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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范文精选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范文第1篇

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例说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背景对审计风险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内控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素质,管理方式等都会带来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委托业务的可接受性。

(一)客户品行端正,信誉良好。客户具有正直的品格,则出现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小,固有风险就低;反之,固有风险就很高,即使扩大审计测试的规模,审计人员也难以使总体审计风险降低到社会可接受的水平内。

(二)应尽可能详细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状况。注册会计师面临着许多形形色色的行业,每个行业都有其经营特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越复杂,审计的相对风险就越大,有时既使注册会计师能搜集到很多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但也很难揭示经济业务的实质,因此,在承接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估计这一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对财务状况不佳的委托单位要尤其加以注意。过去大部分审计诉讼案都集中在陷入财务困境的审计客户。当其面临破产或偿债出现问题时股东或债权人总想把损失转嫁他人,而目前的法律常常判有赔偿能力的一方败诉,故这种客户的审计风险很大,一般最好拒绝;否则,执行较详细的审计,提高审计费用。

二、清理改制中遗留下来的问顺,强化杜会审计的独立性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大多是由一个或多个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大专院校发起设立,长期以来,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再发起单位之下,显然其能否做到独立就令人十分怀疑,更难以表明其所持立场的客观公正性.这种传统管理体制严重阻碍了事务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所以,国家规定所有的事务所在98年底要与原挂靠单位脱钩,向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发展。性质转变了,但其中遗留的问题却很多,因此,我们要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将审计推向市场,在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下,树立风险管理的观念,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提离自身紊质

社会公众对审计的要求与审计能力所达到的程度之间有一个期望差。审计由于所应用的工具和术手段的局限性及其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使得它在满足公众需求方面,始终处于被动位置,这也使得审计人员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如何将这些风险控制在他们所能接受的水平内,对审计人员应做如下要求:

(一)树立风险观念。我国的审计人员数量虽多,但层次不高,即使有会计证的人员,但由于会计师事物所的长期挂靠体制也养成了一种墨守陈规,不求发展的工作态度,造成了审计工作质量的低下,加大了审计风险。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把思想转变过来,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对审计的要求,增强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在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应达到的职业标准。审计人员一定要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并在执业时严格遵守,这样才有可能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一般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审计风险损失。

(三)提高执业水平。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报表的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这说明审计的结果是要做出判断。这种判断能力来自于审计人员的经验积累和专业能力,判断贯穿了审计过程的始终,因此,审计人员不仅具有执业所需的会计、审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还需有实务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确立适当的收费标准.切忌只求经济效益.不问审计风险的做法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影响范围的扩大,审计业务迅速扩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也急剧增加,行业竞争日益加剧,许多执业人员却无视审计风险也随之增大这一问题,抢客户,压价收费。创收意识加大了收费的随意性,却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缺乏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质量自然难以提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收费应以服务质量,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风险的大小,按规定标准合理收费,增强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五、执行适应的审计秩序,建立健全审计质t控制制度

合理的审计要求制订合理科学的计划,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集中审计资源于高风险审计领域,确保识别所有重大差错或非法事项,最终通过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把风险控制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可以说,审计风险的防范本质上就是质量控制的问题。

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办法是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准则。它规定了审计工作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在风险可能发生的环节严格质量控制,使审计人员的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事务所可以选择业务较全面的客户,审计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注册会计师对每一重要客户的年度审计做出一份标准的审计工作底稿,以供其他人员执业时参照,这样既便于有效地理解准则,又有实例可供参照,提高了作业的标准化,减少了执业的随意性。

六、加强自我保护,促进有关法规的健全

(l)鉴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可以明确委托方的会计责任和受委托方的审计责任,明确业务的性质,范围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这样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才有可能将审计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风险控制范文第2篇

许多难以进行有效控制的干扰因素都会导致政府收入减少,支出增加,费用或损失上升,这使政府(或组织)面临财政风险。所有的政府或机构都在不同程度和范围上从事一些与风险相关的活动和交易,因而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财政风险。许多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和社会政治领域中的风险都有最终集中导向政府的趋势。由此削弱了财政的可持续性、政府的施政能力和可信性。在我国有种种迹象表明,9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和多数地方政府都面临着日趋加剧的财政风险。最近几年许多乡镇财政因负债累累、困难重重而名存实亡并向上级财政蔓延,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财政风险已成为改进和强化财政管理的一项关键性课题。

当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风险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财政风险进行及时而全面的鉴别和控制。没有这种鉴别和控制,要想全面评估政府的财政状况,实现长期的政策目标,避免随时都可能降临的财政不稳定性(甚至财政崩溃),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通常更容易遭遇财政风险,而且它们承受财政风险打击的能力也更为脆弱。在这些国家中,最大的问题是财政风险不能得到及时鉴别和控制。由于缺乏预先的鉴别和控制机制,当决策者或管理者发现并试图控制已经降临的风险时,一切都为时已晚,而在此之前,政府对于自己承受的财政风险及其变化情况,一般讲是不了解的,尽管这些风险意味着政府随时都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之所以如此,部分原因在于传统的政府会计、预算和报告均采用现金制基础。现金制虽然在有些方面有其优势,但却无法在财政风险发生的时候就确认和计量风险,而此时正是控制财政风险的最佳时机。错失这一时机后,一旦潜在的财政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即政府收人的减少部(或)支出的增加,政府就无法控制了。

与现金制相比,权责制基础在适时地确认、计量、报告和控制财政风险方面要好得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转向权责制,财政风险才能得到适当的鉴别和控制。实际上,在现金制下,及时鉴别和控制财政风险仍然是可能的。目前OECD国家中已有超过一半的成员已不同程度和范围地转向了权责发生制,而且追随的国家将越来越多,但从中国的情况看,转向权责发生制的条件远未成熟。因此,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在不改变传统的现金制基础的前提下,鉴别和控制财政风险。

(二)

管理财政风险的第一步是在财政风险发生的时候就鉴别这些风险。鉴别风险要求阐明财政风险的来源和类别,尽可能量化风险,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报告和披露,这是控制风险的前提。

财政风险可以定义为“政府财政收入、支出(或费用)因各种原因产生出乎意料变动的可能性”。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定义,它表明财政风险可以是消极的,即政府可能遭遇收人减少、支出或损失增加;也可以是积极的,即政府可能遭遇收入增加、支出减少,或获得其他形式的利益(例如在诉讼中获胜而获得赔偿)。

财政风险的来源是多样化和复杂的。许多干扰因素及其综合作用,很容易将政府财政推向高风险的环境中,破坏财政稳定并使政府难以实现其财政政策目标。这些干扰因素很少受到政府财政控制,有些则完全不受财政控制。按照控制程度依次递减排序,引发财政风险的干扰因素一般可以区分为四个方面:

1.法定的财政义务,典型的是养老保障支出,这些开支没有固定的限额,因为它们受人口年龄(老龄化)、现有工资水平及其调整、预期通货膨胀以及经济周期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影响;

2.或有财政义务,典型的如政府对第三方的贷款担保和赔偿(包括对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赔偿),这些财政义务发生与否,只能由特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

3.经济周期性波动,许多重要类别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对经济周期高度敏感,一旦经济陷入衰退和高失业中,这些类别的收入可能大量减少而支出则会大大增加,导致财政不稳定;

4.其他可以对政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意外变故,例如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或政治动荡等。

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其重要性却因不同国家和时期而异。在中国的地方财政中,人们关注最多的是或有财政义务形式的财政风险,这些义务的一部分得到法律、合约或其他正式契约的明确承认,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基于“道德义务”或“公众期待”而向那些遭受财务损失者提供的援助,例如政府可能通过提供财政拨款,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施以援手。

(三)

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财政风险分类方法是由哈那·波拉克科娃(Hanspoackova,1998)建立的。这一分类的基础是财政预见性。具体包括:(l)明确的和隐含的财政义务。两者的界限在于:明确的财政义务由一项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所确认,隐含的财政义务则产生于政府基于公众期待或利益集团压力而承担的道德义务,这些道德义务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很可能导致政府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2)确定的和或有的财政义务。确定的财政义务意味着无论如何都将发生的财政支付,或有的财政义务意味着只有在特定事项发生时才会出现财政支付。

根据以上标准,财政风险一般被分为四类:

1.明确的负债和承诺。无论特定事项是否发生,偿付这些负债和履行这些承诺都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财政义务,例如已纳人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已纳入预算安排的多年期投资合同,已纳入预算安排的公务员薪金、养老金和负债。

2.明确的或有负债。由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孤立事项触发的法定义务或合约性义务,例如政府的贷款担保和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

3.隐含的负债。由公众期待而非法律引起的支付义务或者预期的财政负担。例如公众一般会期待政府维修基础设施,支持社会保障计划,即便法律并不要求政府这样做。

4.隐含的或有负债。这类财政义务具有最低的可预见性,是由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特定事项引起的“非法定的”财政义务,例如当大的金融机构破产或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人们预期政府会进行干预。

在以上四类财政风险中,各国的政府预算和财政决策集中关注第一个类别中的支出项目,部分关注的是多年期法定承诺,例如偿付政府到期债务。多数国家的政府预算并不关注其他长期财政义务。以及隐含的和或有的财政义务。只是当政府陷入严重的财政困难或必须做出重大的财政调整时,才去检查未来的和或有的财政风险。有时为了克服当前的困难,政府会做出更多的在未来解决当前问题的承诺,这会使未来的财政状况变得更加糟糕。

由此看来,许多国家的政府预算只是覆盖了很小一部分财政风险,大部分主要的财政风险都未能在预算中得到明确的考虑。而且没有适当的机制来评估、报告和披露这些风险。我国的情形也大体如此。这种回避主要财政风险的政府预算文件,远不能提供有关政府全面的财政状况和财政可持续性的完整画面,也不能为预算评估(例如评估预算的宏观经济影响)和政策制定提供适当的基础。

(四)

现在国际流行的看法是,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由政府当前的或者新的支出项目和政策措施(包括承诺)引起的财政义务,都必须加以真实地评估和报告,无论其性质是隐含的还是明确的,是直接的还是或有的,而财政风险是评估和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财政政策目标,制售预算和决定各项政策或支出项目的优先排序时,对包括财政风险在内的全部财政义务进行真实的评估起着关键性作用。

明确的负债和或有负债都应在政府或机构的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认定义上讲,隐含的和或有负债不能被运化或精确地预知,因而对此采取谨慎态度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当特定事项发生时,必须有适当的决策机制能够作出快速而适当的反应。

许多发达国家借助多年期支出框架来评估和披露财政风险。这一工具有助于评估政府成部门现有政策承诺在中期(3-5年或更长)内的财政可持续性,以及某些类别的隐含负他(比如前期投资项目的当前成本)。采用(修正的或完全的)权责制会计可以较好地评估明确的(包括确定的和或有债务)政府负债,但对于评估财政风险而言,权出制会计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充分的。处理财政风险最重要的是要求决策者和管理者必须做到:充分地意识到财政风险的存在;评估风险;报告和被罚风险;在制定预算过程中对风险手以明确的考虑。

(五)

随着财政风险的加剧,一些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性组织已日益关注财政风险的鉴别与控制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的《财政透明度手册》中建议,政府的财政风险应在年度预算中加以鉴别,而且凡是可能应予以量化,被鉴别和量化的财政风险应包括经济假设和特定支出承诺的不确定性成本。

准备年度预算的两个关键性步骤是经济预测和财政预测,这两个步骤中都包含了一系列的财政风险,包括经济假设(如GDP增长率)、财政参数(比如有效税率)的变动所产生的效应,以及特定支出承诺产生的成本的不确定性。

作为最低要求,这些被鉴别和量化的财政风险需要通过“财政风险报表”予以报告;并随预算文件一并呈递。风险报表应覆盖影响政府收入和支出估算数的所有重要助财政风险类别,但那些已经被”特别允许建立了“预算或有储备”的风险除外。此外,风险报表中阐述的风险可以是消极的也可以(同时)是积极的风险,并尽可能予以合理地量化。然而,一般地讲,风险报表中不应包括某项隐含性质的潜在负债(例如可能支持的保释金)。

财政风险报表包括的风险信息应区分为四类:

1.关键性的预测假设引起的变动,包括支持宏观经济预测的关键性假设(GDP增长、通货膨胀率、利率和汇率等)的变动所产生的财政效应,以及支持收入和支出预测(财政或预算预测)的关键假设(如有效税率和公关部门工资增长率)的变动所产生的财政效应。

2.或有负债,包括政府的担保、抵押、赔偿。针对政府的诉讼以及欠缴的资本(如应缴未缴国际金融机构的资本)等。

3.特定支出承诺规模的不确定性。某个具体项目或某项活动上的支出虽然已经在年度预算中加以确认,但其可能发生的实际成本具有更高程度的不确定性,因而布于年度预算确认的水平。这类风险应在风险报表中披露。

4.其他由于在时间、规模和事项发生的可能性难以预料。而在年度预算中没有包括的具体项目,比如政府已经宣布要在未来某个时候将文盲率降低到规定的水平,但这项政策产生的财政效应并未在年度预算得到充分考虑。

(六)

前面的讨论主要涉及财政风险鉴别问题,但最终的目标是要控制财政风险,包括政府转移、消减和承担财政风险三种情形。

1.政府转移财政风险,也就是将风险转移给市场或第三方承担,转移风险的措施包括一个长长的清单,例如出售经营不善、财务脆弱的国有企业,撤消对金融机构的担保,拒绝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投资者进行赔偿,从而把风险推向市场。

2.政府消减财政风险,即消除或减少(降低)自己承担的风险。对贷款担保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是典型的消减风险的措施。政府有必要为申请担保者规定清楚而严格的条件,包括要求被担保的项目必须与政府的财政目标密切关联,被担保者具有较低的违约风险。政府也有必要定期对担保的贷款和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担保项目相关的专门财务报告。如果没有,满足规定的标准,政府可以明确地告知将取消担保。政府不轻易作出将导致沉重财政义务的承诺(例如对提高公务员工资、放宽失业救济和养老保障领取资格或标准持谨慎态度),对于消减风险也非常重要。

3.政府承担财政风险,即通过风险融资由自己承担风险。风险融资的目的在于为自己承担的风险建立风险储备,或者用来购买再保险,以便一旦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时,可拟用这些储备或由保险公司来冲销全部或部分损失。

(七)

风险储备基金通常有两个来源:向受益人收费或(和)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留)。向受益人(接受政府担保者)收取的担保费应依据风险大小确定,这就要求对政府面临的风险进行确切的评估。但在发展中国家,有两个障碍使风险评估变得困难起来。首先,例如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大部分风险集中于为数有限的大型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而不是如同许多发达国家那样广泛分布于大量的风险投机者,使收取基于风险的担保费难以合理确定,而政府与这些大型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之间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合理收费的困难。

风险控制范文第3篇

一、企业审计风险的形成及原因

企业审计风险,是对企业审计所承担的有关责任,即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审计风险可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审计人员一般难以控制,而检查风险是由审计主体行为本身所造成的,因而可以由审计部门、审计人员通过一些措施来加以控制或防范,它与审计主体在实施过程中所运用的程序、证据、方法等要素密切相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影响或形成审计风险的因素很多,除了受审计外部环境及企业本身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内控薄弱等因素影响外,主要有:

(一)未遵循审计工作准则。1审计工作的不规范。在企业审计工作中,个别单位或个别审计项目取证不合法或不合规。2审计内容忽视遗漏。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工作方案考虑不周,往往会使审计存在覆盖间隙、遗漏问题和其他问题;二是组织实施中分工衔接不好,一些审计事项应查未查。3审计工作深度不够。如企业审计中对会计报表的异常项目未引起足够重视,往往忽视资产抵押、票据贴现等一些或有负债的审计,从而可能影响评价资产质量、运营状态的准确度。

(二)审计方法选择不恰当。由于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受审计成本限制,不可能把所有审计事项全部查清。因此,在审计方法上一般采用抽样审计,这就加大了审计的潜在风险。目前,审计一般都是判断抽样,受审计人员经验水平限制,抽样时可能出现:一是对被审单位一些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大的项目选择的样本量过小;二是只求样本数量,不求质量,如存货审计,往往只对存货的品种数量进行抽样,而忽视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质量、现行价格、所有权等方面进行审核,因而可能使审计人员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误判。

(三)审计取证可靠性不强。证据的可靠性及证明力如何直接影响审计风险,目前的取证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审计证据要素不全,过程不清,引用法规不当;二是重基本证据轻辅助证据;三是忽视签证前审计证据的内部审核和签证后对签证意见的分析,特别是签证意见,被审单位或明确地表示异议,或含糊其辞,如“基本符合”、“确有差错”等,审计人员对此稍不留意,不及时改正即会造成风险;四是审计资源利用不恰当,如直接运用企业的自我陈述,未加以判断、分析、复核,而作为本次审计的证据。

(四)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差。审计人员是审计实施的主体,其专业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审计风险的发生。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审计机关组建时间不长,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总体上尚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同时,审计职业道德建设也仍处在初创阶段。由于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职业道德不良,很有可能引起审计风险。

(五)被审单位配合不默契。在审计中,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审计人员将无法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限制审计范围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被审单位怕问题被揭露,而对审计施加限制,妨碍审计人员进行正常的审计检查;另一方面,由于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相关情况的不熟知,对方提供资料不全,有意隐匿其经济活动内容,而对方又未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做出承诺,这都直接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二、企业审计风险的控制及对策

企业审计中风险的形成原因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因而,经过审计人员的积极努力,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把审计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的范围。

(一)严格遵循审计工作准则。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循审计规范,来制定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审计工作准备,实施中把握审计工作质量。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各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合规、内容完整、方法恰当。如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除对企业会计六要素财务上的正常审计外,还须考虑企业的核算体系、生产流程、销售、仓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审计程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作为审计组长或主审,对组员的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建立各级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建立配套的质量控制措施,实行工作职能分工和牵制,对审计项目质量实行三级负责制,即主审负责制、复核制、集体审理会议审定制,以有效控制审计过程中容易引起风险的环节。特别要把好审计证据质量关,突出证据的有效性。作为项目主审,须对助审人员的取证材料、底稿进行审核、确认,专职复审人员对审计报告初稿及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审理会议对重大审计事项集体“会诊”,确保证据充分有效,必要时可进行二次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复核、集体审理在必要时可提前介入,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实行内部管理制。如建立对审计人员质量考核制、审计目标责任考核制、审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等,对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职业道德等方面形成有力的控制和约束。

(三)选择正确恰当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要善于选择科学、严谨的审计工作方法,对一些企业内控管理薄弱、资产流动性较强或所有权难以确定、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经营业务繁杂等风险高的审计事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适当增加样本量,扩大审计覆盖面,运用多种审计方法和灵活的审计手段,进一步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

(四)建立融洽协调的工作关系。实践经验说明,只有通过审计多次与被审单位接触,审计人员放下架子,碰到问题要多协商,建立融洽的工作关系,才能得到被审单位的积极配合,才能了解到实际情况。在审计实施前,要对被审单位全面了解,平时注意收集被审单位经济动态等有关资料;审计中要多方面听取情况,详细询问,审计签证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公平对话;审计结束,及时反馈审计意见,与被审单位对问题进行协商和探讨,以征求意见的态度出现。因此,只有通过平时审计接触,才能及时沟通,取得被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消除双方对审计带来的顾虑和摩擦,以达成共识,更好地实施审计和及时纠错。

风险控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随着2008年8月1日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施行,业界普遍关注的融资融券交易终于重新启动,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一次重大的交易制度改革和证券市场新的市场运作机制形成。但由于受到次贷危机及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融资融券并未在2008年底如期实施,反观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确实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而该制度本身的风险性也较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分析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这种业务将助长投机行为,加剧价格波动,并增加整个资本市场风险。而通过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银行、证券公司也逃脱不了被投资者连带损失的命运。

(一)信用交易对新股发行的介入的不对称性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二)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也不给任何通报,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

1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交易主体的风险控制

1投资者风险控制。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采用二级账户体系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利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2券商风险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3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三)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控制

1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人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2信用额度管理。(1)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商业银行做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保证金比利时时,商业银行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2)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管理。为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应限制单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3)投资者信用额度管理。规定最低保证金,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只允许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投资者开设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并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设立不同等级的交易限额。建议以一个季度为期限选择股票信用交易合约。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同样,在融券时,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以预防可能的未来风险。此外,应建立信用交易的资信评估制度,资信评估机构将把信用账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信等级。这是准确评价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授予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资格和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重要依据,以此实现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

3标的证券资格认定。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应该是质地比较好的中大型股票,盘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亏损的ST股票被剔除,涨幅太大或者换手率太高、已经有风险的股票也被剔除。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剔除有庄股嫌疑的股票,因为庄股一般股东人数很少,也应被排除在外。

风险控制范文第5篇

一、独立性的定义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含义。所谓“实质独立性”主要指审计师的一种精神态度,即在工作中不使自己的判断受他人左右,不受个人偏见与杂念的影响,完全客观公正地形成审计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指审计师的一种社会形象,即审计师在组织地位与客户关系方面独立于会计报表编制人,从而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因此,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确认和保障。

审计独立性作为审计质量的内涵特征,只有程度高低的差别而没有“有与没有”的差别。任何审计师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独立。要求受聘于公司管理者的审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完全不受管理者意愿的影响是不现实的。审计独立性程度的高低差别是构成审计质量差别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的因素

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情况较多,综合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虽然非审计服务只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可能因素,但并不必然导致审计独立性的降低。但通常咨询服务等非审计业务的收费远高于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客户提供咨询意见等服务获取高额收入,在此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再执行审计业务,可能会很难如实发表审计意见。

2、为获取高额收入,注册会计师跳槽到其审计的客户中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职业选择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在从业期间向客户作出不恰当的承诺。

3、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有其他的经济利益,如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等。

三、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审计判断绩效受到作为判断主体的审计人员、作为判断客体的审计任务和作为形成判断的具体审计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即审计判断绩效是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和审计环境的函数,而影响判断主体审计人员的因素又包括性格、智力技能、陈述性知识和努力程度等,但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审计判断绩效的的基本前提。

独立审计准则将成为界定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重要依据。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可以预见,涉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将会进一步增多,这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这种形势下,全行业在提高风险责任意识的同时,必须大力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审计独立性本身也应视作一种风险,一方面要求在行业管理中应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时刻提醒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能成为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作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如此可能有助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更正确认识,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四、如何在实践中保持审计独立性

1、会计师事物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当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2、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

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力度,尽快推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引进国际大型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和管理经验并在国内加大介绍和推广力度。目前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不仅不利于与国际会计市场接轨,也不利于从权、责、利的机制出发推行高水准的审计准则。因为有限责任形式仍以资本为基础,出资人除了获得知识收益外,还有资本收益,但却只需要承担与知识收益相对应的风险。于是出资人与非出资人同时作为市场主体出现在会计市场上时,风险和收益就会不对称。出资人往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人或管理者,当需要权衡风险与收益时,这些出资人可能出现因受资本收益的驱动而放弃或者适度放弃高水准的审计准则的情况。只有改有限责任制为合伙制,才能确保中国会计市场能够采用高水准审计准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公众中应有的信誉。

4、适当开拓非审计服务市场。适当开拓非审计服务业务可以增加事务所的收入,使事务所有可能增加审计过程的资源投入,从技术上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审计师同时提供两种服务可以通过知识共享提高效率,可提高事务所的声誉资本价值,有利于事务所创建品牌。但关键在于适度,即:对同一公司的审计和非审计业务,不能使事务所对企业形成经济上的依赖。

五、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1)对审计涉及的所有事项都应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允许存在偏见、偏袒。

(2)在审计准备过程中,审计师应对选择何种审计技术,运用何种工作程序,对审计小组人员的分工等无偏见地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