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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评价报告

风险分析评价报告

风险分析评价报告范文第1篇

一、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

(1)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我国对鉴定主体资格采用鉴定权主义,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包括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在实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时,资产评估机构的身份是司法鉴定机构,经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身份是司法鉴定人。正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才造成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面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双重性。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客体的涉案性和广泛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为民事诉讼中涉案的财物或权利,包括立案时、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物或权利,所有的鉴定对象均涉及诉讼原被告双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切身利益。鉴定结论一直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强烈要求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合法性。在个别的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也会涉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但不是主流。实际工作中,鉴定对象不仅有一般意义上的各类资产,还有需要补偿的损失和需要确定的成本等特殊客体。

(3)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据性。目前,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报告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管采用何种报告形式都不能改变报告的证据性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4)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制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并非是当然证据,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必须经诉讼当事人当庭质证,且由法庭最终审查并认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只有经过质证程序后才能依法产生证据力,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合法应用前的质证程序,客观上对评估责任起到了一定过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立场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和贷款抵押评估、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拆迁补偿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入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出类评估等就高倾向评估以及税基评估、MBO企业整体评估、民进国退企业改制、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出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入类评估等就低倾向评估不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既不就高也不就低。因为一方的多得或少付必然是以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多付和少得为代价的。不公平地增加一方的额外利益必然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评估立场应坚持中立性和超然性,使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彰显。

(6)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启动权行使的特定性。评估项目的启动权由评估业务的委托人拥有。不同司法领域和环节,委托人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我国目前实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或称中立鉴定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启动权由法院行使。在公诉案件的立案阶段或侦察阶段,一般由检察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启动。在仲裁领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7)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具体事项的指定性。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及评估基准日都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用途或评估目的也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对象和评估范围内有详细清单的资产的权属问题,司法鉴定人只需尽到关注和披露义务,不对权属影响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涉及股权资产评估时,仍须按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尽量让有关当事人认定,并与主管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8)评估基准期的复杂性。一般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是以法院等委托人指定的某年某月某日为评估基准期,以法院的委托函的落款日期即委托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但有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如损失评估类司法鉴定项目)只能使用评估基准期,为一个特定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具体期间长度,由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决定。

(9)鉴定结论取价标准的唯一性。不管是对普通对象的评估,还是对损失补偿的评估或对成本的评估等,都必须采用价格标准,而不能采用价值标准。这和企业价值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有所不同。只有以价格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才对诉讼当事人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如果采用价值标准,当价格和价值背离时,必须有一方为这种背离付出代价,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接受的。虽然市场价格很多时候并不等于价值,如股票和商品房的价格暴涨暴跌,但市场价格是公平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和转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特殊性外,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评估工作周期法律有明文限制等等。

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识别

对于风险的认识,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概念和解释,并对风险进行不同分类。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风险实质就是评估风险。对于评估风险,评估行业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对评估风险认识的差异,必然会带来风险防范的差异和疏漏。然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对于评估行业来说,不管什么评估领域和什么评估专业,评估风险一定和评估责任及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一旦可以免责或没有利益损失,所谓的评估风险就会荡然无存,同时评估行业也会失去存在的必要。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的经济职能决定的。评估风险的识别存在两个标准,一是评估责任标准,二是利益损失标准。评估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通过特定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侵权工具、或违法工具、或犯罪对象以及在评估项目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等原因,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或者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上存在导致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其相关权利造成不利以及受到评估协会行业制裁的可能性。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风险完全基于评估项目。评估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必然会使评估机构或其评估人员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相关权利造成不利。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违约风险、开展未经许可的评估业务、评估费坏账、与评估项目无关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不属于评估风险,但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评估责任而构成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是评估风险最主要的直接来源之一。从评估风险直接来源或直接起因角度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二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从评估责任的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和其他责任评估风险。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主要来源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引起的评估风险,而且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占全部评估风险的主要份额。原因是资产评估民事责任和资产评估刑事责任注重评估结果,同时由于侵权构成四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难以形成评估责任。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不仅注重评估结果,而且注重评估过程,同时鉴于违法构成只有一个客观方面,而且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造成行政责任成为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责任。

风险分析评价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估价;质量控制;风险防范;问题

二0一一年度土地估价师协会举办的估价机构年度信用评审年会中再次提及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及风险防范问题,对于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日趋激烈的土地评估市场中的确让人深思。随着土地评估机构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与土地估价相关的各种风险也日益显现出来,土地评估机构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如何向客户提供一份合格的土地评估报告,不断提升土地评估机构的土地评估报告质量并同时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是值得每个土地评估机构执业人员共同关注的问题,结合几年来的土地估价实务,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述。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控制

1.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评估项目从技术操作流程上来说,大致是相似的,但每个项目又各有其特点,要将每个项目做好,则应根据受托项目业务类型、特点及其重要性进行分类管理,重大项目应突出项目的工作方案、科学可行的技术路线、严密的质量审核流程、项目后续跟踪服务。

特殊项目如司法鉴定项目,应注重程序的公正,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要优先突出程序公正,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评估技术操作规程。

2.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评估工作的成果是以评估报告的形式体现的,评估报告是公正、客观、准确的概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件,是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研究报告,报告的质量直接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只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即为减少及控制风险而设置的一系列保证估价质量的组织模式、制度如估价业务承接制度、估价相关资料搜集制度、现场查勘制度等,才能确保估价报告结果的准确无误。

估价业务承接:估价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考虑机构的胜任能力,如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执业人员是否具备完成委托所需的专业知识等。

估价相关资料收集:估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是提升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基础,一份好的估价报告应是逻辑推理严密、分析有据,而分析有据应建立在基础资料详实的基础上,基础资料收集可分为一般性基础资料收集及房地产交易资料的收集;一般性基础资料的收集可通过统计年鉴、政府工作报告等载体上获得,房地产交易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对区域内土地招、拍、挂一级市场、房地产交易二级市场、楼盘预售资料的收集,基础性资料收集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具体估价项目的评估结果。

实地查勘:尽心尽职做好实地查勘工作是提升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前提,估价人员必须认真、仔细踏勘待估宗地,实时实地了解掌握待估宗地土地坐落位置、现状、土地利用强度状况、基础设施状况、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状况,但在实际土地评估工作中,估价人员往往对实地查勘工作走马观花、走一圈、拍几张照片了事,甚至只是通过与委托方的电话联络对估价对象的情况进行了解,没有尽心尽职进行实地查勘从而不能正确把握估价对象客观合理的价格。要做好实地查勘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做好实地查勘工作前准备工作,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验证核实,罗列需委托方进一步提供的资料,并依据估价对象的用途收集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等一般资料,拟定工作实地调查表。②实地查勘的工作重点:依据拟定的实地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并对地价有重大影响的区域、个别因素进行重点调查,针对估价对象的用途收集相关的交易实例资料。

3.建立及完善三级审核制度.

三级审核制度是指估价作业人员初审、项目负责人复审、审核部负责人终审。估价作业人员初审主要从估价对象界定、估价依据、价格定义、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土地利用状况、影响地价因素、估价方法的选择及应注意的问题去核查、纠偏,如市场比较法中的案例选择是否恰当、价格修正中对交易情况、交易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中指数选择是否适当,剩余法估价中建筑物总价估算是否合理充分,开发成本、税费估算是否全面且依据充分等方面进行核查;项目负责人复审主要核查估价主要环节问题的处理,即对估价人员撰写的估价报告及估价技术报告在估价依据是否充足、报告描述是否得当、报告结构是否完整、报告逻辑思维是否矛盾、技术路线选用是否正确、案例及参数选择是否准确、估价结果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及审核;审核部负责人终审主要是对审核初审及复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对估价项目的合规性再度进行审查。

土地估价风险防范

1.加强估价人员的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

土地估价人员应认识到土地估价风险的广泛性和可能带来的危害性,强化风险意识。土地估价机构与人员的执业风险就是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无论是经济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相应的条出的,许多估价人员埋头钻研业务,对估价规范、估价技术估价参数娴熟到家,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导致许多估价人员难以把握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2.提高估价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土地估价风险防范应在不断提高估价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加强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估价人员在估价过程中,由于方法、参数选择不合理、市场信息掌握的不全面导致估价报告结果的失真,从而给机构带来风险,因此必须不断提高估价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只有执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及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才能在执业过程中有效地规避风险;同时还须加强土地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如果估价师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即使估价人员精通估价理论及有丰富的估价经验,评估出的价格也不一定会客观公正,当前一些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高估或低估土地价格,有的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顾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接的评估项目。

3.建立土地估价师职业风险保险制度及保障金制度.

风险分析评价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COSO报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一、COSO背景

COSO委员会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美国会计学会( AAA )、财务经理人协会( FEI )、内部审计师协会( IIA )和管理会计师协会( IMA )共同发起并出资组成的民间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在于通过商业伦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提高财务报告质量。COSO的研究成果在美国以及全球会计、审计和证券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的一些概念和原理被写入了教科书,成为研究人员经常引用的经典;而且,随同报告的实务指南也为单位组织建立内部管理架构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帮助,成为评价单位组织内部控制的标准。(柳木华 . 2006)。迄今为止,COSO委员会共了五部研究报告。

1987年,COSO了《反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报告》,报告对财务欺诈的研究和分析没有简单地局限于独立审计师的查错作用,而是密切关注企业法律、金融和其他咨询顾问在财务欺诈中的角色,分析了企业经理班子价值观念和会计、内审与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触及了政府管制(包括SEC)和大学会计课程设置是否充分有效等问题。报告分别向公众公司、注册会计师、SEC以及其他法律部门、教育部门等提出了约100条建议。1996年,COSO发表了《金融衍生工具使用中的内部控制问题》,该报告模型认为,“风险管理过程需要理解实体的目标和经营活动,识别市场风险和测度承担的风险,然后决定是否使用衍生产品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承受的水平。只要简单的忽略与衍生产品有关的部分并代之以其他合适的降低风险行为,这个过程就具有普遍性”。报告为衍生工具用户建立、评估和改善内部控制,提供了指导性建议。1999年,COSO利用1987-1997年欺诈性财务报告公司样本,在归纳其公司特征、控制环境特征、欺诈特征的基础上,了《欺诈性财务报告-1987至1997:美国公众公司分析》。报告探讨了三个欺诈高发行业——信息技术、保健和金融服务业的欺诈特点,发现三个行业的欺诈手段存在显著差异,如信息技术业最常见的欺诈手段是收入欺诈,而金融服务业最常见的手段是资产欺诈和资产盗用,并且研究了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发现欺诈样本公司与其所在行业标准相比,具有相当弱的公司治理机制。20 世纪在经历了70年代一连串财务失败和可疑的商业行为相继爆发后,国际社会又出现了更耸人听闻的以金融机构破产为代表的财务失败事件,给纳税人最终带来超过1 500亿美元的成本。为能有效遏制这种愈演愈烈的会计舞弊活动,1992年,COSO在进行了深入研究之后了一份关于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即《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它标志着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进入了整体框架的阶段。报告提出了内部控制的五个重要组成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与监督,深化了内部控制的理念和应用。COSO报告一经便得到了业界的认可与采纳,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影响。2001年以来,以安然、世通等为代表的一些美国大公司,因财务信息造假等行为而相继倒闭破产,震撼了美国的资本市场,引起了世界的极大反响。在国际社会对改善公司治理与加强风险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2004年9月,COSO委员会结合《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的相关要求,颁布了一个概念全新的报告:《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ERM)。框架的出台顺应了各方需求,与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相比,在内部控制的内涵、目标、要素以及内部控制责任承担等层面有了全新的突破,对企业风险管理做出了更为详尽的阐述。ERM并没有取代《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而是基于并将其融入其中,全面推进了内部控制标准的发展。

二、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概要

COSO为企业风险管理确立了一个可普遍接受的概念,为各组织识别风险和实施风险管理提供了理论基础。ERM框架认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和企业内部各个层次和部门的、贯穿整个企业,旨在识别影响组织的潜在事件,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企业风险管理是由人参与的过程而并非结果,企业必须将风险管理融入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之中,并涉及企业的每个员工。风险管理能够识别对企业造成影响的潜在风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实现合理的既定目标。

企业风险管理包含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其他风险管理要素的基础,它由《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要素中的“控制环境”演变而来,但包含了更为丰富的内容,如风险文化和风险偏好、管理哲学和经营风险、权力和责任分配、实践操守和价值观等。

(二)目标设定

ERM框架认为,企业的管理层在评估风险之前必须确立目标,并针对不同的目标分析相应的风险,这样管理当局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企业的目标可以分成四类:1.战略目标。与企业的使命相一致,是较高层次的目标;2.经营目标。与企业经营的效果与效率相关,旨在使企业能够有效地使用资源;3.报告目标。企业组织报告的可靠性,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涉及财务和非财务信息;4.遵循目标。即企业经营是否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事件识别

指识别影响事件的内外部因素。潜在的事项,对企业可能有正面影响,也可能有负面影响。识别风险旨在于抓住机遇,或者在风险评估和应对阶段弥补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四)风险评估

是决定如何管理风险的基础,风险得到识别后,就需要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这样,管理层就能根据被识别风险的重要程度来进行规划和组织,使通过风险管理这个过程识别和分析风险,并采取减弱风险影响的行动来管理风险。风险评估可根据不同的风险目标确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主要为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五)风险对策

是在评估了相关的风险之后,所做出的应对、控制、转移、补偿风险的各种策略和措施。通常将风险对策分为规避风险、减少风险、共担风险和接受风险等四类。企业应在风险容忍度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每个方案如何影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事项对企业的影响,并设计和执行风险应对方案。COSO认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是管理者的选择能使企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都落在风险的容忍度内。

(六)控制活动

是有助于保证风险应对方案得到执行的相关政策和程序。管理当局应对企业所有系统进行控制,包括对信息系统的控制,通常控制活动和风险评估过程是联系在一起的。

(七)信息与沟通

信息是沟通的基础,沟通必须满足不同团体和个人的期望。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确认和传递,以保证员工各自职责的执行和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运行。

(八)监督

COSO将监督作为评估企业风险管理质量过程的一个部分,即评估风险管理要素的内容和运行,以及评价某一时期执行质量的一个过程。该过程包括持续监督、个别评估或者两者的结合。

企业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是一个有机整体。风险管理不只是一个直线的过程,而是一个多元化的相互作用的过程。 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内部环境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基础,为企业风险管理所有其他要素的运行提供了平台和组织结构;企业目标的制定,是风险管理的起点,是其他步骤的躯动力量;在企业目标已定的前提下,企业需要对影响目标的风险进行事件识别,进而对识别事件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驭动风险反应,影响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贯穿于企业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并且可对其他各个组成要素进行修正(吴永澎 . 2006)。  三、COSO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对内部控制标准的发展

(一)丰富了内部控制的内涵

COSO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一个受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过程,提出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三个目标,即: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法规的遵循性。该定义明确了以下要点: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内部控制是一个受人影响的过程;内部控制为了实现三个目标;内部控制过程的设计是为了提供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合理保证。这个定义比较宽泛,从某些角度来说,也存在一些片面性。而新的ERM框架则更加明确了对风险管理和保护资产概念的运用,并将纠正错误的管理行为明确地列为控制活动之一。ERM框架在原《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所明确的要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即,内部控制应用于战略制定;内部控制贯穿整个企业的所有层级和单位;内部控制旨在识别影响组织的事件并在组织的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由于ERM框架提出了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等概念,使得ERM的定义更加明确、具体,同时又涵盖了内部控制所有合理的内容。

(二)发展了内部控制的目标

针对《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对企业战略管理方面关注不够的缺陷,ERM在目标中增加了一个新的目标——“战略目标”。使企业在追求短期利益的同时,从战略高度关注企业的长远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该目标的层次比其他三个目标更高。风险管理既应用于实现企业其他三类目标的过程中,也应用于企业的战略制定阶段。特定的战略目标虽然可以通过不同的战略来实现,然而不同的战略目标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风险。战略制定和风险偏好存在直接关系,在考虑达到战略目标的具体目标时,管理当局要鉴别与战略选择相关的风险,并且要考虑对这些风险的应对措施的运用(吴永澎. 2006)。此外,ERM整体框架还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展为“报告的可靠性”。原COSO报告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界定为“编制可靠的公开财务报表,包括中期和简要财务报表,以及从这些财务报表中摘出的数据,如利润分配数据”。新报告则将报告拓展到“内部的和外部的”、“财务的和非财务的报告”,该目标涵盖了企业的所有报告。

(三)拓展了内部控制的要素

COSO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提出了五个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督。ERM框架对这五个要素进行了深化和拓展,将其演变为八个要素。引入了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文化等概念,将原有的“控制环境”扩展为“内部环境”。这一修改使企业关注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控制方面,而是从更宽阔的视野,以及更综合、更直接的角度考虑各种因素对风险的影响。并且将原有的“风险评估”要素发展为“事件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反应”。这不只是对原“风险评估”进行的简单细化,而是意味着企业风险意识的增强和主动地管理风险。也就是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强调应对所有事件,包括正面事件和负面事件进行综合识别,并且应将其以适当的组合方式加以看侍,并通过对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的综合评价做出适当的风险应对措施,以减少经营偏差的发生及相关成本和损失,有利于企业抓住机会,及时调整策略,避免资源浪费,实现经营获利目标。

(四)明确了内部控制的责任关系

ERM框架认为,组织的每个成员都应对企业风险管理承担责任,并进一步划分了责任主体的等级: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负总体责任,并被要求变得更加谨慎。企业风险管理的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董事会,因为董事会需要批准组织的风险偏好;在企业风险管理中,CEO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对所有权负责,其他经理人员则起支持作用;风险部门管理者,财务部门管理者和内部审计人员等负有关键性责任;其他的企业人员负有按确定的指示和协议执行企业风险管理的责任。另外,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如客户、卖主、商业伙伴、外部审计师、监督者和财务分析师经常提供影响企业风险管理的有用信息。虽然他们并不为企业风险管理负责,但却是企业实施风险管理必须考虑的因素。

(五)创新了内部控制的风险观念

ERM 框架指出,企业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是,每一主体存在的目的是为其所有者创造价值。所有主体都面临不确定性,管理层的挑战就是确定在其为所有者创造价值的过程中,须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不确定性。ERM把事件区分为风险和机会,事件可能有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或两者兼有。消极影响事件意味着风险,它妨碍价值创造或削弱现存价值;积极影响事件可以抵销消极影响或意味着机会。机会是一种可能性,即事件将会发生并积极影响目标实现、支持价值创造或价值保持。一个组织必须识别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部事件,区分哪些是风险、哪些是机会。管理当局要密切注意各层级的风险,并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的目的不应是消极控制或防范风险,而是要主动管理风险。风险管理能使管理层有效地处理不确定性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和机会,增进创造价值的能力,并在追求主体目标的过程中有效地配置资源,实现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贾国军,李阳,杨秀玲. “从美国COSO报告的发展,看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财会研究,2006.11.

[2] 宋怡萱,张翩. “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解析”.财会通讯,2006.3.

[3] 陈秧秧. “COSO《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简介”. 财会通讯,2005.2.

[4] 金小英,唐予华. “COSO风险管理报告内外部关系的解读与启示”. 财会通讯,2006.6.

风险分析评价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分析;控制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银广夏”等会计造假事件使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大大增强了其审计风险意识。本文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主体从事审计执业行为,由于提供不适当意见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想完全消除审计风险是不现实的。但是审计人员需要确定一个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即期望审计风险。影响期望审计风险的成本主要有两项:审计成本、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声誉受损的损失。可以容忍的期望审计风险越低,则需要付出的审计成本越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的期望损失也越少。会计师事务所就是综合考虑审计成本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望审计风险水平。然后进一步确定影响总风险水平的各具体风险因素的水平。我国2006年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将审计风险模型重构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在此前提下,本文考虑到法律风险也影响审计风险,故将新审计准则下的审计风险模型修正为:CPA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法律风险。

一、CPA审计风险分析

(一)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分析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有关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状况,将风险评估和审计程序紧密联系起来。

1、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因素。(1)外部环境。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显著影响着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利益;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如果垄断程度较高,审计对象容易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反之,则毛利率下降,经营失败可能性大,财务报表出现错漏报及舞弊的可能性就比较大。(2)内部环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当集中,常常是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掌握绝对控制权,容易造成舞弊现象。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制衡关系也有影响。(3)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而会影响到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当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或者财务状况变坏、资产流动性变差时,就应该提高被审单位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4)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防止、发现和纠正被审计单位差错和舞弊的一道“防火墙”。如果被审计单位建立了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则会大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对中下级管理层或一般员工舞弊行为的防弊纠错的作用比较明显。

2、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模型。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在模糊环境下,把所有因素综合起来进行考虑,给各因素分配权重并赋值,通过模糊数学运算计算出结果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选择对期望审计风险有影响的各风险因素构成评价因素集,本文可选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因素;第二步,构造评语集,如低、较低、中、较高、高等,对不同评价因素赋值;第三步,对各风险因素进行独立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评价矩阵;第四步,确定各因素的权重;第五步,运用模糊数学计算出评价结果。应该注意的是评价结果应结合审计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

(二)检查风险分析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因受审计时间、审计资源等要素的制约,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必然存在检查风险。

1、检察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1)抽样风险。抽样风险是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符的可能性。抽样风险同样本量成反比,即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如在实质性测试中,当抽样结果使审计人员认为财务报表项目或余额不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存在重大错误时,形成误受风险;反之形成误拒风险。(2)非抽样风险。非抽样风险是审计人员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性。发生这一风险的原因有两点:人为错误;运用了不恰当或无效的审计程序。

2、检查风险评估。实务中,可以先通过评估CPA期望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及法律风险,就可以得到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即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期望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法律风险)。

(三)法律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的影响因素。(1)审计活动所处的法律环境。在我国,虽然也有部门对审计行业进行监管,但到目前为止,与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有关的行政与法律处罚表明其力度过轻,执行得也不彻底。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执行的不断到位,审计的法律风险也会不断地加大。(2)审计报告日后被审计单位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审计报告签发以后,如果被审计单位被迫宣告破产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被诉讼的风险就会加大。(3)现代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目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并不成熟,股票走势并没有体现企业经营业绩,所以投资者并不太关注审计意见。首先,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一方面操纵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决定审计师的受聘权及报酬,就造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其次,研究人员和机构投资者虽然有能力评价审计质量,但没有积极性参与评价。再次,中小投资者最依赖审计信息,不过由于力量弱小,也难以实现监督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利益团体会越来越多地聘请审计人员提供更加可靠的审计信息,以降低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4)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意识。当审计利益相关者依赖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遭受了损失时,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很强,则法律风险较大;反之,比较小。

2、法律风险的评估。在注册会计师未能察觉报表的重要错漏报而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前提下,法律风险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损害行为暴露并造成损害事实的可能性,P1;被投诉的可能性,P2;承担法庭裁决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P3。(1)P1主要取决于审计报告日后被审计单位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筹资能力、盈利状况、经营的风险、管理当局的能力。(2)P2主要取决于所有权的分散程度。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使用者通常要多于非上市公司,一旦失误,受到追诉的可能性就越大。报表使用者对审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依赖程度越大,P2越大,可能控诉人的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规定及执行的处罚力度,越大,P2越大。(3)P3主要取决于审计主体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审计所处的法律环境,法律规定越严谨规范,执行越到位,则承担法庭裁决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越大。然后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确定评分标准,分别给P1、P2、P3赋值:法律风险=P1×P2×P3。

二、CPA审计风险的控制

(一)遴选客户阶段CPA审计风险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新客户或以前被评估为高风险的老客户、上市公司和情况变化较大的老客户的委托业务时,需要进行以下审计风险的控制:第一步,评价客户的可接受性。如了解所处行业以及客户自身的特点,判断是否应该接受这个客户。第二步,当决定接受该客户后,还要评价事务所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接受特定的审计服务。主要考虑外界对审计结论的依赖程度、是否有足够胜任的审计人员、审计成本的约束、独立性是否受到影响等来确定是否接受该审计业务。

(二)审计业务计划阶段CPA审计风险控制

在业务计划阶段,本文建议建立一个技术支持系统负责有关会计和审计的技术问题,主要是集中全体合伙人和员工的知识和经验甚至聘请外部专家对遇到的技术问题讨论决定统一的意见。另外事务所应统一考虑,将具有相关知识经验的人员安排到最合适的审计项目上去。审计人员应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类型和产品、服务的种类以及行业状况,并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判断项目的重要性。

(三)审计业务执行阶段CPA审计风险控制

审计实施过程就是收集审计证据的过程。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是审计职业界进行风险控制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时通常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与审计成本的限制。评价个别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应考虑:证据之间的相关性、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时效性以及证据的客观性。此过程中可以采用分析性程序来发现会计舞弊,即可以用趋势分析和比例分析法加以分析,揭示会计数据之间的异常关系。同时我们也应借鉴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模型分析法,即从客户的经营数据或相关的外部数据来形成对账户余额的合理预期。在此阶段,审计人员完成审计测试后,对会计报表错报金额进行鉴别并提出调整建议,被审单位应据以调整。同时还应遵循严格的标准化流程,如审计工作底稿只有在经过主审会计师、项目经理和合伙人逐级复核之后才能形成最终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阶段CPA审计风险控制

注册会计师最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是否遭受诉讼。对审计报告阶段的风险控制,审计人员应再次评价会计报表是否存在总体重大差错,还要从错报性质上考虑重要性。如果最终得出结论,审计风险是否在可接受水平之内,是否还需要加以调整。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注意期后事项的披露。

参考文献:

1、周书美,戴梦殊.论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控制[J].北方经济,2008(10).

2、张婉婷.新准则下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计量与规避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7.

3、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S].2006.

风险分析评价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职能 政府审计风险 审计价值

一、政府职能转变视角下政府审计功能的拓展

(一)政府职能转变。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审计职能是受公众委托对国家管理者(政府)承担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的独立评价。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制度安排日趋完善,政府审计的职能也在不断拓展。杨茁(2006)认为,由于政府审计与政府职能两者密不可分,基于政府职能转变,我国政府审计职能创新主要体现在问责与绩效评价应成为政府审计的基本职能,以政府审计职能的创新来弥补“政府失灵”。陈骏(2006)结合对新公共管理的批判,认为目前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仅考虑了成本因素,忽略了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原本属性,其目标应增加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审计已不仅仅与政府受托责任关联,审计的定位还要向如何积极地促进受托责任人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这一方向发展,审计的职能还需要向决策有用性延伸。审计人员在实施政府审计时应当将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作为考虑的核心,必须考察公共服务分配政策是否合理,这样政府审计更多的是扮演监管者的角色,而不同于其他的审计类型。

(二)政府审计咨询功能与审计问责。

1.政府审计咨询功能的实现方式。政府审计咨询功能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政府鉴证功能,发现政府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目前,政府审计不可能像社会审计那样对政府审计对象提供单独的咨询服务,只能将咨询功能蕴含在政府审计的鉴证业务中。这是政府审计发挥咨询功能的可行路径。二是政府审计部门通过参与讨论、文件会签、参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定、争取在政府会计改革中的发言权等途径来行使咨询功能。近年来,财政部在政府会计改革方面有重大的举措,比如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着手建立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和会计准则体系。这为政府审计的咨询功能服务政府会计改革提供了空间(张曾莲,2010)。这种方式目前在我国还比较薄弱,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

2.丰富政府审计咨询功能的实现方式和内涵。从作为国家免疫系统和政府会计改革力量的角度,政府审计的咨询功能应强化。审计部门应该改变项目审计信息主要由项目审计执行部门单兵作战的状况,在项目审计执行部门之间、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协调机制,从整体上集中发挥政府审计的咨询功能。通过效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其他各种审计的创新,进一步开拓政府审计咨询功能的新路径;通过充分揭露重大损失浪费、管理失误和资源环境等问题,促进政府会计改革。

3.审计问责。首先,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健全应以政府责任的清晰界定为前提。责任政府框架下的基本责任应该包括维持社会秩序;支持经济发展;提供市场不能提供和个人无法承担的公共品;保护公民权与人权;保护环境和人类文化遗产;成为遵守社会道德的表率;承担国际责任等。其次,审计问责的方式,即“如何问”。政府审计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其路径主要是预防、提示和抵御。政府审计首先应具备风险前瞻和风险评估的预警能力,同时具有扎实的发现问题能力,即审查政府责任履行情况的能力。

二、政府审计风险及不规则关系研究

(一)目前政府审计风险和审计质量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资本市场上数据的公开性以及统计资料的相对完整性,现有关于审计风险和审计质量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以民间审计为主,政府审计风险和审计质量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Copley & Doucet(1993)指出政府审计质量可以分别从过程和结果两个角度来衡量,前者以对审计准则的遵循为依据,后者以审计报告或工作底稿的评价为依据。Raman & Wilson(1994)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衡量政府审计质量,一是审计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是否熟悉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范;二是审计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三是审计人员是否报告已经发现的各类核算错误、违规行为以及控制弱点。从国内文献来看,许宁宁(2008)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系统的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的绩效审计实践存在着审计内容不完善、评价标准不明确、评价主体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侯晓靖(2009)分析了深圳市2003-2007年间开展的绩效审计项目,认为深圳市的政府绩效审计目标不清晰,缺少审计的法律、准则、指南,且项目的选择过于集中,加上事后审计多、事前审计少使得政府绩效审计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吴清华(2004)认为简单地借助反映经济活动结果的财务维度来评价经济活动的真实效益,形成的审计结论是空泛的,其解释力是有限甚至是误导的。因此,他从作业的角度分析得出了绩效审计的三阶梯层次模型,即:一是资源动因价值分析,评价作业的有效性;二是作业动因价值分析,判断作业的增值性;三是作业综合分析,评估作业链的绩效。

可见,目前对审计实践的研究大都带有工作总结或是问题解决方案的性质,鲜有能够从实践入手,运用规范的研究方法进行实践研究的文章,使得现阶段审计实践的研究整体层次不高,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由监督型转向服务型以及人们对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需求的提高,政府也越来越关注自身风险,政府审计的理论框架也应当转向以风险为导向,构建政府审计理论研究框架。

(二)审计风险的分析。

1.审计风险的构成。目前,审计理论界是以风险审计为导向架构起审计理论框架,政府审计如何体现对当今政府管理领域风险的关注,是值得研究者深入探究的一个重要方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及其指南指出,审计风险(AR)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MMR)和检查风险(DR),三种类型风险之间的关系用模型表示为AR=MMR×DR。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的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审计师未能发现管理层舞弊所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条件概率。重大错报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相应调整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即当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较高时,审计人员应相应增加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以降低检查风险。与传统审计风险相比,现代审计风险拓展了风险评估的范围,要求考虑审计客体所处的环境风险。但从微观层面看,传统审计风险与现代审计风险的主要内容都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与检查风险。

2.政府审计风险与社会审计风险的差异。戚振东(2011)认为,政府审计风险与社会审计风险存在实质性差异。政府审计风险具有风险评估外在压力不足、经济业务活动微观查处责任等特征。从舞弊动因出发,政府审计风险由错误风险、舞弊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现有为数不多的政府审计风险研究中,大都直接采用了以重大错报和检查风险为要素的风险分析模型,即认为国家审计风险是由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的,且多数从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技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等角度分析政府审计风险,而忽略了政府审计本质和审计对象特征。

两者差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与社会审计以财务报告为检查对象不同,政府审计以资金运用为主线,审查评价公共资金的实际使用、运营管理效益等。(2)审计发现的指导理念不同,导致两者审计风险及其评估含义不同。首先,政府审计风险评估外在压力不足。政府审计失败造成损失的机制并不顺畅,公共资金产权不清晰、法治环境建设问题等导致政府审计不存在较高的审计风险诉讼压力。(3)社会审计的责任是发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政府审计风险体现为经济业务活动的查处责任。对政府审计而言,它所关注的是财政资金、国有资本金在财务收支中的错误、舞弊等违规、不效益现象,无论这种错误、舞弊或不效益是否为重大。(4)社会审计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仅仅分析风险因素的影响,而对影响错报的机制并不需要指明。政府审计风险则体现揭示性内容。政府审计主要侧重于审计的监督职能,需要更加关注经济业务活动、管理者行为、管理体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等,它存在对被审计单位发表不适当评价的审计风险。

(三)国家审计作为“免疫系统”及面对不规则关系的新挑战。审计范围外延扩大化、审计视角向维护国家安全转变、审计作用由被动防范向主动预防转变。政府审计治理系统仍然包括审计目标、审计方式等子系统,审计治理系统与国民经济社会运行其他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国家审计治理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无疑会对政府审计治理系统功能发挥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社会民主进程深入,政府行政管理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强调民主参与的政府公共管理正日益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出现强调社会协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如协同政府、无缝隙政府理论和实践等。社会协同管理中,政府部门职能的实现是围绕特定的职能政策目标,在不取消部门边界的前提下,依靠信任等社会资本,实行跨部门全面的合作,包括公司部门之间、政府与非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合作等。社会协同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思想:首先,政府角色的回归,政府不再是治理的唯一主体。其次,社会协同管理各主体之间、各组织之间的关系是自愿平等与合作互补的关系。从国家审计治理系统内部来说,要建构国家审计治理信息协同、审计过程协同(包括审计项目选择协同、审计实施协同和审计结果运用协同)、审计人力资源之间协同、环境协同。

三、政府审计风险控制机制建设

(一)预防性的审计评估。现代审计监督经历了“从监督现象――账目,到监督本质――绩效(权力的运行)的过程”的演进。审计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拓展了现代审计的职能与领域,但是,在“不确定性”风险面前,审计的控制内容与过程也面临深化与前移的要求,建构审计评估制度便成为政府审计发展的必然。较之一般控制性评估,风险审计评估将审计的重心从审计测试转移至风险评估,以确保监督者在风险评估后及审计测试前发现问题。

(二)明确审计部门具体化、核心化的职责。政府审计部门的三大职责分别是持续审计、风险管理的流程审计和反舞弊。其具体化、核心化的职责至少包括:(1)流程导向的内部控制检查与财务审计。(2)风险评估与关键风险因素揭示。(3)风险报告要求具有系统性、建设性。(4)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并进行压力测试。(5)从审计专业角度提出风险应对策略;对风险应对策略的预期后果进行可靠估计。(6)规划未来年度的风险监控重点,并明确政府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责任等。

(三)理清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的关系。武恒光(2010)认为,审计风险并非始终随着审计证据的引入而降低。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证据的不规则关系出现于管理层有强烈的舞弊激励、管理层的舞弊行为被揭露所遭受的惩罚不严厉以及审计师收集证据的信息含量较低或具有误导性等情形;在舞弊博弈中,检查风险随着审计证据的引入而增大的基本动因在于管理层和审计师博弈过程中战略的互相影响。因此,如果管理层有强烈的舞弊激励或者管理层被揭露舞弊和其认定被拒绝所遭受的处罚充分小,重大错报风险随着审计证据的引入,反而可能会增大。这一点引起的审计风险要充分注意。

(四)将内部控制质量和诉讼风险纳入审计证据的收集模型。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质量并相应调整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可将内部控制质量和诉讼风险纳入审计证据的收集模型,并以近年来政府审计项目为研究样本,考察内部控制质量和诉讼风险对审计证据的收集的影响,以及审计人员是否会因承担了诉讼风险而要求在审计证据的收集中予以补偿。

(五)设计出对审计对象的风险审计评价表。根据风险审计的内容,设计出对审计对象的风险审计评价表,主要对审计对象的运作、合规和财务风险相关指标的偏差进行估计。运作审计包括操作失误次数、管理漏洞个数;合规审计包括违法违规次数、犯罪案件个数;财务审计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及支出的不实额度。可以对审计对象的风险进行定量估计。

(六)在审计观念上,应把审计监督和咨询功能统一在一起。政府审计发挥的作用从形式上看是单纯的查处和揭露问题,批判性是政府审计咨询功能的最基本形式,但其实,批判性只是政府审计的职业特点,建设性才是政府审计的实质。从政府审计的本质和政府审计战略的角度考虑,政府审计的咨询功能不能局限于审计结果。政府审计战略和审计计划等适应并满足国家和社会需求的程度和水平,是发挥咨询功能的决定性环节。

(七)审计机构积极参与到财政预算编制及项目收支执行过程。审计机构积极参与到财政预算编制及项目收支执行过程,通过提供系统的科学的方法评价并改进项目成果评价系统,从而有助于完成预定的项目计划。具体包括:(1)评估项目的目标完成情况;(2)在符合政策及标准的基础上,确保执行过程及成果评估程序的效率性和效果性;(3)通过对原始凭据的检查,确保项目报告的准确性;(4)在需要时为部门或项目提供技术帮助,确保审计机构的建议得到执行,同时,审计机构也回避了审计风险。

(八)在审计内容上,应该把政府会计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的完善作为重点。

1.政府会计制度的完善。我国的政府会计制度还在建设过程中,政府审计不能等待这些制度的完善,应该积极地推进。为此,应该在检查确定被审计单位履行其责任状况的过程中,特别关注政府会计的制度安排问题。审计不能局限于检查现有法规制度的遵循情况,更需要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社会服务使命和任务的定位,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政府会计的规范化以及政府会计信息结果的运用等方面研究分析,推进政府会计制度的完善。针对发现的问题,政府审计应关注如何加强相应的内部控制防范,但完善政府会计制度是其根本目的。

2.绩效评价制度的完善。同样,我国政府绩效评价制度还在建设过程中,政府审计在定位上,不能消极地等待这些制度的完善,应该积极地加以促进。为此,应该检查确定被审计单位履行其责任状况的过程,特别关注绩效评价的制度安排问题。需要从政府部门机构设置权责对等的状况、绩效评价的规范化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多方面研究分析,提出改进的建议。

(九)约束性的审计问责。作为公共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审计制度,要求完善的审计问责应包含两项基本内容:(1)事先明示和确定的问责内容;(2)健全的实现问责后果的保障机制。责任明确的审计问责制,有利于实现防范机制的前置化与腐败发现的早期化,避免腐败的恶性发展与深度蔓延,从而产生积极的腐败风险控制效果。健全的实现问责后果的保障机制,可以让被审计部门进行持续改进,保障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回避了审计风险。

(十)审计部门指导文件,为绩效评估的开展提供帮助。建议政府出台有关政府受托责任的框架文件,作为评估并改善目前政府受托责任关系的指导意见。具体包括制定绩效评价目标、监督绩效、报告结果以及对结果的评估。文件还可提出建立类似财务信息质量评价标准的统一的绩效信息评价标准,如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以及在披露每个指标时有哪些需要考虑的因素。此外,文件还可明确将政府审计在政府改革中的作用定位为审计师和咨询顾问两种职能角色。作为审计师是对政府部门披露的绩效信息提供可信性;作为咨询顾问是以框架为指导,促进政府部门绩效的改善。并规定审计机构应定期向当地政府部门传送新的研究成果。

四、政府审计影响力提升及审计价值实现的制度构想

(一)政府审计的咨询功能可以为政府会计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建立一套应计制政府会计准则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依靠财政部门自身很难完成,让政府审计参与其中,能够使得政府会计准则更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审计与政府会计形成互动机制,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站在政府会计改革领导者和政府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角度,使审计意见与政府会计改革有机互动,实现政府审计咨询功能的最大化。

(二)透明性的审计公告。传统理论将审计公告的基础置于监督受托经济责任之上,但面对风险社会完善公共政策的需要,审计公告制度也面临拓宽理论基础和强化功能的要求。审计公告制度的现代功能在于:“缓解受托责任导致的冲突;利用舆论力量,对相对人的浪费、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制;控制审计机关和人员的工作质量;作为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有机协调和配合(尚兆燕,2007)。透明性的审计公告包括透明公告内容和透明公告程序。

(三)政府审计从单纯意义的监督机制转化为有价值增值功能的控制机制。可参考企业审计的要求,签发以下三大类报告:一是年度或专项“审计报告”;二是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再评价报告”;三是审计后向单位额外提供的“管理建议书”。除此外,还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实在或潜在的风险,通过类似“风险提示意见”等方式向公众披露。风险提示意见的内容应对单位预算活动及未来潜在风险(如战略、财务、预算、舞弊等)进行提示和披露。一方面提升审计质量,回避审计风险,另一方面,让政府审计从单纯意义的监督机制转化为有价值增值功能的控制机制。

(四)以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取代现行的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问责同级政府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如果实现了“垂直领导”,就可以较好地解决“同级审”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实现有力的异体问责,同时在较大程度上能够节约制度改革的成本。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条件下,审计经费全部由中央预算解决,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联系,保证以充分的资源支持独立的监督。J

参考文献:

1.杨茁.问责与绩效评价:政府审计职能创新解读[J].求是学刊,2006,(5):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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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溶冰,王跃堂.我国省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实证分析(2002-2006)[J].会计研究,2010,(6):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