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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3篇

影响建筑能耗的建筑因素有三种,首先是,围护结构,如:门、窗、墙等,这些建筑结构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其节能要求不同;其次,生活方式,建筑的设计结构、温度湿度要求、建筑功能、功能模块的设计结构等;最后,设备系统,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建筑的自我保护能力、独立运行能力都要符合一定要求。上述因素,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想有效控制极为困难,即便有法律条文规定、限制,但依然有许许多多不确定的因素,干扰着正常的施工建设。为此,利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计算建筑节能量,明确建筑强制性能的参数是非常重要的。

2基于建筑节能标准估算节能量

2.1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估算节能量的成立条件

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之后建筑物能耗的减少量所反映出的收益增加量。依照建筑节能标准,确定节能量,需明确计算、分析条件,方能进行。如:拥有100%的能耗基准值的内容,建筑所有的节能要素都要被算在内。以居民建筑为例,东北地区主要的节能要素是采暖,而南方地区主要的节能要素是空调能耗,不同地区选取的节能要素是不同的。

2.2举例说明

以大连富豪小区为例,该居民建筑所处严寒地区,其节能设计标准为JGJ26-1995,节能目标50%,基准值和能耗标准与传统节能要素能够相互配合,节能要素是采暖能耗、成立条件是全空间、全时间。在计算节能量时,技术人员统一调查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资料显示,居民为获得较为舒适的生活环境,会按照假定方案,消费采暖能耗,并使用相应的设备系统,如电、水、空间能量等。围绕建筑的设计标准和现实建筑情况,对建筑所属的集中供热系统设备进行能量考核发现,同一地区,居民建筑的平均能效没有较大差别,与节能百分比完全相符。综上分析,大连富豪小区完全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估算节能量的条件,以整个小区建筑面积为5300×104m2来计算的话,节能设计能耗为50%,则该小区的居民建筑的平均耗能为24kgce/m2,用它来估算居民建筑的节能量。再加上供热系统官网系统的运行功率、热源的传播效果、建筑功能设计的配合度等因素的影响,便可准确估算出整个富豪小区的年节能量为53.23×104tce,且相关指标数据在标准范围内。分析上述案例可知,建筑的节能设计要素大体相同,无非是采暖能耗和空调能耗,电、水、空间的能耗都是固定的,不会随着地区建筑的变化而变化。与居民建筑相比,公共建筑在节能设计方面,考虑的问题和因素更多,依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提出的观点可知,只要按照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施工,保证其室内环境参数、结构指标在标准范围内,其节能量不会少于建筑总节能量的50%。从这一点看,以节能设计标准为节能量的估算依据是相对科学的,因为在一个计算公式中,标准是不变量,节能设计、节能要素是变化量,节能量是因变量,这种估算方式,符合统计科学。

3结语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给排水 节能节水技术 应用

引言:

在现代工业生产与建设中,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然而,我国虽然是能源大国,但是人均水资源比例却与国际标准相差甚远,这就要求我们围绕水资源的节约展开研究与创新。以建筑给排水为例,目前我国城市建筑用水量越来越高,为了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就必须加强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的应用与研究。

一、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的应用价值

1.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水资源的应用价值不言而喻。然而,根据我国水资源现状,水资源短缺问题越来越突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在建筑物建设与使用中对水资源的需求量非常大,如果不针对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加以运用与推广,那么我国经济发展就难以实现。从上不难发现,建筑节能节水技术的应用对于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2.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的发展

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势在必行。对于建筑物建设与使用而言,由于其水资源消耗量巨大,势必会对环境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通过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鉴于此,为了有效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就必须对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进行推广与发展。

3.有利于改善人们的生存条件

社会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加优越的生活与生产环境,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存条件提出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于建筑给排水工程建设而言,就必须重视节能节水技术的运用与发展,这是控制能源消耗与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满足人们生活与生产需求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价值。通过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的应用,能够使环保工作与节能节水之间的关系得到有效处理与协调。

二、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的具体应用对策

1.加强自然资源利用

目前,建筑工程给排水热水系统存在严重的水资源浪费问题,针对此,建筑给排水应加大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以太阳能技术为例,这种新能源在安全性、清洁性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并且对于热水系统而言有着较强的适用性,在建筑给排水中运用太阳能源,能够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使节能节水目标得以有效实现。当然,太阳能源系统的应用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一些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对恶劣,冰雪或雷电天气十分频繁,此时太阳能设备就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寒冷气候条件下设备管道可能存在结冰现象。为此,就需要对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进行改进与优化。首先,对于集热器而言,应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对串联、并联的方式加以综合运用,以此来平衡水流,如果情况需要,可以对辅助加热的方法加以应用;其次,保温材料的应用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而言至关重要,这是控制热水传递中热损耗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实现资源利用率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此外,在太阳能系统中可以采用一种地热源泵技术,该项技术的原理是将地下热水作为热源,并将其在建筑日常用水中加以直接运用,当然,这种技术在地下水开采中可能会付出较高的成本,因此需要对实际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2.优化节能节水设备

目前,建筑行业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手段,尤其是高层建筑的发展对供水压力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而二次加压则很好的适应了高层用水系统的需求。现阶段,高层供水加压的主要方法是在地下水箱中引入市政进水,并通过变频加压设备使压力得到提升,并向用户进行供水。通过该项技术,屋顶水箱的供水系统能耗能够节约30%左右,然而其缺点也十分明显,就是对市政水头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鉴于此,为了使能耗得到进一步控制,可以将无负压管网自动增压给水设备应用到高层建筑供水系统当中,这种设备能够直接连接市政供水管网,并省去了高层水箱等装置,如此一来,市政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就得到充分利用,供水中的二次能耗就得以避免,可以使20%左右的能耗得到节约。

此外,在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人们开始重视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的应用与发展,除了上文所述的供水方式的改进,还需要对先进的节能节水设备加以合理运用。例如卫生器具的选择应优先考虑节水功能;在水箱的选取中,应基于用户使用需求的满足,尽可能减小水箱容量,如此可以使水资源损耗得到有效控制;在沐浴设备的选择上,也可以对红外控制技术加以运用;又或者可以选择一种充气形式的水龙头,与其他水龙头相比,这种水龙头节约的水资源量可达到50%,并且也不会影响到人们的用水需求;在配水管材的应用中,也要尽可能选择节能型材料,以传统镀锌钢管为例,其在使用中生锈而造成漏水的可能性非常高,因此可以采用新型管材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铜管、PP-R管、铝塑复合管、PE管等等。

3.加强中水回用与供水系统应用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控制水资源损耗,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开始围绕中水回用与供水系统进行了研究与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而我国部分城市也开始对中水回收系统进行建立,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所谓的中水回收,就是集中处理生活与生产污水,然后在城市绿地灌溉、城市设施清洗中加以运用,如此一来,城市污水排放与污水处理的成本就得到有效降低,并且生活用水资源也得到节约。

此外,雨水回收循环利用也是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的重要体现。在给排水施工中,施工设计人员可以对专门的雨水回收管路进行设置, 将雨水汇入到雨水池中,并在城市绿化与灌溉中加以运用,就是雨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给排水发展进程中,除了需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同时也要合理运用节能节水技术,提高建筑工程的环保性与节能性。这就要建筑给排水设计与技术人员围绕水资源损耗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对策,提高建筑给排水的节能积水效果,以此推动建筑给排水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冬.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应用分析[J].建筑・建材・装饰,2016,(19):77,79.

[2] 令芝红.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及应用研究[J].中小企I管理与科技,2014,(30):119-120.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5篇

1.建筑空间设计节能化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建筑师目前在建筑设计上一般采取拼接不同设计模板的方式,在空间设计上形式较为单一,并未根据用户要求以及空间建筑空间条件进行合理的人性化设计,这种设计现状对建筑空间面积浪费极大,与现代建筑设计人性化的要求相背离。基于这种状况,建筑师在设计建筑空间时,应积极创新新建筑空间设计手段,不断丰富建筑空间设计方法,使建筑空间设计向多样化转变。其次,我国小户型房屋不断增多,建筑空间面积和居民居住需求之间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在这种状况下,建筑师在设计空间时应将空间面积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使设计空间工作向人性化转变。最后,从宏观角度看,设计科学性、高效性、人性化的建筑设计方法,不仅有利于推进建筑设计事业的创新和转型,更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节约型社会的建设[1]。

2.建筑空间设计节能化技术的应用

2.1建筑表层空间节能技术

首先,建筑设计一般分为建筑外部与建筑内部环境两方面,我国目前最主要使用的外部处理手段是将玻璃幕墙作为建筑表皮。在实际使用中,建筑外部容易受环境变化影响,限制着建筑物功能性的实现,选择合适的建筑表皮不仅能帮助建筑物实现物理功能,更有利于气候的调节。其次,在设计建筑外表上充分应用新型生态技术,在具体操作中,使用拓宽表层空间面积的办法,放大外部空间结构,通过不同的办法应对不同的空间环境结构,使得用户需求和室内空间设计达到统一。例如,通过改进气候管理模式使建筑更加节能环保,或使用创新型表皮空腔技术,使建筑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性增强。

2.2建筑内空间节能技术

除建筑表层空间设计外,设计师还应充分结合建筑空间节能角度设计方案。一般说来,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一方面,通过调查建筑周边气候,掌握区域气候条件,综合太阳运动规律,建筑区风向等不同因素,不断改进空间位置,完善空间设计方案,通过调整位置、距离等方法,使设计方案更加节能环保。另一方面,关注当下气候问题热点,参考当代建筑发展规律,学习建筑空间节能设计的经验,正确认识建筑空间节能的立足点,以期从根本上改进当前空间上设计方案,使其更为合理化、人性化。

2.3建筑空间的节能设计

2.3.1选址的合理设计

在规划建筑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选址地点的土壤、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地下水等自然环境因素,更要结合建筑设计的体量、间距、朝向、体型、绿化等相关因素。在朝向选择上,最佳方案为坐北朝南,保证建筑在冬季能有阳光照射,改善结构散热缺陷;夏季凉爽,通风情况佳,保证建筑在环境变换中保持宜人适居的气温,同时不改变自然环境,发挥建筑的节能功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2.3.2外部环境的合理设计

当建筑地址确定后,要结合当地气候微特点,充分考虑建筑周边自然环境因素,在实现建筑功能的同时,治理完善周围环境微气候。丰富建筑周围绿化配置,种植绿色植被如树木、花草等,不仅能绿化区域环境,更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净化空气、防沙防尘,进入夏季,植被的绿荫也能避免阳光直射,缓解高温环境吸收周边噪音;此外,才可通过建造具有功能性的环境,如在阳光照射充足的南边修建游泳池,调节气温;进入冬季,游泳池里的水可以吸收白天多余的热量,增加气温;在夏季,池水的自然蒸发能使空气更湿润,通过利用水份的自然循环达到节能目的。

2.3.3体型的设计和合理规划

人性化的建筑设计不仅要考虑规划与建筑体型,更要充分考虑建筑光照、体量、整体形体搭配及朝向问题。要使建筑建造后,能充分适应不同的气候条件,能应对所有天气条件下的恶劣情况。以沿海地区为例,沿海地区温度与湿度较高,节能措施的关键在于通过合理的设计,使利用建筑结构的背阴面及向阳面,形成高低气压,促进自然风的流通,并在建筑中循环,即使在无风天气也能实现自然通风,起到节能效果[2]。

3.建筑空间设计节能化的实现途径

现代建筑空间上设计的主要出发点是节能性,但在实际应用中,实现建筑空间的节能功能的手段十分多元,不仅要考虑建筑本身的基础条件,更要求设计师从根本上具备节能观,使建筑设计能从根本上发生创新和转型。一般看来,建筑空间设计的节能性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3.1建立健全建筑空间节能化理论体系

我国建筑空间设计引进节能技术时间短,实际应用经验不足,建筑空间节能化理论体系尚不完善,理论体系的缺失制约着我国建筑空间设计节能化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建筑空间节能化技术:一方面,引导更多的专家级学者对优秀的节能性空间设计案例进行分析,从建筑的外部;建筑内空间和气候的关系着手,完善建筑空间设计在节能技术上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学习西方国家在节能化设计上的优秀经验,总结失败案例的教训,联系本地区的气候情况,从不同的视角开展建筑空间设计工作,不断扩宽思路。

3.2树立建筑空间设计节能意识

我国建筑空间设计节能化发展缓慢,从根本上来说,部分设计师未能从根本上转变设计观念,忽略了对资源的节约,习惯性使用一成不变的建筑设计思路。因此,加强建筑空间设计节能化观念的宣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对于节能化意识的宣传与理论灌输,使绿色环保、节能可持续的观念深入每一位设计师心中,并将节能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心;另一方面,将先进的节能理念融入建筑空间设计,结合仿生学、生物学、艺术学等学科的前沿理论知识,使建筑空间理论能开阔视野,为更多优秀的节能设计方案作好充足的准备。

3.3构建建筑空间设计节能体系

建筑空间设计节能化方案必须要在实际应用中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发挥节能化方案的环保性能,必须从下列工作入手:一方面,积极发挥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及空间管理部门在方案设计应用中的作用,为设计方案的实施做好充足的准备;另一方面,在建筑空间设计上,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方案,切勿生硬照搬优秀案例模板,拓宽设计思路,丰富设计方法,选择最优方案,实现我国建筑空间设计节能化技术的进步与发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