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范文第1篇

12月15日至21日,医疗保险分会应澳大利亚莫纳施大学的邀请,组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估标准及方法”课题组有关成员赴澳大利亚考察医疗保险,重点考察了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药品优惠计划的实施情况。在澳期间,全体考察团成员遵守纪律,团结合作,保证了这次考察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全民医疗保健;二是私人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疗保健(Medicare)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制度于1983年引入,是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占联邦政府用于健康保健全部费用开支的18%。主要负责为在公立医院住院的公共病人提供免费的食宿、医药、护理和其他的照顾;为住院的私立病人提供75%的医疗优惠计划费用;为非大额费用的医生会诊提供85%的医疗优惠计划费用。

在全医疗保健制度下,所有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只要选择公立医院看病,都有资格享受免费治疗,医生则由医院指派。州和地区政府除了提供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还与联邦政府和专业机构协作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标准。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还负担患者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但医疗保健一般不包括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等服务。联邦政府为各种医疗服务规定了收费标准,医疗保健负责承担这些费用的85%。许多医生的收费超过标准,患者则必须支付超出的部分。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每家都有一个保健卡,持卡可以到任何医院看病。澳大利亚采用医、药分业体系,医院只负责治疗、开处方,患者凭借处方到药店购买药品。政府在公立医院的门诊收费标准有所不同,对于普通的居民门诊就医,病人每次最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为23.1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每年最多支付70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对于领取救济金的困难群体,病人每次最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3.7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每年累积最多支付28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

(二)私人医疗保险

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为了鼓励居民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规定给予购买人购买金额30%的补贴。比如:个人一年购买1000元的私人医疗保险,政府将补贴给个人300元。另外,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或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家庭,如果不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将强制征收其1%的所得税使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的这些措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999年澳大利亚有33%的居民购买了私人医疗保险,到2003年该比例已达到45%。

在澳大利亚,私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或在私立医院进行治疗。在私立医院,患者可选择直接支付医疗费或使用个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不仅偿付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但不能应用于药品方面的花费。目前,澳大利亚私立医院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1/4,而私人医疗保险支出约占全部健康保健支出的1/3。

澳大利亚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于国家按公民个人收入的1.5%所征缴的税收。在支出方面,联邦政府既要通过提供医疗优惠计划(MBS)、药品优惠计划(PBS)承担患者一般治疗和药物的费用,还要即为公立医院、居民区卫生保健设施、旅店、家庭和社区的卫生保健等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为卫生研究机构提供主要经费,支持卫生工作者的培训并向高等院校的学生提供资助。州政府和地区政府用于健康保健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公立医院及精神健康护理、家庭病房、社区病房和老龄人群救助服务。根据宪法规定,州和地区政府有首要责任为人们提供切实的医疗服务,包括大多数急性病和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各州和地区还向人们提供多种社区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学校保健、口腔保健、母婴保健、职业保健、疾病控制和各种健康检查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和预防性个人免疫服务。

二、药品优惠计划

1993年澳大利亚政府出台药品优惠计划,目的是为给全部澳大利亚公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且价格可承受的药物治疗。这也使得澳大利亚成为第一个强制要求本国制药企业提交指定的药品数据来申请加入药品优惠计划的国家。向联邦政府和家庭服务部部长直接汇报工作的法定机构——健康保险委员会,负责处理和支付《药品优惠计划》中所列药品的费用。

澳大利亚的制药企业加入药品优惠计划的条件为:制药企业必须提供政府要求的药品数据,然后由政府成立的一个评审委员会对数据进行评估,同时政府还要从中介机构提取相关的证明,数据和证明材料全部合格后,方可准许进入药品优惠计划。

药品优惠计划覆盖了93%的处方药,主要涵盖590多种的普通药品, 1460多种有效形式的药品和超过2500种市场销售的不同品牌的药品,但主要的日常保健用药和全部化妆品没有涵盖在内。

药品优惠计划是政府应用药品经济学制定健康保健政策的重要体现,该计划主要包括药品经济学理论和药品价格参考体系两部分内容。药品优惠计划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处方药的价格,从而降低了澳大利亚公民用于健康费用的支出。

澳大利亚利用药品经济学理论来描述和评估药品价格的工具,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给病人提供一个能够承受的药品价格。同时,澳大利亚还建立了一个兼顾相对安全、相对功效、相对花费及费用效率的执行体系。但在行起来却非常困难,而且一些弊端开始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整体的花费逐渐变成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二是增加了政府维持现有药品价格的政策压力。另一方面,澳大利亚建立的复杂且独特的执行体系要求提供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支持数据,而这些正是那些全球组织所不愿意提供的;同时由澳大利亚决定的药品价格给全球组织带来的风险正在增大;全球组织的风险与收益比例也受到威胁。各方都开始对该执行体系能否持续理想的提供给患者可承受的药品价格提出质疑。为此,澳大利亚提出新的药品价格参考体系,药品参考价格制定主要从仿制品价格、同类产品价格、同类疗效产品的价格三方面考虑。

与其他国家相比,企业认为澳大利亚对药品价值的评估的规定较硬性:首先是可供选择的比较者很少,其次是比较者的价格通常很低,而且已经在专利保护期之外,再次是评估主要集中在临床试验数据,最后是评估时排除掉很多收益和花费。因为证据的有效性、可接受性、通译性及在预测健康结果中固有的不确定性无法得到很好的衡量,所以评价药品价值方法的范围受到了很多限制。

同时,澳大利亚的制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方面还面临着其他的问题,譬如:开发出来的新药品总是与已有的治疗方法联系在一起,技术上的进步不被承认;而由药品经济学硬性规定产生的参考价格很不稳定,而且持续下跌,但是新产品必须要去与之对比,并且要去接近该价格;与此相反,对产品加工制造和研制开发等创新行为投入的费用一直在上升。为了争取到一个合理的价格,制药企业要不断的提供最新的取得良好治疗效果的数据,例如发病率与死亡率的比例等,但是这些数据在新药投放市场时候尚无法得到,这就使制药企业站在一个非常被动的位置上。

诸多问题导致了制药行业逐渐开始延迟或抵制应用政府制定的参考价格,而且有数据表明,最近一段时间接受率已经下降到接近50%了。制药企业开始延缓新产品的研制开发,限制国外产品进口,或者选择在澳大利亚暂时未被认可且无可对比的产品,同时企业开始把产品的销售重点从澳大利亚国内转移到国外市场。制药企业对行业成长的未来及新产品的期望在当前价格评估系统的制约下变得越来越渺茫。同时,这些矛盾还大大限制了在澳大利亚应用药品经济学理论的政策和前进方向,也限制了药品经济学在制药行业和政府工作领域中的发展。

三、启示

澳大利亚具有较为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一是全民医疗保健体现了制度的普遍性和公平性;二是医疗保健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三是在政府政策鼓励下市场机制发挥了充分的补充作用。而且,澳大利亚还在不断进行改革和新的尝试,其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正在培育着一种新的机制,主要是政府责任的分散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其框架正在逐步明朗清晰,作用也逐渐明显。这些对我国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要求下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同时,澳大利亚也是世界上最先开始在医疗保障政策中应用药品经济学的国家之一。药品经济学在澳大利亚健康保健体系制定和完善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有效控制药品费用的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澳大利亚的医疗费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这一方法的应用导致了澳大利亚吸引全球资源的能力受到限制,以及政府和国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关系产生矛盾,但其“产出”却达到了预期目的,保证了澳大利亚居民能享受价格可接受的药品。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以保证实现改革的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同时,本次考察对于我分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标准及方法》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

1、澳大利亚采用严格的程序对药品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对我分会评估药品疗效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澳大利亚的药品流通受到政府的制约,而且在医药分家方面取得很好的效果,促进了药品流通的良性循环,有助于我分会对医院药品管理方面的评估设计;

3、澳大利亚医疗保险对支付监控得较为严格。医疗保险只用来支付医疗方面的费用,不支付药品费用,其监控手段可以作为我分会设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测评估指标的参考;

4、澳大利亚的药品价格体系较为严密,有效的抑制了药品虚高价格的问题,同时也控制了医疗费用的增长,为我分会评估我国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及药品价格提供了借鉴。

医疗保险分会考察团

团长:王芳琳

成员:李秋华

曹可元

医疗保险范文第2篇

市场机制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杨宜勇,翁仁木

罕见疾病的治疗与医疗付费模式的探讨研究 韩凤,李晖

建立全方位的社会医疗保险监管体系 黄贵权

对基本医疗保险病种付费结算管理的思考 许歆滢,王晶晶

强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管理 罗玉君

强措施堵漏洞打击"骗保"行为 蔡亚杰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的比较分析 陈励阳,沈焕根,张自岭,赵辉

统筹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刘建民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制度的研究 徐玮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问题与对策 邱丽

应用计算机管理医保基金财务的实践及思考 吴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现状分析及对策探索 王敏,张开金,姜丽,胡大洋,张建军

制约社会医疗保险健康运行的几大因素分析 李园媛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有了医疗保险 李边军

打造承载百万众生的健康之舟——西安市城镇居民在医保试点中得实惠 杨志勇

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区域医疗卫生资源合作新模式 边宝生

索要欠款演变为暴力伤害不应认定工伤 亦清

探索工伤康复教育模式 吕政,刘伟

威海市生育保险注重发挥管理效能 陈福祝

大灾面前方显英雄本色——阿坝州医保局抗震救灾先进事迹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国外实施DRGs的政策环境和技术条件 程茂金,熊光练

饮茶与健康(连载二) 韩驰

北京市全力推广社区慢病知己健康管理 刘士军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何以不高 康华

透析治疗医保支付机制试点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张红,施建乐

"我们是老百姓的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为参保人员服务纪实 海韵

医保家庭医生联系制和社区首诊制的尝试 耿成亮,刘波,纪恩卿

三十年历程:工伤保险回顾与展望 张晗

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简析 陈泰才,郑丽芳

王东进会长率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赴吉林辽宁调研 陈峰

崇文尚艺一书生-记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邦良 水龙吟

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国际经验 程晓明,胡敏

商业健康险亏损探析 郭晋晖

泰康牵手佛山实现四方共赢 李剑文,邹花妍,许立

名家方剂大家王绵之 赵海鸥

只有坚持三医配套联动才能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 王东进

谈判机制成为医保管理工具 陈新,周绿林,胡大洋,王健

新版《药品目录》调整十大看点 海波

一个医保局千名"经办人"——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创新经办管理体制见闻 海韵

关于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几点思考 胡大洋

我国医保基金征缴模式选择及其制度效率比较——建立社保单一征缴体制的建议 郑秉文

建立谈判机制控制医药费用 杨宜勇,杨亚哲

医患保和谐共赢——构建医保谈判机制的着力点 周绿林,胡大洋,陈新中,王海荣

制度赢得认可探索任重道远——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运行的成效与思考 吴宏洛,苏映宇

在协商中提升协议执行力 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优劳优得"对医保管理意义几何 石树才

一项外包的医保服务为何引来各方叫好 王康健,蒋坚

钱多为何不敢花 李天民

医院端医保财务管理呼唤标准化 王建国,王丽华,王同海

定点医院遭遇拒付怎么办 于雅静,张向峰

医保药品谈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张晓,刘蓉,高璇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情况分析 王泰山

第三方评价——提高商保定点医院管理水平的新途径 王万永,李锡纯

自立与社会融和——日本障害者自立支援医疗制度及其服务组织概览 赵永生

国外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谈判机制述评 许东黎

美国和加拿大的医保费用支付及谈判 王宗凡

三秦医保改革的坚实步履 宁长珊

兵团医保任重道远 曹霞

经受磨炼四川工伤保险迈上新台阶 张列加,邹方和,潘成根

求索求真三春秋——"退休政策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结题始末 阴晨光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贵在顺势而为 何文炯,杨一心,刘晓婷

大势所趋的城乡医保统筹及实践路径 徐玮

新农合与城镇医保衔接势在可行 李松山,龙善民

全民基本医保城乡统筹的新路径 杜长宇

成都城乡医保从多元格局走向一体化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医保数据说话事半功倍 杜鑫

鄂州城乡医保一体化启航 严宝兰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机制和成效分析 郑树忠,李建梅,赵薇,杜兰珍

适应医保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叶耀华

一个肾透析群体的十年见证——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肾透析治疗见闻 顾亚男,海韵

1949-2009回首工伤保险制度 鲁士海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回顾与展望 孙东雅,匡慧

日本医药品管理的发展与现状 赵永生

医疗保险范文第3篇

1.1医院的信息管理水平比较低

随着医院医保工作的开展,对医院的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建设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管理。有些医院缺乏医疗保险信息的数据的统计分析,这样就会影响到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不能够为医院保险工作提供决策的支持。

1.2定点医院医疗结算项目付费的结算办法存在着问题

在医疗保险的推行下,存着诸多的结算方式,按项目付费的结算方式能够满足病人的实际需求,但是这种结算方式促使定点医院可能为病人提供更多的不需要的服务,从而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

2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执行过程中建议

2.1加大宣传,加强医患制约机制

在当前推行定点医疗保险的环境下,面对医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强宣传工作,缩小医患信息差距[3]。各个定点医院需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定点医院的公示栏中标出药品的价格和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对于一些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实行事先告知的制度,这样才能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2.2加强定点医疗保险稽核监督部门能力建设的工作

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是全新的工作,我国的医疗保险工作推行的时间比较晚,管理经验严重的不足,存在着医疗保险监督的不足、医疗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因此需要建设医疗保险干部队伍,打造医疗保险管理干部的队伍,加强医疗保险监督的工作。医保机构需要设置专门的稽核监督部门,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可以采用网上监督和现场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而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的审核医院系统的数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进行解决。稽核监督部门需要对医院的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每月的核算,并且依据信息系统汇报的数据制定出基金监测预警指标情况报告,加强对各级医院住院药品、住院的人次、费用占各级医院住院个人负担比重、住院费用的增长率、重复的住院率进行监控。对于各项指标增长比较快,问题比较多的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的审核和稽查的力度。

2.3建立完善的医保与定点医院的信息联网

医疗保险信息化和标准化的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定点医院想要做好医疗保险的工作,需要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而且还要实现医疗保险部门和定点医疗的联机,这样才才能够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统一的运行。利用计算机的技术可以实现网上的直接报审工作,从而能够强化住院病人费用的管理,而且可以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能够发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的宏观性问题,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合理药品费用的支出和浪费[4]。只有克服定点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局限性,便可以有效地制止医疗费用不合理的支出现象,从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促使参保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2.4探索和确定合理科学的费用结算管理模式

医疗保险制度的费用结算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难点,原因在于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影响并且决定着医疗费用的支出水平。不同的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方式能够为定点医院提供不同的经济诱因,导致不同的医疗行为,进而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管理难度也是不一样的。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工作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因此需要充分的考虑医院、患者、保险部门三方的利益,设计出合理、易于操作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合理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探索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是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医疗体制改革中,需要积极地探索多种结算方式,混合使用多种结算方式,从而可以有效地的避免单一结算方式的弊端。

3结语

医疗保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相互关系

一、引言

我国医疗保险形式主要存在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因病、工伤或者生育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后的治疗和基本生活问题,是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济扶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策。而商业医疗保险则是属于健康服务领域,是一种健康保险,是由当事人事先向提供商业医疗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比如平安、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只要当事人触动启动医疗保险的相关条款时,就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这两种保险方式都能够在当事人患病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和联系。

二、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

1.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从本质上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下面五个方面:

(1)性质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政策保险,是国家贯彻医疗卫生政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绝大多数百姓的医疗保险任务,属于一种制度保险,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医疗保险则是一种金融产品,属于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需要交纳一定额度的保险费用,只要在触动相应的赔偿条款时,保险人就能获得经济赔偿,而且保险额度往往没有限制,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购买不同额度的商业医疗保险。

(2)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从政策和法律制度上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只要符合规定范围的劳动者就必须要参加,并按规定交纳一定额度的保险费用。而商业保险则不存在强制性,由投保人自主选择,且只有在买卖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才会实施。

(3)经营主体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机关设定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实施,具有社会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意在提升全社会的医疗保障水平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推出的各种商业医疗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一种商业行为。

(4)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范围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本着“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统账结合”的原则,为全国的劳动者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服务,因此其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目前,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201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了最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及管理办法,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险服务。而商业医疗保险只对投保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但能够根据投保人所缴纳保费的多少提供多元化的医疗保险服务,往往是交费越多,医疗保障水平就会越高。从目前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来看,显然商业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水平要明显高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5)医疗保险费的负担方式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保费是由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且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三方所承担的缴费比例,个人负担的部分是根据个人的基本收入来确定,这对于调节人民收入具有一定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的公平性。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则完全由个人承担,且基本上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赔付率和本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投保人的缴纳比率和赔付额度,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健康水平和医疗需求来确定投保险种和投保份额。

2.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是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提升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在我国的医疗保险领域,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1)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

早在中共十五大时,中央就明确指出政府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只能够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低水平,广覆盖”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运行原则和基本特点,这就意味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障的水平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目前,随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率已超过了90%,在城镇则达到了99%以上,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全面。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医药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迫切需要得到多样化的医疗保险保障,但是由于政府资金有限且保障人群庞大等因素的限制,社会医疗保险显然很难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个人、企业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缴纳保险费,而对于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参保人每年缴纳几十元,其余以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且对城镇职工缴纳保险费用上限进行了设置,一般不能够超过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城市职工所缴纳的保险费也仅仅和社会平均工资持平,因此在高昂的物价和医疗费用面前,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还处在相对低的水平,很多家庭依然难以独自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随着人们越来越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力补充,积极开发个性化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人们在医疗健康保障方面的多元化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范围也仅仅超过5000万,相对于14亿人口的国家来说,这个覆盖比例显然还是很低的。以保险服务相对发达的广州为例,商业医疗保险开展相对活跃,但是业务量总体上并不高,在健康保险的投保率上只有12%左右,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商业医疗保险所占的比例高达85%。这说明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上所起到的作用还相对较小,但是潜力巨大,因为当前我国政府已经在积极引导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从而解决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

(2)商业医疗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上起到重要作用

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很短的时间里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实现,商业医疗保险在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能够起到很多的支持作用。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不仅仅要涉及到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还要涉及到与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衔接问题,以河南省为例,在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就遵循先试点、再推进、最后全面展开的方针。先选择安阳市以及扶沟县等地市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然后根据试行结果再对方案进行调整,最后再向河南其它的地市进行推广,这个过程就要花费数年的时间。从河南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来看,当新制度还没有全面实施时,经历的时间较长,再加上涉及到一些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化过程,在制度改革的空白期间,商业医疗保险能够相应的解决一部分人群医疗保障问题,显然对社会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很好的支持作用。

另一方面,虽然经过近十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已经包含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城市里的一些无业居民,以及农民工,但是由于医疗保险制度在某些地区并不能够自由流转,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的社会医疗保障就相应的存在着一些难题,商业医疗保险能够对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3)商业医疗保险能够分解社会医疗保险的负担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医疗保障有了更高的需求,国家政策也在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但是即要实现对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又要覆盖到更多的人群,就需要国家不断增加对医疗保障基金的投入。目前,虽然采取提升单位的缴纳比例和一定程度上的政策倾斜的方式,来分担国家的资金投入,但是这种全面的医疗保障方式仍然会增加国家的负担。比如日本,在全民医疗健康保障方面非常普及,但是个人却依然负担二成到三成的医疗费用,从这个比例上来说也是不低的。不过人们对商业保险却相当青睐,这些商业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障小病及时得到医治,大病手术能够及时进行,以及患者身故之后还能继承一部分的医疗保险费用。另一类则是以三大疾病:癌症、心脑血管疾病以及急性心肌梗塞为保险的大病保险。这两种方式的商业保险显然即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求,又为国家财政减轻了负担。另外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对于社会医疗保障也没有存在广泛的覆盖策略,其全覆盖范围仅仅包括65岁以上老人,对于年轻人则主要推广商业医疗保险,从而形成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这点上来说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相互融合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且相互促进,两者的有效融合有利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补充功能。

(1)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定位,遵循“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当然这个低水平也是一个相对浮动的概念,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会得到相应的提升。社会医疗保险仅仅是起到基础保障作用,不可能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服务。这就需要商业保险公司不断深挖个性化医疗保险的服务形式,建立多元化的商业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同时,政府要积极的扶持和引导,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从而让商业医疗保险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2)政府要从整体上掌控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针对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制定短期以及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针对这些目标,逐步引入商业医疗保险,来对当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进行合理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不能够和社会医疗保险形成类似的服务,而是要存在着差异化的运营,这样才能够实现整个医疗保险服务产品的多元化。

(3)要合理划分政府以及市场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作用,这也是明确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空间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经济水平和具体国情,尽可能全方面的覆盖中低收入群体,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并根据国家财政收入来制定合理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报销比例,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仅仅承担有限的医疗保障责任,而且更多的是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高收入的人群,也仅仅提供的是和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一样的保障水平,因为国家不可能对高收入人群增加更多的财政补贴,所以对于这部分的医疗保险市场,就应该交给市场机制来运作,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人们的医疗保险需求、人们所患疾病的发展趋势等因素,来设计医疗保险产品,以满足这部分人更高水平、更全面的医疗保障的需求。

(4)要不断的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优化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监管制度,因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本上采用的行政管理制度,在立法上还没有进行明确,这很容易让管理人员利用政策的漏洞来谋取私利,同样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也刚刚起步,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措施,解决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监管缺失问题,比如在立法上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明确,防范管理人员随意挪动保险资金,造成保险资金丢失或者损失,从而给被保险人带来资金上的风险。与此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本身对于资本升值的要求,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允许这部分的资金进入到资本市场进行运作,从而提升这些资金的升值空间。由于经营的商业医疗保险的主体绝大多数为商业保险公司,这就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管制手段,来保证商业保险公司的责任性,比如加大对经营商业医疗保险的公司资质的审核力度,定期对商业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进行资质考核,制定相应的财务标准,规定最低资本和储备金的要求,对于风险大的保险险种要考虑投保在保险,制定相应的应急保证系统,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障参保人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建立畅通的投保人投诉举报渠道等。

三、总结

作为市场经济上的金融产品的商业保险,其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这个盈利主要是通过对保险资金进行资本市场投资,从而升值来获得,与此同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对客观的保险保障。而社会保险则是对广大百姓的一种社会保障,属于一种社会福利。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其目标基本一致,那就是为民众提供医疗保障。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它能有效的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保障内容单一等不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只有基于这样的定位,才能够在发展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上,有的放矢,找到正确发展的方向,从而让我国民众获得更为满意的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华燊杜建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双重构建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1(04).

[2]王 涛 于保荣 杨 帆:参与新农合业务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可持续性分析[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10)

医疗保险范文第5篇

教师这一社会群体有着自身的特点:第一,长时间的繁重与高压力的工作使教师们的身体状况普遍较差。慢性咽炎,静脉曲张,各种眼部疾病甚至于恶性肿瘤都是教师的高发病种。第二,教师工资稳定,退休后基本没有其他收入,因而休后的生活待遇问题值得关注。第三,教师长时间从事教育工作,较常人更注重对子女的教育,因而对这方面的投资比重往往要比其他行业要高。第四,工作在农村基础教育一线的中小学教师,至今还有不少人未能走出令人尴尬的低谷,甚至有5%的教师还生活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因而,切实解决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提高农村教育水平的当务之急。针对教师的种种特点,我们都可以巧妙的利用保险,发挥其损失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在保障教师利益的同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一、教师与医疗保险

由于教师的工作属于高强度脑力工作,精神上要面对教育科研双重压力,在平日生活中又缺少锻炼,从而造成身体免疫系统失常,处于亚健康状态,因而在教师的医疗待遇问题上,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事实上,国家一直很重视对教师的医疗保健工作。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制度,并且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医疗与当地的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这一系列措施都使教师的就医问题有了比较可靠的保障。或许正是国家政策的原因,使教师们在选择医疗保险是存在着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医疗费用单位会实报实销。根据调查,实际上对于住院费用,均按各级医院的等级设定费用报销起付线,起付线下需自己负担。另外,还有重大疾病共付部分个人也要支付一部分费用。一般而言,目前每年打入职工的医保卡内的款项是很少的。统计显示,广州市区35周岁至45周岁有广州户口的职工医保卡每年仅有约800-900元的费用。教师们应明确认识到,由于自己属于多病种人群,单靠学校办置的医疗保险,很多时候是不能满足自身的医疗需求的。然而,教师收入稳定有限,一旦遇到重大疾病需要大而开支时,自身的经济状况是很难维持的。因而,教室在购买保险时,应该考虑购买的险种能够与单位的社会保险形成互补关系,计算好可能出现的缺口问题,达到全方位的保险作用。二是认为小毛病不需要买保险。由于教师是脑力劳动者,平时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状态都相对单一,不少教师都出现不同程度的职业病的症状,如:静脉曲张、肺部或气管炎症、咽喉炎等。尽管这些职业病看起来并不很严重,但若不加重视,往往会导致恶劣的后果。从这两点误区我们应看到,教师十分有必要根据自身健康状况为自己额外办置若干份健康保险和一定的普通住院险,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减少了重大疾病带来的损失。例如,重大疾病保险中有一种类型始终身分红型,由于此种保险因分红不断提高大病的保障额度,既保障了社保范围以外的疾病,也可通过退保得到治疗金。事实上,这一部分的市场需求是比较大的,因而各个保险公司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缺口,针对教师这一特殊群体,开发出适合其购买的健康保险类型。

二、教师与养老保险

教师平常收入稳定,很难有大额储蓄,退休后除了退休金基本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而对于教师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我们也应该给予关注。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率。教师作为一种高尚的职业,其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社会优待。

尽管国家及社会在教师养老金问题上给予如此多的关注与优待,但有一个明显的变化不容忽视,就是退休金的相对购买力减少。据调查显示,十年前,一位退休老教师的退休金虽然不多,但是基本与退休前工资持平,甚至略高。但如今,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基本是退休前工资的40%-50%。并且,当今的物价指数不断上涨,仅仅退休金是无法满足来教师的生活需要的。据保险专业人士介绍:我国目前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得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因而,购买一定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对老年生活的有益的补充,不失为日后老有所养,满足自己的休闲需求,减轻子女负担的好方法。在众多养老保险种类中,分红保险是一种很适合教师的一个险种。此险种不但免去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还可以每期以红利的形式分享保险人的盈利。由于大部分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较于其他职业对风险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把多余的钱进行股票债券等投资,分红保险恰恰弥补了这一缺口。当然,这种方式也会产生风险,同样属于一种投机,但被保险人可以采用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及更高的预定费用率来降低风险。在将来有一份养老保障的同时,也预防了物价上涨带来的实际消费能力的下降。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应开发出更多使用的险种,供教师选择。

三、教师与子女教育险

作为从业教育者,教师们深知教育对一个人发展的重要性,教育意识也更强,因而相对于其他父母,他们更愿意对孩子进行教育投资。加之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群体,受教育程度较高,相对于其他人,他们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更高,观念更新也比较快。对于子女教育保险,他们接受程度也是相对比较高的,并较少发生退保情况。

虽然中国当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并且尽量减少对学生的各种收费,但是,随着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增加和教育方式的多元化,教育费用在不断增长。横向来看,几十年前,大部分人学历仅为高中毕业,大学生很少。而现在,人们学历普遍提高,大学读完还要继续念研究生,有的人则出国。工作年龄越来越滞后,教育费用也要求更高。总向来看,一个孩子教育费用的支出往往从他们进入幼儿园就开始了,从小学到中学,从中学到大学,各种书本费、补课费,课外特长学习费用层出不穷。据统计,在广州这样较为发达的城市,孩子从出生到大学这二十几年中,教育费用高达30多万。如果将来还有出国等的打算,那么费用将更高。这种高额的教育费用会占一个家庭支出相当大的部分,以常规的储蓄方式来积累这笔费用往往比想象中困难,毕竟还可能存在很多以外的支出。因而,重视子女教育的教师父母就会选择购买子女的教育保险,从而达到了强制性储蓄的效果。一般来说,一个孩子在小学及中学阶段,教育支出相对整个过程来说所占比重较少,并且此时,他们的教师父母正处壮年,收入相对较高。随着孩子学历的提高,进入大学后,教育支出开始增加。甚至于就业后,可能会涉及到创业初识资金问题,这些费用可能都需要父母来承担。而此时,他们的父母也慢慢进入老年时期,收入减少的同时,自身医疗费用也会增加,这都对教育费用的支出产生不良影响。而子女教育保险证弥补了这一不平衡。它一般是在孩子成长期的前十几年进行投保,当孩子到大学甚至开始创业的时期就能够得到资金的返还,既保证了子女能够拥有完整的教育过程,又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不产生影响。

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而言,农村教育的重要性可想而知。然而当今许多农村基础教育教师还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他们在传播知识、驱逐贫困的同时,确时时被贫困所困扰。在许多边远山区,医疗条件很差,看病吃药也很很成问题。教师们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到医院进行治疗的。现如今,不少农村教师仍未实行医疗保险,没有医疗费用。小病就挺着,一旦患大病,只好举债。与此同时,许多农村教师的工资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但没有如国家政策中所说的工资掉整,许多地区甚至还在拖欠,使教师们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至于养老保险,则更是不可能实现的了。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导致了教师的外流,从而引起师资不足,进而恶化了农村的教育状况。

面对这一严重状况,我们因该重视起来,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在我看来,国家应该加大对医保的投入,完善教师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村教师能与城市教师一样,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同时,也要确保对农村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经费的投入。目前,农村教师的工资水平比较低,短时期内只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因而,商业保险似乎还不太适合这一群体,因而,避免教师医保商业化运作也是十分重要的。还有一方面应该切实解决,就是政府对待农村教师的态度上,应该真正做到与城市教师“一视同仁”。农村教学环境恶劣,那里的教师往往付出了更多的汗水与努力。如若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再忽视了他们,那么农村教师的“出走”也是情有可原的。因此,同样面对农村教师和城市教师,政策适当的倾向于前者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切实解决了农村教师的切身利益问题,使其生活无后顾之忧,他们才能更好的投身于教育事业。也只有这样,我国农村教育水平才能有所提高。

人们常用“春蚕到死丝方尽”来形容教师这一高尚的行业。正是教师的付出才培养出了一批批优秀的人才,促进社会的极大发展。因而,应积极将保险与教师结合起来,发挥这一经济行为的特殊作用,保障教师切身利益。同时,也通过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带动保险业——21世纪朝阳产业的新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