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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结算监管意见

医疗结算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全面落实《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简化困难群众申报审批程序,使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机衔接,实行“三位一体”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方便困难群众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现就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一站式”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救助及时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在全县建立起管理运行规范、程序简便快捷、救助效果明显、服务保障优良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一站式”管理服务制度,达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费用在一个服务窗口同步即时结算。使城乡困难群众及时便捷地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三、救助程序及服务范围

(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我县医疗机构实际,确定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所两家医院为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一站式”管理服务定点医院,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公布医疗救助程序、范围、标准、责任义务等内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工作。

(二)“一站式”结算服务范围。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及时纳入“一站式”结算服务范围。

(三)医疗救助程序。申请住院救助的困难群众,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审核及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救助标准垫付医疗救助资金。

对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确需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定点医疗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到县民政部门备案,按规定医后结算,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的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四、救助资金结算

(一)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凭相关证件和治疗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同步办理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救助标准结算,救助对象只缴纳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自付部分。

(二)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结算。医疗救助垫付资金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结算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审批工作,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推行城乡低保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一站式”管理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之间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相互衔接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社会保障“一卡通”一期工程建设的要求,切实形成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以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乡镇、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的政策宣传活动,让困难群众及时了解医疗救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及时得到必要的救助。要通过大力宣传,扩大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医疗救助工作的氛围。

(三)加强监督,严格考评。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一站式”管理服务办法,加强检查和督促,做好评估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委依法监察、审计依法审计、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做到既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又周到服务、方便群众。要强化信息交流与反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