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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矿产资源整合方案

国土局矿产资源整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精神,全面提高我市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按照《*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并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对矿山企业布局进行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

二、整合原则和目标

(一)整合原则

资源整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以优并劣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开展整合工作。严格控制新立开采边角、残留及零星资源的小矿山,坚决关闭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矿山,对可继续开采的矿区按照储量与开采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所有矿山在*年底前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对矿井布局不合理又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关闭。

(二)整合目标

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矿山(井),实现矿山数量减少,布局合理,安全生产条件及矿山生态环境改善,小矿全部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低瓦斯煤矿的能力达到3万吨/年以上,高瓦斯煤矿的能力达到6万吨/年以上;高岭土、瓷土矿达到2万吨/年以上;建筑石料矿达到1万米3/年以上。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要在*年底前全部予以整合或关闭,有关证(照)到期将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及换证(照)手续。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矿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相适应。整合后矿山的开采方式和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有资质部门设计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设计标准,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整合范围和方式

(一)整合范围

整合的重点矿山是小煤矿、陶瓷原料矿(高岭土、瓷土)、建筑石料矿(石灰石、片石),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资源开发特点确定整合重点矿种。

整合的重点地区为: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等矿业权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集中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较为混乱而导致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

(二)整合方式

以县(市、区)现有矿山(井)为基础,小矿之间实行联合改造、以优并劣进行资源整合。同时,鼓励大中型矿山和其它具备采矿技术条件的大中型矿产品深加工企业,对地方小型矿山实施联营、兼并、控股、收购,并进行改造及资源整合。

四、整合步骤和时间

(一)整合步骤

1、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整合的资源开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资源整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整合矿山数量、保留的矿山与注销的矿山名单及其范围,制定资源整合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矿山整合前、后的矿区范围、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等情况说明,并绘制本县(市、区)的矿山分布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10万)。

2、整合方案实行分级审查及批准。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由县(市、区)国土(地矿)局负责制定,其中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由县(市、区)煤炭或安监局负责制定。对省以上发证的矿种(区),其整合方案由县(市、区)政府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其中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市级发证的矿种(区)其整合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县级发证矿种(区)其整合方案,由县(市、区)国土(地矿)局牵头组织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根据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由市级政府对拟整合的矿山(区)下达停产指令,县级政府根据下达的停产指令组织实施。

4、整合后组建的新矿山企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整合时间

1、*年7月底,县(市、区)将整合、关闭矿山的数量及具体名单报市政府*年9月底前,要完成资源整合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2、*年11月底前要完成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

3、*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审批整合方案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并完成自查及抽查;*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审批整合方案,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11月底前完成自查、抽查工作。

五、整合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整合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市、县两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加大对资源整合工作的力度,明确工作任务。

2、明确职责,协调配合。资源整合工作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其中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其它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合作。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查批准,负责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整合后矿山的审批、生产能力核定、安全条件审核及有关证照变更登记;环保部门要及时对整合后的矿山开采进行环境影响审查、审批;监察机关要对矿产资源整合的全过程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把握政策,创优环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拟整合的矿区实行先停后整,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建立矿山关闭淘汰机制,对整合后保留的矿山在采矿权申报过程中,优先审批,优先办理。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对资源整合的矿山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生产能力进行监督管理,整合后的矿山只允许保留一套生产系统,坚决杜绝一证多井(宕口)生产和越层越界开采,坚决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对于不按设计和违法开采的矿山(采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严重违法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收回采矿权,并以市场竞争方式依法进行出让。

4、严格标准,认真验收。资源整合工作必须达到布局优化、生产规模和资源利用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等要求。整合工作结束后由县政府先组织自查,市政府组织抽查验收合格后,报省政府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整合,限期达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