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 浅析如何加强城建档案法规的宣传 城建档案法治建设与强化建议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规抵触分析 地方档案法规与上位法抵触问题分析 军事档案法规立法技术分析 加强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浅谈城建档案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加强城建档案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城建档案与城市建设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城建档案的整理与收集 浅析城建档案监督与管理 城市规划与城建档案 地方档案法规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数字城建档案馆信息化的探讨与分析 新形势下档案法规内容建设与完善的迫切性分析 城建档案编研工作走向分析 城建档案信息化现状分析 基层城建档案建设 浅谈开展城建档案接收与服务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3]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EB/OL].2011-09-26[2014-05-26] .

[5]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EB/OL].2002-09-04[2014-05-26]

.

[6]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EB/OL].2009-06-10[2014-05-26] .

[8]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EB/OL].2001-12-07[2014-05-26] .

[9]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EB/OL].2007-10-22[2014-05-26] .

[10]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EB/OL].2001-07-16[2014-05-26] .

[11]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EB/OL].2002-09-29[2014-05-26].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重点收集、接收建国前后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一)城市勘测: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成果、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综合管网测量成果;各种编绘图集等。

(二)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成果,以及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气象、地震等方面的资料)。

(三)建设工程: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地质勘察报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档案。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宾馆、写字楼、医院、体育馆、商场、学校、住宅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包括广场、地下通道)、桥梁(包括立交桥)、排水(包括河道整治、排水管道、泵站、涵闸)、污水治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截流管道、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防洪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给水(包括水厂、供水管网、水库、增压站)、电力(包括电厂、供电线路、变电所)、电讯(包括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线路、无线电微波收发台站)、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道路、市内公交车站点、地铁站线)、燃气(包括制气厂、燃气管网、调压站、储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环卫、城市照明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4、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包括各场站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地下管网)、二级以上公路(包括长途客运、货运站点和桥梁遂道)、航空(包括站场总平面图、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港口(包括港区总平面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工程:风景区和公园的总体规划图、总平面布置图、主要景点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纪念性建(构)筑物、城市雕塑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6、人防工程:五级以上人防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军事管理区和军事以外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位置图。

(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其内容包括工程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登记,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专项验收,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者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经检查符合归档要求的,由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城市勘测、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以及其他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和专业图,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准确完整地收集、保管,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十五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案卷整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在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报送一份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按照电子文件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图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的编制,工程监理部门负责监理文件的编制并督促检查施工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的质量。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图应按有关规定随工程进度同步编制,每张竣工图编制完成后,均应加盖统一标准的“竣工图”标志章,并由编制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总工程师等签字。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房屋建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检查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更时,其工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停、缓建的,其已形成的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工程档案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组织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保护、编研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库建筑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

其他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配置专用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确保城建档案有良好的保管条件。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各种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法适时开放所保管的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并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将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表现突出的;

(五)同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工作中,、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建制镇、乡集镇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和分布在乡村的各类公共建筑和设施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模型、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规划建设局委托县城乡建设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室)负责本县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具有合法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县城建档案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县城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9、军事工程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村镇公共建筑、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建筑以及单位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房地产管理和人防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五)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镇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第七条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县城建档案室根据城乡建设需要选择接收。

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是列入县城建档案室接收档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县城建档案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工程档案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中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县城建档案室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可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预验收合格的,由县城建档案室出具《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县城建档案室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县城乡建设档案室复验,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二)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竣工图。

县城乡建设档案室确认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归档的要求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之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建档案室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县城建档案室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县城建档案室对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划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科学分类、编目、排架、编制搜索工具。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妥善保管好所藏档案,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要清理造册,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妥善销毁。

第十五条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县城建档案室开具的收件证明,在县城建档案室可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复制本单位城建档案的,只收取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或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以及对城建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者;

(三)敢于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成绩突出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一)建立了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1999至2001年,由市政府组织、市建委牵头、市城建档案馆具体承办,开展了城区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走向、规格、材质、管径及地上建筑物、道路、绿地等情况的数据、图表,全部输入数据库,并由二维平面显示提高到三维立体显示,地下管线排列的层次从各个角度清楚可见。至2008年7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共录入地形图2400多幅,共形成地下管线图2600幅,共录入地下管线总长2497公里,其中:电力125公里、热力230公里、天然气200公里、供水400公里、雨水230公里、污水250公里、路灯230公里、交警30公里、网通450公里、联通100公里、有线电视252公里。

(二)健全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和动态管理机制。2000年,市城建档案馆组建了专业测量队伍,并取得国家丁级测绘资质,配备了静态全球定位仪、全站仪、水准仪、探管仪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车辆,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标准化、动态更新资料入库、系统运行与维护。近10年来,坚持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热力、天然气、供水、雨水、污水、路灯、交警、网通、联通、有线电视等11种地下管线进行跟踪探测。目前,动态探测范围覆盖市中心区和两个开发区,并向东至延伸华能电厂、向南由江家寨立交桥延伸到温泉镇大部,向西南延伸到鹿道口,向西延伸到张村镇驻地以西。协调接收了供水及天然气两种地下管线的档案资料。坚持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较好保证了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完善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法规依据和程序。2000年12月31日,市政府颁布《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明确由市建委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工作程序,即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开挖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移交协议;在地下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并专门印制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协议》和《地下管线工程开工登记》等工作文本。2005年1月,建设部以第136号令颁发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开始有了全国性的管理依据。同年5月,市建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意见》,将市城建档案馆列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了对城市道路挖掘的监督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督促有关单位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工作。

(四)积极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和利用服务。自2000年开始,市城建档案馆充分利用收集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积极为城市规划、重点工程建设、路网布局和管网改造等提供真实可靠资料和数据支持。并专门建立了《地下管线资料查询登记》,购置了绘图仪、大型复印机、扫描仪等专用设备,方便社会查询、利用。在市区城南河改造、青岛路改造、国际展览中心、恢复改造大操场、世昌大道改造、悦海公园和悦海花园小区等重点工程建设中,先后为相关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提供了大量地下管线综合图、断面分析图、电子数据图等地下管线信息资料,为设计、施工、管理等各环节提供了可靠依据和快速便捷的服务,节省了大量人力和开支,避免了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和财产损失。至2008年7月,共接待社会各界查询人员825人次,利用各类管线图4500多张。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私下建设工程较为严重。目前,大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未到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开工登记、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协议和提请竣工测量,导致市城建档案馆无法获得地下管线开工、竣工时间和工程进度等信息,使动态跟踪测量处于十分被动状态。特别是部分材质(橡塑等)管线铺设后,无法使用探管仪进行探测,造成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资料部分缺失。各管线单位废弃地下管线,也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相关资料。造成许多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和废弃地下管线不能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直接影响了地下管线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管线单位不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目前,除市水务集团和港华燃气公司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自来水和天然气两种管线工程部分档案外,其余10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均未按规定移交。而且,在各管线单位中,除市水务集团和港华燃气公司具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外,其他单位均不具备地下管线空间位置探测能力,管线档案也无统一管理,造成管线单位对自身“家底”不清。

(三)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查询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目前尚未形成对调阅资料的强制性措施,在大多管线工程和一般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而采取盲目施工、探点试挖等手段,不仅造成大量经济和时间损失,而且导致地下管线挖断、爆裂等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四)相关法规体制建设与宣传亟需加强。《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宣传力度不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单位对有关法规规定认识不足,了解不多,理解也不深。同时,《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出台较早,尚未制定处罚条款,建设部《办法》虽然制定了相关处罚规定,但在实际管理中,对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违章建设的管线工程,尚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无法保障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和已经形成事实的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

(五)管线探测和动态管理的范围、手段和措施跟不上。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不断扩展,而市城建档案馆在技术力量、探测设备、软件系统、交通工具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随着工业新区、新区等园区的开发建设,未能将其及时纳入探测和动态管理范围。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和动态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管理程序建设。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程序,加大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力度,确保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及时、完整准确。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到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开工登记,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移交协议。2、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G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3、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管线单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5、管线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6、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7、市城建档案馆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录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强化动态探测能力和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并加强培训学习,全方位提高专业探测能力与水平。要完善有关设施装备,在原有静态全球定位仪基础上,添置目前国内外广泛使用的动态实时全球定位仪,提高测量精度和野外作业效率。要升级改造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鉴于目前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换代迅速以及地下管线数据获取量增大,原系统对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分析、管理功能明显不足,因此要抓紧对现有系统进行必要升级改造,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树立超前意识,增加地形图录入,提高系统适应能力。通过强化动态探测能力和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解决地下管线档案动态管理范围与城市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步将工业新区、新区、工业区等新开发区域纳入地下管理档案动态管理范围。

(三)强化档案信息查询管理。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避免因盲目施工而引发停水停电、通讯中断、燃气泄露、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事故发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二*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我城建档案馆在省建设厅城档办、市建设局的领导下,在市档案局的悉心指导下,全体职工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紧紧围绕城市建设中心工作、重点工程,围绕档案工作“三个服务”目标,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和局领导交办的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1、认真贯彻和落实《行政许可法》,做好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工作。我馆积极与建设局法规处、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协调沟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制度规范工作。截止11月底,全年办理建设工程档案认可55件。

2、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一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登记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制度,全年我馆共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155个项目;二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指导工作,全年开展业务指导计123个项目,143人次;三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建档工作,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全年共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79个项目;四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催交工作,对于工程项目已竣工,迟迟不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进行催交,全年共发送竣工档案催交通知书4份,大部分建设项目档案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移交;五是配合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全年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证明文件53份;六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审核工作,确保接收进馆档案的质量,全年接收工程档案入库13110卷,包括苏虞张公路、苏嘉杭高速公路南段、汽车南站等12个市重点项目。

3、学习贯彻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会议和《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主动出击,上门联系沟通,宣传省城建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与质检站的领导、骨干座谈,商量如何联手把建筑工程档案竣工前预验收工作做得更细更好;我们与局法规处、监察支队的领导一起商量,建立了城建档案信息沟通和定期行政执法机制;我们去建筑业协会,与会长、秘书长就今年评选省、市优质工程与工程档案接收挂钩一事达成了一致;我们与市规划局工程处、办公室联系,争取他们对地下管线档案、规划档案进馆的支持;我们还与房管局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联系,宣传城建档案的重要性,把移交建筑工程档案纳入了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的告知程序。

4、加强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城建档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8月份,我馆与局法规处联合开展了全市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大检查,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对全市五县三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了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了档案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档案登记、预验收、接收制度的情况,档案馆接收建设系统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的情况,档案馆的馆房、设备建设情况,开发区和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工作情况,以及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核发时是否查验档案接收证明或认可文件的情况,针对不足提出改进意见。10份,我馆与市拆迁办联合开展了拆迁档案工作大检查,对市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档案归档、整理、管理和移交工作进行检查,并限期整改和做好档案移交工作。通过两次检查,档案工作引起了各单位领导的重视,加强了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投入。

5、为加强城建档案业务和制度建设,2006年我馆起草、制印发了《苏州市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修改了《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料归档内容及组卷要求》、《苏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立卷程序与标准》、《图书资料分类大纲》,制订了《苏州市城建馆城建档案著录规则》和《苏州市城建馆城建档案开放规定》内部工作规范。

二、围绕市、局中心工作和档案工作重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1、紧紧围绕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建设重大活动,2006年我馆积极主动地进行全方位跟踪拍摄,收集记录声像档案资料。重点跟踪拍摄平江新城、东南环立交、火车站地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的原貌和建设情况,拍摄王荣书记、阎立市长、朱建胜副市长等领导视察沪宁高速西出入口、东南环立交和火车站地区改造等工程的情况,积累录像资料433分钟、照片1537张。

2、加强市重点工程的档案法规宣传、业务培训服务工作。为提高工程各责任单位技术人员、档案人员的法制意识、档案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全年共举办了2次工程档案业务培训班,对相城、吴中二区工程管理及档案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配合市政协会项目经理培训,主讲了市政工程档案管理课程三次,配合拆迁档案工作大检查,对20多家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档案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3、加强与五市(县)三区城建档案馆之间的业务沟通和交流,共同努力推进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全年共组织召开了四次城建档案馆馆长会议,对贯彻省城建档案工作会议精神、编制《苏州市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开展全市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大检查等项工作交换了意见,形成了共识。

4、加强对市(县)、区和建设系统内有关单位的咨询指导和支持。2006年我们为市(县)、区城档馆及系统内兄弟单位提供经常性的档案整理、计算机管理、声像技术等服务指导,帮他们解决技术、业务难题。

5、利用本馆声像技术、设备、人才优势,开展声像服务工作。2006年我馆制作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及相关工作情况汇报》、《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争创省特一级档案馆情况汇报》等电视专题片四部。

6、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热情为政府部门、社会各界提供档案、资料、信息利用服务。全年共提供利用档案资料1707卷(册)次,利用照片246张,录像资料403分钟,出具证明18份,提供利用810人次。同时,我馆编辑印发《苏州城建档案》、《建设信息》共24期,完成《2005年度苏州市城建工作大事记》编辑工作,为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和档案人员和本馆网站提供信息服务。

7、为鼓励表彰先进,年初,我们在局领导的支持下,组织实施了2005年度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工作,昆山市城建档案馆等6个先进集体和16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三、继续稳步推进我馆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1、加强档案馆网站、局域网、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的安全和利用。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在本馆网站在公布建设工程档案登记、验收、接收和认可工作情况和数据,及时公开档案工作最新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稳步推进档案资料信息化、数字化工作。完成13110卷档案的信息著录和目录数据录入工作,完成911卷拆迁档案的数字化和著录工作,完成500分钟模拟录像资料的数字化,完成库藏照片档案数字化处理及著录1617张,完成7597册图书、1092册期刊的登记著录工作。

3、加强网络安全工作。2006年在馆局域网安置了安全防火墙,每台计算机统一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在职工中进行了应用培训,保证了网站和档案资料信息的保密、安全。

四、加强行政管理和行风建设,营造和谐的单位氛围

1、按行风建设要求,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006年我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实行“首问负责制”,加强效能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市民的监督、评议,不断推进行风建设。

2、2006年我馆开展了创建“平安单位”和“学习型组织”活动,党政工齐抓共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单位民主管理,鼓励职工业余学习,搞好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

3、2006年我馆组织职工开展了扶贫帮困、慈善募捐、义务献血等公益活动,开展了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局工会组织的各项体育竟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4、按上级要求,我们继续搞好事业单位改革宣传,搞好退休职工管理、单位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绿化卫生等工作,完善单位内部管理,执行财经纪律,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做到收支平衡,并完成了局下达的上交任务。

5、树立全局观念,保证政令畅通,2006年,我馆全面完成局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一年来,在建设局的领导下,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经过全馆职工上下的齐心协力,我馆在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和依法管理、积极对外服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今后,我们将不断努力,再接再厉,使城建档案工作更上一台阶。

二七年苏州市城建档案馆工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共苏州市第十次代表精神,以苏州市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市建设局2007年目标任务为中心,以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管理办法》为标准,抓基础管理,抓对外服务,努力提高城建档案馆的形象和服务水平,为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围绕市府重点实事工程,努力做好城建档案的服务、指导工作。

1、继续加强对三个新城区建设档案的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三个新城区的联系合作,主动、热情上门服务,为他们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咨询、声像拍摄等方面的服务。

2、继续做好2007年在建、新建路桥、市政工程的档案服务指导工作。特别是火车站地区的改造项目,要提前介入,深入现场,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前期指导及中后期服务。

3、加强重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接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竣工的资料预验收和档案移接交工作,2007年重点接收沪宁高速公路(西)互通连接线项目及东南环立交项目的档案进馆。

4、2007年,全年计划接收重点(实事)工程项目10个,审核接收进馆各类档案12000卷,拍摄收集、归档照片1500张,录像300分钟。

二、搞好法律法规和城档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认真学习贯彻《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建设工质质量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与局法规处、监察支队联系合作,继续做好城建档案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工作。

2、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城建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特别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资料员,2007年将按省建设厅的要求进行培训。参培人员受训后将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发证,逐步实行档案资料员的持证上岗。

三、以《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管理办法》为标准,加强城建档案馆各项基础管理

1、对照标准,完善不足,夯实各项业务基础工作,加强硬件基础建设,争取建设局的大力支持,尽早落实新建库房计划。

2、帮助、指导、促进县(市)、区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帮助常熟、昆山、太仓城建档案馆做好复查工作,帮助、督促张家港、吴中区城建档案馆做好各项工作,积极争取省级目标管理考评。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树立政风行风建设新形象

1、继续主动地为市、局的重大城建活动、中心工作,提供包括摄录像,制作幻灯片、多媒体,布展策划等优质服务。

2、更热情地为系统内兄弟单位的技术档案提供服务指导,与他们连手对其管辖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他们的特殊需求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3、进一步加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系,及时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登记、认可工作,按时参加例会,按行政中心深化改革的要求,完善、调整我们的业务流程,及时处理中心转来的行政事项。更好为业主、建设单位服务。

4、对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单位,搞好上门指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有特殊要求的业主、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努力提供特色服务,帮助他们完善工程档案。

5、继续按行风建设要求,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实行“首问负责制”,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树立行风建设新形象。

五、强化内部的各项管理,继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1、进一步完善馆务会制度,提高馆务会质量。要强调城建档案馆的整体观念、一盘棋思想。加强科室部门间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使馆务会真正起到交流信息、协调工作、布置任务、解决问题的作用。

2、继续广开言路,让职工群众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凡是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事先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更好发挥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3、按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倡导努力工作、勤奋学习、团结互助、爱岗敬业。把握职工的思想脉搏,对职工共同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做好针对性的思想工作。

4、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搞好职工教育培训,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加各种专业证书的考试,提升自身学历和业务水平;我们还将开展读书活动,知识竞赛等项活动,以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