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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方案

国土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政发[20*]46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通过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促进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许可证探矿、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他相关证照;为非法矿山提供便利的要追究责任;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探矿、开采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无照经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甚至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查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

各县(市)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化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选(洗)矿厂无尾矿库造成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等问题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监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发证机关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开展重点矿种及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我州实际,这次重点整治的矿种及矿区为:煤矿、磷矿、露天采石场。各县(市)要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加大力度对所有煤矿和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于磷矿的专项整治分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具体的磷矿矿业权设置和整合方案,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关闭布局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安全隐患严重、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引导保留矿山的整改、联合、重组。二是对磷矿开采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越界开采、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他证照。三是严格总量控制(以省控制数为依据),加强磷矿开采计划的监管,对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采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六)开展以煤矿、磷矿、石膏矿等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采用落后工艺、陈旧设备、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要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回采率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的奖惩制度,引导矿山企业自觉珍惜、节约和保护资源。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重点矿区,开展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

(七)全面清理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改、经委、商务、煤炭、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八)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后,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从重从严处理;各县(市)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案件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措施

各地要通过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对矿业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坚决刹住不顾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盲目扩张、随意占用资源的“圈矿热”以及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完善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浪费资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剩余储量与生产规模不匹配的矿井原则上不再扩界。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

(四)强化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监督体系,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的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要将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矿产品运销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监部门要实行严格监管。

(六)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政发[20*]48号)的规定,将各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推进州、县(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七)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八)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责任义务的、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矿权评估机构随意压低矿业权价款,造成矿产资源资产被低估而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九)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对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发达的县(市),应组建县(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部、省、州、县(市)矿产督察员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四、时间划分

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2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动员和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州将适时检查各县(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部署情况。

第二阶段:集中查找阶段(20*年3月1日—31日)。各县(市)要在以往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清查工作为切入口,全面开展“三查”工作: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迅速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现象反弹势头。

第三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年4月—20*年底)。各县(市)在认真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全面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坚决依法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四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年初—20*年9月底)。各县(市)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集中整改。要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矿权评估机构规范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年10月—20*年底)。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州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五、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为此,州政府成立了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副州长彭军任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陈治斌、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姚世成同志任副组长,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安监局、州监察局、州*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环保局、州电力总公司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组建必要的工作专班。

各新闻媒体要实事求是地对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这次工作进展快、措施得力、整顿效果好的,要大力宣传,对一些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