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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监管评价办法

交通监管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省、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县区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的作用,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县区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成效,根据《省道路交通安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委发〔〕2号)、《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评价、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是各县区政府和主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区政府目标责任指标: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政发〔〕3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107号)(以下简称市政府《意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专业管理队伍,实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实施城市“畅通工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工作,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完善预案,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信息报送等九大类31个子项目组成。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意见》,全力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行动

1.县区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意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2.依照《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省政府《决定》和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交管系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公发〔〕78号),落实交通协管员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3.县区与乡镇及成员单位,乡镇与行政村,层层签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目标责任书;

4.县区政府按辖区内驾驶人数落实每人每年5元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

5.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政绩考核体系;

6.制定全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要点,全力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并取得成效,定期研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会议;

7.县区政府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政办发〔〕250号);

8.县区在辖区内主要国省道沿线或重点乡镇,创建1—2个交通安全“文明示范乡镇”、“文明示范行政村(社区)”、“文明示范学校”、“文明示范单位(企业)”。

(二)贯彻《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专业管理队伍

1.每个乡镇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备3—5名专(兼)职干部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

2.每个行政村(社区)建有道路交通安全小组,驻村干部任组长,配备1—2名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

3.乡镇、行政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建立机动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辖区内低速汽车、摩托车挂牌率达80%以上,驾车人持证率达90%以上;

4.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强化低速汽车、摩托车的管理,道路交通违法率控制在15%以内。

(三)实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

1.组织实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有实施意见,有基础台账和工作总结;

2.按照《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开展自评,经省级复评达到市级标准;经省级复评达到省级标准;经部级复评达到部级标准。

(四)实施城市“畅通工程”

1.县区政府将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畅通工程”建设、评价工作;

2.投资完善城市智能交通指挥中心建设,每年至少建设一处具有抓拍功能的红绿灯指挥信号系统。

(五)贯彻《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开展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

1.县区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靠实责任,落实资金和措施,限期治理;

2.省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达到100%、市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达到90%以上,县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达到80%以上;

3.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有安排、有总结、有台帐、资料齐全,及时上报排查、治理各类资料。

(六)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辖区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与运输企业逐一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2.监督、检查、落实属地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工作;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运输企业进行整改;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没有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客运车辆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完善应急预案

1.县区政府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和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2.将重特大事故、公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纳入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开启绿色医疗通道,妥善处置善后事宜;

3.县(区)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八)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1.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数;

2.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与上年度相比下降0.1(含路外事故);

3.辖区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不超过前三年平均数(含路外事故)。

(九)信息报送

1.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准确、及时、全面上报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目标责任指标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

(二)各成员单位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情况;

(三)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应当履行的部门职责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考核方式: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抽查、情况反馈等方式方法,对县区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履行职责的成员单位和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

1.考核前以通知的形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事前预告。

2.县区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半年、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在考核时由接受考核的单位负责人向考核组报告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等。通报结束后,书面报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3.根据需要由考核组采取随机抽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被考核对象在完成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实地核实有关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

4.按照县区政府和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被考核对象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定等次,并写出考核报告提交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四章分值评定与等次确定

第九条县区政府考核分值为100分,80分为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目标责任;相关成员单位考核分值为50分,40分为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目标责任;根据《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分。考核采取扣分制,每项扣分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考核等次按考核成绩分县区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两部分排名。

第五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奖惩原则: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十二条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将县区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含路外事故)。

(一)年内发生4起一次死亡3至4人交通事故的;

(二)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至9人交通事故的;

(三)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辖区车辆在外辖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第十四条对年终考核成绩前三名的县区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排名靠后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奖励资金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周期按照自然时间段划分,即:月统计周期为每月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统计周期为每年月日至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