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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法范文精选

公共管理法

公共管理法范文第1篇

根据“行政法”的字面意义和行政法内在的“法”的属性与“行政”的属性,传统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建构视角可分为两种基本方向,一是“法学”视角,二是“行政”的视角。

1.1“法学”的视角:传统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视角

所谓“法学”的视角,就是指基于行政法的法理基础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从“法学”视角上理解,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和行政法律的发展规律的学科。从行政法的起因来看,“所谓行政法者,为公法之一部分而规定行政官吏之组织及其能力;且指定权利利害之时,而以救济之道予个人者也”[1],也就是说,行政法的实质就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2],行政法的产生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由此,“法学”视角关注行政权的合法合理运用问题,行政权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但是,行政权是一个行政法内在的抽象性概念,单靠行政权概念无法描绘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活动,这就需要寻找和借助能够体现行政权目的和本质的外部性概念———行政行为这一特殊的社会行为。因为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行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现行法的支配”[4]。由此,“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关注的是作为行政权行使行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权运行活动所需相关的规范性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透彻理解行政法律条文之法理内涵,培养处理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掌握适用法律文件的能力和处理行政案件的技巧技能,进而使学生培育成法律专业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这就要求“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必然包容所有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案件处理技能。但是,对于公共管理类专业而言,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此,因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涉及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的特点决定,“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无法使原本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在规定的有限学期时间段内能够全面有效地领会这种庞杂的知识体系之内容,“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也无法适合于以培养公共管理人才(而不是法律专业人才)为目的的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学教学要求。而且“行政法学的知识积累明显不足,且没有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接受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对自身的影响”[5],使“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无法适应和解释当代公共行政(行政管理)的多样化、复杂性发展趋势,无法适应当代行政体制的改革要求,无法适应公共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的。

1.2“行政”的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

在传统的“法学”视角的基础上,一些研究者们也重视“行政”视角的行政法研究,试图从“行政”的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在此,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和传统行政学理论,“公共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换句话讲,“公共行政是指政府特别是执行机关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活动,行政官员或行政人员在这种活动中主要是执行由别人(政治家)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关注的焦点是过程、程序以及将政策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并以内部定向关心机构和人员以及办公室的管理”[6]。据此,公共行政实际上就是国家行政权行使主体,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活动。如果说“法学”视角侧重于国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依据和运行条件的合法性,那么“公共行政”视角则更加关注国家行政权运行的过程或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此,行政权的实现是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的,因此在以行政权控制为本位的理念下,“公共行政”视角的出发点和归属只能是国家行政层面上的行政行为论,据此“公共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在“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效力、撤销要件等行政行为之一般法理基础,增加了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责任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具体法律制度及其法理解释。可以说,关注行政权行使过程的合法合理性是“公共行政”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和丰富,更加符合公共行政部门及其行政实践的发展要求。然而,随着20世纪后期公共行政的改革,很多过去国家(政府)包办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转由社会的非政府性质的公共机构来承担。公共行政已经不再仅指国家行政,“也指国家以外的非营利为目的,以为一般社会公众和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公共组织(如律协、医协、消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职能、作用和活动”[7]。据此,传统的公共行政行为主体,从过去单一的行政机关,扩大成包含特别授权的公共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等多元化主体的复杂系统。也就是说,传统的“行政法”字面意义上的“行政”内涵,已经演变成主体、内容、方式日趋多元化的“公共管理”。在此,“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因其研究对象(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活动)的局限性,无法完整地解释公共行政范式向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向,无法解释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更无法满足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要求。

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2.1“公共管理”视角:对传统“行政”视角的发展

关于如何定义公共管理,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的甚至相去甚远,国外有一定影响的概念不下十几种,近年来,国内的定义也是不胜枚举。按照曹现强等人的观点,所谓公共管理,就是公共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机构和公共企业为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部门进行管理的活动[8]。非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成为管理主体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以国家行政为内涵的传统公共行政的特点之一。如果说,传统的公共行政是国家集权形式的一元主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官僚制管理形态,那么公共管理则是国家放权或还权形式的多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形态。按照休斯的观点[9],“行政”基本上指服从指令和服务,而“管理”则指:(1)取得某些结果;(2)取得这些结果的管理者的个人责任。据此,如果说传统公共行政关注的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强调服从上级的指令,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公共管理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就国家行政权而言,公共管理不仅是关注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更加关注行政权运行的结果及其个人责任,更加关注社会公共组织如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结果与责任。由此,公共管理多元化主体的角色、地位、行为方式以及公共管理主体与国家、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进入到行政法学研究对象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必然成为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视角。比起传统的“法学”视角和“行政”视角,“公共管理”视角的思维方式,更有利于解释当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方式、内容的多元化发展,更加符合公共管理类专业等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此,如何基于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就成为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时代课题。当前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和教学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理解公共管理类专业中的行政法学课程地位?如何根据公共管理实践需求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何选择适应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教学方法?就当前的课程建设要求来看,当务之急是重构符合公共管理实践和教学对象需求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问题。因为课程知识体系决定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近年来,一些高校行政法学教学及研究人员开始尝试从公共管理视角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皮纯协与张成福主编的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行政法学》[10]、苏祖勤主编的《行政法概论》[11]、温晋锋主编的《行政法学》[12]等是针对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育而编写的代表性行政法学教材。但是这些教材在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思路上仍然残留传统行政法学的视角的影响,并且没有能够理清各知识模块与公共管理实践之间的衔接关系和各知识模块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无法真正体现现实的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无法真正满足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行政法学知识需求。在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共管理视角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问题。按照关保英教授的观点[13],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既是一个理论体系,又是一个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的操作工具;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对行政法认识的一个方法论,它所包含的哲学原理是以具体的操作得到体现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一个行政法学研究的实用理性问题,它的最大效果是对行政法分析过程的指导和在行政法分析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行政法学的分析逻辑是以一定的分析范畴为依据的,没有一定的分析范畴我们将无法对行政法现象进行具体的分析;行政法学分析逻辑中的范畴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即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进行范畴上的选择,取一些范畴而舍另一些范畴。据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应当从规范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目的角度去选择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在此,需要明确三个基本点;首先,要明确如何从“公共管理”视角认识行政法?这是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其次,要明确公共管理活动所要依据的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公共管理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不是以培养学生的解决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和技能为教学目的,这一点是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内容的选择标准。最后,要明确哪些行政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构成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有用的知识?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本内容。

2.3行政法行为论: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理论主线

如果说传统行政法学视角中的“行政法是行政主体与其他社会因素发生冲突的控制性规范,反映并联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14],那么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调整的是因实施公共管理权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既包含国家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国家公共行政关系,又包含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向的非政府组织(NGO)、公共企业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社会公共管理关系,也包含因国家权力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而形成的公共管理监督关系。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这些主体的行使权力(权利)、履行责任(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公共行政权主体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为公共行政行为、非政府组织和公共企业等社会公共部门的根据行政法律授权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社会公共管理行为、公共行政权或公共管理对象的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众法律行为即公众守法行为、对公共管理行为的监督行为即行政法律监督行为,共同构成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成为现代行政法规制的对象。没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即行政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公共管理法律关系。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国家制定和实施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规范公共管理中的各种法律行为主体的行政法行为,来控制和规范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使公共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意志。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是一个集合概念,当我们讨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时,也就是以对行政法的总体认识以及这种总体认识所形成的机制为焦点的。但是,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总体性认识不能完全排斥研究者对基于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而对特定行政法问题给予的关注,而所关注的视角不同,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方向和结果也不同,此时被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构成这一视角上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由法权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的法理决定,我们需要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是行政法行为。从以注重结果和行为责任为核心要素的当代公共管理的视角看,树立法律权威理念,以行政法来规范行政法行为,就是行政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主体的多元化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传统公共行政的最大特点,不同的主体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规定性,使公共管理与行政法发生了关联,而各类公共管理主体的法律行为方式,则成为行政法对公共管理进行规制的核心内容。如果说法学视角的“行政法治的前提是行为法定,行为法定必须以完善的行政行为理论为条件”[15],那么从公共管理角度上讲,行政法行为就是贯穿整个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应当以行政法行为论为核心,行政法行为论成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石和理论主线。

3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知识模块及其逻辑关系

对行政法行为的关注,必然引发出行政法行为之主体问题(需要解答谁作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等)、行政法行为之本身理论问题(需要解答何谓行政法行为,如何作出行政法行为等)、行政法行为之监督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监督公共管理行为,对违法公共管理行为如何加以制止等)、行政法行为之救济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纠正瑕疵公共管理行为、如何补偿或赔偿违法公共管理行为所导致的侵害后果等)等相关理论问题的关注。而这四个方面的理论知识的学习,需要用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理为目的的行政法基础论(法理基础)来加以支撑。由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公共管理类专业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知识模块:

首先,行政法基础论:行政法基础论主要解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功能、行政法关系(包括各类公共管理行为引发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等)、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等有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训练的公共管理专业学生来说,行政法基础论是学习行政法学其他专题理论的法学理论基础。

其次,行政法主体论: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行为主体,主要指公共管理主体(国家行政主体、社会公共管理主体等公共管理权行使主体)、公共管理对象(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层面上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上的管理对象等公共管理权的相对人)、监督公共管理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依法对公共管理进行监督的监督主体)等。行政法主体论主要解释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概念、类型及其含义、法律地位、法定权力(或权利)与责任(或义务)等相关主体理论问题,注重有关公共管理组织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为学习行政法行为论提供基本理论框架。

第三,行政法行为论:行政法行为是行政法上的行为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依法行使法定权力(或者权利),履行法定责任(或义务),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法行为可分为国家公共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行政合同等法律行为)、社会公共管理行为(依法创制行为规范、解决争议、执行法律规定、建立契约等法律行为))、行政法制监督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对公共管理进行的监督行为)、公众守法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等四种。行政法行为论主要解释与四种行政法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效力、形式、具体种类、程序等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论,注重的是行政法行为的程序法知识的解释。

第四,行政法监督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上的监督指的是对公共管理主体法律行为的监督。违法公共管理是行政法监督的主要对象,它指公共管理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管理关系或监督公共管理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瑕疵)公共管理行为。行政法监督论主要解释监督公共管理的内涵、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监督的形式和方式、对违法公共管理的界定等监督公共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监督论,注重行政法制监督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

公共管理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

法治视角下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研究李明桔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法治化国家的不断建设,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极大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已成为国人的共识。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也不断受到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关注。虽然我国对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文,但是政府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仍然会出现众多的法律风险问题。本文在法治视角下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对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实施法律风险防控展开了详细分析。关键词:法治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简言之就是在法律上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在社会主义上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某些地方政府在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与发展经济领域等方面时,未能做到时刻将法律因素考虑在内,也未能做到严格依法依规行政。相反,某些地方政府在政绩的考核下,争先恐后地进行打破常规式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很难控制好限度,引起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增加,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也在逐渐增大。因此,如何有效控制与防范这一风险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进行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界定

依照地方政府参与的不同方面等,其在公共管理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类型也会有所差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1、进行公共管理时,在提供公共产品而进行的民商事活动中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开展的民商事活动中,仍存在有不少地方政府因为自身强势级别和主体身份的影响,不顾其他主体和当事人的利益,给他们造成极大损害,这样就很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地方政府所要承担的违约金或过失费等不利后果将会大大增加。某些公共建设事业单位仅凭投机取巧而取得参与权,然而这些单位不仅资质差,而且责任心不强,导致最后呈现出的项目工程质量很难有所保证,正如现今各种豆腐渣工程已不少见,由此而带来的安全隐患最终必然会归结到地方政府头上,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当地的地方政府所承应。

2、在公共管理中涉及到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与行政和民事案件相比,地方政府虽然涉及到的刑事犯罪案件较少,但我们也不能置之不理。一般而言,地方政府所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不同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①地方政府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因公共管理行为违法所引发的法律风险,此种情况多表现为职务犯罪;②地方政府单位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一般要求以罚金形式来承担法律责任。总而言之,不管是地方政府负责人或是政府单位出于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或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其最终对社会所产生的破坏是巨大的。他们也必须根据刑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3、在公共管理职能行使过程中而产生的行政法律风险。

这一风险通常是引发政府法律危机的重要诱因。在现实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行政权过于膨胀的现象,凡是与其管辖范围内的人、事、物等有关的方面,地方政府都会进行一定的干预。而且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更好地进行公共管理的目的,在行政决策与执法等领域尽其所能的做出各种各样的行为。

二、建立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必要性主要是从理论层面与实际现状相结合来讲:

(1)一方面进行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是依法行政的内在需求。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响应之一便是进行依法行政。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依法行政必然包括了政府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然而在真正实践的过程中,仍然有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因在执行行政行为或制定决策时存在不重视法律规定等法律意识程度不高的表现,而不得不承担法律风险的不利后果,从而导致地方政府所进行的公共管理行为出现违规违法现象。

(2)另一方面,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和化解社会矛盾①做好法律风险防控能够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的权威。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的职责应包括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实现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若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未能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可以说政府将会时刻面临法律风险和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社会民众也会对政府行为产生极大质疑,一旦处理不当甚至会造成民众强烈不满,而引起社会的动荡。②做好法律风险防控能够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社会民众的维权意识和对政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及时解决民众对公共管理服务中存在的不满,当这些不满不断累积直到一定限度而爆发出来,必然会引发极大的社会矛盾。而多数民众会采取一些缺乏理性而较为极端的方式来处理,甚至会引发极其严重的群体事件。如果地方政府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公共管理中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可以说社会矛盾冲突将会大大减少。而当法律风险已经产生时,地方政府也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来应对,社会矛盾也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法治视角下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建立与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1、建立与完善行政决策方面,落实依法决策。

地方政府一方面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能够经常参与相关决策会议,并能在会上积极献言献策;另一方面政府法制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实际发展状况就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进行严密论证,保证决策内容合理合法,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采取有效预防,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2、设立政府的法律顾问,对民事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地方政府应设立足够的法律顾问,通过专家咨询或在国外聘请法律咨询专家等方式,在涉及民事经济的方面实现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从而对民事经济法律风险予以有效的防范。

3、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进行这项措施是对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落实。具体方法如下:①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②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要求,从而实现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共管理中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很有必要,因此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张向东.当前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创优途径[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04)

公共管理法范文第3篇

美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基本模式是“服务型”的,或者讲是“支持型”的,其宗旨是为老百姓服务。美国罗斯福总统曾经说过,“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政府来做呢?这件事情很有必要办,老百姓也很愿意办,但是能力不够,那么就以民办官助的形式来办;这件事情很有必要办,但是老百姓没有兴趣去办,那么这种事情应该官办。”从这里可以看出,政府是承担着支持和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责任。

这种服务型的管理,前提是需要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政府需要遵循大家的意见,这样服务型管理就落到实处。华盛顿市政府为了服务社会,在政府部门实行了许多改革,主要抓了三件事:一是举行市民大会,让市长直接听取市民的意见。二是让市长多到社区去,以促进市长与市民的沟通。三是借助网络手段,直接在网上为市民服务。这些措施,缩短了管理的中间环节,也缩短了管理者与管理对象接触的距离,起到了服务型管理的作用。

二、管理理念:建立“企业化政府”,实现公共行政管理与工商管理互动

美国的公共行政管理,近几年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公共行政管理与工商管理互动。公共行政管理与工商管理的着眼点不同,公共行政管理考虑的是全局视野,而工商管理追求利润最大化。总的说,现在工商管理的效率是比较高的,公共行政管理的组织发展相对慢了一些,出现“滞后”现象。据此,美国近几年特别是小布什上台以后(小布什是美国历任总统中惟一获得MBA学位的总统),政府改革趋势明显加快。美国联邦政府人事管理总署的官员认为,小布什上台以后,十分强调政府改革,提出要从大公司中吸收企业管理经验,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比如学习工商管理组织如何激励人员,从而达到提升职员绩效的目的,等等。

三、管理重点:重视“领导变革”,突出领导才能的开发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两大变量影响,近几年美国学术界提出了“领导变革”崭新概念,十分重视领导才能和领导层的开发。据联邦政府人事总署研究中心人员介绍,小布什曾提出,每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人都应该是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专家,都应该提出人力资源计划,都应该实行“变革”,并作为领导的第一任务。华盛顿一家著名的管理和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经过8000个样本调查分析,认为领导层开发(作为领导人应该具备怎样的才能和品质),排在前面的四大问题是: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战略眼光、领导素质和品格、领导的日常管理。可见,领导人才和领导层开发,已经引起美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四、管理核心:注重人员培训,把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

在美国公共行政管理中,十分重视人员培训,其目的是要把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他们认为这是公共行政管理的核心。人员培训的最大特点是“三个性”:即针对性、多样性和有效性。首先是培训内容针对性。联邦政府人事总署培训发展机构,专门设计了五个方面公务员课程:一是核心课程:针对高、中、初不同的管理对象,设计不同的课程。二是管理课程:针对领导者、领导部门提供战略合作、管理会议、管理方法等课程。三是领导艺术课程:包括谈判、组织、创新等课程。四是政策课程:有公共政策,当代问题。五是评估课程:其中有上级评估、同事评估和自己评估。其次是培训方式多样化。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彼特教授专门讲述了他们在进行“行政管理与战略”、“经济学与政策研究”、“政治学与领导艺术”三大支柱课程中,采用“案例式”等培训方式(见)。彼特教授认为,这是一种积极的学习方式,也是一种“互动”的学习方式。再次是培训结果有效性。世界银行学院的培训评估做法很有启示。他们的做法是:听取培训者的直接反映;调查了解受训者的主要收获;跟踪受训者回到单位后的工作成绩;受训者工作单位、机构有否变化。

五、管理手段:倡导电子学习,把高科技融入人力资源管理

发展电子学习,把高科技融入人力资源管理,是美国公共行政管理中做得最为成功的。美国政府和企业在研究中发现,由于各项事业的发展,现在的机构和人员越来越多,工作单位越来越分散,这使培训任务不断增加,但政府预算没有增加,怎么平衡这一问题?最后结论是,发展电子学习,实行网上培训。IBM公司把人力资源开发课程搬到网上去,公司的员工不管在世界哪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可以学习这些课程。实践证明,这样做的效果十分明显,据华盛顿著名管理和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研究,采用网上培训,对人力资源开发更加有效,培训效益(信息量)可以增加5倍,培训支出反而下降70%。

六、管理监督:发展非政府组织,监控企业权力和政府权力

据了解,30年以前,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很少。现在,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很快,有些还是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据美国国家行政科学研究院介绍,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有一些适合由政府来做,有一些适合由企业来做,但是有一些事情既不适合企业也不适合政府来做,这种情况下需要第三者,从而就有了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一般站在非营利的立场上,是相对独立的。在美国,行业组织和社会公益等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他们已不亚于政府组织的作用。我国已经有了一些非政府组织,但是它们主要是由政府来发起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七、管理焦点:做好人力资源评估,建立绩效与能力素质标准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劳伦斯教授认为,在人力资源评估方面,现在美国对心理测试方法逐步淡化,主要注重人力资源的业绩评估,这是人力资源评估发展的一个方向,也是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一个焦点或者瓶颈问题。

美国克拉克郡政府建立的一套360度绩效评估的制度,对我们很有借鉴。对每一位郡政府的领导人员,都要进行360度的绩效评估:既要接受上级(直接领导)的评估,又要接受同行(平行部门)的评估,还要接受雇员(部属)的评估,最后还要接受顾客(服务对象)的评估。360度绩效评估的权重,目前他们是等同的,而且考核结果不和个人发展结合,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八、管理准则:突出专业化技能,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素质

在美国,对行政官员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他们必须有很好的教育背景,必须有突出的专业化技能,必须是某一个领域的专家。对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要求也很严,一件事情应该按照何种专业行为标准、行为准则来衡量,都有明确法律规章。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他们必须有更广阔的领域,有更远大的视野。联邦政府人事总署研究中心提出了领导人五个方面的能力:面对挑战的应变能力,人力资源开发的能力,研究分析能力,善于和市场结合的能力,沟通与交流能力,等等。

九、管理理论:改革政府管理理念,把新公共管理理论广泛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

在这次考察中,美国政府管理理念的调整给人留了深刻印象,新公共管理理论已广泛应用于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政府理念的调整,即重新给政府定位,转变政府职能。它涉及到政府在社会公共生活应起何种作用,扮演何种角色这一基本问题。政府理念的合理调整,是政府改革成功的前提。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政府理念从“保姆政府”、“最低纲领政府”发展到“有效政府”。“有效政府”理念,成为当前政府管理创新、提高政府效率的指挥棒。

“有效政府”,是《1997年世界银行报告》中提出的最新政府理念,它既反对最低限度政府,也反对福利国家保姆政府,明确政府核心使命是建立法律基础、维持有效的宏观经济环境、投资于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保护环境等。政府应集中力量从事核心工作,从事那些市场和志愿者组织都不提供的服务,政府要把社会办不好、而只能由政府管理的事情认真地管理起来,应努力管好。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转变职能,而不能继续在行政职能上“错位”、“越位”和“缺位”。

公共管理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制度;职能;法规

一、引言

公共事业是构成国民经济整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也能够推动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是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只有把这项任务做好才能够真正地为社会谋福利。

二、公共行政管理的含义

公共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则,运用行政权力,控制社会成员,约束、强迫其行为的公共管理活动。这里的公共行政管理的含义涉及了谁管理,管什么和怎样管的问题。“谁管理”指的是公共行政管理的主体问题。这里的行政主体普遍来说是指政府,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实践者,为公共行政管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管什么”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客体。这里的客体主要包括公共事业中的人民群。“怎样管”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运用什么根据,应用什么程序对公共事业进行行政管理。

三、公共行政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制度是不健全的,管理方式也是不合理的,管理水平也是比较低下的。公共行政管理制度缺乏一个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的,一些责任追究制的权力监督力度也是比较小的,很难保证群众的利益。其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也是比较多的,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公共行政管理制度存在这些缺陷的原因是,行政办事的透明力度不够,影响了群众知情权的实行。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真正的问责制,使一些政府官员在进行管理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这样的公共行政管理制度下,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的,公共事业也是很难发展的。

(二)政府职能转变欠缺

在当前的公共行政管理中,最普遍的一个问题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没有得到落实。政府的管理模式依然死板,强制,控制,落后,没有转变为服务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政府在管理中过多的干涉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都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欠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部门管理权责不明确

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虽然在不断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权力上收,责任下划的问题。例如,上级部门听命于其的主管部门或者以其部门为工作的中心,强调其的职能及权力等不合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部门管理权责的不明确,使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处于一片混乱的状态,很难保证工作效率。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共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部门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当地的经济。

四、公共行政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

完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工作是加强行政监督。这里的监督主要是指权力机关,或者政协以及群众的外部监督,以及运用舆论的监督力量,采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增加对行政的监督力度。通过这种外部监督,减少公共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现象,使公共行政管理环境变得民主,廉洁。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采取灵活的工作方法,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然后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外部监督,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系列问题,使公共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法可依,从而促进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成功开展。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服务型的政府。服务型的政府能够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能够推动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一些政府开设的投诉信箱,就能直观体现服务型政府的优越性。服务型的政府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才能真正地为群众谋福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三)加强公共行政法规的建设

统一公共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化,约束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解决当前行政管理办事拖拉,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建立一套明确的公共行政管理法律责任规定,使各部门的法律责任的明确划分,让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能遵守法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通过对公共行政法规建设,改善当前公共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从而提高执法质量。

五、结语

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只有履行好这个职能,才能真正地成为服务型政府。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完善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不断探索,相信公共行政管理工作通过不断改变管理方式,会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的繁荣,从而促进公共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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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松林。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02)

公共管理法范文第5篇

公共图书馆是人民的终身学校,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直接标志。作为重要的社会文化基础设施,它担负着向广大群众传播科学

文化知识的重要使命。如果说,从提高生产力的角度看,公共图书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那么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公共图书

馆则是舒缓各种矛盾情绪的减压阀。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设施,它的各项免费服务,实质上是以整个社会的名义体现同情、善意和关

怀。而作为公共图书馆一个分支的社区图书馆,是通过文献信息的选择、组织和传递来为一定地域内的所有居民服务。它具有区域性

、全民性、系统性和多样性等特征,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全民素质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发达国家,社区没有图书馆的配套

是不完善的社区,在城市社区规划中不硬性规定图书馆配置是政策的一个盲点。从国外经验看,要通过立法解决社区图书馆的配置及

经费调拨等问题。

1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现状及其与发达国家的对比

在英、法、美等发达国家,每个社区居民步行到社区图书馆距离通常不超过10分钟,它们承担着社区活动中心的角色。据西班牙

《国家报》2002年11月2日的文章《发达国家图书馆概览》报道:

英国共有5000多家公共图书馆,平均每1.2万居民就有一所图书馆,60%的居民经常去所在区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共有藏书1.28

亿册,2001年共借出书籍4.8亿册次。

法国的省市图书馆的费用每年为1.9亿欧元,国家图书馆另计。其国家图书馆的预算每年为2.1亿欧元,提供3700个读者座位,雇

佣1900人,共有藏书1100万册。法国共有市立图书馆2795家,雇佣22748人,藏书近9700万册;其中33%是儿童读物。市立图书馆注册

读者为650万人,其中38%为低龄者。另外还有覆盖农村地区的97家省立图书馆。

美国共有9000个公共图书馆,由市或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几乎所有的图书馆都有自己的网页,而且运营良好。美国《图书馆杂志

》最近进行的民意调查表明,丹佛(科罗拉多州)、哥伦布(俄亥俄州)和波特兰(俄勒冈州)拥有最好的三家图书馆。在纽约,仅

一个皇后区就有62个通借通还的图书分馆,每个分馆都是独立的建筑物,内有数十排书架和成排的电脑,是社区居民最爱去的地方。

对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的发展相差甚远。全国几座大的公共图书馆2002年的购书经费和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

的数量请见表1、表2。

表1我国部分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2002年)

中国科学院图书馆1.25亿元

国家图书馆1.15亿元

上海图书馆8000万元

南京图书馆1400万元

首都图书馆1200万元

浙江图书馆800万元

辽宁图书馆650万元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582.4万元

广州图书馆(2001年)645万元

资料来源: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根据《2001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及文化部最新统计数据整理。

表2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

全国平均47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广东平均69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广州平均63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香港平均10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资料来源: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根据《2001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及文化部最新统计数据整理。

目前,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已意识到制定一个独立的《图书馆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图书馆立法,建立和健全图书馆法律

体系对于确立和巩固图书馆在信息服务业中的重要地位具有极大的作用。

2图书馆法的概念

图书馆法是国家为协调社会需求与图书馆的关系,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经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定和认可的、调整

国家在发展图书馆事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通常来说,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图书馆法

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所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图书馆的基本法、部门法和单行法;又如,

1850年英国的《公共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的《图书馆服务法》等。而广义上的图书馆法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其他行

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条例、章程、决议、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它应该是以图书馆基本法为主体、部门法与职能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相

配套所组成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2.1图书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图书馆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分明、信赏违罚的行为规则,即规范。图书馆法是对同一类社会关

系的规范,这决定了它只具有指示性的作用,不可能面面俱到,具体实施办法则是由相配套的具体法律规范来实现。

2.2图书馆法律规范体系

不同国家的图书馆专门法,其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与现代图书馆专门法体现的本职精神是一致的,即体现现代图书馆

观念。其主要包括图书馆的服务性、图书馆的民主性、图书馆的免费制及图书馆员的专业性。从国外图书馆立法过程看,多数国家是

先有职能法、专门法,然后才有图书馆基本法,再以基本法为依据订立相应的具体实施规则。而在实际上,更多是在订立的专门法中

侧重于公共图书馆的专门法来发挥基本法的作用。总之,核心是依靠图书馆法,明确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运营的基本原则,确立现代

图书馆观念。

3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3.1图书馆法是保证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的行业法规

继美国于184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英国也于1850年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大大加快了欧美图书馆事业的发

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其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据介绍,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规,全世界有1/3的国家有图书馆立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

开始颁布单行的规章性图书馆条例以来,深圳、上海、北京先后进行了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不足、管理体制陈旧

、业务队伍缺乏等制约图书

馆发展的重要问题,保证了社区图书馆的配置。但上升到国家的层面,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部级图书馆条例。很多地方的公共

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在规划建设上缺乏科学标准,存在着无序状态。这一切都亟待通过立法来予以保障。

3.2图书馆经费需要图书馆法作法律保障

经费是事业发展的基础,法律手段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它规定国家、社会对图书馆发展的责任,确保图书馆在社会

发展中的地位,尤其是保护了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等。

3.3图书馆立法是读者需求与图书馆发展的需要

面对知识更新和信息产业的迅速崛起,人们对图书馆的利用率和需求值更高,这与图书馆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图

书馆事业要健康顺利发展,就得依靠图书馆法来进行保障。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实在是当务之急。据悉,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工程已经在2001年4月正式启动。我国图书馆法的编制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图书馆

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编写,以期少走弯路,大力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4图书馆立法所应规范的主要内容

4.1图书馆设置与体制

图书馆法首先应该对图书馆的设置体制做出规范:国家文化部设置国家图书馆;各级政府设置公共图书馆;机关团体或法人单位

设置专门图书馆;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图书馆。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明确了图书馆的设置体制,实际上是明确了图书馆的最终责任者。“谁设置,谁投入”是图书馆活动的基本原则。设置主体拥有

管理图书馆的权利,也要向图书馆投入经费、配备人员、设施等,承担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营的责任。

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是图书馆社会形象的集中体现,是公众认识和理解图书馆的主要渠道。因此,法律应该对公共图书馆和

社区图书馆系统的服务网络建设做出基本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和分布,并参照国际通行标准

确定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二是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网点建设应该纳入地方发展、城镇与社区建设总体

规划。前者说的是建设图书馆服务网的依据,后者说的是图书馆服务网的实现途径。这两点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

4.2经费、馆舍、设备

这些事项的责任主体都是图书馆的设置者,包括各级政府,而不是图书馆。

从经费而言,总的原则应该是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或图书馆的设置主体的财政预算,确保图书馆的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

而增长。从理论上说,“列入财政预算”是对图书馆经费的一个基本保证,因为预算项目具有法律权威性。

图书馆经费除正常预算调拨外,对新增经费也应作出规定: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应确保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随资源价格上

涨而及时增加;国家设立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并明确专项基金以国家拨款为主。

设立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是国家对发展图书馆事业支持的体现,对地方各级政府也起一种示范的引导作用,同时又使

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了一种有效调控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经济手段。目前国家已经设立了“出版发展专项基金”、“宣传文化发展

专项基金”等,所以,以制定图书馆法为契机建立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有现行有效的政策和事实为依据。

4.3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是图书馆建设的目标。“国际图联”在1976年提出了“出版物世界共享”的规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8年将这一规

划纳入该组织的计划之内,并再次重申了“实现全球文献资源共享”的思想。由于我国图书馆分为公共、科研和院校三大体系,导致

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缺少联系,互不协调。因此,通过立法规划同一地区或全国的图书馆建设,要统一分类法,建立统一的信息平

台,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4.4知识产权保护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及的很简单,仅规定了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其所收藏的作品属

“合理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在图书馆的复制,大都是满足读者需求的复制。英国、日本等国均用法律规定了图书馆影印品须付

版权费。因此,在我国的图书馆建设中,就需要立法对图书馆工作中的版权问题做出规范,既能够合理引用文献,也能维护版权权益

,以与国际管理接轨,扩大国际交流和促进资源共享。

4.5图书馆服务与利用者权益保障

提供服务是图书馆的根本任务。因此,它应该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就国际惯例来看,图书馆服务就是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提

供活动、提供场地三大方面。我国的法律应该结合国际惯例与中国实际,对图书馆服务的主要内容做出基本规定。在提供活动方面,

考虑现实状况,法律应该对图书馆做出适当的规范。例如,图书馆可以举办培训班、辅导班等,但前提是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

为目的;图书馆可以开展其他服务项目和服务活动,但前提是与图书馆的性质、功能相称。

利用者权益保障与图书馆服务密切相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年修订)中明确指出:平等、自

由地利用图书馆、享受图书馆服务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有关利用者权益保障的理论和实践还比较薄弱

,因此,这种理论在图书馆立法中应该有明确的体现,以引导图书馆和社会公众转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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