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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方案

粮食局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方案

总则

1.1目的

为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负责制,保证应急期间市场粮油的供需平衡、粮价稳定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口粮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提前安排,分工负责,长效调控的要求,通过落实各项措施,克服薄弱环节,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应急保障能力,及时有序地做好粮食市场供应,确保我市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1.4启动条件

我市出现以下情况时,经批准启动本预案。

(1)粮食供应紧张,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出现抢购现象;

(2)持续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供需严重失衡;

(3)战争及破坏性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

(4)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情况。

1.5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2004]54号)以及《*省粮食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市粮食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2.1.2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发改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

2.1.3领导小组职责

(1)及时掌握市场粮情变化及发展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场动态及应急方案;

(2)建议市政府确定和宣布粮食供应应急期的起止时间,提出实行粮食特别供应的意见和措施;

(3)对粮食应急方案进行部署,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监督应急方案的实施;

(4)指导应急时期的粮食供应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代表市政府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的紧急支援;

(6)组织新闻和宣传报道工作。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2.2.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成山大道288号),市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工商局、农发行分管领导。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密切注视粮食市场变化,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粮价、粮情和市场动态情况,及时研究调控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

(2)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需提交领导小组批准的意见和实施方案;

(3)负责与市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搞好协调工作;

(4)贯彻落实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决策,并负责制定和下达各项工作任务;

(5)负责与上级相应组织机构进行工作衔接,负责来荣的有关方面领导的接待工作。

2.3成员单位与职责

2.3.1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农业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广播电视局、新闻中心等组成。

2.3.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调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需提交领导小组批准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牵头抓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发生持续性自然灾害时,平衡、安排粮食生产计划,及时向业务上级提出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2)市粮食局

●组织本市所需粮源、平抑粮食价格、稳定市场。当市级粮食储备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提出组织粮食企业进行市场采购和申请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销售指标以及进口指标的意见。

●组织粮食调运。按照应急时期所需粮食的品种、数量和调拨对象,编制、下达原粮或成品粮的采购、调拨、运输计划。

●安排粮食加工。组织安排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或选定具备规定条件的加工企业对原粮进行委托加工。

●组织粮食销售。组织安排所属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销售,对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零售企业进行布点。安排粮食销售计划,并对计划和销售进行管理。

●提出应急时期的粮食采购、调拨、运输等环节费用补贴及委托加工费用标准、成品粮销售价格和批零差价率等意见,与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确定。

●提出应急时期的粮食包装物料等物资的采购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采购。

●对粮食价格和粮情进行监测。按收购、加工、零售、批发市场等不同企业类型,对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进行定期测报。对粮食供需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组织和个人核发收购资格证和粮食市场全面管制时期外销粮食的准运证明。对市场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检查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和经营者最高粮食库存义务履行情况。

(3)市财政局

●及时、足额拨付粮食采购、调拨、运输、储存等费用补贴、委托加工费用、粮食差价补贴及定量供应的票证印刷费用。

●落实对应急时期承担政府委托加工任务的加工、储存和零售企业的临时补贴。

(4)市工商局

●负责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囤积居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和违规收购粮食的行为。

●根据粮食部门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市物价局

●加强对市场粮食价格的监测,关注市场动态,搞好价格情况报告和信息。

●强化粮食市场价格巡查,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制止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处罚价格违法行为。

●组织制定应急时期的粮食收购价格、政府供应粮食的批发、零售价格和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粮食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无证销售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粮食市场秩序整顿活动;负责向企业宣传贯彻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认真组织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化食品标识管理,提高食品安全质量。

(7)市农业发展银行:确保市(县)级地方储备粮、经政府批准的临时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的资金和粮食调销资金的供应工作;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督管理。

(8)市广播电视局、新闻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搞好重大事件发生期间粮食市场情况的新闻、宣传报道,开辟相应专栏,免费粮食部门提供的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居民消费。

(9)市公安局:制发运粮车辆特别通行证,指挥、疏导运粮车辆,维护治安秩序。核定、提供全市常住及登记暂住人口数量。

(10)市交通局:制定运输方案,做好运力组织安排,调配充足的运力,会同公安部门设立粮食运输“绿色通道”,满足粮食调运之需。

(11)市民政局:提出救灾救济人口的粮食发放意见及城市特困家庭口粮的供应办法,并组织落实。

(12)市农业局:在重大突发事件维持时间较长,特别是跨年度发生时,根据粮食产需、供需平衡调查的结果和市政府下达的指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落实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扩大粮食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的意见和措施,并逐级进行分解落实。

(13)市统计局:会同粮食、物价等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商品的供求、销售、库存等市场形势分析,及时报告,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

2.4组织体系框架

2.4.1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发生波动后,市粮食局为处置牵头部门和主责部门,各成员单位为协作和保障部门,要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预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3.1.1平常时期,由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加强信息互通,共同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市粮食部门选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粉加工企业、规模较大的粮店各4个,作为粮价监测点,分别对小麦、玉米的收购、销售价格,面粉的批发、零售价格和大米的批发价格进行监测,平时每月一报,夏秋两季粮食集中收购期间每旬一报。物价部门通过各区的监测点,重点监测超市、城镇农贸市场的成品粮价格,每周一、三、五上报。粮价出现异常情况时,粮食、物价部门每日汇总信息专报市政府。

3.1.2当国际市场粮价、进口粮食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国内粮食产需平衡出现较大缺口、局部地区出现粮情异常时,由市粮食局综合国际国内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

3.1.3预测粮食市场将出现供应紧张、价格较大幅度波动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密切关注粮食市场的发展趋势,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并提出建议。

3.2预警级别与

3.2.1依据突发事件对粮食市场的影响程度和发展情况等因素,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居民消费的主要粮油品种价格短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非正常上涨,或出现居民集中购买粮油现象,导致短期内供应紧张,但波及范围不大的市场波动。

黄色等级(Ⅲ级):大部分粮油品种价格出现较长时间、较大幅度的上涨,且出现居民和社会团体大量购买粮油现象,导致短期内粮食供不应求,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波及范围较大的市场波动。

橙色等级(Ⅱ级):国内出现较大范围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生产大幅减产,产需出现较大缺口,导致供应短缺,粮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出现恐慌心理和抢购现象,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市场波动。

红色等级(Ⅰ级):战争或破坏性地震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粮油供应严重紧张,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3.2.2蓝色和黄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对外或宣布取消。橙色和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需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或宣布取消。

3.2.3有关粮食市场预警信息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工作状态,领导小组适时做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应承担的职责。

3.2.4市粮食局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由市粮食局、物价局通过各自监测网络,对粮食生产、粮食市场和价格动态进行监测,并及时互通信息,共同确定预警信息,及时上报。

3.3.2充分利用各级专业信息网、国际互联网对国内外粮食市场形势及粮食价格行情进行监测。

3.3.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随时了解相关信息,根据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方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预案启动

一般的粮食市场波动(Ⅳ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启动预案,并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准备。

较大的粮食市场波动(Ⅲ级):由领导小组批准启动预案,并向分管市领导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严重的粮食市场波动(Ⅱ级):由领导小组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启动预案,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面启动应急工作。

特别严重的粮食市场波动(Ⅰ级):由领导小组通过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预案,市领导坐镇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当地级、省级或国家级应急预案启动时,我市则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1.2应急指挥系统启动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启动粮食应急指挥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每天24小时专人值班,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全天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及市政府通报情况。

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应急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并实行24小时值班。

4.2基本应急程序

4.2.1我市粮食市场发生Ⅳ级预警的市场波动时的应急程序

(1)市粮食局负责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粮情,提出应对措施。

(2)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监测、监控,定期报告变化情况,做好市场分析和预测,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协调落实。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市场情况,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4)市粮食局指导各相关企业采购粮源,搞好生产,协调运力,确保调运、加工、销售顺畅。

(5)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平抑粮价、保障供应、监管市场、舆论宣传等工作。

4.2.2我市粮食市场发生Ⅲ级预警的市场波动时的应急程序

(1)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市粮食局负责向领导小组通报粮情,提出应对措施,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数量,粮食调拨、加工、销售等计划。

(2)领导小组会议对应急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平抑粮价、保障供应、监管市场、舆论宣传等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协调落实。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

(4)市粮食局、物价局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加大对市场粮价的监测、监控,每日报告变化情况,做好市场分析和预测。必要时由物价部门依法采取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5)由市民政局对因粮食价格上涨对市内低保家庭生活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市粮食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意见,编制和下达粮食调运、加工、销售计划,组织做好粮食调运、加工和布点销售工作。

(7)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粮食局组织对粮食市场进行检查,对粮食经营业户进行规范,取缔无照经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出售假冒伪劣粮食等不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8)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粮食调拨、加工计划和指令,保证各项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保证粮食储存和调销资金足额供应。

(9)市广播电视局、新闻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宣传口径,正确的媒体信息,引导居民正常消费。

(10)市统计局会同市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局对应急时期的粮食供需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测。

(11)市交通局会同市粮食局组织安排运力,优先保证粮食运输需要。

4.2.3出现Ⅱ级预警的市场波动时的应急程序

(1)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市粮食局负责提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强化粮食管理、保证粮食供给的意见和建议,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2)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提出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调拨,跨省、市采购,平抑市场的意见和价格干预的措施。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我市粮食产需、供需平衡的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解决粮食缺口问题的对策。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启动对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检查机制,加强粮食市场行政监查;督查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5)市粮食局、统计局对粮食资源、消费、供给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两季粮食种植面积、预产、实产情况进行监测,做好评估预测。

(6)市粮食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意见,编制和下达粮食调运、加工、销售计划,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组织做好粮食调运、加工和布点销售工作,负责做好销售计划的管理。

(7)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对市内低保家庭实行粮食价格补助的办法,需要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市发改局负责在本市地方储备粮动用过半时,通过向业务上级提出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9)市工商局、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管理。在市政府下达的收购计划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组织对粮食市场的行政监察,重点检查经营者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不法行为。取消有不法行为和不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粮食经营资格,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1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11)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共同研究确定粮食计划收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及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的有关意见。必要时由物价部门根据监测检查情况,依法采取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

(12)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粮食收购、储存、调拨和加工计划,保证各项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保证粮食收购、储存和调销资金足额供应。

(13)市广播电视局、新闻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宣传口径,正确的媒体信息,引导居民正常消费。

(14)市交通局对调入市内的粮食优先安排运力,保证粮食运输需要。

(15)市公安局对市内粮食运输开放“绿色通道”,对粮食运输车辆发放特别通行证。核定、提供市内常住及登记暂住人口数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6)市发改局、农业局根据粮食产需、供需平衡调查的结果和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提出并落实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扩大粮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的意见和措施,并逐级进行分解和落实。

(17)市民政局负责对缺粮人口及其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对缺粮人口的救灾救济粮的发放意见。

(18)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零售网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成品粮销售点标志牌,并按照规定做好计划和销售管理。

(19)市物价局加强对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4.2.4发生Ⅰ级预警事件的应急程序

(1)由市政府宣布对粮食实行应急时期的管制令。

(2)冻结市场及所有储存、加工、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

(3)下达应急期粮食征购令。

(4)发放粮食供应券,实行粮食定量配给。

(5)对粮库、主要粮食加工厂实行军事管制。

(6)对粮食市场实行全面管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7)必要时,市物价局依法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部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

(8)必要时,申请国家粮食紧急调入。

4.2.5发生一般破坏性以下地震时,按照市抗震减灾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根据地震的不同破坏情况,对粮食需求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粮食调拨、运输、加工、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

4.3应急结束

4.3.1粮食市场波动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粮食供应正常、市场粮价趋于平稳后,应急工作即告结束。

4.3.2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并提出应急工作结束的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解除价格干预等措施。

4.3.3应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应急结束消息。

5.保障措施

5.1粮食储备保障

地方储备粮食数量按照国务院“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根据我市城镇非农业人口、军队、缺粮农(渔)民、城市流动人口等情况,确定我市县级地方储备小麦3.2万吨。

5.2粮食加工、供应保障

5.2.1应急预案启动后,承担储存、加工、运输、供应任务的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及时加工、运输和投放市场。

5.2.2需动用储备粮加工面粉供应市场时,委托我市的食先面粉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生产能力不能满足供应时,再委托其他较大的加工企业加工。各加工企业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工任务。

5.2.3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零售企业为:市粮食购销中心(各粮所)、市军粮供应站(点)。

5.2.4实行凭证券定量限价供应粮食时,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定定量供应人口数量,粮食局负责票证的设计和印刷,各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根据辖区常住人口和登记暂住人口数量组织发放票证。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销售网点和上级部门负责票证的回收,并凭收回的票证统一到粮食部门办理购粮计划。日用粮数量较大伙食单位,如机关、涉外机构、大医院、大中专院校、市直大企业,由本单位提出用粮计划,经粮食局审查、核批供应数量后,到指定地点购粮。中小单位用粮由所在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由粮食部门统一办理供粮计划。

5.2.5食用油的加工与供应如有必要,可参照粮食加工供应办法执行。

5.3资金保障

5.3.1市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粮油储备品种、数量,及时向储备粮承储单位或符合贷款条件的采购单位发放所需贷款。

5.3.2市财政局根据启动预案的级别、调控的范围、持续的时间和调控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所需应急资金,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安排使用。

5.3.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市财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5.4交通运输保障

5.4.1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运粮车辆特别通行证,指挥、疏导交通,对粮油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5.4.2市粮食局提出粮食运输需求方案,市交通局组织、调配合理运力,优先满足粮食调运需要。

5.5市场秩序维护

在粮食应急时期,市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织对粮食市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5.6治安保障

粮食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出现居民抢购、秩序混乱时,由属地公安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哄抢等现象。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在应急状态结束后1年内,按原计划规模补足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粮油。

6.1.2市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1.3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清算和兑付。

6.1.4对征用的民粮、企业存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核实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偿。

6.2总结

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保障应急机制。

7.培训

7.1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粮食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7.2专业人员的培训

粮食部门应组织对应急工作中粮食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各环节的业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掌握粮食政策和要求。

8.本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