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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存在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以及法制不统一等问题。完善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国务院应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网络信息管理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词: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 立法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73-10

一、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作为言论表达载体,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言论表达载体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具有稀缺性,而前者是非稀缺性资源。人们上网没有身份和数量的限制,不需要许可,而且成本低廉,这使得在传统表达形式下缺少话语权的普通公众能有机会接触网络,并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对各种公共议题进行评论,发表见解,表达观点。据有关机构抽样统计,目前人们平均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①

 

互联网在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种族主义、恐怖主义、淫秽色情、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各种非法言论的传播提供了空间,而国家现有的适用于规制传统言论表达载体的法律规范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去中心性、跨地域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而无法有效适用。这样,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从而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能确保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有序参与是今天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

 

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美国宪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经过研究发现,有四种手段都可以对网络言论起到规制作用,这四种手段分别是法律、道德准则、市场和架构。按照他的理解,道德“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毁损来进行约束;市场通过其中的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其施加的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惩罚的威胁来进行约束”。②在上述四种规制手段中,法律的规制是最重要的规制。一方面,法律的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会影响其他三种手段的规制效果。比如,法律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以技术手段改变网络架构,而架构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网上行为。

 

由于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2011年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曾在56个成员国展开专题调查,结果显示70%多的成员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③本文欲探讨的问题是: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状况如何,现有立法存在哪些制度缺陷和制度缺口,应如何进行完善。

 

二、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之现状及评价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④为了使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出台了大量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中央立法为例,据笔者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法律规范计78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2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47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件。除此以外,《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互联网。上述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目前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

 

在78件网络法律规范中,涉及到规制公民网络言论的有21件,占所有网络法律规范的26.9%。具体法律规范见下表:

通过对上述21件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或不足:

第一,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规范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互联网络域名、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互联网出版管理、互联网文化管理等等,简言之,凡有可能传播非法言论的地方,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在各个领域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上看,不仅包括网络用户(个人或组织),而且还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互联网监管部门。

 

第二,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涉及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行使。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9条的要求,成员国在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能由法律对其进行限制。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1件网络法律规范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其余皆为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占了绝大多数,达14件,占到总数的66.7%。换言之,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是由规章作出的,这显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信息技术;公共治理;公民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技术的变迁给当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经济发展、公民生活以及民主政治等方面,互联网络正在逐渐改变以往的生活和社会参与模式。对公共行政而言,由韦伯所推崇的“官僚制”范式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社会管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广泛的质疑,“技术的变迁,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官僚制组织形式、形状、性质和活动规则等不得不发生改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的治道变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兴起,新公共管理、管理主义、企业家政府等成为现时的流行话语。在这场变革的背后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政治的交叉研究,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构成了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结构功能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也正成为许多研究者的方向选择。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正对公共管理的技术、公共舆论的引导、公共活动的参与以及公共部门的形象等方面构成挑战。在治理不再局限于政府唯一主体的背景下,扩大公共治理的主体以及形式就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任务之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4年出版的《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一书就表明了公共治理的机构、权力主体等方面的一些国家在公共治理的实践。扩大或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和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能力缺陷促使了公共治理的普遍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手段难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利用的最优化,通过形式多样的公共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控制和协调公共资源方面的某些不足;另一方面,公民对公共政策回应性与参与性需求的提高,也要求政府管理从等级控制转向网络背景下的参与协作的方式。

二、公共领域与网络技术的应用

按照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指的是公共意见的形成场所,传媒(如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等)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介而存在。其理论主张的是,现代市民社会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有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而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也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强调了社会文化的公共领域性,同时强调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一)网络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视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传统公共行政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订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公共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主张以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行政模式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而互联网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延伸则为治理从思维层次上的概念向实践上的操作提供了可能。体现在:

1 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逐步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

2007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1.6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2.3%。该报告还分析指出我国互联网的信息和沟通功能已被普遍使用。而早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郭良副研究员主持的《2003年中国12个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的调查也表明:71.8%的网民和69.1%的非网民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观点”;60.8%的网民和61.5%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能有机会评论政府的工作”;72.3%的网民和73.3%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政府官员可能更多地了解群众的看法”。上述数据表明,超过半数的公民均具有比较强烈的公共参与愿望。正如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受大众媒体控制的公共领域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市民社会的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与作为政治和经济入侵者的传媒力量对抗,使他们能够改变、创意性地拓宽和批判性地筛选受外界影响的价值、观点和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网络技术的互联网搭建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一种协调机制,重视和利用好这个机制,对集中民智民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 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部门在网络领域的技术应用亦不断成熟

网络信息技术在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应用不断扩大,网络信息技术除了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外,在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实体的治理中的应用也逐步扩大。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就是政府部门对网络技术的回应而产生的,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政务有效改变科层制的行政流程,缩减政府的层次和规模,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改变科层制的工作方式、办事方法以及决策程序、服务形态。如美国总统选举通过电视或网络展开竞选,有政治专家认为,通过基于网络技术的互联网进行大选投票,美国大选的投票率将由现在的50%-55%上升到65%~75%。正如信息学专家曼纽尔·卡斯特所言:我们正在目睹一个完全由市场、网络、个人和战略组织所构成的世界的来临。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互联网世界的核心精神在于其自由性.政府监管的目的也在于保护网络的自由性。因此。政府对网络管理的根本立足点是使互联网满足公民广泛的、多样性的信息需求.同时又使其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并实现其社会赋予功能和经济繁荣的功能。在此要求下,政府必须建构一套适合于我国互联网特性的管理体系。把对互联网的多头分散管理纳入一个系统的规范的统一的管理体系中,通过建构一个有序有机的管理系统,实现互联网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方式的法制化、管理手段的科学化、管理过程的系统化。 一、建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对互联网秩序进行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对人的制约内容进行有效的平衡。如果对公民的自由限制过度,就会牺牲个人的利益。这不仅与网络的“天性”相违背,也会致使社会的发展不和谐;而如果限制过弱甚至不加以限制或者规范不科学,就会牺牲社会的利益,最终还是会导致网络空间失序,进而影响到个人的自由。 因此.建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需要。 同时。互联网不仅仅代表个人,它所构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其实是一个公共领域。在这里,公民可以自由的交流意见、表达观点,它作为公共空间的地位和作用已经树立起来。并且得到广泛的认同。 正因为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公共空间.所以其传播必须要符合公共规范和公众利益。建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也是保证公众利益的需要和要求。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使得管理能力不足成为全球性公共管理难题。即使在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较为领先的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能力的加强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和战略重点.成为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也因此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能否有效的利用互联网.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前进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构适宜于我国特点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是目前情况下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对互联网世界的内容进行有效的管理,倡导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使网络文化和社会文化、政治文明以及经济发展互相促进,是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稳定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二、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从管理主体来看.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既要求政府建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又要鼓励互联网行业自律.还要号召网民互相监督。 第一。政府应建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面对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我国可以从国外的管理体制中寻求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英国将原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等5个机构融合。确立了一个统一的OFCOM(英国通信管理局),打破了原来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美国政府建立一个独立机构——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消除了美国通讯产业中曾经存在的政出多门的弊病;日本将邮政省、自治省、总务厅合并成立了总务省,同时监管电信和广播业。我国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也应向融合独立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应集中权利,融合管制机构,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改善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监管平台,像对公民身份证进行管理一样,对所有的网络IP地址实行统一管理.使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充分利用和共享“网络身份”的基本信息,在需要的时候方便的进行行政协助,以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还应建立一套畅通有效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具体的标准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问题处理办法、明确的有效的违规处罚办法和事后监管机制。 第二。应鼓励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的本性在于开放、自由。但并不等于互联网是个人宣泄的场所。网络世界的建设性和自律性依然是保障这个新兴事物健康发展的根本。2001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根据其协会官网的相关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会员的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Ⅱ】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互联网协会应充分发挥其行业组织的作用。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建立起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规范、遵守自律公约,积极的、主动的对互联网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并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以促进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另外。电信运营商也应加强行业整顿。不能因为金钱和利益的驱使而成为互联网不良信息传播的帮凶。 第三。号召网民互相监督。在传统媒介传播中,媒介设置了重重“把关人”,他们会对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最终面对受众。互联网的出现,大大解放了平民的话语权,但是“把关人”的群体并没有消失,只是更加扩大化、平民化。它涉及到每一个拥有计算机的网民。因此.政府应发动众多网民的力量,使网民认识到其“把关人”的角色.认识到互联网世界也不是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树立起网络伦理意识和网络自律意识。同时,还应号召网民为了维护共同的网络环境进行互相监督,对不良信息进行举报。 三、管理方式的法制化 和现实社会一样。虚拟网络社会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社会规范和完善的法制体系。然而目前我国互联网的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立法主体众多、法律规定混乱、法律效力较低、监管对象模糊等问题,法律的缺失使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没有统一的依据,直接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 #p#分页标题#e# 第一。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和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人肉搜索、网络偷拍、故意泄露他人信息等网上侵犯个人权利的事情越来越多.“作家联名状告百度”。“微软黑屏事件”取缔电驴等下载网站等事件也暴露出我国网络著作权方面法律的缺失.因此加强公民个人权利和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势在必行。 第二.加强对博客、微博、QQ空间等新传播平台的规范。目前,博客、微博、QQ空间等“自媒体”已成为信息传递的第一平台。尤其是微博,近年更是十分流行。很多知名人士、政府官员、主流媒体甚至政府都开通了微博。微博用140字的文字平台创造了一个新的话语环境。一方面它成为新闻第一时间上的平台.但是另一方面也成为了网络谣言的集结地和一些人互相叫骂和攻击的决斗场。因此,加强对这些直接为网民提供话语平台的“自媒体”的法律规范也是互联网管理的当务之急。 第三。应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和规范。互联网的繁荣也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C2C、B2C、团购等网络贸易蓬勃兴起,但是电子商务的增多,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假冒伪劣商品盛行、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网络洗钱生意兴隆。这些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规范.使网络贸易的进行有法可依。 四、管理手段的科学化 从管理手段上看,互联网管理手段必须进行科学化。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高效的专业的管理,并要开展国际性的合作,共同维护网络世界的稳定与安全。促进网络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一,要改进网络管理的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是新媒体监管的重要基础.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把“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各项监管工作中,强化现有技术监管手段,并通过不断进行新的技术开发来控制或解决网络上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加大技术上的资金投入.建立专门的技术研发中心。重视培养高端计算机人才。同时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监管技术设施和技术流程。并鼓励民问开发网络违法防控的新的技术,发挥多方面的共同力量,对网络环境进行净化和管理。另外,政府还需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完善网络举报机制,并对该系统进行及时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要开展互联网管理的国际合作。互联网是一个超地域性、无国界的、全球性的信息流通平台。任何一个国家的违法行为或不良信息都可能影响到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必须开展互联网管理的国际合作。在国际层面上对互联网进行统一的立法管理和执法合作.以避免在一国进行非法传播的行为人无法在他国进行制裁的现象。在当前情况下.世界各国已经普遍意识到建立全球性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对互联网世界进行国际合作是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大势所趋。国际社会对此方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互联网起步晚。发展快,网络基础设施的不健全和网络管理的滞后性与其蓬勃发展的趋势未能保持一致,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已经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因此,我国更应该积极参与到互联网管理的全球性的合作当中。组织推动该课题的进程和实施.为互联网国际合作的实现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由于各国国家利益、政治地位、社会形态、经济基础和文化价值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实施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合作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和困难。需更多的外交工作和全世界政府的共同努力,缔结国际性公约的设想在短期内尚且难以实现。 在此情况下.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和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先进行区域性的合作,在此基础上推进全球性的合作的早El实现。 五、管理过程的系统化 管理过程的系统化主要是指在互联网管理的过程中,对信源、信道、信宿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使各个环节互为促进,和谐运转。 第一,加强信源管理。 在大众传播学中。著名传播学大师李普曼曾提出一个著名的理论——议程设置理论。美国传播学家麦库姆斯这一理论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大众传播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给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谈论的先后顺序。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影响人们怎么想。却可以影响人们去想什么。”121大众媒体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互联网同样也不例外。虽然从理论上说,互联网的自由性决定了受众可以自由选择信息.但是网络信息的无限和网民个人精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网民不可能对所有的网络信息都进行关注。因此。网络媒体同样可以进行传统的议程设置。来引导网民的关注点。 比如。新浪、网易、凤凰等大型门户网站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新闻进行筛选和编辑。决定哪些新闻放在首页,哪些新闻需要置顶,这其实就是一种议程设置的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同样可以利用网络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来影响网民的思维。影响他们“想什么”。掌握着主流网络媒体对新闻的议程设置。有目的的对网民进行舆论引导,使其关注点紧跟媒体的议程.这就需要对主要的网站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约束.使其意识到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担负起传播知识、引导舆论的重任,使它们能够利用自身网络话语权的优势。发挥议程设置的功能,对网络文化和网民进行引导。进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虽然网络世界里的信源管理比传统媒体更为复杂。但是传统媒体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同样可以适用。只是其引导舆论的方式保持与时俱迸,从过去的“明把关”发展为“暗引导”.从过去的“限制和封堵”发展到“引导和疏通”。从过去的严父般的“命令式”发展为慈母型的“教导式”。在充分尊重网民的言论自由。保证互联网开放性和自由性的前提下,对网络舆论进行切实有效的引导。 #p#分页标题#e# 第二,加强信道管理。 传播学奠基人拉扎斯菲尔德其著作<人民的选择》中曾提出“二级”传播理论。他认为“传统媒体中的信息和舆论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受众,而要经过“意见领袖”这个中间环节,即经过一个从“大众传播——意见领袖——一般受众”的过程。”131同样。传统媒体中“意见领袖”的理论,在网络媒体中不仅同样适用.而且显得更为重要。论坛的版主、管理员。博客微博中拥有众多粉丝的明星,网络媒体的记者、编辑等,因其在网络中巨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往往能够一呼百应,影响网民的视线。因此。应该充分重视这些“意见领袖”的作用,让他们承担起宣传网络法制观和伦理道德观,传播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不良社会风气等方面的责任。并充分利用其号召力和影响力。培养和引导广大网民.从他们能够以个人意志为出发点的“自然”网民转向以公众责任为出发点的“社会网民”,自觉遵守网络法规,维护网络秩序。 在信道管理过程中.还应建立不良信息的监控和分析研究机构。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分析形成不良信息的高频词汇。并对这些词汇进行过滤和审查,以消除形成不良信息的隐患,并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对已经形成的不良信息作出处理。尽可能减少不良信息的危害。同时。还要通过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克服目前网络监控技术上的缺陷。比如敏感词过滤只会对特定字符产生作用.而不能分析该字符的变体、隐写等形式。总之。要建立起管理信道的长效监控机制。对不良信息的发生防范于未然。 第三,加强信宿管理。 受众是信息传播的终端,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受众并不是消极地接受信息,而是积极地寻求信息为自己所用。施拉姆曾言:“受众参与传播就好像在自助餐厅就餐。媒介在这种传播环境中的作用只是为受众服务.提供尽可能让受众满意的饭菜(信息)。至于受众吃什么,吃多少,吃还是不吃,全在于受众自身的意愿和喜好,媒介是无能为力的。”[41因此,必须加强对信宿的管理,重视对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有利于提高受众鉴别、选择、评估、分析、理解和质疑信息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在鱼龙混杂的网络社会保持清醒,甄别是非。作为受众,不能被动的等着被教化,而要积极主动的汲取知识,提高自己接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面对网络社会,不能被“网”住,而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运用理性思考、质疑精神和批判意识,抵制不良信息的侵蚀,并要规范个人行为。不做不良信息的生产者、追随者、传播者和模仿者。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网络社会 现实社会 关系 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2.3

党的十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这首先必须正确认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及其实质。笔者在综合分析了理论界对二者关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还是反映与被反映、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进一步延伸。这种关系的实质是,网络社会反映了现实社会的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现实社会则是被反映的对象;从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看,现实社会在上述关系方面作用于网络社会,而网络社会同时反作用于现实社会。因此,加强和创新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就是理顺网络社会中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网络社会管理体制的过程。

一、理论界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关系的研究

当前学界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研究,可以概括为“三论”。

1、相对独立论

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有别于现实社会的存在,“是一个整体,也是一个可观的社会现象”,“网络空间、物理空间是人类步入网络时代必须同时面临的两个迥异的生存空间。” 网络社会改变了社会结构,形成了与现实社会并存的社会存在的新形式。这种新形式并不表示一种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但它却与现实社会并存,并与现实社会存在重大区别。 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逻辑上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在信息化社会中,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并存交织、互动发展。 无论是作为现实世界的延伸还是作为独立的生存空间,虚拟世界都可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世界”,虚拟是表象,现实是灵魂。社会将成为双重存在,即领土意义上的社会和超领土意义上的社会。

2、延伸反映论

多数学者认为,网络社会以现实社会为基础,是现实社会的一种独特延伸,造成了人类的基本生存空间的扩展。其社会关系的形成基础、动力机制和影响结果都具有现实社会性。网络社会形式上是虚拟的,功能上则是现实的。网络清晰地展现了这种网络社会的现实社会性,说明网络社会只不过是现实社会的在某种特征上的反映和延伸。 因此,网络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现实社会的信息技术发展,是现实社会的缩影和映射,是现实社会网络意义上的存在和延续。

3、共存融合论

此观点认为,网络社会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而只是向人类提供了一种实践生活方式、人际互动的前所未有的新的工具和平台。在此新平台上, 展现的是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体系。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 的人与作为“机器生态” 的网络的有机融合,形成了拟社会化的“网络社会”。 有学者研究了虚拟的不同层次,并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交融共存,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人类基本的生存环境。

二、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及其实质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还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网络社会延伸了现实社会。这种关系的实质是,网络社会反映了政府、市场、社会与人等之间的关系,网络社会中上述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现实的关系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形式。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交融共存,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人类基本的生存环境。

(一)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反映

虚拟的素材来源于真实,网络社会发端于现实世界。互联网技术为人类的社会活动提供了虚拟空间,政府、企业、网络社会组织和网民等社会主体及其各种交流活动构成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是对现实社会的特殊反映。

1、反映政府的社会职能

现代社会,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平,是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集中表现。世界各国纷纷加大投入,利用网络社会推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和完善,同时防范网络社会的负面影响。

网络社会的管理职能。管理者和服务者是现代社会管理中政府的角色定位。网络社会的管理,与现实社会的管理相类似,也是以政府权力的适当分散为基准,营造政府为核心的多中心管理主体,形成政府、公众和网络社会的良性互动格局。

首先,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网上办事等服务,各种以网络为平台的服务形式推进了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其次,积极应对日益突出的互联网公共安全问题,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今世界,各国的重要基础设施普遍依赖于电脑系统的运转,社会的良性运行也与网络息息相关,网络公共安全正在成为关乎国家政治命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客观要求政府提供网络公共安全服务。再次,建立完备的网络社会管理法治环境。通过完善网络社会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并配以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保障其实施,还包括增强社会协作,建立社会协作和公民参与的网络社会社会管理格局。

2、反映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

网络社会来源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和供给不足,网络社会展现着现实社会的本质和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尤其是信息服务的需求尤其突出。网络社会成为反映这些需求的新渠道。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2年,中国约有4.51亿人经常使用搜索引擎查询信息,约4.68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约3.36亿人使用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用户2.33亿人,网络音乐用户4.36亿人,网络视频用户3.72亿人,约3423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网络购物用户达到2.42亿,团购用户8327万,网上支付的用户2.21亿,在线预订机票、火车票、酒店和旅行行程的用户为1.12亿人。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西南地区严重干旱、南方北方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国网民纷纷在互联网互相传递信息,发起救助行动,表达同情关爱,激励国民团结一致,充分展示了互联网在满足公共服务需要方面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3、反映公民社会的发展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以网络为平台建立或组织活动的虚拟群体和网络社会组织(虚拟社区)越来越多。目前在网络社会中,中国社会组织的组织形态主要有:一是基于现实中面对面交流那样的进行虚拟空间中同步交流的需要,根据不同地名、职业、兴趣爱好而聚集的虚拟群体,包括QQ群、Email群、MSN群、贴吧等。二是在网络论坛基础上形成的虚拟社区、一些网站中的专题论坛和网上俱乐部、利用网络发起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公益性活动组织。如网络聊天室、博客(微博)形成的讨论圈、BBS论坛、新闻群组等。这些群体和组织(社区)中的网民相互之间有着强烈的认同感,随时进行相互交流与互动。与现实社会的组织相比,它们的特点是参与成本低,交流互动效率高,自主性和自愿性强,具备了典型的公民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民间性等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在现实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些社会群体和组织不受制约,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超前反映着现实公民社会发展的逻辑。

(二)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

1、政府管理在网络社会的延伸

网络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及其影响,客观上要求政府将社会职能延伸到网络社会。并且实际上,自从互联网络开始形成,政府的管理就已经开始了。

一是网络政务。从“网络问政”到“网络行政”,各级政府积极利用网络平台,信息,开展政务公开和舆论监督,明显提高了行政效率,提升执政能力。特别是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公平化和透明化。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每日页面访问总量达7.2亿,中国政府网被网民称为“24小时不下班的政府”,各级政府网站日益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政务公开水平,公民参与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

二是政府公共服务。在网络社会,政府的公共服务已经延伸到企业、教育、媒体、医疗、就业、物流等等领域,涉及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随着网络政务的开展,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中央政府要求各级地方建立相应制度,及时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处置进展。汶川地震发生后,至2008年6月19日晚10点,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站、中华网共抗震救灾新闻(含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约123000条;新浪、搜狐、网易、腾讯新闻133000条。上述八家网站新闻点击量达到116亿次,跟帖量达1063万条。 据统计,全国已经建成1万多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和服务点。1994年以来,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另外,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

2、公民社会参与在网络社会的延伸

网络社会使公民维护权益、表达意愿、参与监督、参政议政的途径得以延伸。网络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成本,使每个公民、每个社会群体能够更直接、更轻易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与利益诉求、参与政治议程的设置与政治决策的制定过程,大大增强了他们的参与热情。2009年2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通过中国新闻网和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2个多小时,有30万网友发问。2010年2月27日,他再次与网友在线交流,网民发帖超过了10万条。截至2009年11月上旬,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接收网友留言40多万条,37位书记或省长、95位地市主要领导作出公开回应。2011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至5月31日共收到民众的各类意见23万余条,创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数量的新纪录。

3、公民社会在网络社会的延伸

在网络社会,公众参与热情的空前高涨,使具有相同志趣和倾向的网民聚集,进行再组织化,形成网络群体、虚拟社区和虚拟社团。这些组织具有社会组织的一些基本要素:有固定的活动区域――虚拟社区 ;有组织管理者――论坛的版主或管理员;有稳定的人群――网民;人与人之间有着频繁的互动――聊天、发贴跟帖、咨询与求助、发表言论;开展一定的活动――网上教育、网上就业、电子商务、网上婚恋;等等。这些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服务活动,如慈善募捐、打击犯罪、寻人启事等,发挥了现实社会中只有政府或社会组织才能实现的功能。因此,这些组织形式及其作用的发挥,是现实公民社会的发展及其功能在网络社会的延伸。汶川大地震后,网民发起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互联网捐款,高峰时一分钟能募集10万元;“源川志愿者”在震后的三天内,迅速建立了“入川志愿者”QQ群,16日开始聚会,18日即有14名志愿者奔赴四川安县参与抗震救灾。一些搜索引擎发出地震图,方便了解地震紧急情况。有网友合适空降地点的帖子,最终被空军采纳而为救灾行动提供了有利帮助。阿坝州政府网站冒着生命危险提供重灾区信息,一度成为自救和让全国人民了解灾情的重要渠道。

三、加快形成网络社会现代管理体制

既然网络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的反映,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延伸,那么网络社会管理应该遵循现实社会建设和现实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就是“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加强和创新网络社会管理,就是理顺网络社会中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之间关系的过程。

1、科学定位政府虚拟社会管理的职能

根据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以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首先要找准政府在虚拟社会扮演的角色,正确处理政府、市场、虚拟社会组织和网民的关系,建立合作共治机制。

与现实社会一样,政府在网络社会的职能仍然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仍然是宏观调控者、公共物品供给者的角色。作为宏观调控者,政府要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网络社会组织和网民之间的关系并使之法制化;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政府要为网络社会提供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包括建设和更新网络社会的硬件和软件基础设施,制定网络社会运行的法律法规 ,明确网络社会建设的规则,维护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等,维系虚拟社会的正常运转。

2、建立政府、市场、虚拟社会组织和网民合作共治机制

按照现实社会政府管理职能合乎逻辑的延伸,政府对虚拟社会管理应该是增强竞争,鼓励创新,允许自由表达,提升公信力,进行最少的政府干预。政府方面需要明确,网络社会管理既是监管,更是服务,而主要是服务。服务型政府的职能构建应该遵循这样的路径:网民自己能解决的事务由网民自己解决;网民不能自已解决而市场能够解决的事务,由市场来解决;市场不能解决而社会能解决的事务,由社会解决;社会也解决不了的才由政府出面进行管理和提供充分的服务。服务型政府并非全部取消管制,只是这种管制是为服务而管制,而非为管制而管制。这种管制是有限度的,受法律严格约束,有明确的范围、程序,以及相应的责任机制。政府还需要明确,在充满开放性、复杂性、动态性和多元性的虚拟社会中,政府难以成为唯一的公共治理者,必须与市场、社会组织、网民协同治理公共事务,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正因为如此,需要政府与市场、社会和网民加强合作互动、共谋利益、共同制订规则,才能推动虚拟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说过:“如果人类准备保持文明化或准备变得文明化,那么联合的艺术必须同增进地位平等以相同的比率增长和改进。”

这就是说,现代社会的管理,是一种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和公民联合协作共治的状态。那么,一个成熟的网络社会,也应该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均衡和协调的社会,是一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

参考文献: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网络舆情 管控 舆情困境 传统舆论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庞大的公共信息集散地和民众参政议政最常用的平台,社会民众通过网络所表达的群体性情绪、意见与要求等形成的互联网舆情,是社情民意中最活跃、最尖锐的一部分,最直接、快速地反映了社会各个层面的舆情状况与发展态势,并且随着网民数量持续增长,互联网舆情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互联网舆情较其他舆情形态更为复杂,为管控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

1网络舆情的概念与特点

本文将网络舆情定义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舆情和舆论存在一定区别。国内普遍认为舆论是多数人的共同意见,即需要持有某种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人数达到一定的量。而舆情是人们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原初表露,不需要得到多数人认同,是多种不同意见的简单集合。当舆情产生聚集时就可以向舆论转化,因而舆情是一个比舆论包含内容更为宽泛的概念,对舆情的管控就是要使舆情不转化为舆论或转化为良性舆论。

与其他舆情形态相比,网络舆情具有许多自身特点:(1)内容庞杂性:一是话题多元化。网络舆情话题涉及到境内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有些还是上述方面的综合反映;二是内容载体丰富。新闻跟帖、论坛帖子、即时通讯、微博、博客、微信等都是网络舆情信息的载体;三是表现形式多样。网络舆情不仅表现为图文信息,还可以是影像视听资料或其他网络传播方式。(2)现实互动性:一是舆情反映现实,网络舆情所表达的观点和立场倾向,其根源和指向仍然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二是舆情反作用于现实,网络舆情可以加速现实事件的爆发或恶化,也可以通过对网络舆情的研判有效预防和治理现实事件;三是与现实同步互动,一方面网民可以随时将现实事件上传到网络,成为网络舆情,另一方面,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也在进行互动。(3)情绪感染性:一是主观性较强,出现诱发事件时,网民的第一言论反应首先是出于直觉的言论,即不深入思考事件的原因,只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表达观点;二是容易引起从众心理,网络共同体的存在以及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某种情绪极易得到快速传染。(4)总体可控性:一是网络具有内在稳定机制,网络中的“意见领袖”、“网络共同体”、以及潜伏着的“网络评论员”等都具有对网络舆情起到控制和引导的可能;二是技术可控性,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分析提供了可能,通过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减少不良网络舆情,达到管控目的。

2互联网舆情现状困境

网络出现之前,传统主流媒体营造的舆论基本上都是官方舆论,由于是由行政命令加以引导,再加上单向传播的技术手段,使其缺乏民间自发舆论的功能。现在舆论依托了网络媒体,各种网站都提供有发表意见的园地,网络的隐匿性使网民可以在上面公开表达自己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情绪、态度和意见,并且不用使用真实姓名,由此充分保证了发表意见者的个人权利和隐私安全。但因此使互联网舆情的出现异化、各种困境:

(1)互联网舆情的异化

现实生活中,民意反映的集约性、普遍性、可视性日益在互联网舆情中得到了最为明显的反应。由于网络技术的“两面性”、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公众心理的偏差性,又使互联网舆情出现一定的价值偏离与变异。

(2)互联网舆情与信息源的困境

在互联网舆情的形成过程中,互联网舆情与信息源之间存在着距离,有的新闻或者是信息源受角度及空间所致,报道并传播的事件本身并不确切,有些甚至是谣言。网络写作和发言没有传统媒体的监督审查监管体系,而所属网站在现有条件下又很难扮演传统媒体的审查职能,所以很容易出现隐私披露,黄色非法色情集散地,谩骂与虚假信息等问题。

(3)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困境

网络的匿名性及隐藏性,使网民对他人、单位、社会等的攻击和谩骂成为一种可能。在一些访问量很大的商业网站新闻后面的留言或论坛里,都能见到有各种各样的有辱人格的小道消息,或是更的人身攻击。

(4)信息安全及情绪性的困境

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伴随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一是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西方敌对势力把互联网,作为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要渠道,国内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又遥相呼应,借助论坛、聊天室等多种方式兜售错误思想观点,传播腐朽落后文化。二是情绪型舆论在网络中大量传播。这种情绪化意见的表达影响范围大、传播迅速,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威胁。

(5)社会秩序权威失信的困境

互联网舆情的兴盛和强势,实际上对现有社会秩序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人们将生活中经历的,或仅是听说不良现象与网络传播的、各种未经证实的信息相联系,并用网络作为宣泄不满和失望情绪的平台,一旦出现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这些情绪、态度和意见就会通过互联网舆情迅速相互传染、放大,使公众丧失对社会秩序公正的信心。

3建立网络舆情管控工作对策

3.1提高对网络舆情重要性的认识

正确认识网络舆情是管控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正确把握网络舆情的价值和影响:(1)网络舆情是“民意库”,是民情、民声、民意的重要来源;(2)正确认识网络舆情是“晴雨表”,是现实问题在网络上的集中反映;(3)正确认识网络舆情是“减压阀”,民众需要有表达和发泄的形式;(4)正确认识网络舆情也可能是“导火索”,如果管控不得当,网络舆情可能会朝着不良舆论的趋势发展。

我国古代即重视舆情,创造了“采诗观风”、“吏民上书”、“朝议”、“官员巡察”等收集舆情的手段。新形势下,网络舆情管控也成为收集舆情的手段之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身体力行,为广大领导干部树立了榜样,各级领导干部也应当重视网络舆情,成为懂网和用网的带头人。

3.2完善互联网舆情的法制管理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鲜见针对网络舆情立法的条款,已有的主要是针对网络载体本身予以立法。由于法律不健全,既难以从法律层面对人们的网络行为加以引导,也给实践操作带来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便。建议出台网络舆情安全保护法,以减少负面舆情,净化网络空间。

3.3关注网络共同体的影响

网络共同体是网民在网络上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所结成的一种“团体”或“组织”。这种网络共同体也有“实体化”的趋势,由网络空间走向现实社会,其作用不可低估。因此,一方面要密切关注网络共同体的动向,防止其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实体化”趋势,防止其在现实中串联,对社会安定造成影响。

3.4发挥网络评论员的引导作用

网络评论可以划分为显性评论和隐性评论。显性评论是指具有官方背景的署名文章,而隐性评论则是指混夹在舆情之中的具有官方背景但未公开署名或署名不具官方背景的评论。隐性评论既可消除公众的抵抗心理,又能较好地引导舆情,是一种有效的管控方法。隐性评论应尽量淡化官方色彩,语言要尽量接近网民风格等。

3.5改善现实中的国家社会关系

在某些国家社会关系中,强烈的不满可以被化解,反体制性的意识形态也能够被边缘化;而在另一些国家社会关系下,有时即使是微小的不满也会被强化,起初是改良性的东西也会被推向极端。网络中的不良舆情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表明,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80%以上来自基层,80%以上是应该能够在基层解决的,改善国家社会关系有助于矛盾在基层得到解决,从而减低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

3.6建立公众回应机制,进一步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化

网络舆情的快速形成并扩散,很大程度上与网民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并不断更新信息,让网民及时了解事情真相和有关部门的态度和措施,将起到防止舆情向舆论的转化或防止流言、谣言及妄言等形成舆论。

3.7注重对传统媒体的管控

网络舆情的话语权成为冲击传统话语媒介造就的“中心-边缘”二元对立结构的先锋,使这种结构造就的话语垄断与独裁被彻底打破。传统媒体与网络载体两种媒介形式将引发越来越紧密的合作,将事件置入舆论中心位置。

3.8实施严密的网络舆情技术监控措施

网络舆情信息量巨大,对网络舆情监控分析依靠人工方法已难以应对。为此,很有必要依靠信息通讯技术,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分析系统,及时应对网络舆情,由被动防堵化为主动梳理、引导。要构建包括舆情计划、采集、加工、等主要模块的互联网舆情研判平台。

4结论

网络和传统舆论的结合,使互联网舆情传播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传统大众传播媒介。互联网舆情正以它特有方式发挥着独特的影响力。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互联网舆情的复杂性,互联网舆情同传统舆论一样也具有两极性影响。本文针对互联网舆情的特点,通过舆情分析的结果,提出了互联网舆情引导和管理方法。互联网舆情的实际应用和理论研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值得研究的地方还有很多,有待进一步的解决方案,期待互联网舆情研究理论和实践都能有更进一步的突破,以提高互联网舆情传播和引导能力,努力营造基调积极、平稳有序的国内舆情环境和客观友善、于我有利的国际舆情环境,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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