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地区代理

地区

地区范文第1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自行车区域销售合作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授乙方为____地区____弹力自行车销售。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该地区的进货及出库垄断权,甲方不得在该地区投入该产品。如甲方在该地区误投产品一经发现将由甲方全部买回,以确保乙方利益。

第三条 产品实行全国统一价。返利计算方法:年销售量达到____辆以上,按每辆车返利____元。年销量达到____辆以上,按每辆车返利____元。

第四条 甲方完全保证产品的质量,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乙方不允许跨区域销售。周边县,市如需跨区域销售者,需经甲方同意,协调运作。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将根据串货数量予以每辆____元的罚款,乙方并将剩余货物买回。

第六条 根据市场距离远近,乙方每辆自行车的批发价格允许在出厂价基础上加价____元以内,不允许乙方随意加价销售,否则将处以所加价格的____倍罚款。

第七条 乙方必须在____个月以内建立本地区销售网络,并将零售商有关资料(地址、店名,联系电话)上报公司,以便共同协调管理市场。

第八条 为了利于产品推广,乙方负责该地区市场开发,甲方予以支持。为尽快占领该市场共同努力。

第九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的维修保养技术培训和咨询,并协助乙方负责授权销售区域内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乙方应对售后服务结果进行负责。乙方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合理,认真地为消费者服务,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事宜。

第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定单要求(款式、颜色、数量,时间)生产,发货,如有异议,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免发生误会。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应该对货开箱检查外观是否完整。

第十一条 双方以现款,电汇,银行汇票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全额货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对乙方供货,办理运输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地区范文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作为______(网络)电影院之投资方及所有者,授权乙方为____地区独家商。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以保证市场有序发展。

一、区域费为________________元。

二、甲方无偿提供首批价值__________元的在线点播卡和以下促销品:

(1)__________个__________天不限量促销测试帐号;

(2)__________张(共__________平方米)写真pop广告招贴;

(3)__________张最新节目单;

(4)__________个__________年期黄金帐号;

(5)免费独立网站和免费二级域名。

三、甲方义务与责任

1.维护电影服务器之运行,并支付电信数据线路及服务器费用。

2.负责电影网站之内容编辑及影片资源储备,不得提供违法、色情内容。

3.负责顾客之网上投诉及使用指导。

4.及时处理乙方反馈之客户投诉。

四、乙方义务与责任

1.积极做好市场推广工作,负责发展区域分销点。

2.负责受理当地顾客之实地投诉,并及时向甲方反应。?

3.指导当地顾客进入网站观看或下载电影。

4.乙方自行决定对当地分销商的供货价,但不得对区域之外的零售、批发商供货,否则甲方立即取消乙方资格。

5.乙方自行修改独立网站的内容,不应利用甲方空间提供下载服务和黄色、政治内容,否则甲方收回网站空间和域名。

五、协议签署__________个月内为市场拓展期,乙方从第__________个月开始每月应完成销售额__________元(面值),否则自动中止权,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市场拓展期。

六、乙方每月购进在线点播卡,按面值×____%结算,款到发卡,面值__________元以下运费由乙方负责,面值_________元以上运费由甲方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停止或中断网站服务,乙方可将未刮开的点播卡按上月结算价获得退款。

七、价格保护:乙方进卡后__________天内遇甲方统一调低价格或结算费率,甲方应按新价格给予乙方差价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以在线点播卡为主。

八、甲方每月免费配送__________份最新节目单。

九、许可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即本协议书签署后三个月内)选择退出,乙方需支付____元广告费用和运费,可保留____年期黄金帐号和未用完的__________天不限量促销测试帐号做为自用,其余的未刮开的电影卡按面值____%获得退款(先退卡后退款)。如果乙方在任何时间第二次汇款进卡则自动放弃退出权利。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效力。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期满双方另签协议,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地区范文第3篇

乙方:

甲方作为______(网络)电影院之投资方及所有者,授权乙方为____地区独家商。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以保证市场有序发展。

一.区域费为____元。

二.甲方无偿提供首批价值____元的在线点播卡和以下促销品:

(1)____个____天不限量促销测试帐号;

(2)____张(共____平方米)写真pop广告招贴;

(3)____张最新节目单;

(4)____个____年期黄金帐号;

(5)免费独立网站和免费二级域名。

三.甲方义务与责任:

1.维护电影服务器之运行,并支付电信数据线路及服务器费用。

2.负责电影网站之内容编辑及影片资源储备,不得提供违法、色情内容。

3.负责顾客之网上投诉及使用指导。

4.及时处理乙方反馈之客户投诉。

四.乙方义务与责任:

1.积极做好市场推广工作,负责发展区域分销点。

2.负责受理当地顾客之实地投诉,并及时向甲方反应。

3.指导当地顾客进入网站观看或下载电影。

4.乙方自行决定对当地分销商的供货价,但不得对区域之外的零售、批发商供货,否则甲方立即取消乙方资格。

5.乙方自行修改独立网站的内容,不应利用甲方空间提供下载服务和黄色、政治内容,否则甲方收回网站空间和域名。

五.协议签署____个月内为市场拓展期,乙方从第____个月开始每月应完成销售额____元(面值),否则自动中止权,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市场拓展期。

六.乙方每月购进在线点播卡,按面值×____%结算,款到发卡,面值____元以下运费由乙方负责,面值____元以上运费由甲方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停止或中断网站服务,乙方可将未刮开的点播卡按上月结算价获得退款。

七.价格保护:乙方进卡后____天内遇甲方统一调低价格或结算费率,甲方应按新价格给予乙方差价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以在线点播卡为主。

八.甲方每月免费配送____份最新节目单。

九.许可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即本协议书签署后三个月内)选择退出,乙方需支付____元广告费用和运费,可保留____年期黄金帐号和未用完的____天不限量促销测试帐号做为自用,其余的未刮开的电影卡按面值____%获得退款(先退卡后退款)。如果乙方在任何时间第二次汇款进卡则自动放弃退出权利。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效力。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双方另签协议,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甲方:

地址:

电话号码:

负 责 人:

协议签署日:

乙方:

地区范文第4篇

【关键词】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81-01

一、边疆地区政府面临的新议题

1.能力优于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里说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的能力。在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大战略背景下,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是大战略背景下一步关键的棋子。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关系中,一般性的解读是体系保障能力的发挥,能力有助于体系的完善,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2.社会经济深化发展和公民需求之间的张力。边疆地区与沿海内陆地区相比,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广大和深度都是较落后的,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国家一系列战略性的决策出台,边疆地区近今年来社会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在信息和交通十分便利的今天,边疆地区公民通过接触本省外的人和事物,会觉得边疆地区还是相对落后,人们在这里享受不到外地同等的待遇和便利。这就形成了社会经济深化发展和公民需求之间的张力,政府处于改革的前沿阵地,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负有直接责任,所以,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就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3.边疆治理中的应有之义。边疆治理作为一种治理理论,在学术的角度上是非常具有研究价值的。边疆地区政府,在社会经济,文化,宗教,民族,政治,民生等方面都是直接的管理者,政府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被突显到关键性的位置,治理能力越高,就意味着政府越有效。而边疆治理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所以,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的问题就成了边疆治理中的应有之义。

二、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面对的难题

1.政治难题。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进程中面对的政治难题就是国家认同问题。逻辑和经验都表明,政府治理能力要得到深化提高,那么首先就是社会各界公民要万众一心,团结协作。但是在边疆地区,由于民族众多,且民族人口占有较大的比重,所以民族民众之间的民族认同比较强,相对来说,国家认同就弱一些。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就面临着国家认同弱于民族认同的难题,政府需要整合政治认同,做好政治方面的工作。

2.经济难题。对于边疆地区来说,经济难题就是经济水平不高,产业结构单一,商品流通性不足。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点就是政府能不能真正做到让市场在经济领域起决定性作用的能力,进而言之,就是政府简政放权的能力。只有政府真正做到简政放权,不该管的不管,做好监督职能,把政府与市场领域的界限划清,才能体现出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3.改革难题。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面对的另一个难题就是治理中的改革能力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更多体现为执政党和政府对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包容和吸纳。边疆地区居民本省文化水平较低,政治意识淡薄。由于边疆地区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意识都比较低下,所以政府的改革能力也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即如何使政府对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包容和吸纳。

三、对策及建议

1.要将国家认同观加入核心价值观当中,构建一个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观共同融合的战略性价值认同。同时加强有利于国家认同观建设的积极措施,积极推进国家认同的巩固和提升。与此同时,特别要注意避免出现有损于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观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2.继续强化政府行政审批的改革力度。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最后还要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

3.保持既有的政治参与渠道的通畅和激活社会组织的交流与表达功能。加强选举制度和选区安排的周密协调,通过设立专职的民意代表机构来及时连续的传达社会民意。定期召开社会组织交流会等形式,确保各界民众能够参与到政治运行过程中。

四、结语

在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当中,通过加强国家认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包容社会民众的政治参与等渠道来破解边疆地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也有效的推进了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一步深化,更好地配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为国家战略的实施打好了基础性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晓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D].湖南大学,2014.

[2]米恩广,权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共谋行为”的运行机理及其治理[J].理论与改革,2014(3):94-97.

地区范文第5篇

关键词:契约文书;清代;清水江下游;伦理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2-0036-10

引言

清水江下游地区在明清时期逐渐被纳入到国家的经营范围,尤其以丰富的森林资源而备受关注,是明清时代“皇木”②②明、清两代的京城南京和北京,在兴建宫殿的过程中,均定例向黔、川、湘等省的少数民族地区征派杉、楠、樟等木材,供宫苑之建设,故名曰“皇木”(参见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的主要采集地。待至“皇木”的采办由官及商,商品经济便应运而生,由此也加剧了当地山林和土地的买卖,围绕财产权属问题出现了各类丰富的契约文书。从1964年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调查材料到1988年出版《侗族社会历史调查》,锦屏县的契约文书由此受到学界之关注。近年来,也因清水江文书不断的发掘与整理,清水江下游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方热土。但通过检索已有的研究成果,可知目前主要集中在社会经济史和法制史上。例如张应强着力于人类学领域和社会经济史研究,通过对清水江下游乡村社会生活的描述及村落社会历史衍变过程的梳理来考察清水江下游的木材贸易及乡村社会变迁;③③参见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罗洪洋致力于考察从人工造林到林木买卖等林业生产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④④参见罗洪洋:《清代黔东南锦屏人工林业中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昆明: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6月。徐晓光则注重通过对历史中存在的林业经济纠纷事件的梳理,试图勾勒出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的法制全貌。①①参见徐晓光:《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而以契约文书来讨论伦理经济这一视角的研究成果似未见到,只是在2010年11月在“锦屏文书暨清水江木商文化研讨会”上,张新民、张应强、谢晖等学者开始思考将“礼”“信”等概念引入到对清水江下游地区经济交往的研究中来,提出清水江文书中大量白契的存在,是清水江中下游地区伦理经济存在的主要支撑材料。实际上,在徽州文书的研究者中,日本学者岸本美绪业已阐释了中国小农中存在的“道义经济”,②②参见岸本美绪著,刘迪瑞译,胡连成审校:《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181页;又可参见三浦兀 岸本美w, v本照夫编:《比较史のアジア所有・契约・市场・公正》,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4年版。张研亦通过契约文书订立过程中的“乡规俗例”看到了“道德经济”的存在[1]28。因此,本文首先通过对清水江文书中白契③③契约分为红契和白契,白契是民间私人土地或山林买卖、租佃的契约文书;红契则盖有官府钤印,具有法律效力。在杨国桢看来“官府钤印的卖田‘红契’及其附属的官文书,是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的文件;‘白契’在实际生活中也具有产权证明的性质,但从法学观点看它只是不完全的文本”(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54页)。的统计,阐述清水江下游伦理经济存在的表现,并从4个方面详细解释其原因,以期改变传统社会认为该边圉之地“人以剽悍为上,苗以劫夺为生”④④王复宗等修撰:《康熙天柱县志》卷上《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辑,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8页。而毫无秩序可言的观念,同时也试图为研究清水江下游木材贸易长期繁荣提供更为全面的知识体系。

一、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经济发展

“清水江流域是在清雍正年间开辟‘新疆’之后,才真正被纳入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2]4,此前一直处于“化外之地”,或许是“受限于山区地形环境,政府公权力迟迟不能施展”[3]125。不过,由于气候温和、雨量调匀,清水江下游形成了“层层白石宛云联,古树弯弯曲与穿。自昔蟠根几错节,于今拔地更倚天。纵横老干神龙似,苍古青萌翠盖然。次日巍巍殊可仰,未知初植是何年”⑤⑤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印刷厂1997内部印刷本,第14页。的森林生态状况。于是大明帝国早在武德九年(1514年)就开始到这里采办“皇木”。⑥⑥《明实录・武宗正德实录》卷117,正德九年十月己酉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印本,第2369页。 “清朝沿袭了这一惯例,并将不定期的征派改为定例按年征派,成为‘例木’”[4]27。另外,亦由于清水江处“沅水上游,下通湖广,上达黔、粤”[5]14272,地理位置显要,且作为运送木材的主要通道,雍正八年(1730年),贵东道方显“招抚疏浚清水江,舟楫通行,木材流放入湘”[6]82。使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社会经济获得了“商业化发展的契机”[2]4445,进而“形成了苗疆边地蔚为壮观的区域市场网络”[7]37。而处于这一市场网络中的民众也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商品经济贸易的环节中来,他们挖山栽木,积蓄资本;伐木放排,植兴产业;当江贸易,构筑市场。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加剧了清水江下游地区山林、土地的买卖,契约文书随之被民众广泛运用。同时,由于许多“山客”在木材交易中成为大商巨富,并不断利用所获钱财购买土地(如姚百万、姜志远),成为大地主。当地无地的民众和各地的移民只能佃山栽杉,求得生存,租佃契约亦大量出现。“产生于清水江流域地区林业商品经济活动中的大量契约,恰恰是在民族地域社会里,人们普遍要求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法制化的具体反映”[8]17。那么这种维持经济贸易之间的“意志关系”[9]102如何规范着民众的经济和生活行为?从大量存在的白契可知,民众主要靠伦理来维持这种经济秩序,他们彼此互信,遵守契约文书(即使是缺乏国家法律认同保证的白契)所签署的内容,使得伦理道德伴随在整个清水江下游地区经济交往的发展过程之中。

二、清代清水江文书中伦理经济的表现

“在中国,地方群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是非常密切的,在经济生活中尤为如此”[10]13。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民众当然也不例外。在人工林业兴起之后,经济交易开始产生,除了与外来商人之间进行木材贸易,最主要的则是本村人之间以及与邻村人之间的山林、土地买卖。在经济互动中,清水江下游地区形成了一个类似“互惠”的村级市场,⑦⑦参见罗海山:《传统中国的契约:法律与社会》,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6月,第5258页。互惠准则在马林洛夫斯基看来,是传统社会中友谊和同盟得以建立的基础(参见马林洛夫斯基著,原江译:《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并且作为“城墙”之外的地区,中央王朝“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11]98。因此清水江下游地区实质上是一个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形成的村落自治共同体。在这样的村落当中,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村子里几百年来老是这几个姓,我从墓碑上去重构每家的家谱,清清楚楚的,一直到现在还是那些人。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12]6因而维系当地秩序的实际上是复杂的人际关系、家族伦理、互惠和道德等因素。由此可以看出,其既是一个“自治社会”,更为重要的还是一个“礼治社会”,这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经济利益历来都是引起矛盾的根源,但在清水江下游地区,经济秩序却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持。当然,具体的则是“借助于自发形成的契约来规范彼此之间的经济行为”[4]259。

通过阅读已发掘的清水江文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白契远多于红契。换言之,当地民众是依靠伦理道德的信用体系,使得白契能够充分保障其各自不同利益。在这个“村级市场”中,相互之间都能够承认、遵守契约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民众已将白契作为与红契具同等效力的财产权凭证,因此白契才会大量存在并占有重要的位置。为了更加清楚地表明这一现象,兹将已出版的清水江文书中的红、白契各占份数及百分比统计见表1。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在这24村寨中,加池寨、文斗寨、魁胆寨、平寨等契约文书较多的村寨,其白契所占比例在95%以上,换言之,契约文书的数量越多,白契所占比例越高,见图1。3个比例图的统计正好显示了这种趋势。由此可以充分证明清水江下游之苗、侗民众并非史书所载的“习俗鄙陋,性格野恪雹佗俣醵泰等修,靖道谟,杜诠纂:《乾隆贵州通志》(一)卷七《苗蛮》,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辑,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120页下。的野蛮群体。相反,在这种以白契为主的社会经济交往中,他们形成了“合于礼”的行为模式。“合于礼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12]41。反之,若违于礼的则将视为耻,下份同治二年(1863年)的清水江文书亦可说明。图1张应强,唐立,陈金全等编著已出版之清代清水江契约文书中红、白契所占比例图

说明:比例图中所统计的契约主要包括买卖类、租佃类、借约类等,杂契等已排除。立错界限杉木字人凤形吴仁开,今买到边[沙]杨德和青山一块,地名同古坡,为界不清。今错到鸟范秀斌、加池寨姜世道、扒硐姜国顺、太栽之木,地名同古坡,错数十余株,经中理论,自知情愧礼虚,蒙中劝改,今将钱乙千四佰文培(赔)还,日后不得翻悔,倘有争论等情,任凭中等执字赴公,自干罪泪所立错界清白字是实。

凭中杨应文

杨光松

同治二年十月十一日立[13]217

这是一份错界字,吴开仁新买到青山一块,由于界限不清,错数到范秀斌等所栽之木数十余棵,“经中理论”之后,“自知情愧”,于是做出了一定数额的赔偿。这样的契约实际上存在不少,有的知道自己错砍别人之木甚至上门赔礼道歉,比如:

立错字人文斗寨姜永松、甲寅、登元等,为因生理尚到平寨姜盛魁等卖到地名皆依丈二名荣昌山乙块,不幸盛魁等止错界限越砍为召等之山乙幅,为召等今中理讲,盛魁等认错退银与客,请中登门求让赔礼,应补山价银八八分,中清楚了事。盛魁等之字中人说并无界限,为召等之字四抵朗然,今坎错字为召之幅界限,上抵盛广以盘路下二三丈每土垦[_]岩为界,下抵活堵溪,左凭山主,右凭岭与盛魁等之山,以[_]岩为界。日后照错字以老契官(管)业,不得争论,立此错字为据是实。

光绪廿八年三月十九日永松亲笔立

凭中姜为烈尚锦东山[14]137

另外,在一方《拟定江规款示》的碑刻中也有“江有规而山有界,各处各守生涯,或靠水,或靠山,随安本业,是以乡村里巷恪成规”。②②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印刷厂1997内部印刷本,第56页。这样的规范已经根深蒂固,由于侵犯别人的财物时,民众自己会感到愧疚,因而在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礼治社会中,经济交易是必须遵守道德伦理,假如不遵守则是没有规矩,自己也会抬不起头,所以内在的规范习惯和良心在促使民众主动地去维持这一系列的契约规范,从而使经济秩序得到良好运行。

除了错界字可以看出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民众是“尚信知礼”③③沈庠修,赵瓒纂:《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五《镇远府・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辑,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9页下。之外,从戒约中我们仍可以得知,当地是一个讲求人情的“道义社会”,比如:

立戒约字人本寨姜义宋,为因岂心不善,偷到姜凤仪贺(货)勿(物),不料恶贯满银(盈),凤仪双手拿获,人将两勿(物)当时交与头人,蒙姜光秀、龙文连解劝,求凤仪滚前义宗娘子[穷]等,义宗自愿写出戒约,日后再犯在如众人究治,义宗母子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戒约求远存照。

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十日义宗笔立

凭中姜光秀龙文连①①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113058《姜义宗偷盗被抓戒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7页。类似的契约可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113082《姜作琦所立戒约》,第381页;第1辑第8册,135028《姜启戒偷保证约》,第206页;第3辑第1册,1421015《罗永芳立戒约字》,第447页;第3辑第7册,271125《姜正高立戒约》,第130页。

契约中写到姜义宋偷盗姜凤仪的货物,不料被抓获,但是看在义宗母亲的情面上没有究治,只要求写出戒约保证不能再犯,以此完成调解。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众在长期生活中已经植下了严密的“人情”,成为“乡村‘道德经济’的一部分”[1]28。因为“人情之所便”也是“王道之所许”,②②沈衍庆:《槐卿政绩》卷6《夺继绝嗣事》,同治元年刊本,第16b页。所以,清水江下游地区,在人情、道德、礼的维系下而产生的大量的白契,足以说明伦理经济运行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伦理经济存在的原因

相对于国家规范而言,清水江下游地区存在的这种独有的地方秩序有其“稳定性和自律性”[15]94。正是在这样的特征之下,使得过去无人问津的莽莽林海以商品的形式远销各地;使得清水江下游地区兴于明、盛于清的商品经济贸易持续数百年;使得曾经死气沉沉的土地关系活跃地牵动着苗、侗族民众的生活。是什么因素促使伦理经济在中国古代一直以来处于偏僻之地的清水江下游地区形成并且稳固发展,当然,这和费孝通先生所言“道路愈是淤塞,愈是封锁,反而越好”[12]126的农村市场概貌有关。不过,这显然不是最重要的,更多的原因,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礼俗相交――乡约的规范

乡约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发轫于宋,北宋时关中吕氏所撰《乡约》就规定:“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16]1084清水江下游地区一直属于苗、侗少数民族聚居地,拥有独特的风俗习惯,民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乡约组织,主要表现为苗族的“议榔”和侗族的“款约”。前者是苗族区域社会中,由几个甚至是几十个村寨共同组成的进行民主议事或制定规约的一种特有形式,每次举行“议榔”时,都要进行“杀牛盟誓”的宗教仪式③③对于宗教仪式不止“杀牛盟誓”,“有的要埋岩,有的饮生鸡血酒盟誓,有的挂牛头为记,务使群众深信规矩的严肃和稳定,不许任何人违反”(参见徐晓光:《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3页)。,目的在于增强这种组织权威性和神圣性,由此订立的规矩能够达到使人们深信其严肃性和公平性,从而震慑其不敢违反,一旦违反则由民众民主推选的首领当众进行处罚,以起到一种侧面“教化”的作用。后者则是侗族村寨之中或者之间的一种有较强地域性特点的民间性的自治联防组织,通过“盟款”的形式订立款约,这作为寨众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必须信守的规范准则,以达到“加强款社间的睦邻互助友好,同心同德,共同维护社区安宁,防匪防盗和外族入侵,禁止乱伐森林,协调和处理内部纷争”[8]110的目的。同样其款约具有神圣之意,同时更加注重“立碑戒告,万古不移”。苗、侗社会的乡约组织,主要教育民众“尊老爱幼,对人和气;为人要忠厚诚实,不狡不诈;勤耕勤织,不偷不摸,不盗不抢,关心村寨大小事,履行自己对村寨所承担的义务”[8]37。这就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友爱、诚信互助的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使得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经济社会秩序依然得到很好的维持,兹举契约文书一例说明之。

立合同文斗、平、岩湾、加池四寨人等安靖地方以保身家事。近因地方人心不一,故外境匪徒结党,时或数十人或数百人扰害地方,偷盗木植、棚,阻木排,牵耕牛,磕油火,凶万横行,地方受其欺压,无可奈何。窃恩我等地方山多田少,贫富全靠木植养活身家。遇客商来则砍木放排,虽无大利,而每日获钱亦可早晚资用,免受饥寒,且大则拨本钱行买卖,小则削木皮资炊焚卖柴薪,生意多路。今遇匪徒如此,将山木砍尽,何以为生,且本处并外乡客贩,凡作木植生理屡被匪党惶情,强阻强放,东家闻知不发资本,众等岂不束手待毙?是以齐心聚议,书立合同。凡遇外来匪党阻排偷木等情,必须齐为努力追捕擒拿,倘至斗殴杀伤不拘,彼此不得怨悔退缩。如有等情,众等将此怨悔退缩之人捆绑呈官究处。恐人口难凭,特书合同四纸,各执一张为据。

党凭神灵罚咒如口是心非者,神灵鉴察必受谴诛。 文斗姜春发存加池一纸

平姜启书存岩湾一纸意合同

岩湾范绍学存文斗一纸

加池姜之模存平一纸

姜东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立[17]205

这一份文书所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广,主要是文斗、平、岩湾、加池四寨共同订立的“自治条款”,为了抵御外匪掠夺木材而相互之间协商团结一致地对其进行追捕擒拿,实现该区域经济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发展,充分体现出要求人们依约行事、依礼做人的规范。除了跨越村寨界限的乡约外,亦有本村内部甚至是本家族内部都订立有各种规约与合同。①①这类契约文书较多,可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135089《三营条规》,第269页;第3辑第1册,1311019《杨纯钞等立聚议公山规条合同字》,第302页;亦可参见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三卷史料编,F―四五《文斗四房人等杂契(乡规族约)》。这些乡约是建立在清水江流域这一具体地域范围内,而根据当地的各种风俗习惯、社会现象所确定,大家“同心同德,为了一个公共的企图而分工努力,在这种契洽关系中,才发生道德,而不是利害”[12]360。这对于清水江下游地区经济活动的交往和契约行为相当重要,因此苗、侗民众选择这种“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的“乡规”和“俗例”,②②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运用到社会经济交往中来,以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二)血缘纽带――宗族的劝谕

自唐末至清中期,中国总人口由8000万左右增至425亿,商业化、商品生产等经济规模逐渐扩大,社会体系也向大规模化、复杂化发展。然而,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的研究显示,自中唐以后中国内地设置的县级行政治所总数增加甚少,且政府效率长期下降、基层行政中心职能一代比一代缩减。③③参见施坚雅主编,叶庭光等译:《晚期的城市》,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9页。基层行政功能减弱或者是没有触及的山区――清水江下游地区,整个社会经济实体也靠家族、宗族或者是族绅、乡绅来主持,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经济与精神社交圈,这种“以相互扶助和自卫为目的的宗族结合”[18]167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该区域的秩序性和稳定性。而且,因为族是“上凑高祖,下凑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合聚之道”的血缘共同体,可以使得这种相亲相爱的内在情感而衍生的“乡治”形式“成为国家末端政权的补充”[1]70。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构成了国家第二层次的统治,尤其清代雍正之后,“国家赋予宗族首领治理地方社会权力,特别是承认其对族人的控制,族权迅速膨胀”[19]47。于是民众通过聚族而居,共同修建宗祠、修族谱、举行祭祀活动并订立规约,于“国法之外,重以家法”[20]224的状况使“地域家系”得以完备。

现存清水江下游明清以来的族谱中,大多有明确的族规与族训,如锦屏《龙氏迪光录》中的祖德就包括了训戒、训言、家训、传家殷监、约等内容,对族众进行劝谕与教化,使众人遵照风俗、和睦相处、避免纷争、依约行事、依礼做人的道德情操得以培育。④④参见龙绍讷编撰:《龙氏迪光录》卷一《祖德》,同治三年刻本。另外,清水江下游地区多数村寨每年农历六月初六都要举行晒族谱活动,族众在族长的带领下阅读族规、族约和家训,并强调以此来规范各自的行为,⑤⑤晒谱当日族中所有人都要聚在一起,所需费用由各家均摊,妇女则主要负责做饭,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完成遵祖敬宗的祭拜。据笔者2011年8月21日天柱县坌处镇三门塘村田野调查日志,同行有姜明,李波,史露等。使族谱起到杜赞奇所言“约束其成员使其言行更为符合封建的道德和行为规范”[21]92的作用。实际上,除族谱外,契约文书同样体现了家族这一“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22]287能够很好地稳固地方社会经济的运行,比如:

我们情同共揖,唇齿相依,一家有惊,合家救之;一寨有惊,合寨救之。相友相助,毋稍躲闪,竟分畛域。自议之后,愿大众齐心,家家相扶持,寨寨相联络,并无殊于此界彼疆。则外匪闻风远遁,而地方乐业相安矣 [17]269。

因而,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经济繁盛的状况下,家族和乡族的相互扶助、相互信任的规训也随之渗透到其中,契约文书中“亲邻先买权”便是很好的例证。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在交易中发生纠纷,虽然他们有机会诉诸法庭,但其理想却一直是设法达成私下的和解,而不是依靠司法体系强制解决。①①参见韩森著,鲁西奇译:《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同时也因为苗、侗民众自来“性情质实,畏法少争讼”②②鄂尔泰等修,靖道谟,杜诠纂:《乾隆贵州通志》(一)卷之七《苗蛮》,第123页下。相关记载还存在于清水江下游锦屏的《重修状元桥碑记》上,所谓“士乐诗书而敦崇礼仪,民勤稼穑而习尚淳和,绝少鼠牙雀角争质讼庭”(参见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县印刷厂内部印刷本,1997年,第24页)。,于是纠纷首先交由族众进行协调,一般都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在同宗同族的亲缘关系下,“已经初步形成了族人、乡人之间的某种商业经营上的诚实信用机制”[23]54。比如:

立和息了局字人姜世昌、永隆、永旺、永祥、姜学广、必等,为因争论同古坡四方山,二此来城意欲控告。幸赖黄辅廷等从中排解劝令,两造均S同宗,不便呈控,所有姜世昌执管契约当中焚烧,此后仍归姜学广父子管业。两造均不得听人唆翻,免伤骨肉,兹凭中等酒席笑散后,仍敦族谊理合同,立和息字据为据。

凭中黄辅廷、陈木庵、陈玉田

马辅

宣统三年四月初一日立[13]244

约中“两造”本为争方山便生争执,但赖中人排劝,后因系同宗,选择和解,并仍旧遵守族谊合同,代表纠纷之后仍如族人相亲相爱。因此,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商业纠纷我们不能说不存在,但是发生之后多通过公亲调解,且彼此服膺。从另一角度而言,每一次的调解实际上就是滋贺秀三所言之“教谕式的调解(didactic conciliation)”,③③参见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这种调解可以起到一种“细雨湿衣看不见,闲花落地听无声”[24]126的社会教化效果,对保持村寨安定团结,维护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伦理道德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正是由于民众以这种血缘为纽带,以相亲、相助、相信为宗旨伦理观念,使清水江下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始终以伦理道德为主线而持续发展。

(三)众神信仰――神明的审判

道德上的公平正义支撑着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契约秩序,生活在类似圈子里的民众始终追求和睦相处、团结友爱的精神生活,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共同的圈子里纠纷也就不可避免的相对于某种规范而凸显出来。④④“家族是最初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之间的纠纷及冲突首先应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解处理,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页)。但是“(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入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⑤⑤田汝成:《炎徼纪闻》卷4,载纪昀等编:《四库全书・史部》第352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50页。的特点给社会带来一种“无讼”的理想状态。除了这传统的习俗之外,对民众最起威慑作用的便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果”的信仰原则,使得他们相信“鬼神也监视着所有种类的契约,他们拒绝监护强制性的或非道德的契约。因此,道德的合法性,具体地受到泛灵论的保证,而不只是作为一种共同习性得到保证的”[11]177178。

面对神灵提出的对契约绝对忠实的伦理要求,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民众对“行头”进行的纠纷处理不服时,便通过“宰牲聚而论至侏离终日,负者词穷则罚财畜以与胜者,饮酒血为誓”⑥⑥沈庠修,赵瓒纂:《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七《黎平府・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辑,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76页。的方式来祈求神灵的裁判,从下面这份契约中我们便可清楚地看出。

立请字人姜东贤、东才弟兄等。为周有祖遗山场杉木地名冲讲,匆被启略越界强卖盗斫,以致我等溷争,央中理论,未获清局。今我二比情愿宰牧鸣神。我等实请到中人姜宗友、文光以并劝中姜怀义,言定明晨初六日,各带堂亲一体齐至冲讲木处,宰牧鸣神,毋许大声毒骂,更毋许伸手揪扭等情。此乃我二比心平意愿,并非中等强押。且宰牧之后,言定限於四十九日内,如神明鉴察,报应昭彰一家者,任将此木大共二十六棵,输以未受报之家。复定各比堂亲之名、务要实名列案,如无,以输为定,决无异言,立此为据。

西 凭族人东卓

道光二十七年六月初五日立 *冲讲①①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三卷《史料编》,F―三三《姜东贤、姜东才杂契(神灵裁)》,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

民众始终相信神灵在公正地监督着他们彼此之间的契约订立过程,能够给予社会威严有力的正义和邪恶的评判标准,因此在中人理论无法得到满意的结局后便诉诸神灵,求得精神上的慰藉和依偎。约中“两造”在宰牧之后,神明自会鉴察,报应会随后彰显在理屈者家中。下面这份契约文书便是诉求灵验、神判公正的结果:

神祗灵矣,诉断分明,兹恶理灵。今当姚绍先、石禄、黄昌文、龙锦胜、周继武、雷萧天。诛恶无存,抑强扶弱干混争,口吐鲜血,全家俱忘,降伊灭绝,免后,争儆来后效善护安宁,良民有业未致争侵,兹圣力巨展神功有验,诛恶除根,民等善良永沐。圣恩洞,显顺。

天运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九月日[25]429

约中提到恶者口吐鲜血,全家俱亡,神灵起到了抑强扶弱的作用,面对这样“对契约经济关系中公正与信赖的超自然约束”[26]85,民众便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尽量“使神道高兴或是不去触怒神道”的愿望使得清水江下游地区经济伦理秩序的构建得以实现,这毫无疑问应该要归功于神灵超越性的“隐喻价值”[27]66。

(四)地缘稳固――熟人的互信

谚语云:“天无三日晴,地无三里平”,充分说明清水江下游地区山多地少的局面,正是在这样的地理条件下,当地民众多选择聚族居于一块狭小的地域范围内,世代定居成为常态,村子里几百年来都是这几个姓,很少有外人来,自己也很少踏出这块土地。因此,这是一个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的“‘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2]7。在这样一个生于斯、长于斯并且死于斯的社会,小孩在熟人眼中长大,老人在熟人眼中终老,在无数次的擦肩而过之后,他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 [12]8,每个家庭从小教育自己的孩子要懂“礼”,就在这样潜移默化之中,守礼重道成了一种习惯,这样便在“熟悉”的基础上建立了相互的“信任”。同样长期生活于此,自己的行为必须要基于对预期后果的考虑,因为在这样一个讲求人情风俗和道德舆论的寨子中,自己的人格必须要得到他人的认可和尊重,尤其是在进行经济交往时,熟人之间的变相“监督”实际上“比运用官府诉讼机制更为有效地支撑起社会规范”[28]143。在彼此之间的褒奖或者是谴责之上,能够帮助民众更好地遵守当地的契约交易规范,形成稳固的伦理秩序。一份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的契约文书可资说明:

立甘伏填偿杉木合同岩湾寨范绍仲。情因先年父子商议,将地名冉路杉山一块卖与边沙杨和承受管业,我绍仲空乏无依。后复将此山卖与加池寨姜左兴之值(侄)松乔,以致二比争论,请中理讲,中等将地名冉路杉山一块,照依银两多少分,以作三股均分,杨姓占二股,姜姓占一股,以补不足。我绍仲自知悔过,自愿将得买地名鸟格溪杉山一所左领一块,上凭岩坎,下凭天[][]木,左凭冲,右领三块上一块,上凭岩洞,下凭流家[]木,左凭领,右凭冲中一块,二股将一股卖与炉溪屯范姓,上凭领,下凭路,左凭冲,右凭[]木。下一块上凭路,下凭溪,左凭冲,右凭冲,四至分明,凭中将此杉木填偿。杨姓占一股,姜姓占二股,日后长大发卖照依股数均分,一不许弟兄外人争论,如有,不干买主之事。今幸有凭,立此杉木合同为据。

外批:此山分为四十八股,绍仲本名占二股,所卖此二股得买绍、宗

二人二股。

合同为据。

凭中杨昌用、姜文玉、姜文成、范宗尧、玉堂

嘉庆二十三年八月初九日亲笔立[29]346

契约中范绍仲先年将山场卖与杨和承管,后又将同一山场卖与姜左兴,导致二人争论,后范绍仲自知悔过,情愿将自己的另外一块山场均分三股,赔礼道歉。实际上,范绍仲重复卖一块山场已经构成了破坏社会习俗的行为,此种行为在其生活的团体格局中将会被视为不守规矩而受到憎恶,为了重构其值得信任的形象,于是选择了用地赔偿。这充分说明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民众始终坚持着“道德信守论”的原则。在他们的熟人社会中,互信才是经济行为能够进行的前提。相对而言,当地民众对于陌生人的态度则是:

不准停留面生歹人,窃拦路打劫,明火掳抢等弊。缘近无窝家,强盗不能展翅飞来,此后凡遇面生不识之人,无论火铺人家,必问姓名来历,方准住宿一夜,不可人留。至于游食乞丐,三五成群,可怪之人,立地驱逐,如有敢犯,一经发作,大众定将窝家罚处,如此究无容,而贼亦可息矣 [17]269。

他们对于陌生人的不信任足以使他们拒其于村外,这也是边圉之地的民众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同时,在“熟人社会”的道德维系下,使得民众对情、理、法充分维护,从而彼此之间契约订立的信心得到高度的提升,哪怕经历数百年,人们仍然选择“遵从老契”,这种“高度的契洽”[12]120使各人的行为都是心领神会的,因此,信任永存,习俗依旧,经济繁盛,伦理随之。

四、结语

清水江下游地区,明清时期由于“木材之流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众在社会经济的互动中,运用最多的是契约文书,从前文对已出版的各类清水江文书中的红、白契约所占比例的统计数据可知,白契数量庞大,这种并无官钤的契约文书,何以能维系各类经济贸易的有序运行?这与清代官府承认白契亦有效力有关,但较之与红契,其法律效力又要低得多。那么,何以民众一般选择在经济交往中使用法律效力较低的白契?实际上,不管是红契还是白契,在其格式和内容上的表述,体现了多重伦理道德的交织监督,举凡“先问房亲”“亲邻先买”“永不反悔”“ 神明鉴察”“一卖百了”,等等,无不显示出作为伦理道德监督下的经济交往方式是民众所奉行的信条。民众在经济互动中发生纠纷诉诸官府只是最后选择,通常情况下,即便有争端,亦“因S同宗,选择和解”,或在“中人”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都还可以诉诸神明。①①已有三篇文章着重讨论这一方面的问题,武内房司在《鸣神和鸣官: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所见苗族的习俗和纷争处理》一文中,以苗族的鸣神和鸣官说明林业契约的民间性,出现复杂林业纠纷以神来评判,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进官府和国家权力机构联系,由官府朝廷处理。相原佳之《清代中国贵州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营的一侧面――平鳌寨文书事例》和岸本美绪《贵州的山林契约文书和徽州的山林契约文书》,两文比较系统地从林业经营中各种原因、林业纠纷的处理和汉族林业契约的比较等多方面对林契进行了阐述。他们认为锦屏的林业契约基本上都强调了清水江林业契约的民间性,很少和国家进行联系。而且在经营中是按当地的地方性制度进行,以家族土地公有而合作,表现为互助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此三篇文章载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三卷《研究篇》,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第83190页。因为民众相信在血缘与地缘构筑下的社区中,相互之间都是“熟人”,“熟人”之间不管是协商还是讲理,都有另外的“熟人”可以从中调解,而这种调停,是在伦理道德的规范下进行的。正因为民众对红、白契的抉择基于这种考虑,因此,我们才会在清水江下游地区看到如此众多的白契,可以说,他们在伦理道德的框架下,娴熟地运用白契,这正是清水江下游地区明清以来经济得以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1] 张研.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M].北京:三联书店,2006.

[3] 陈英.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4] 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 赵尔巽,等.清史稿・土司传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7.

[6] 贵州省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7] 张银锋,张应强.姓氏符号、家谱与宗族的建构逻辑――对黔东南一个侗族村寨的田野考察[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6).

[8] 徐晓光.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9] 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0]费孝通.江村经济[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1]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12]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3]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4]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5]吴佩林.清末新政时期官制婚书之推行――以四川为例[J].历史研究,2011(5).

[16]脱脱,等.宋史・吕大防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7]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8]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M].郭万平,高飞,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19]常建华.宗族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20]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1]杜赞奇著.文化、权利与国家:1900-1942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2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范忠信,何鹏,晏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3]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东南族商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9.

[24]储仲君.刘长卿诗编年笺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6.

[25]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3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6]杨庆.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族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M].范丽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7]王斯富.帝国的隐喻:中国民间宗教[M].赵旭东,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