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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法律法规管理发展意见

国土局法律法规管理发展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遏制当前违法用地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势头,减少涉土信访,切实维护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

管好土地、依法用地、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层层分解、各司其职”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负责抓好所辖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国土、公安、司法等基层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国土部门要在各乡镇(街道)派驻土地专职管理员,与乡镇(街道)建设发展办合署办公,共同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督促行政村自觉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用地观念,加强集体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及时制止乱搭乱建、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乡镇(街道)每季不少于一次召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研究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本辖区内村民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建房审批;研究解决涉土信访问题,通报分析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落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对策措施等。

2、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管理制度。国土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村私人建房等的批前、批中、批后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批少建多、未批先建现象的发生。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中,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不予审批,私人建房原则上不再审批附属用房,提倡建造地下架空层作为农户的附属用房,不得围圈封闭式庭院和建造影响村容村貌的门楼。要认真落实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四到场”制度,特别是加强落实驳基后浇地梁前验收到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防止因工作交叉和环节不到位造成违法用地的发生。要巩固宅基地整治取得的成果,及时在空闲、闲置地块上实施修桥铺路、绿化亮化等公益性事业。

3、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巡查和调处。有关乡镇(街道)要成立矿产资源保护巡查组,设立专职巡查员并加强考核,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开采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专职巡查员的经费从矿产资源专项经费中列支。要建立信息情报制度,切实加强“国土110”和警务联络室建设,并充分发挥部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作用,各行政村要落实1-2名国土信息情报员,协助国土部门及时提供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方面的信息,对乡镇(街道)和行政村报告的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国土、建设、规划、农林、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组织人员,把问题发现在初期,解决在萌芽状态。

4、建立健全涉土违法行为联合调处机制。为及时查处涉土违法建设行为,有效抑制乱批、乱建、乱搭建现象,根据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整合资源,联动查处,强化管理的要求,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必要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国土、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职责和程序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国土、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对占用林地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市农林水产部门依法查处,必要时,由市农林水产部门牵头,国土、水利、规划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配合;对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市交通部门依法查处,必要时,由市交通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予以配合;对堤塘、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市水利部门依法查处,必要时,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予以配合;对非法占用耕地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法查处,有关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5、建立健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联合执法机制。为切实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力度,维护矿产资源的正常开采秩序,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局作为联合执法工作的牵头单位,全面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作调查笔录,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对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及矿产资源开采中对水土保持的监督和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安监局负责对涉矿开发的安全督查,杜绝由于非法开采带来的事故隐患;农林水产局负责查处非法毁林取石取土、破坏林地的行为;公安局对情节严重的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要适时介入,加大查处力度,对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工商局负责对从事无照经营的采挖、加工工具进行查扣,协助做好调查笔录,并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交通局负责联系运输工具;虞南办负责下管、丁宅、岭南、陈溪、丰惠、永和、章镇等7个乡镇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的日常巡查,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也可以受国土部门委托,组织协调实施联合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的巡查督查工作,及时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关闭矿山继续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对全市非法采矿点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治意见和合理的矿山开采布点方案。

6、建立健全初信初访受理调处机制。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涉土信访的初信初访调处工作,调查问题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客观公正,尽量降低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按照“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对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初信初访的受理单位,负责具体调处工作: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违反村镇规划擅自进行违章建设引发的信访事项;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使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引发的信访事项;乱堆、乱放等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引发的涉土信访;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信访事项;已关闭矿山日常管理过程中引发的信访事项;村镇道路建设中引发的信访事项;土地开发整理中引发的信访事项;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处理的涉土信访事项。由部门单独调处或涉及多个部门联合调处的,牵头部门作为初信初访的受理单位。对上级转办和有关部门受理的涉土信访事项,及时按上述信访分流的原则和内容,分流给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调处,并以办理单位的名义提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报送原分流单位备案。

四、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氛围

1、加强督查通报。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每月要对乡镇(街道)的涉土信访积分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市委办、市府办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办理涉土信访情况,定期进行督查通报。

2、实行年度考核。市委、市政府将把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和降低涉土信访等内容列入乡镇(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班子、干部考核、评比和任用相挂钩,与评比信访先进及评选执法模范乡镇相挂钩。对年终总积分排名全市后5位的乡镇(街道),要向市委、市政府说明理由。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干部的涉土信访考核机制,及时出台相关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

3、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行政村主要领导擅自越权审批土地或对行政村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予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视情追究行政村主要领导的失职行为;对行政村主要领导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带头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必须严肃调查,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因监督管理不力,调查处理不公,失职渎职,导致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调处不力,致使越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扣除当月和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乡镇(街道)和部门领导对发生上报的重大涉土信访调处不力和重大违法用地行为处理不公,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委、市政府视情给予严肃处理。上述人员凡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加强对干部群众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突出宣传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耕地、依法用地、集约利用土地的良好氛围。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顶风作案的典型案例,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