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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何深化改革的思考

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何深化改革的思考

目前,我国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已经取得根本性胜利,企业的制度转型基本完成,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则还处于攻坚阶段,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在改革思路上还存在很大分歧,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的思路

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其深化改革的取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中,是否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如何推进改革的问题是多年来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对此,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三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进行“责任制创新”,完善委托——,关系,加强监督管理。

主张这种思路的学者们认为,各种承包制或称责任制才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设计者们不想改变国有经济成分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框架内设计出合乎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来,这是他们创新型制度设计的难能可贵之处。直到今天我一直认为,他们的这个努力方向是宝贵的和正确的。”“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中等以上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经营效率,根本就不是靠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关心,而是靠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人关系。这就是近20年西方的经济理论特别注意研究委托人——人关系的原因。”“……经过科学改造后的西方产权理论,有助于公有制度和市场制度的深化改革。可是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不仅仅是个产权问题,尤其不是一个趋向私有化问题。”“俄罗斯依据西方产权理论推行私有化,不仅没有提高企业效率促进增长,反而导致国民经济和工业生产下降了50%,企业亏损面迅速扩大增长了几倍……。令人遗憾的是,有些中国经济学家仍在鼓吹私有化,不愿意正视‘科斯产权定理’的神话在俄罗斯改革中遭到惨痛失败的现实……。目前,国内正流行的经营者买断收购(mbo,也称为管理层收购,编者注),各地纷纷出台的拍卖大中型国企方案,已经变成不加掩饰的私有化行为,很可能造成类似俄罗斯的灾难恶果,严重威胁到中国的经济和国防安全。”“显然,俄罗斯的私有化非但没有解决国有企业的所谓‘产权虚置’问题,反而却真的造成了‘责任虚置’,而现代企业在实现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责任制是决定企业效益的更为直接的因素。”“这充分说明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完善责任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制止人钻空子滥用职权,侵犯国有股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美国安然公司、华尔街丑闻等,笔者注)事实证明,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公司,包括非国有控股和民营的上市公司,也出现欺骗、造假掠夺股民现象……,西方现在寻找治理企业腐败犯罪的途径,也正回归到加强政府监管和完善制,还有被迫将失败的私有化企业重新国有化,如英国铁路曾经一度被誉为私有化的楷模,现因经营亏损、债务缠身被重新国有化。”可见,这些学者崇尚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反对对其进行过多过快的改革,主张“稳妥”甚至“保守”地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他们认为,“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正是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胸怀远大理想肩负起挽救民族危难的重任,成功地完成了时代赋予的民族振兴的历史使命,我们绝不应当盲目相信西方的‘科斯产权理论’,将其贬低为‘产权模糊’的落后企业制度。”

第二种思路则与第一种思路完全相反,而且比较激进,主张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尽快推进产权多元化甚至较大程度的产权私有化。

持这种思路的学者主张,中国国有企业包括大中型企业应当推行比较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民营化、私有化,一些人甚至认为应当采取激进的方式推进私有化。“同样的地方、同样的人,产权制度改变了,生活就可以有这么大的变化!国有企业不能改进,是要放弃的。”“科斯定理无懈可击,这是我可以肯定的……。我用科斯定律所演变出结果,就是内地一定会走向近乎私产的路。”“我的推测是,内地将来所采用的产权结构必然与私有产权制度极其类似……。当然,我不会极端到推测内地会将邮政局、公共交通或石油资源——一些政府能以较低费用维护垄断的部门——转到私人的手中去。”“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改革一定要走得非常快的原因,因为如果您走慢了,就会变成印度那种情况(即所有的贪污都是界定得非常好的体制)。这也是为什么我完全反对任何渐进主张的原因。”“为了确保只有高能力的人才能被选为职业经理,选择经理的权威应当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本所有者手中。为此必须对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可喜的是,中国的改革正在向这个方向走。”“中共十五大召开后,民营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现在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都已被地方政府列入出售名单。”“大家知道,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最忌讳讲私有化,而我认定中国发展的基本方向就是私有化。”

第三种思路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是根本方向,但必须分类地、渐进稳妥地实施。

主张这种思路的学者们较早地看到了,“产权制度的变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而大中型企业的产权制度变革又是其中的一个难点。”我们“对从根本上制约企业机制转换的产权制度重视不够。传统产权制度的主要弊端在于单纯的行政分配和产权边界不清,并导致企业同政府的关系难以理顺。”“就企业体制来说,要以产权问题为突破点,探索公有制经济的新的实现形式,通过股份制等各种有效形式,逐步明晰国有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明确产权关系,最根本的是要重塑产权主体。”

在主张第三种思路的学者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批专家学者较早地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可以说是这种思路的典型代表。他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必须分类改革——特殊企业与普通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要分类进行。“前一阶段,关于硬化公有制内部财产关系的说法较为流行,但我们认为离开了对现有国有企业的分类,这种‘硬化’同样会显得不合时宜。”这里,我们重点关注他们对特殊国有企业与普通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研究。他们主张,目前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极少数必须继续保持国有的“特殊企业”,其改革应当稳妥地推进,其余的普通国有企业则应当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非国有化。“只有把必须实行国有制的企业按特殊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严格的行为规范(当然,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本身也有一个改革和不断完善的问题),才能对大多数可以改制为一般企业的国有企业进行大胆的制度变革,即改革为非国有企业,完全按民法和公司法的原则来规范其行为。”“从商品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看,国有企业实施产权股份化计划是深化企业改革、消除传统产权制度落后性的根本方向。”“股份制可以是一种现代公有制实现形式,并不必然是走私有化道路。”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改革三种思路的比较与评析

笔者首先要指出的是,学术界的不同思路和各种争鸣对推动我国改革的实践是非常重要的,对我国正确地作出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很有好处的。实际上,上述每一种改革思路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当然,有些思路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1、“责任制创新”思路评析

我们应当看到,第一种思路,即国有企业应当进行“责任制创新”,完善委托—关系,加强监督管理,对现阶段我国的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特殊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目前,我国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实质上大多仍然实行的是经济责任制——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难怪有学者认为“真正推动改革前进的措施恰恰是被许多经济学家批评的、甚至是所谓‘保守派’执行的政策。”而且,这种思路的重要指导意义还表现在:在我国现阶段的股票市场、产权市场、经营者市场等市场体系不完善、不成熟,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即使是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乃至民营企业,其内部大都也会采取承包等各种责任制形式。因此,“责任制创新”、完善委托—关系的思路,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义是不能忽视的。

但是,“责任制创新”、完善委托—关系毕竟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财产制度本身。显然,用“责任制创新”思路指导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普通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不适合的。因为我国多年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普通国有企业不仅仅是管理模式存在问题,而是财产本身的制度安排存在问题——不能也不必实行国有制,因此,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核心就是重塑产权主体,其方向就是民营化,部分企业甚至可以私有化。这些企业即使是实行“责任制”,也必须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使产权主体人格化后的制度前提下来推行。因为产权主体人格化还是非人格化,所实行的责任制的性质和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普通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人格化改革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这种趋势决不会因为目前极少数国有企业仍然在采取租赁、承包等责任制形式而改变。目前,的确还有极少数普通国有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由于整体状况极差,资不抵债,无法筹集必要的职工安置费等改革成本、无法解决债务问题等等原因而不得不采取租赁、承包、托管等各种责任制形式,但这是不得已而为之,并不是主动改革的取向。凡是有条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退出国有产权的普通国有企业都应当实行一定程度的民营化,中小型国有企业甚至可以私有化。

2、激进式产权改革思路评析

勿需讳言,第二种思路,即激进式产权改革——民营化、私有化的思路,对我国产权理论的探索和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同样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至少对近10余年来国有中小企业的民营化改革起了较大的助推作用。

但是,要将这种思路用于指导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特殊领域中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则是显然不行的。特殊领域中的国有大型企业数量极少,但由于其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必须实行国有或由国家控股。当然,其内部也要改革。对于非特殊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特大型企业来说,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也不宜激进地推进民营化,更不能过快地私有化。一是国有(特)大型企业规模大,涉及的利益群体多,激进改革引起的震动大。例如,涉及职工的数量多,其观念转变和妥善安置都需要较长的时间,若激进改革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许多国有大型企业的负债重,呆坏帐多,不良资产多,激进改革则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爆发。二是我国国有大型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配套条件还很不完善、不成熟,激进改革可能危及大批企业的稳定发展。例如,我国的资本市场包括产权交易市场规模较小,不够完善,运行也很不规范,很难支撑大批国有大型企业的产权交易和产权的优化重组;我国的职业经营者市场尚未真正建立,很难满足大批国有大型企业民营化对职业经营者的需要;大批国有大型企业民营化要求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职能转换,而这是需要较长的时间的。此外,我国民营经济还不发达,尚难以承接如此大批国有大型企业集中退出的国有产权,而集中引进如此大量的国外资本既有难度,也有风险。因此,我国非特殊领域国有大型企业的产权改革不能激进进行,只能稳妥地渐进地推进。

3、分类改革思路评析

第三种思路即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思路虽然并非前两种思路的简单折衷,更不是学者们随意采取的“中庸”之道,但它的理论取向和政策主张的确是居于前两种思路之间的。假若我们可以将第一种思路称为“保守派”、第二种思路称为“激进派”的话,则既不保守也不激进的第三种思路或许可以称之为“温和派”、“稳妥改革派”或“分类改革派”等等。

与前两种思路相比,主张第三种思路的学者们最大的特点是:他们深谙中国国情,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进程、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把握得较准确,特别是他们在指导思想上就坚持了要寻找切实可行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道路的出发点。不能完全排除他们的理论受到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影响,但他们的观点更多地是来源于对中国自身改革实践的总结和改革方向的把握。“对于国有企业需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是在改革进程中‘吃一堑,长一智’的结果,是对企业漫长的改革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和作出冷静思考的结果。”“产权理论的研究,不是为了赶时髦,标新立异,而是改革的需要。”

现在看来,第三种思路——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所走过的和正在走的路径。翻阅有关文件我们可以发现,第三种思路的观点大多已经体现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之中,对我国国有企业分类深化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完成对普通国有小企业的非国有化改革;普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劣势企业的退出和优势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分散化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中央属国有企业包括“特殊企业”在总体上实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同时,企业内部和国有企业之间也在推进产权结构的优化重组。这些改革成就的取得不能不说在相当大程度上归功于“分类改革派”的理论指导。

第三种思路虽然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总体方向,但没能对一些关键的、重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它对改革实践的指导效果。例如,在分类改革上,对国有企业改革主要进行了产业方面和规模方面的分类研究,而没有根据不同地理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进行分类研究,更没有对地理上处于劣势、经济上处于弱势、历史负担沉重的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更为全面、更为深入的分类研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的思路选择及战略措施

从总体来说,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坚持分类深化改革的思路。从产业领域来看,应当分为“特殊产(行)业”与非“特殊产(行)业”领域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思路;从企业规模来看,应当分为(特)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从地理位置来看,应当分为东、中、西部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应当分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等等。

对于前两种分类即产业领域和企业规模的分类我国学者的研究已经非常多了,尤其是上述第三种改革思路对其研究已经比较全面了。这里,笔者只补充两点:第一,特殊领域的国有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企业虽然必须实行国有制,但也必须完善委托—关系,进行责任制创新。一方面,要建立激励到位、约束严格的责任制;另一方面,其责任人(团队)的选聘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经营者市场对其责任人进行最终也是最有力的监督管理。第二,对非特殊领域的国有企业,则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分散化和中小型国有企业民营化乃至私有化的改革步伐。因为全国各地多年改革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非特殊领域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早改、大改主动,晚改、小改被动,不改和假改都没有出路。我们最近在西部地区的一些实地调查中深深感到,改革已经十分紧迫了,许多地方政府都急呼“对国有企业我们拖不起也拖不动了”。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大改革力度,条件成熟一个改一个、成熟一批改一批。当然,“特殊”与非“特殊”的界定并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在特定条件下,二者是相互转化的。因此,要根据具体企业、具体情况选择企业的具体改革方式。

这里,我们重点将地理条件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分类结合起来,研究一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思路选择问题。因为迄今为止,这方面的专门研究还不多,而在改革实践中,不同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是有很大差异的,尤其是地理上处于劣势、经济上处于弱势、历史负担和社会负担沉重的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问题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也有很大的难度,需要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

众所周知,我国从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存在两个反差极大的区域或地带——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欠发达地区。二者的国有企业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和地位,其改革的基础、条件差异很大(见下表),改革难度迥然不同,因此,其改革思路也应当不同。

东西部国有大中型企业情况比较表

东部国有企业西部国有企业

形成特点内生型,产业配套较好嵌入型(尤其三线企业)、产业配套差

地理分布特点大都集中于城市、社会职能机构少且便于剥离布局分散(尤其三线企业)、社会职能机构多且很难剥离

生产特点加工型为主、附加价值高资源(采掘及初加工)型为主、附加价值低

产业特点轻工业为主、投入少而自我积累多重工业为主、投入多而自我积累少

设备、技术特点现代技术为主,设备新、改造任务轻传统技术为主,设备陈旧、改造任务重、

发展特点新企业多老企业多

负担状况历史负担、社会负担较轻历史负担、社会负担沉重

经营状况总体较好,竞争力较强总体较差,竞争力较弱,亏损企业多,困难企业多

改革的外部条件及难度财政实力较强,非国有经济发展快,社会保障制度较完善,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多,改革难度相对较小。财政实力弱,非国有经济发展慢,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少,改革难度极大。

由于存在上述特点和差异,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面临以下几个特殊困难:

第一,由于西部国有大中型企业具有资源型企业多、三线企业(含军事工业企业)多、重工业企业多、传统产业型企业多、老企业多、困难企业多、地理布局分散、历史负担和社会负担重的突出特点,其改革任务重,改革成本高,改革的难度极大。

第二,由于西部地方财政实力弱,无力承担必要的改革成本,使许多改革难以推进。例如,即使是进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企业,由于难以筹足职工的安置成本也迟迟不能终结,更不要说其他改革所需要的成本;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无法承担必要的成本,许多企业办社会职能无法分离或者分而难离、分而不离,精干主体十分困难。

第三,由于西部非国有经济发展缓慢,难以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使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渠道不畅,下岗职工再就业极为困难。而再就业才是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的治本之策,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

第四,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普遍很低,而且西部地区的民营企业许多都没有被纳入社保体系,这既不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利于吸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民营企业再就业,使本来就少的再就业渠道被堵塞。

第五,西部“特殊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比重较大,比如军工企业、重要资源型企业、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等等。这些企业大都属于中央企业,但其社会职能机构和辅业的剥离必须由所在地承接,特别是一些劣势企业先后被整体下放到地方,大大增加了西部国有企业的改革难度,尤其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度,增加了社会不稳定隐患。

最后,西部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普通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比较困难。由于西部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都处于上游产业、传统产业领域,配套能力差,经营成本高(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就极高),投资回报低;加之,由于老企业多,办社会职能、冗员、债务、不良资产等社会负担和历史包袱沉重;再者,由于西部的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才基础、法制及政策环境等投资环境与东部地区仍有较大差距。这诸多不利因素,不仅使西部很难引进优秀的战略投资者,严重阻碍着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分散化乃至民营化改革,而且近年来西部原有的一些优势大中型企业的部分车间乃至总部也开始不断迁往投资环境更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呈出现“孔雀东南飞”的态势,使西部面临资源和资金流失甚至产业空心化的危险。

无须赘述,我们可以看到,西部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面临许多特殊的困难,需要有特殊的改革思路作指导。总体来说,西部要认清改革形势,加快改革步伐,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分类推进改革。具体来看,应当采取以下战略措施:

第一,考虑到西部国有大中型企业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历史贡献,国家应当加大对西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尤其是要帮助西部解决改革成本匮乏的问题。例如,加大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破产的政策性支持力度;对于改革开放以前建立的老国有大中型企业,其社会职能机构和辅业剥离的费用应当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列专款解决;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历史欠帐,应当由中央财政适当解决一部分。

第二,西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创造条件,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人员分流提供更多的再就业岗位。同时,要将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其员工提供同等的保障条件,以吸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去民营企业再就业。当然,西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身也要转变观念,增强自身的劳动技能,拓宽再就业渠道,积极争取到民营企业再就业。

第三,地处西部的中央属企业不论是部分剥离还是整体下放到西部各省(市、区)时,必须给予足够的配套经费和其他相应的配套条件。例如,应设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促进基金”,用于扶植其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多吸纳其下岗职工;对企业剥离社会职能机构的人员安置政策应经费从优年龄从宽;等等。

第四,国家应在可能的限度内为西部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身也要千方百计改善投资环境,既要留住西部原有优势企业,更要引进外部优秀投资者,以加快西部普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步伐,促进其制度转型。例如,国家可以对购买政策许可的西部企业国有产权的投资者适当减免税收;成立“西部工业治污基金”,对西部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费给予适当补贴,既保护环境,也降低西部企业的经营成本;在对西部国有老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过程中,对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的规定应适当放宽,其资产评估应当更多采用收益评估法(市场法);对企业产权转让重组后,确有利于企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产权受让方,应适当延长其国有产权受让价款的付款期限等等。

总之,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应当坚持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不仅要从产业领域和企业规模方面分类,而且要从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进行分类。要对地理上处于劣势、经济上处于弱势、历史性和社会性负担沉重的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进行专门研究,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否则,西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进展和改革效果将大大滞后于东部地区而成为全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瓶颈”,并成为新世纪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又一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