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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专项审计范文精选

财务报表专项审计

财务报表专项审计范文第1篇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项内部控制审计,二是辅助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价。两种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理论范围、基本程序和方法都基本相通,两者的结论也可以互相利用。但两者有区别:

(1)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对该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后者的目的是在了解、测试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评估其控制风险,在根据控制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和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进而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范围不同。前者的范围是企业所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后者的范围是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范围要小。

(3)对评价准确程度的要求不同。前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发表意见,因而要求评价结论有较高程度的保证水平;后者评价意见仅仅作为实质性测试的依据,评价精度比前者要低。

随着内部控制重要性的提高,实践中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将其作为独立的专项审计目标单独开展,尤其对于公司,专项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其加强对下属子公司和分部门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内部控制审计的涵义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关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的过程。

内部控制审计是运用文字描述,调查表及流程图等手段与方法对内部控制系统实施健全性评价,检查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遵循及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是否有效。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公司运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环节。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公司高层决策者监控公司工作、校正决策与规范管理,提升公司价值必不可少的手段,它是最高层管理者耳目的延伸,也是经营风险管理的报警器。。

三、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

1、是贯彻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0年7月实施的《会计法》明确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一次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法律要求。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一系列规范,要求企业从会计信息、资金管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内部控制机制、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要求企业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我国首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公司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这一规范的实施将为我国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同时,成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契机。这需要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肩负起监督的职责,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

2、是审计方法发展的要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规模日益壮大、经营业务日趋繁复,传统的详细审查方法受到挑战,于是出现了抽样审查的方法,通过抽样结果来推断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是,如果单凭审计人员主观或任意判断进行抽样,那么抽样的结果难免以偏概全,影响审计结论。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促使审计工作从详细审计发展成为以测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就是以对内部控制的测评为基础,运用抽样方法得到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取证模式。它可以在提高审计效率的同时,确保审计结论达到所要求的质量水平。这种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时间、节约成本,受到审计人员和企业的普遍欢迎。

3、是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经营地点分散、控制跨度增加、控制权利层次增多等难题,商业欺诈、资金周转不力等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越来越大,管理任务更加艰巨,需要企业内部协调一致,加强监督和控制,防止工作差错和舞弊,提高经营效率,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企业无论在客观还是主观上都要建立起具有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功能的管理机制。

4、是提高企业社会认知度的需要。

当今世界,企业的信誉很重要,直接影响到客户对企业产品的信任感,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信誉不仅取决于当前的资金实力和赢利能力,更主要取决于人们对企业未来的预期。企业一旦发生欺诈行为、管理不善或违反法规,就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使企业的价值大大下降。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并及时提出妥善的补救措施。企业无论利用内部审计机构还是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肯定的评价结果都能提升企业的信誉

财务报表专项审计范文第2篇

一、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计算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二、资产重组的审计范围及采用会计制度基准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分析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目前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影响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方法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参考用,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财务报表专项审计范文第3篇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分析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目前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影响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计算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方法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参考用,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财务报表专项审计范文第4篇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关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的过程。

内部控制审计是运用文字描述,调查表及流程图等手段与方法对内部控制系统实施健全性评价,检查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遵循及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是否有效。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公司运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环节。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公司高层决策者监控公司工作、校正决策与规范管理,提升公司价值必不可少的手段,它是最高层管理者耳目的延伸,也是经营风险管理的报警器。。

二、内部控制审计的形式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项内部控制审计,二是辅助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价。两种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理论范围、基本程序和方法都基本相通,两者的结论也可以互相利用。但两者有区别:

(1)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对该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后者的目的是在了解、测试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评估其控制风险,在根据控制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和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进而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范围不同。前者的范围是企业所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后者的范围是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范围要小。

(3)对评价准确程度的要求不同。前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发表意见,因而要求评价结论有较高程度的保证水平;后者评价意见仅仅作为实质性测试的依据,评价精度比前者要低。

随着内部控制重要性的提高,实践中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将其作为独立的专项审计目标单独开展,尤其对于公司,专项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其加强对下属子公司和分部门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工具。

三、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

1、是贯彻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0年7月实施的《会计法》明确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一次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法律要求。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一系列规范,要求企业从会计信息、资金管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内部控制机制、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要求企业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我国首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公司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这一规范的实施将为我国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同时,成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契机。这需要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肩负起监督的职责,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

2、是审计方法发展的要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规模日益壮大、经营业务日趋繁复,传统的详细审查方法受到挑战,于是出现了抽样审查的方法,通过抽样结果来推断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是,如果单凭审计人员主观或任意判断进行抽样,那么抽样的结果难免以偏概全,影响审计结论。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促使审计工作从详细审计发展成为以测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就是以对内部控制的测评为基础,运用抽样方法得到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取证模式。它可以在提高审计效率的同时,确保审计结论达到所要求的质量水平。这种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时间、节约成本,受到审计人员和企业的普遍欢迎。

3、是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经营地点分散、控制跨度增加、控制权利层次增多等难题,商业欺诈、资金周转不力等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越来越大,管理任务更加艰巨,需要企业内部协调一致,加强监督和控制,防止工作差错和舞弊,提高经营效率,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企业无论在客观还是主观上都要建立起具有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功能的管理机制。

4、是提高企业社会认知度的需要。

当今世界,企业的信誉很重要,直接影响到客户对企业产品的信任感,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信誉不仅取决于当前的资金实力和赢利能力,更主要取决于人们对企业未来的预期。企业一旦发生欺诈行为、管理不善或违反法规,就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使企业的价值大大下降。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并及时提出妥善的补救措施。企业无论利用内部审计机构还是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肯定的评价结果都能提升企业的信誉。

财务报表专项审计范文第5篇

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我局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全年共完成审计项目14个,审计收缴财政73万元;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2078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8755万元,应调账处理金额113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案件1起;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提出审计建议38条;上报审计信息14篇。回顾今年以来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握重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呈现新亮点。围绕建立透明规范的公共财政框架总体要求,坚持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预算执行为主线,以财政支出为重点,共投入20多人次,组织了6个审计组,分别对县财政局、县地税局等4个县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了46个与财政预算有关的单位。促使有关被审计单位上缴财政各项资金32万元,规范财政收支金额3354.31万元,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5714.56万元,从四个方面揭示了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延伸审计及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及其情况、县级预算支出追加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等38个问题。具体地,在实施上做到了“三个侧重”:一是在内容的安排上侧重民本和民生。在多次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了政府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审计这两个专题,审计中着重核查各项基金的收入、征缴、使用以及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二是在重点的确定上侧重“五个加强”。即加强对事关经济发展、经济管理决策事项的监督;加强对权力部门的监督;加强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资金的监督;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三是在执行的深度上侧重“两个拓展”。即部门预算执行由一级预算单位向二、三级单位拓展;民生资金的延伸审计由前几年的到事业单位向直接到受益对象、个人拓展。今年财政“同级审”中我们共延伸调查行政事业单位46个,农户190余户,既有效地提升了“同级审”质量,又为年内实施同类专项审计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和数据。今年5月19日,县15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县审计局关于财政同级审情况汇报,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得到县人大的高度肯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提交的审计建议得到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例如在同级审中我们针对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等影响政府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的问题,我们向县政府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政府性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的建议,五月份,县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出台了《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县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方面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有关单位财力的调剂从收入源头上解决苦乐不均的问题。

二、坚持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取得新进展。今年全年县委组织部下达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8个。其中任中审计2个(县卫生局局长聂同志任中审计、县人防办主任易同志任中审计),离任审计6个(洲、镇、畜牧局、检察院、镇、财政局党政领导离任审计),共查处违规资金2091.1万元,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增强领导干部财经法规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工作中,我们主要坚持了“四项制度”:一是审计成果分析制度。坚持定性定量,准确界定被审计对象的责任。如今年4月份,原文星镇党委书记朱某涉嫌经济问题“双规”,我局迅速对朱某开展经责审计,我们紧紧抓住各项经济疑点问题开展调查和审计,切实澄清底子。为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处理干部提供依据。二是审前进点运用沟通制度。每次经责审计项目进点前,组织部门领导都会陪同审计组进驻各单位,对经责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难点我们适时与组织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三是审计结果落实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是警示预防制度。积极配合县政府、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构建警示教育机制,6月中旬,县政府组织各乡镇、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召开全县政府常务会议。我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建国同志就同级审中四个问题比较多的单位的审计情况在会上进行通报。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对违规问题依法作出了审计处理决定。在全县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审计结果的通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

三、改进方法,专项审计迈出新步伐。2010年是我局实施中心工作最多的一年,共完成政府外债资金审计、汽车站整体搬迁、宾馆整体搬迁、城建投办公楼、水利局安全饮水工程、政府厉行节约和津补贴检查等大型专项审计9个,项目多,任务重,为此,我们着重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如今年3月省厅组织的政府外债资金审计,由于在同级审中涉及到了政府外债资金情况,为了不增加自身审计成本,不拖延时间。对此,我们就充分利用同级审和政府外债资金两项审计相结合。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保证了效果,确保了审计工作达到预期目标。二是坚持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工程审计实际上就是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审计。因此,我们坚持从财务报表中查,从档案资料中找,今年90%的工程审计项目做到了工程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6项公共工程项目送审金额8600万元,审计核减政府公共财政拨付金额430万元。三是坚持事后审计与事前、跟踪审计相结合。将审前调查作为质量控制的首要环节来抓,规定所有行业审计项目及重大审计事项都必须开展审前调查。今年来县内相继动工开建的几个重点项目,如城西渠工程、县燎原水库工程等,凡是涉及国家投资的,每个项目我们都提前介入,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均拍照存档,作为今后工程、审计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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