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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范文第1篇

每当提起房产税,大多数人会将之与楼市调控联系起来。而且市场亦有预期,房产税可能会替代“限购”成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手段。殊不知,房产税的初衷却并不是为调控而设。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提出,今年要“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信息系统,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3月22日,国务院网站就公布了日前批转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在更早些时候,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在全国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上也曾透露,今年四项税收政策改革,其中一项就是在湖北、湖南两省开展的新型房产税试点改革。

所谓“新型”,即把现行税制下的对房地产按“土地面积”和“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价值”征税,改为按“市场评估值”征税。

理论上,“新型房产税”增加了房屋的既始价格,能够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湖北省发改委官员在接受采访时亦称,此行试点的目的,希望将其培育成地方新的财政支柱。

“设计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还是从完善规范我国的税收体系出发的。”国内著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曾表示。因为我国税收体系中,在财产税这一块还有比较大的缺失。由此看来,两湖的试点,实际上是房产税的“归位”。

迥异沪渝

时至今日,正好是沪渝试点房产税周年,2011年1月在重庆和上海正式启动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工作。

曾被誉为“楼市最后救命稻草”的房产税,在当时看来是一种有别于限购的楼市政策调控。按照当时一些专家的说法,“当炒房者的收入还不够缴纳房产税的时候,便是房产税的调控功能”。这也是政府当时试点的主要目的。

其实,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沪渝原创,早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现行税制下,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住房。而在沪渝的试点中,主要是将征收范围扩大到了个人。

“房产税的确是比限购更为市场化、常态化的调控手段,而目前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范围过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务学院院长陈志勇认为,房产税应该涉及整套税收体制,包括税收范围、成本的设计,在动态地评估房屋价值同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此外,沪渝对工商企业征收的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相比之下,湖北的试点似乎“打到点子上”了。

湖北省发改委人士透露,从目前内容看,国税总局官员所说的试点,基本与2010年湖北在武汉城市圈进行的课题研究类似。“这个研究涉及的是对房产税体制和管理上的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房产按市场评估值征税,并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也就是把现行税制下的对房地产按“土地面积”和“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价值”征税,改为按“市场评估值”征税。税务专家表示,这也是目前税务部门认定的未来房地产税改革的大方向。

“这个跟上海、重庆试点的完全不一样,沪渝是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个人,而课题研究涉及税制的体制改革。如果转向按市场评估值征税,无疑能够更为准确的反应房产价值的变化。”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介绍,目前课题报告已经结题,并已上报相关研究成果。

低调试点

对湖北试点房产税,很多人并不感到惊讶,甚至觉得是水到渠成。在他们看来,此次试点,就是之前物业税“空转”的落地。

所谓物业税“空转”,指一切步骤与真实收税流程相同,由财政部门、房产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统计物业数量,并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但没有实际征税。

实际上,物业税“空转”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分3批,先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重庆、宁夏、福建、安徽、河南、天津10个省、区、市进行空转试点,但基本上都不了了之。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在中部地区陆续挑选了若干城市,进行物业税的空转试点,最终真正有所落实的只有鄂州和湘潭。

“鄂州在湖北属于发展程度中等的城市,选取鄂州进行试点比较具有代表性,而武汉这样的城市在湖北是一枝独秀,房价最高,不具代表性。”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收理论教研室主任薛钢看来,选择在鄂州试点,跟鄂州地方政府的支持也有很大关系。

他认为,鄂州的试点主要希望检测两方面的信息:一是估计房产税一年能够带来的税收收入大概是多少;二是检测相关配套系统,是否能成功支撑征税开展。

在鄂州所进行物业税“空转”,是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合并在一起,按照房产的市场评估值计征;征收范围仍为营利性房产和出租房产,不涉及居民住宅的部分。

为了体现试点,改革的原则是保证税负不增加。而且针对那些因为新的征收方法而税负加重的企业或个人,也有相应的财政安排:或进行差额返还,或者多征收的部分不予收取。因为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本应按照房产原值计征,当改为市场评估值计征时,相应税负也有所增加。

即便如此,鄂州的试点,也不是一帆风顺。

因为“空转”,涉及到如何评估房产的市场价值,需要建立评估办法;有了评估值,还需要确定测算参数、税率;需要协调诸如房产、土地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相应数据库。因此,鄂州试点也曾中断过,但最终还是坚持下来了。

3月20日,据湖北财政系统人士透露,鄂州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整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的准备工作,目前已经进行了前期抽样,未来房产税的税率仍在测算中,具体实施方案也在进一步确定中。

并非坦途

尽管目前仍然没有公布湖北房产税的具体方案,但事实上,湖北的试点并非一路坦途。

“关键一点是要厘清房产税的目的。”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理事陈宝存表示,应该还原其完善税制的出发点。而且,按照国际惯例,房产和土地合并在一起纳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陈宝存看来,两湖此次试点的房产税改革方向是对的,但其牵涉到土地、房地产制度等各个方面,仅其中的评估一项就非常麻烦,常常会陷入“拉锯战”中。

这一点也得到华中师大城市经济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邓宏乾的认可,他表示:房地产市场评估的批量评估技术需要进行研究,如何评估,谁去评估都是需要探讨的内容。

此外,房地产产权问题需要理清,原有存量房中还有相当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产权人,而划拨土地的产权人是国家,对这一部分如何征税也需要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湖北房产税改革并没有涉及到备受关注的土地出让金的问题。而在今年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在提交大会的提案中就明确建议,确立以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体的财税改革目标,房产税的改革应以土地出让金的改革为前提。

“以评估价为税基,而不是成交价;以经营性地产和出租房为试点,不涉及居民住宅;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替代土地财政的物业税。”有学者总结了两湖的房产税改革特点,并指出:“两湖此次的试点仍然没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仍是版的‘物业税’”。

“70年的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确实存在重复问题,将来在具体设计房产税实施方案的时候,这些都是应细化考虑的因素。”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

“现在基本不提物业税,就是打算在房产税条例的框架下,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居民住宅,即用扩大的房产税来‘兼并’物业税。因为扩大房产税,只需更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上是更为便利。”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

房地产税范文第2篇

    房地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税收制度中都涉及到房地产税,考察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收状况,其共同特点及趋势总结如下:

    1、房地产税征收方式。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尽相同,在房地产税的征收方式上存在着差异,但总体来看,可以将其总结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以美国、荷兰、丹麦等国为代表的将房地产与其他财产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一切财产综合征收一种税,一切财产中包括不动产部分;第二类是以日本、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车船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征收不动产税;第三类是波兰、香港、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对土地和房屋课征房地产税,对其他固定资产不征税;第四类是将房屋与土地分开征税,例如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度的土地税,以及澳大利亚的地价税等。

    2、计税依据。从世界范围来看,房地产税多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例如,英国的房屋税,其计税依据是基于市场价而确定的估定价值;日本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估定值征收的;韩国的综合土地税计税基础是土地的市场价值和租金价值。论文百事通由于从价计征依据的是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所以比较客观、公正且富有弹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3、在税负水平设计上大多遵循“税基宽、税种少、税率低”的原则。首先,宽税基是指征收范围广、减免范围窄,即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房地产实行减免政策以外,其他凡是拥有或使用房地产者都要依法交纳房地产税,这样就为房地产税收提供了充足而稳定的税源。第二,设置较少税种是为了避免因税费复杂而导致重复征收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第三,税率低即指一般情况下主体税率都比较低,目的是减少税收的征缴阻力。此外,从各国的房地产税收经验来看,都比较重视发挥税率对不动产经济的调节作用,比如对房地产保有阶段设计较高税率,而对流转环节设置较低税率,目的是有效降低房屋空置率,减少荒芜土地及促进房地产正常流转;再如对农村用地、工业性房地产设置较低税率,而对城市用地和商业用地设置较高税率,目的是缩短开发程度较高的房地产的保有时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房地产税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分税制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长期历史实践中证明的、具有相当可行性的财税管理体制,与一般财政管理体制相比,分税制是财政和税收管理体制的统一体,其基本特征是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合理依法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并在保证地方各级政府拥有相应财权的前提下,保证中央和上级政府拥有对下级政府的财力和对全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收基本由地方政府征收并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当中,满足地方政府扩大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规模的经费之需,这不仅激发了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的积极性,也促进地方的建设和发展。据统计,在美国房地产税收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50%-80%,澳大利亚近80%,肯尼亚也达到68%。日本的房地产税收,绝大部分都划归市町村级政府。

    二、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探索

    为使房地产税收体制与当前国民经济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中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应从改革税收环境、税收要素、征收管理,以及公平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实践。

    (一)税制改革的原则(方向)——“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是经国际经验证明的较为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宽税基”可以为房地产税收保证充足而稳定的物质基础;“少税种”一方面可以防止重复、交叉征税,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征管成本。结合“宽税基”,“低税率”则可以保证在降低征管难度的同时,得到稳定的税收收入。这样搭配的房地产税收体制代表了房地产税收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将其作为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原则。

    (二)房地产税种改革设想及相应税收要素设计

    1、合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理由如下:一是现行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均为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其计税方式相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适用税率也基本一致,只是纳税人不同,前者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人,后者适用于外资企业和个人。所以针对同一课税对象分设两个税种实属冗繁。二是实际情况中,土地和房屋作特殊商品经常被同时占有、使用和流转,二者关系十分紧密,其价值也难以被准确划分和界定,所以将土地和房屋分开课税的做法不尽科学,在实际征管中也难以操作。对二者统一按房地产税征税有利于清晰识别课税对象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减少征管成本。

    设立新的房地产税以后,税收要素设计也要做相应的调整。首先,改革现有的从价、从租和从量多种计征方式并存的复杂局面,对房地产以其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统一从价计征,使税基与土地区位因素和房产的实际价值紧密结合起来。其次,新的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应包括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第三,我国地域辽阔,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因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差别很大。因此,在税率设计时建议采用幅度比例税率,即由中央政府规定比例税率的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范围内,根据管辖区的经济繁荣程度合理确定其适用的税率。第四,新的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应从原来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不再区分农村和城市,即将我国境内所有房地产全部都纳入征收范围。但需要注意,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根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福利水平仍然是当前的主要任务,所以对农村房地产课税仅限于经营性房地产,对农用地和农民自住性普通住宅应实行免税。

    2、取消土地增值税,将其纳入所得税类。1993年前后我国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类似房地产开发过热和炒卖、炒卖房地产投机行为盛行及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等问题随之出现。从而造成投入开发的资金规模过大,国家收回的土地增值收益较小,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追其根源,是被房地产业高额利益驱动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根本上抑制炒卖、炒卖等现象的发生。但随着十几年来国家经济的发展,行业间利润以逐步趋于平均,土地增值税在设立之初的作用已极大的减弱,甚至已经成为一种负担制约着正常的房地产流转与交易。鉴于此,建议取消土地增值税,将土地增值收入视为因转让房地产所得的纯收入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归并之后的税种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增值所得高收入起到调节作用,并可以有效地抑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3、将契税并入印花税。契税是对境内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依据的是房地产的价格,印花税是对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立书、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依据是应税凭证上所载的金额。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税基交叉,且前者的征税范围被覆盖在后者的征税范围之中,所以建议将契税纳入印花税一并征收,使印花税成为与转让房地产证书相关联的唯一税种。新晨

    4、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空地税,以弥补无偿转让房地产环节的税收缺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辅助所得税调节财富分配。空地税是指对可利用却逾期未利用的农地和非农地课税,目的在于以法律形式对土地荒芜和土地闲置问题的解决予以规范,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房地产税范文第3篇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振乾任组长,县政府办、财政、监察、国税、地税、工商、发改、国土、住建、房管、审计、人防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主任担任,办公室人员从财政、国税、地税、国土、住建、房管、人防等有关部门抽调,实行定期集中办公。

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各项治税措施的督导落实;协调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税费征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拖欠税费严重的企业项目进行集中执法;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偷漏税举报案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清缴拖欠税费

对年以来所有在建和新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清理,足额清缴所欠税费,对重点项目可溯及以前年度。具体方法如下:

(一)排查摸底。县发改、工商、国土、住建、人防、房管、地税、国税等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分别对年—2012年期间全县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预售证及房产证办理、企业工商执照办理、土地建设人防规费缴纳、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排查、清理、核实。

(二)联合会审。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摸底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项目应缴税费(包括建筑业营业税)集中审查,逐项目提出整治措施。

(三)税费清缴。县地税、国税、国土、住建、房管、人防等部门严格落实联合会审时逐项目提出的整治措施,全面清缴企业所欠税费。对欠税大户、偷逃税费企业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执法,统一清缴,直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为确保今后不出现新的拖欠,造成税费流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监督制约,建立长效机制。

(一)项目前期要规范审批监管

1、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要作为前置审批。所有房地产企业在我县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必须先到我县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两证”,即独立核算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确保纳入我县税收监管,确保包括所得税在内的所有税收缴入我县。没有以上“两证”,县发改、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没有以上“两证”及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县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过户等有关土地手续。

2、县发改、国土、住建、地税、国税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涉税涉费信息。房地产项目在县国土、住建等部门办理土地、建设审批手续后,县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在一周内分别将项目基本情况、审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相关涉税信息通报给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及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以实现相关部门和财税部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

(二)项目后期要强化监督制约

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后期税费缴纳的监督制约,继续严格实行办理房屋预售证、房产证前置审查制度。县房管办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认真执行以下前置审查制度,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办理房屋预售证前要确保所有规费无拖欠。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房屋预售证前要确保土地、建设、人防、地税等税费没有拖欠,同时要填写《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预售证前置审查表》,经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人审查,确认土地、建设、人防、地税等各项税费无拖欠后,县房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屋预售证。

2、办理房产证前要确保各项税收无拖欠。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前要确保各项税收无拖欠,同时要填写《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房产证前置审查表》,经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县房管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第四联(电子转账完税证为第二联)或免税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第二联为其办理房产证或二手房过户手续,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房地产税范文第4篇

当前比较成形的房地产税税制设计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上海模式、重庆模式和社科院模式。从征收对象上比较,重庆税制模式的征税对象是独栋别墅和高端住宅;上海税制模式的征税对象是新购住房,即增量房;社科院模式的征税对象是城镇居民全部住宅。从征税范围上来看,社科院模式的征收范围最宽泛,上海模式的征税范围其次,重庆模式的征税范围最窄。从计税依据上来看,由于重庆、上海两个模式是试点,所以暂时以房屋交易价格征税;社科院模式提出以房屋评估价征税,更接近房屋的实际价值,房产税的增加与房屋价值的升降密切相关,设计更为科学。从税率上来看,重庆和上海模式均设计为全额累进税率;社科院模式仅提出“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甚至可以考虑累进制”,没有明确具体税率。从扣除标准上来看,重庆模式按户均面积扣除,独栋别墅按照每套180m2,高档住宅按照每套100m2的标准扣除;上海模式按人均面积扣除,扣除面积为人均60m2;社科院模式也按照人均面积扣除,扣除面积为人均40m2。

二、存量房地产税的收入测算

如果按照这三个模式对现有的全国范围内的存量房进行房产税的测算,可以看出三种税制的功能作用。由于数据寻找的困难,我们无法找到早期的住宅竣工面积数据,最早的住宅竣工数据是从1995年开始,无法反映中国从80年代就开始的公房私售等改革,为了将各种产权所有制的房屋全部涵盖,我们这里使用的是全社会房屋竣工面积指标(包括城镇和农村的住宅和工商业房屋),该指标是从1981年—2010年。因为存在旧城改造、老房拆迁的问题,所以这个数据有高估的成分,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税制设计的分析。别墅、高档公寓的竣工数据可找到的最早始于1995年,基本与我们感受到的实际情况相符。中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别墅、高档公寓的销售价格为2010年的平均价格。重庆模式下,仅对别墅、高档公寓征税,对别墅、高档公寓的竣工面积按平均每套140平方米作扣除后,以0.5%的税率计算,则重庆模式的税制设计下房产税收入为39亿元(如果按照每套180平方米扣除,房产税收入为8亿;按照每套100平方米扣除,房产税收入为70亿)。重庆模式重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均贫富”的功能,仅对面积占比0.05%的别墅、高档住宅征税,对99.5%的普通住宅不征税,因此税收规模非常有限。而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由于仅关注了别墅、高档住宅,忽视了对多套住宅所有者即炒房者的征税问题,因此,其政策定位既非是筹集收入,也不是抑制房价,仅仅是为了实现“削富济贫”的初衷。上海模式,由于其仅对增量住宅征税,该模式下所征得的房产税通常为负值。以2010年为例,本年竣工房屋面积为30亿平方米,非农业人口为4.6亿,只能保证供应每人6.5个平方米,而上海模式的扣除标准是每人60平方米,因此房产税为负值。但如果我们把上海模式改良为按照存量房来计算,按照人均60平方米的扣除标准,70%的评估率和0.4%的税率,则“改良版”的上海模式的税制设计下房产税可以达到3189亿元。社科院模式,征税对象为城镇全部房屋(不论产权制度性质),扣除标准为人均40平方米,税率没有明确,仅表示可以征收累进税率,这里对别墅、高档住宅按3%的税率,其他普通住宅按照国际平均1%的税率征税。经计算,房产税收入可达到16508亿元,其中有15926亿元为普通住宅税负,582亿元为别墅、高档住宅的税负,别墅、高档住宅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为0.5%,税负比例为3.7%,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三种模式下房地产税预计收入占各类收入比如表4所示,重庆模式下的房地产税收入预计为39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地方营业税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0.12%、0.35%和0.14%,收入规模及其有限。虽然,政策设计者的初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然而受规模小的影响,其调节分配能力有限。改良的上海模式下房地产税收入预计为3189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地方营业税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5%、9.75%、28.98%、11.61%,即使收入规模比重庆模式有较大的增加,但依然难以代替营业税的地方主体税种的地位。社科院模式下的房地产税预计收入为16508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40.65%、占地方税收收入50.48%、占地方营业税收入的150.02%、占土地出让金收入的60.11%。虽然数字有高估的成分,但将社科院模式和改良的上海模式相对比,依然可以反映出该税制设计的优势:一方面,其扣除标准更加合理。2010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1.6平方米,预计由于城市化建设,城市人口和城市住宅面积将同时增长,至2030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8.2平方米,人均40平方米比2010年的城镇人均住宅面积高20%,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超过城市实际住宅建筑面积。相比而言,人均60平方米几乎是实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2倍,扣除之后的应税房屋范围将大大减少,因此扣除标准按人均40平方米更加合理;另一方面,上海模式的实际税率为评估率70%乘以税率0.4%,即仅为0.28%,社科院模式的实际税率为普通住宅税率1%和别墅、高档公寓的税率3%,即使以1%的税率与上海模式相比,仍是后者的3.6倍。而1%的税率是世界平均税率水平,因此并不是社科院模式税率过高,而是上海模式税率过低。

三、结语

房地产税范文第5篇

1、房产税针对商业地产,除自用住宅以外的房产均需缴纳房产税。

2、房子是否要交房产税可以看商业地产的地理位置是否符合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开征房产税的地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相关说明: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