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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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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范文第1篇

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企业立法的探索中,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制度和立法一直是人们意欲参考和旁鉴却又不得要领的问题。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个相当复杂、各国又不甚统一,因而难以简单概括的特殊法律领域。本文就我国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对美国的联邦公司作一梗概性的介绍,以窥见西方国有企业制度之一斑。 一、联邦公司的性质和地位 美国的联邦公司与我们通常所称的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公有企业或政府企业的概念基本相同。但何谓联邦公司,在美国也是一个从过去到现在,几十年议论不决的问题。法律文件和政府报告,以及学术探讨都曾给出若干联邦公司的定义,但却始终未得统一。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对联邦公司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释。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联邦公司不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独一无二的产物,作为一个群体,它的特点就是每个公司都有其成分不同的公私混合和程度不同的财产和控制的结构。”但总的来说,仍可将联邦公司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 1.联邦公司是由联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和控制或者虽非联邦政府拥有、但由联邦政府特许资助、并受其控制或监督的组织。 与其他国家一样,资本投资仍是确定美国联邦公司性质的主要因素。绝大多数联邦公司都由联邦政府投资并拥有,有的全部由联邦投资和拥有,有的由联邦和私人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和拥有。除了这种投资控制关系形成的联邦公司外,根据联邦政府特许,并由联邦预算资助,因而受政府控制和监督的一些公司也被视为联邦公司。即所称的政府资助企业。 2.联邦公司是采取私人组织形式,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同时也履行政府公共职能的一种介乎公私领域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联邦公司采取的是与一般私人商业组织相同的公司形式,并且绝大多数联邦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但与此同时,由于联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干预某种经济活动,替代行政机构完成公共职能,因此这就使联邦公司具有了一种既类似于公法人,又类似于私法人的特殊性质,因而也模糊了传统的公私领域的界限。 3.联邦公司是一个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无论是联邦全部拥有、控制、还是部分拥有控制以及联邦资助的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它免受联邦行政机构的行政审计、预算管理和行政审查,这使它明显地区别于其他政府行政机构和部门。 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很少的几个未经历过国有化-私有化-国有化的反复过程的国家之一。与英国、法国、德国等不同,它的国有企业或称联邦公司数量不多,经营范围亦限于少数行业。但尽管如此,由于它经营规模较大,经营内容特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对联邦政府稳定社会经济并对其进行宏观管理,仍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比如加入联邦储备系统的全国性和各州的90%以上的银行10万元以下存款承担无条件的风险担保责任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就是对稳定和管理金融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的联邦公司。据1982年的统计,当时的联邦公司大约有30-50家,这取决于统计所使用的不同联邦公司的定义和标准。这些公司的雇员数超过10万,其收入达到近220亿美元。其当年获得的联邦拨款超过35亿美元,其借款达到470亿美元,其发行的联邦借贷担保债接近16 60亿美元。联邦公司的业务活动主要分布在信用证和金融、保险、公用服务、通讯卫星、交通运输和传播媒介等领域。人们所熟知的全国铁路旅客公司(Amtrak)、商业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 ion)、通讯卫星公司(Communication Satellite Corporation)、公共广播公司(Corporation for Public Broad casting)、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mnvestment Corporation)、田纳西运河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等都是在各个领域居于举足轻重地位的联邦公司。 切莫将美国的联邦公司视为普通的商业企业组织。尽管它采取了私人商业企业-公司-的法律形式,但它从来就既不是作为普通商业企业设立的,也不是只进行纯粹的商业活动。无论其实际的经营效果如何,就其根本性质而言,美国的联邦公司并不是一般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的形式,而主要的是履行联邦管理和干预社会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工具。联邦公司的产生目的就是为了履行这种职能。在二战期间,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联邦公司的大量设立正是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直接结果。联邦公司的兴衰起落与美国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相辅相成。可以说,没有联邦管理经济的需要,也就没有联邦公司的存在。因此,美国的联邦公司很少,它从来就不具有象英国、法国等实行国有化的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盈利性的经济意义,更不象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国有企业所居的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 特别耐人寻味的是,联邦公司未采取传统的政府机构的形式,而采取私人公司的形式。实质上,无论是联邦公司诞生前或诞生后,联邦政府的大部分职能是政府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完成的。即使到今天,美国联邦政府中,也有许多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如联邦邮政,然而许多年的经历使美国朝野取得了几乎完全一致的共识:人们坚信,任何经济活动,私人经营永远要胜于政府经营。在他们看来,私人经营即意味着更高的效率、非政治化和更少的官僚主义。美国社会尤其是官场上的官僚主义,多少年来也一直是人们不断抨击、但也总是难以克服的痼疾。以私人公司形式取代传统的联邦机构履行政府的经济干预和服务职能,正是为根除这一痼疾所做的最有效的尝试和努力。当然私有形式本身并不见得根治百病,不见得所有的联邦公司都肯定比相应的政府机构要好得多,但无论如何,私营优胜于公营,在美国文化中已成为根深蒂固的、似乎无可怀疑的观念。 二、联邦公司的种类 在美国,并没有对联邦公司进行统一调整的类似于公司法的专门立法,几乎每一个立法都是针对某一个联邦公司特别规定的。而每一个联邦公司则是各个特别立法创制的结果。因而如前所述,联邦公司,就其整体都很难说构成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其具体分类也就更加困难了。如同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的定义一样,也没有统一的公司分类,因此这里只就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分类作一简单的介绍。 最具有实际效力关于联邦公司的法律文件是1945年在新政期间制定的联邦公司控制法。该法如其字面所示,并非一部系统的调整联邦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只涉及到联邦政府对联邦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该法将联邦公司分为联邦全部拥有和联邦与私人混合拥有两种类型,并在每种类型下列举了当时存在的联邦公司,该法要求联邦全部拥有公司必须提交营业预算作为联邦预算的一部分,必须 接受联邦机构的会计审查和监督。 具有很大影响的官方性质的联邦公司分类是1983年联邦会计总署的一个报告。该报告把47家联邦公司分为三类:联邦控制公司、公私混合公司、私 人控制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财产和管理结构。当联邦政府负责或提供主要的管理和财产时,则构成联邦控制公司,否则为私人控制公司,中间者为公私混合公司。联邦会计总署是具体负责联邦公司财务审计的机构,它的分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另一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分类是全国公共管理学会所作的。它首先将联邦机构分为政府企业和政府公司两大类。其中政府企业包括采取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各种企业,如非法人形式的联邦邮政等。它所称的政府公司具体又分为全部拥有的政府公司、混合拥有的政府公司和私人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资本的拥有和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结构。这里的私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私人公司之处在于它是根据政府的特别法令而设立的。 学者们对联邦公司的分类另有不同。除了肯定了上述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外,有的还特别提出了一种“区域模糊”(Twilight Zone)公司。这种公司是指那些漂忽于公私之间、地位模糊的政府组织。它们既不象纯粹的政府机构,又不象完全的私人组织,其中既有非营业性的、非商业性的公司,也有营利性、商业性的公司。前者的设立目的是使它们的活动摆脱政治干预,使其具有普通政府机构所不具有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如公共广播公司,它负责批准公共广播服务许可,但本身并不拥有任何电台或电视台,而只是通过扶持全国联网服务或向电台、电视台付费来协助发展和改进公共电讯服务和非商业性电视、电台广播。营利性的商业性公司的目的是回避国有化的形象或使政府能够在不直接干预的前提下参与私人市场的活动。如全国铁路旅客公司就是70年代为防止城市间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废弃,并振兴旅客运输,使其成为有利可图的经营而设立的公司。 有的政府文件(Budget Appen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Jistal Year 1986,P.V-2)和学者还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企业”(Gover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这种企业的地位处于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之间,它虽由私人拥有,并基本上由私人投资,但设立由联邦特许,并服从于某种形式的联邦监督和管理,从事国会授权的商业性活动,给人以由联邦扶持的印象,但实际上联邦并不一定投入任何资金。这种政府企业被称立为精神国有化的企业,如联邦全国抵押总会、学生借贷市场总会等。 综上可见,由于创制过程和法律调整本身的分散,美国联邦公司的类型甚为复杂,很难对其作出系统、严格的划分。甚至不少联邦公司,被不同的法律文件或联邦机构定为不同的公司类型。比较而言,上述分类中,全国公共管理协会所做的分类是比较全面和清晰的,基本上反映了联邦公司的类型和范围。 三、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 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基本采取普通商业公司的形式,除极少数全部拥有公司实行独任制领导,直接服从于政府部长外,绝大多数实行董事会决策、总裁执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是它们的董事会的性质和作用、选任程序及其构成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与一般商业公司明显不同。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具有两个重要的作用,其一它作为自治性公司的法律机构是连结国会和公司业务管理活动的中间环节。即国会关于联邦公司的政策决定,包括预算计划、组织调整等,都通过董事会而落实到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其二,董事会又是公司排斥政治干预的重要手段,使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得以有效的保障。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的任命和构成因联邦公司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全部拥有公司中,一般6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是由总统任命的,其余的则按法定要求由联邦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在总统任命的董事中,其中约有半数又必定是各方面利益集团的代表,例如商业借贷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三名农民的代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各有一名雇员、小企业和合作社 的代表,受任的董事大都是联邦雇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董事会全部成员皆由联邦雇员担任,例如年金利益保证公司的董事会是由劳工部、商业部和财政部的部长组成。董事会有的是由总统指定或由联邦雇员兼任,少数是由董事会选任。全部拥有公司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其领导权与行政机关的密切联系。有2个公司根本没有董事会,它们是由部长控制之下的单一性负责机构。另有13个公司没有董事会,其中有4个董事长由内阁部长担任,3个董事长由总统任命,2个董事长是联邦雇员,其余的4个由董事会自己选举产生。与此类似,设有董事会的13个公司中,有5个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选任,其他的则是由联邦雇员或总经理任命的人担任。 在混合拥有公司中,联邦政府对其董事会的组成仍起着主要的作用。有40%的董事是由总统任命的,另外的40%也是由联邦雇员担任。其他股东选任的董事只占20%左右。与全部拥有公司不同的是,它的董事长和总裁都由董事会选任。 在私人控制公司或所谓的区域模糊公司中,由于资本构成的明显变化,联邦政府对董事会组成的影响大大减少。由总统任命的董事一般不超过25%。并且也只有很少的联邦官员或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公司的股东选任,其董事长和总裁亦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任命。 在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中,还有的设有顾问委员会,其成员由来自不同方面的代表组成。 很明显,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组成受到联邦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强烈的影响,这种控制和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联邦政府对公司拥有的程度。实际上,在现有的联邦公司中,由总统任命和联邦官员担任的董事在多数联邦公司构成了董事会的多数。而私人股东,除私人控制公司外,对董事会的选任作用十分微弱。这种管理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密切关系是美国联邦公司法律地位的一个极鲜明的特点,它反映了联邦公司负有行政职责的性质。

国有企业范文第2篇

参考对执行力含义的理解,国有企业执行力就是由企业领导者发起并最先掌握,国有企业的各个管理层次、各个经营决策单位、各个岗位的职工贯彻执行经营者制定的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制度措施、方案计划和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能力。简单地讲,国有企业执行力就是企业各级执行主体按照规定的标准,以一定的速度完成各种任务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应该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企业执行力的强弱程度将直接制约着企业的经营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

2国有企业执行力存在的问题

2.1国有企业高层领导者决策水平不高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现阶段不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仍是通过行政任命或行政选拔的,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利,管理好坏与管理者本人经济利益也不存在密切联系,大大降低了高层领导者在管理方面的激励效果。另外,在许多经营管理者认为自己的角色定位就是描绘企业远景、定好策略,在战略制定后很少有领导者重视战略的执行问题,甚至是一些管理者在执行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不合理、缺乏人文关怀的制度,对职工没有激励作用,反而引起反感。

2.2国有企业中层管理者执行战略决策不科学中层管理者担负着执行和管理的双重角色。企业决策层制定的战略方案需要得到中层的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在国有企业中,大多数中层管理者仅仅满足于简单地执行上级的决定,而不是科学地分析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合理的执行方案。另外某些国有企业长期以来的制度和中层组织环节的脱节、缺失,或者是部门之间的壁垒重重,导致了组织结构与企业核心经营环节不配套,出现“责任者缺位”的现象。

2.3国有企业员工的执行能力不足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依靠外在的力量将市场竞争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引入了国企之中。但是国有企业职工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却没有完全与之相适应或同步。现代经济社会和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要求企业员工必须快速地适应和提高自身素质。然而在企业内部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员工培训机制,使得员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执行力不够重视,在对企业目标和任务的理解上难以统一,在具体执行时各行其是,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进而影响企业整体的目标执行力。

2.4国有企业缺乏执行力文化的塑造企业文化是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是促进企业执行力提升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优秀的先进企业文化有助于企业形成强大的执行力,没有执行力文化的企业就没有内在的自觉执行力。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非常重视企业文化对员工的影响,但是很少有企业注重培养企业执行力文化。因此,国企改革不仅要注意正式制度层面的改革和建设,还要注意职工观念、意识等文化层面的转变。只有使企业职工的这些观念意识差距消失,国有企业才有可能最终成为真正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

2.5国有企业缺少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执行力的生成和养成是以切合实际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依托和载体,没有一个好的激励约束机制,肯定没有执行力。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尚缺乏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是没人监督,二是监督的方法不对。前者是只要做了,做的好与坏没人管。或者是有些事没有明确规定该哪些部门去做,职责不明确,所以无法考核。常见的如有些企业中的管理重叠、交叉,导致有事情的时候没人负责。

3提升国有企业执行力的对策建议

3.1分层次培养国有企业员工的执行力执行的关键在人,针对国有企业执行力现状的分析,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我国国有企业各层次员工的执行力。如果每一位企业员工都能够真正接受“执行”的企业文化,根据各自的岗位特点,提高自身的执行能力,共同培育企业的执行力,企业的战略目标就一定能够顺利的实现。对高层管理者来说,要注重营造企业的执行文化;对中层管理者来说,要切实保证战略的执行效果;对基层员工来说,要通过培训提高战略的执行能力。

3.2构筑优秀的国有企业执行力文化要想让企业达成执行力,将企业塑造成一个执行力组织,就必须首先在企业内建立起一种执行力文化,执行力文化将成为一种新的企业竞争力。构筑优秀的国有企业执行力文化,需要从理念领先入手,引入先进的思路、模式、方法,促进企业经营理念和运营模式的转变,通过流程重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效益为目标的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从而全面提高企业执行力。

3.3建立国有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是企业最强的执行力。因此要激发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必须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构建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通过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考核,正确评价其工作努力程度;二是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奖优罚劣,末位淘汰。使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得到奖励,业绩较差的受到惩罚;三是在配套的激励机制基础上,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否则员工只想得到好处,其行为就会偏离组织目标。

3.4建立国有企业执行力的科学流程明晰的业务流程是提升执行力的关键。在企业内部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流程,如采购流程、销售流程、新产品开发流程、售后服务流程等。建立执行力的科学流程,需要重视以下几点:一是提炼关键业务流程,通过对关键业务的流程进行设计,来保障整体业务的流畅运作;二是确定流程核心内容,保证业务流程流动顺畅;三是构建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流程运作部门,给各部门在业务流程中的职能进行定位,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四是确定流程评估标准,保障业务流程运作的效率和质量。

3.5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员工培训体系在知识经济时代,工作中所需的技能和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对社会的应变能力,从而提高执行力。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系统而科学的培训体系来维系员工的发展。只有卓有成效的培训才能使员工有效地执行企业的经营策略。为了使员工个人的执行能力达到企业的要求,一方面要把好招聘关,另一方面要对企业员工进行持续的职业化训练,促进员工和企业执行力的提高。

4结束语

企业执行力的提升,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既是企业员工综合素质的体现,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管理的实际水平。面对拥有成熟管理模式、雄厚资金实力的外国企业的强大竞争和冲击,国有企业要巩固市场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尽快打造和提升其自身的执行力。

参考文献:

[1]阙波.关于国有企业执行力提升的研究.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3.

[2]白仁文,贾鼎.我国企业执行力与对策研究[J].中国商贸.2009(7):40-42.

国有企业范文第3篇

摘要: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处置、企业员工身份置换等一系列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但由于历史、政策、体制、法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改制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企业改制工作缺乏制约机制,逃、漏、废债现象依然严重;国企改制依据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性较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国企改革的进程和成效。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法律

企业改制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当前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反思近二十余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历程,我们承认改制给大部分的企业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趋向正常化、规范化。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改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完善和规范的问题,本文拟对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些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对策思考,以期对今后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所借鉴。

一、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当前,国企改制已进入了攻坚阶段,国家国资委在2005年初就明确提出,将2005年确定为“国企改制的规范年”,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不规范现象的严重性及普遍性,因此,国资委决心下大力气进行规范。从近几年的国企改革进程看,当前国企改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改革深入发展的“瓶颈”,其解决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与成效。

(一)对改制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虽有资质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或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出发,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有的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等方式,尽量降低所评估的资产价值,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

国企改制必然导致国有产权的交易,产权交易是实现国企改制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产权交易方面存在着产权转让主体模糊、产权交易的流程和规范不够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缺乏流动性、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价格形成没有市场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是采用行政手段,与意欲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协商转让、零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改制;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虽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卖,但现实中有很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这种程序严重违法、暗箱操作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最终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企业改制工作缺乏制约机制,逃、漏、废债现象依然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多头并进,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工作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地产、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脱节,没能形成联动机制,致使这些主管、职能部门不能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门侧重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对企业改制中低估、漏估国有资产、虚增债务的行为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政府也积极参与到企业改制中,绞尽脑汁帮助改制企业逃、废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被人为悬空的情况尤为突出。

(四)由于国企改制政策性较强,改制依据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中在适用法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由于企业改制牵涉方方面面,仅有这样一部法律文件,难以应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规定》对漏债的承担没有规定,对于诸如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债务承担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果及办案质量,也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进程。

二、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对策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行业准则和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善的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1991年,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目前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最高法规,其他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往往具有明显的部门特征,不能全面调整和规范资产评估市场行为。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法律,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工作的力度

对于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增加产权交易市场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通过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业改制获得完善、清晰的法律支持,规范政府的行为,淡化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协调职能,由单一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

(三)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的出售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批准就擅自出售国有资产,这一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滋生腐败。对于此类违法现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出售行为,责令有权出售部门,依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国有资产;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尽快完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着价值判断、价值实现等重要作用,中介机构的资质、工作态度如何?能否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委托事务,直接决定着企业改制工作的方向和成败。实践中,很多中介机构为了讨好企业,能够争取到业务,不惜一切代价,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弄虚作假,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避免产权交易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尽快完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必要。

(五)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及时高质地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各类纠纷

在国企改制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诸如产权、债权纠纷等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要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党政工作难点、妥善审理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破产案件及改组、兼并、租赁、转让案件,充分发挥经济审判的重要职能,切实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依法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稳妥推进企业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及立法方面的滞后,导致在适用法律和对法条的理解上,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应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补充,主要表现在:

1.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尤其突出。规定实行后,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在出售国有企业中,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债权人同意,承担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规定》第6条、第12条、第24条等,分别规定了应承担原企业债务的主体。但均未涉及由原国有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债权债务的情况。在实践中,该转移的债务经债权人认可,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确认该债权债务的转移有效。债权人对该债务转移不予认可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2)在出售国有企业中,当地政府向买受人承诺由政府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如何处理?

2.国有企业改制后,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履行

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对原企业的改组、改造、分立、出售、兼并的规定,均未涉及原企业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如何履行,因此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就存在着理解不统一,从而导致适用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运行的效果,破坏了法律应有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华洋,等.企业改制并购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国有企业范文第4篇

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经过5年的努力,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

十六大以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国有企业把深化改革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企业发展,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国有企业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改革之后,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所有者缺位”,所有者不到位,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全民所无”。再比如由国家统筹盈亏,盈了上交,输了国家全包,没有预算的约束。其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委托关系问题和因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

二、国企中委托关系的分析

根据杰森和迈克林的定义,“委托——”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授权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制是由国家(政府)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关系。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多级委托模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还容易引发腐败问题的产生,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工作。

首先,所有者缺失。从名义上讲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初始委托人,但是在国有资产的运作过程中实际管理和支配这些资产的是各级政府机构及官员。这样一旦出现管理不善,则始委托人—人民大众的利益就会受损害。

其次,委托链冗长,委托责任难以落实。国外企业委托关系往往是两三级,而我的国有企业则不同,从最初的委托理人到具体企业经营者中间有多层次,使得国家对企业经营的监督和约束逐渐递减。

第三,资产管理人的选择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对成性,委托人难以全面地了解人的能力和品质,人有可能为了规避风险,从而阻挡企业的发展。

三、改善委托关系,促进国企改革

(一)委托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信息非对称性的角度,委托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卖主掌握着许多有关自身商品实际质量的私人信息。另一类是道德风险问题,其基本含义是在经济活动中,立约的一方凭借所掌握的信息优势,为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利益而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总体来说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委托层次多、链条长。

2.对人的监督难以具体化。

3.对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4.对人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

(二)改善委托关系的建议

1.改变所有者缺位现象,加强民众参与

为了使人民大众行使他们应有的权利,促进国有企业更好的发展,国有企业的各种经营信息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在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的财务记录,并有责任接受人民大众的质询,这样也容易避免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2.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资产经营者的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地选拔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此外使人的报酬与其的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以国有资产的盈亏水平来确定人的经济收入,并且将社会声誉、职务升迁等(无形利益)也与各级委托人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并以此来考核其业绩。从而充分调动委托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实施MBO管理

MBO是ManagementBuy-out的缩写,译成中文为“管理者收购”,即管理者为取得所在公司的控制权而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实施MBO之后,其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等将发生很大变化,并在实质上成为管理者完全控股的企业。因此,MBO理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制度的“背叛”,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来说,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国有企业范文第5篇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涌现了大量的下岗职工,给社会政局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我县着眼于服务和推进国企改革,将社区党建工作摆在了更加重要位置来抓,积极探索,大胆改革,及时跟进,切实强化社区党组织的功能作用,特别是创新开展“五零社区”主题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

一、规范社区组织,着力夯实社区党建基础。一是联点扶建。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县委于**年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将县城6个居委会整合为朝阳、濂溪、文塔、九塘江4个社区,直属城关镇管理。同时,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领导分别包扶1个社区的建设工作。目前,4个社区内辖单位175个,常住人口8753户,18120人,流动人口近2万人,社区直管党员102名。二是健全组织。4个社区实行“一区一支部”建制,相应建立健全了社区工会、工青团和妇联组织。同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选优配强了社区班子和工作人员。从城关镇选派了4名优秀干部担任社区党支部书记,实现社区支记与主任一肩挑。确定每个社区工作人员职数为5人,公开选聘了20名中专以上文化、平均年龄为35岁的专职干部,使社区工作班子基本实现年轻化、知识化。每个社区还配备了一名公安干警,经选举兼任社区副主任。三是提供保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标识”的要求,投入120多万元,为每个社区修建了500㎡左右的办公综合楼,配套设置“三室四站”(即社区办公室、综治办公室、警务室、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站、卫生医疗服务站、文体服务站和社会事务服务站),并建立了社区远程教育网点和党员活动室。为保证社区工作正常运转,县财政及有关部门每年安排每个社区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4.5万元。从**年起,县财政又参照村级标准,对每个社区增拔办公经费1200元/月。

二、抓好社企对接,稳妥安置下岗职工党员。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职工党员除返乡安置的外,大多数人需要纳入社区管理。为此,我县要求各社区党组织与改制企业所在基层党委主动衔接,及时做好移交工作,认真抓好改制企业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筑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一方面,实行“两个对接”,抓好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接工作。一是“组织对接”。深入改制企业调查摸底,建立下岗和离退休职工档案,对党员的基本情况、去向、能力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相关情况由所在社区、城关镇党委、改制企业原所在党委、县委组织部分别备案。对于在县城居住或不愿返乡定居的改制企业党员,由城关镇党委与改制企业原所在党委结合党员意愿,严格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将党员纳入社区党组织管理,确保党员接管“不断线”。目前,社区共接收改制企业党员47名;二是“经费对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改制企业党员今后一段时期的活动经费,以适当比例纳入企业改制成本,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并保障社区党组织工作的持续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坚持“三个规范”,抓好改制企业党员教育管理。一是规范党员编排安置。按就近就便原则,将各改制企业党员相应编入其住宅所在区域的社区党组织。从而使每名改制企业党员能够始终置于党组织有效管理范围之中,做到离厂不离党,下岗仍有“家”。二是规范联系服务制度。社区党组织建立健全联系服务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党员群众,及时了解改制企业职工、党员的思想动态,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的一些实际困难问题,并认真排查化解社区内各种不稳定因素。目前,全县所有的改制企业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三是规范党员组织生活。确定每月18日为党员活动日,采取上党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社区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实用技术等方面培训。结合改制企业党员分布散、难集中的特点,坚持“小型、业余、灵活”原则,明确他们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求和方式,切实加强他们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

三、创新服务载体,努力营造和谐社区格局。改制企业党员由于下岗失业,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进入社区后,容易出现对社会不满情绪以及人心浮动、行为偏激等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全县社会政局的稳定。面对这种压力,我县理清思路,把握重点,创新开展“五零社区”(服务零接触、干群零距离、收入零突破、发案零指标、家庭零暴力)的创建活动,不断完善社区党建服务机制和载体,促进了和谐社区建设进程。重点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着力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各个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为改制企业党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并充分利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把符合要求的改制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管理。今年6月26日,4个社区党组织协助劳动部门举办全县首届城乡就业现场招聘会,共组织55家企业进场,600余名改制企业人员参会,帮助400多人实现了再就业。另外,建立“下岗党员、职工就业信息库”,实施“零就业”家庭援助计划,帮助他们拓宽再就业途径。目前,已将175名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的下岗职工党员基本信息录入信息库,并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如原商业系统下岗党员何举建进入餐饮服务业,闯出了创业新路;原林业系统下岗党员朱湘球进入人保公司,生活有了新保障。二是着力激发党员队伍活力。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离退党员献余热、流动党员亮身份、在职党员讲奉献”的主题活动和以“进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为主要内容的“六带头”活动,全面铺开“共产党员先锋模范岗”、“社区党员文明示范户”等主题创建活动,有力激发了改制企业党员参与社区工作的热情,不断增强了他们的归宿感和集体荣誉感。今年,社区党组织还整合改制企业党员资源,创造性地建立了副食行业党支部。三是着力开展社区文化创建。整合社区内各种文化资源,开展“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街巷文化”、“家庭文化”、“广场文化”创建活动,经常性地引导社区居民开展一些喜闻乐见的群众娱乐、全民健身活动,努力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此外,加强辖区单位的协调配合,紧紧围绕社区居民所需、所盼的热点问题,开展“党员教育联抓、思想工作联做、社会治安联防、公益事业联办、贫困对象联扶、文明小区联建”为主题的“六联”活动,不断推进“文明卫生社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