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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意见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原则与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救助150-200户,通过5年的努力,使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基本达到消除无房户、解决危房户、改善缺房户的目标,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救助机制与管理

建立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国土、农办、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县农村范围内的住房救助工作。县发改、审计、公安、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房屋规划设计,落实施工队伍,帮助住房救助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并监督建设标准和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

三、资金来源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上级政府补助;

(二)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对取得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归纳县财政出资范围。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核算管理,专项用于发放农村住房救助,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救助对象

凡本县农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可依照本意见获得住房救助: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困难家庭。

五、救助方式及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各种方式,出资经费一般按财政60%、镇乡、街道20%、个人20%的原则比例分摊。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新建住房财政补助1人户不超过8000元,2人户不超过14000元,3人以上户不超过18000元;改建、扩建住房财政补助1人户不超过6000元,2人户不超过10000元,3人以上户不超过14000元;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财政补助1人户不超过4000元,2人户不超过7000元,3人以上户不超过10000元;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置换住房财政补助1人户不超过4000元,2人户不超过8000元,3人以上户不超过12000元,租用住房每年财政补助不超过1200元,累计补助不超过6000元。具体在以上标准内按实际预算比例确定。

救助住房以“安全、实用、卫生、经济”为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由救助对象提供。

六、办理程序

(一)家庭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

2、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其它符合住房救助条件证明复印件;

3、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5、其它证明文件。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民政局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二)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在所在村公示7天,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镇乡、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再返回相关镇乡、街道和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六)县财政局根据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各镇乡、街道的年度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将年度救助资金核拨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救助家庭房屋开工15天并有一定形象进度后先划拨经费50%。经镇乡、街道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救助家庭签字认可、经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划拨余款。

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七、其它事项

凡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它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救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