不是主要依赖于这样的私人执法,实际美国更高强度的私人执法与更高强度的公共执法齐头并进,像美英这样的“盎格斯-撒克逊”国家的执法人员至少是我们所探究的核心国家的3倍之多,例如刑事指控以及交易所才去的执法行动。然而,在这方面,美国的正事公共执法的强度看起来也更高,因为在安然公司,是同公司登备受关注的案件中,美国队高管及控股股东做出了正真的监禁判决。这种严厉的处罚,与诸如帕玛拉公司一案等案情相当的欧洲案件偶尔做出的“在家监禁”判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看门人”机制监管

我们都知道,就现代大企业的股东所持股票比例3%-8%就算大股东,其又因为公司的全球化分散在世界各地,故而另外一种主流的投资者保护意识形态则是科菲教授提出的“看门人”机制理论,即法律增选第三方以协助监管公司发行人披露信息或准手其他形式的衣服,我们将这种混合执法模式成为外部监管理论,或者说是“看门人”机制,在所有的研究核心国家中,法律通过施加责任予以干预,以鼓励看门人督促信息披露并在更广泛意义上提升市场信息的质量。就鼓励公司遵守规则而言,法律通过规定私下施加的责任,公开制裁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来激励看门人履行职责。随着监管干预的增加,看门人对于私人主题的责任也与日俱增,特别是在美国,审计师责任的扩张已经促使法院和立法部门都试图限制此种形式的责任。然而,即便如此,这些核心研究国家中的公司丑闻依然频发,特别是当可以巨剑投资者是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时,针对审计师的诉讼又在攀升,可能会带来新一轮限制审计师责任的风潮。

3、对外部监管付费方的转变

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先天享有信息披露上的优势,他们在信息披露的优势表现为对信息的垄断性、超前性和专业性的占有。然而在传统的公司法上,人们忽略了对这种信息优势的控制,而是假想信息在股东、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是完全透明的(transparency)。所有的“事件”和“丑闻”都是传统上被认为不具有商业道德的管理人员投机性的滥用手上的权利所产生的后果。针对公司法上这种对信息优势控制的制度上的缺失,我们发现了它们均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为规制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为的重要部分,而且通过一些非正当手段进行对外部监管人的干涉,例如公司的CFO对所雇佣的会计事物所的审计师会计师的审计行为的干涉,这事因为公司是会计所的付费方,在雇佣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基于此,我们是否应当将这钟对市场不利的关系打破,去采用把审计、会计费用分配到投资人的所卖的股份中收取费用,使得这些信息披露的监管人行为对投资人负责,彻底改善公众公司在信息优势的垄断地位,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可以明确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对外部监管付费方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

结 语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内容是投资者保护通过私人执法机构与公共执法相结合监管、“看门人”机制监管、对外部监管付费方的转变三种保护路径分析,所参照的现实例证和分析素材都是来源于国外的立法实践,涉及到中国的部分很少,不免使人对本文的现实意义产生怀疑。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三种对投资者保护机制是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石,它的变革关乎整个资本市场的进步。其将避免重蹈“安然事件”的覆辙的利器,这样则投资者幸甚,资本市场经济幸甚。

【参考文献】

[1](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二版)[M].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

[2](美)小约翰C·科菲.安然公司的崩溃和守门人的责任--守门人为什么保持沉默[J].比较(1).

[3]李少轩,张瑞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沪、深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2009(3).

投资保护范文第4篇

尽管Ronald Lauder(Estee Lauder化妆品财产的继承人之一)的控股公司中欧媒体公司(CME)最终持有TV Vona频道99%的股权,但捷克的合伙人――Vladimvir Zelezny这位富有经验和政治背景的电视主管,正设法将公司实体价值暗中转移为个人利益。在高级的美国官员干涉之后,法庭诉讼升级为国际法庭的工作范围。最终,Lauder赢得了来自捷克划时代的胜利;Zelezny不知何故也设法将此种损失转化为对他有利的因素并且从欧洲国会中成功辞职。

对于商务经理和投资者来说,捷克TV Nova电视合投资的故事是一个有警示意义的案例:它强调征用风险不仅存在于捷克共和国,还存在于任何缺乏强有力保护投资者制度的国家中。

哈佛商学院教授Mihir A.Desai和Monitor集团的Alberto Moel发表于《财务评论》中的一个报告――《捷克伙伴:在世界集聚化过程中的征用和投资者保护》,举例说明了资产和契约权利在整个世界中的交互作用,如企业如何控制地域化进程;跨国公司如何通过提供比当地公司更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策略来使自身获利。

Desai教授最近和《哈佛商业评论》分享了他的思想:

Q:从捷克共和国薄弱的国家财产和契约立法角度看,TV Nova是个声名狼藉、蕴含了很多因素的案例,而且其最后判决结果也不令人满意。是什么使您逐渐开始对这个故事感兴趣的?您是否从事件本身观察到了更为广泛的主题呢?

A:我认为Lauder―Zelezny事件如此受到关注是有某些客观理由的:首先,在一个新兴市场,征用能把有关实体的价值转移到内部,这对经理人来说是一个应该警醒的案例。不仅如此,案例还显示企业的“隧道效应”可以由有限控股但能操作企业政治环境的内部人员完成。与此案相关的合法文件为研究“隧道效应”提供一种独特视角,而且为如何避免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商务合作者的征用风险提出了教训。

其次,因为案例中强调了当地投资者保护和私人团体之间的契约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此案例对于关注制度决定财务市场和经济成果的经济学和法律学者来说也具有相当的启发意义。在当今资本全球化的环境下,双边投资条约网络和解决争端模式的国际性是至关重要的,尽管目前此种国际性还未得到正确的评价。

最后,它是非常有趣的故事,过程中充满了世界商业、政治和媒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痕迹。我非常喜欢Zelezny的两个引证:第一,TV Nova运用大市场占有率防止争端的发生,他认为:“智者坚信捷克是独特和老练的,实际上我们证明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显示捷克人像所有的其他欧洲人,他们最感兴趣的是足球,随后便是色情。为此,我们将会无法被原谅。”第二,当Lauder试图把Zelezny从TV Nova扫地出门的时候,Zelezny公开宣布“我是Nova”予以回应,然后出版了名为《我们不会交出电视台》的书。汤姆沃尔夫说:“用这样的真实故事写作并且用来进行案例分析教学是真正有乐趣的事”。

Q:您能指出OME和当地合伙人出现的主要失误吗?更宽广地说,您会如何建议外国投资者进行自我保护?

A:我认为CME把一个当地的合伙人作为当地的代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错误。这很明显地表示,除了当地合伙人外,CME在当地没有其他独立的信息来源。由于构造良好的合资环境需要“信任,但可查证”的观念,但CME在当地无其他信息源就无法做到这点。CME所犯的另一个错误是它混淆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它持续增加控股达到99%,认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公司实体,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当CME不断扩充控股权,那么其他的重要支持者Zelezny和捷克人民所拥有的利益就无法和CME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了。实际上,CME应该学会与捷克人民进行分享,那么公司整体利益才可能得到更多民众的支持。

最后,我认为CME事例说明,在新兴市场中选择合伙人应关注其本质特征。在契约制度设定和运行不够强势的地方,合伙人的行为很可能是机会主义;大多数人强调具有良好社会关系的本土合伙人比较重要,实际上,这类合伙人又极其容易在那些国家重塑游戏规则,最终导致在这些市场中引燃逆火。

Q:“捷克伙伴”黯然收场,软弱无力的当地法律使得捷克百姓为Zelezny和政客的错误行为付出,渗痛代价。您可否解释一下文章中关于涉及跨国和本国公司两种不同的投资者保护的“非公平竞争”(“uneven playing field”)思想?

A:与低效乏力的机构相关的成本通常是隐性的――不公开发售股票的公司、并不存在的融资和经济成长的衰退。Lauder―Zetezny的情形使得与低效机构的成本日益变得实在可及。捷克共和国希望加入欧盟的强烈欲望促使其相当愿意支付费用并与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国际标准接轨。全球化具备的一个尚未得到认可的好处就在于它使无效率机构的成本变成更透明,与此同时,全球化意味着在不提供国际投资者的保护机制的那些市场中,事前利益更为巨大。

在这些环境中,国际投资者的保护与本国投资者和公司的立足点是对立的。这就凸现了另外一个方法,国际投资者(特别是跨国公司)能利用全球资源为自身服务,这点本国公司无法做到。这正是我们在大量样本证据中所见到的事实。因为本国企业不同程度地与本国的扭曲制度有关系,然而全球的投资者能经常绕过那些扭曲的制度。

Q:您已经教授“捷克伙伴”这节课程了吗?如果是,您是如何进行教学的?MBA或管理培训的学生又是如何回应这个管理议题的呢?

A:学生无限地享受“捷克伙伴”传递的信息。如学生所了解的系列案例一样,他们感觉像是正在缓慢的过程中看汽车残骸。许多学生,特别是管理培训学生同情CME并体会了他们在处理Zeleany问题时的无助。当了解尽管CME拥有巨大控股权,但地位仍然很可怜时,学生们变得异常感性;一些学生非常恼怒,甚至建议对Zelezny的伙伴采取非职业道德的解决方法。

Q:您下一步计划研究什么课题?

A:如上述所提到的,我坚持认为相对于契约风险来看,政治风险还未得到足够重视和正确评估。我最近与FritzFoley和Jim Hines有一个项目“外资风险的资本结构”,我们已经尝试了解政治风险是如何在分公司和全球集团公司的层面上影响美国跨国公司的融资和操作决定的。一些有趣的结果首先出现:在政治风险环境中,跨国公司通过向其子公司转移更多财富来节省资本净值;当公司选择用出口服务于此市场的时候,节约资本净值的策略会辐射到运行决策过程中。

杠杆作用改变了融资模式。具体而言,跨国公司所制造的一些政治风险通过改变子公司融资决策选择被转移到当地的出借人,剩下的风险则源于公司自身。目前,人们已经推测出商务风险的暴露与低效的杠杆作用有关,不过很难找到证明风险和资本结构之间关系的证据。但我们认为国际条例是隔离这些效果的一个特别有效的工具。

投资保护范文第5篇

一、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投资者保护是企业治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自然也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这源于问题,信息不对称就是由于委托机制而形成,这可能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为了实现个人的私人利益,从而侵犯投资者的权益,即源于“内部人”对“外部人”的掠夺。“内部人”主要是指企业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外部人”主要指对企业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人,包括较为分散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掠夺”指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机会主义侵犯外部投资者的权益,这就催生了所谓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主要由以下两种: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通常是指我们所熟知的法律、法规、条文、条例等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作用,这主要体现了法律派对于投资者保护问题的观点,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为代表,认为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最重要的因素。LLSV理论讨论了各国的法律渊源对于投资者保护法律水平的影响,从而导致了各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同,对多个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水平进行了分析,最终发现法律水平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越大,企业外部融资能力越强;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越低,越倾向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的国家,内部人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越少,这样的公司具有更高的企业价值以及投资价值,因此投资者更加愿意为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公司的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

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主要是指企业的治理机制、治理水平、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于投资者保护所起的作用,这与契约论学派的观点不谋而合,契约论学派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只需要政府和法律保证契约执行即可。在同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对于投资者保护的条例等是相同的,但是不同企业对于法律的依赖程度不同,通过不同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不同的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机制,他们可以对外部投资者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从而造成不同企业之间的问题程度不同,进而形成的成本也不同。因此,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不同也会影响其融资成本。

二、权益资本成本

权益资本成本是公司融资的机会成本,是企业通过发行普通股票获得资金而付出的代价,是公司融资进行风险项目投资必须要达到的最低利润率,是公司财务理论的核心概念。权益资本成本等于股利收益率加资本利得收益率,也就是股东的必要收益率。

权益资本成本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是企业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测算权益资本成本时,应用比较广泛的方法有以下几种: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多因子模型法、历史平均收益法、股利折现法、股利增长模型法等,这些方法均是基于企业实际收益计算企业权益资本成本。

权益资本成本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从宏观层面来讲,国家以及行业的宏观经济整体运行状况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变化状况有一个总体的影响,如利率、通货膨胀以及全球化程度等,除此之外,政治关联、政府干预、社会规范等对权益资本成本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从微观层面来看,权益资本成本受公司财务特征影响,如企业的面值市值比、系统性风险、资金流动性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除财务特征之外,企业信息披露、治理结构、管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绩效等因素均对权益资本成本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投资者保护与权益资本成本

从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来看,法律的建立和实施都能够对投资者保护产生影响。影响一个国家整体投资者保护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国投资者保护法律的水平,这其中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投资者保护法律的立法即一国是否对投资者保护树立了法律上的支持,是否具有法律保障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实施。投资者保护法律的立法可以限制大股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权力,由于法律保障投资者保护的实施,因此可以降低投资者监督的成本。我们都知道,投资者保护法律水平越高,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利益侵犯的程度越小,而由于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侵犯也要发生一定的侵占成本,当投资者保护法律水平越高,侵占成本越大,这会促使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减少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侵占,降低利益侵占水平。因此企业实际上降低了权益资本成本,这会提高外部投资者对资本市场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资本市场的融资量会越来越大,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就会降低。

投资者保护法律的执法和司法是在投资者法律已经存在的基础上,对于执法效率、执法实效、司法水平的衡量。在我国,证监会拥有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进行行政执法的权力,而投资者保护法律的司法工作主要由各地人民法院进行。法律的实施有时候具有滞后性,可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严重干涉司法的情况。因此,在已立法的情况下,法律实施情况显得尤为重要。强有力的法律实施可以促进资本市场有效运行并提高融资量,从而提高公司项目的收益率,增强外部投资人的信心,提高投资回报率,降低权益资本成本。

由以上立法和执法、司法两个方面发现,投资者保护法律较高的国家,内部管理层和大股东侵犯外部投资者权益的能力和可能性大大下降,这导致公司价值变得更高,投资回报率变得更高,那么投资者也更愿意为购买此公司的股票付出更高的价格,资本市场上的融资量变大,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成本。

从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来看,投资者保护和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关系受到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的影响。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在一定时间段内,法律制度相对稳定不变,投资者保护的水平受公司内部治理的影响较大,通过公司治理的各种机制,投资者保护可以影响权益资本成本。

通常用股权结构(主要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等)和董事会特征(包括董事会规模、高管人员持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等)来表现公司治理结构。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大股东以及持股比例较高的管理层利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担保和占用资金的手段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侵害外部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比例比较小时,我们将中小股东也视为“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越差。董事会具有控制和监督高层管理者的职能,董事会可以通过高水平的控制和监督职能来减少大股东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和资产置换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因此,能够对中小股东和外部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保护,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对投资者保护的能力就越强,自然而然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就越高。同理,独立董事具有制约大股东的功能,并且他们具有独特的信息渠道,可以制约控股股东操纵股票等机会主义行为,独立董事比例越高,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控股股东、占股比例较高的管理层与中小投资者的成本,这样,中小投资者对未来风险的预期就会降低,权益资本成本也会随之降低。

从信息披露方面来看,由于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对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降低,公司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外部投资者更多地面临着权益被内部人侵占的风险。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披露越频繁,披露及时,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企业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投资者信心越大,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