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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就业再就业发展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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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就业再就业发展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20*年至20*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2万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0.2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7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0.7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1万人;新技师培训250人;高技能人才培训0.2万人;技能考核鉴定1.7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控制失业人数,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继续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援助服务;以市场就业需求为导向,继续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着力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平等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支持具有较大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继续按原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实行《再就业优惠证》A、B两类。原C证尚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现行B证扶持政策执行。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A》的人员为: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A》的对象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其中税收扶持政策按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B》的人员为: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处于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B》的对象享受除税收扶持政策外的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中的“4*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标注就业困难人员。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A》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但不得超过5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上述借款人无质抵押品的,需提供第三者担保,第三者担保人的资格由担保中心认定。小额担保贷款手续按规定执行。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A》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增岗位新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采取“先缴后免(补)”的办法,即由相关企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备案,每年末经年检后,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实施减免税和社保补贴。

(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新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同时按每1人给予最长期限3年的每月100元岗位补贴。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20*年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性补贴和社保补贴仍按原标准延长至4年满,4年期满后,鼓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这些人员,由市财政给予延长2年的社保补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城镇低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在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补贴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补贴即行终止。

4.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大力开发适应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大力开展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突破口,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四送一落实”再就业援助活动。

5.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扶持社区灵活就业组织,开发各类服务市场和物业管理岗位,挖掘保洁、保绿、保安、家政服务、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并探索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长效机制。

(六)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3月为各镇(街道)年检时间。对20*年底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优惠政策但未满3年的,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政策扶持;已满3年或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因客观原因未曾使用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凭工商、税务部门证明,给予更换新证,更换程序按发证程序。

三、大力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七)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就业环境。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创造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良好环境,实行统一失业登记制度、统一就业制度、统一就业援助政策、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统一公共就业服务。全面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工程,促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逐步建立与城乡就业一体化相应的多层次、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八)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被征地农民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

(九)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本市户口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重点发展行业中,每年挑选部分优秀企业,确定为定向见习培训基地,由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实行3-6个月期限的见习培训。见习期间,见习基地给见习学员每月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见习期结束,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由市财政按人均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根据职能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范围的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加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

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建立覆盖村(社区)的专(兼)职劳动保障事务员队伍。

(十一)强化和完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成功介绍1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劳动合同和社保费缴纳凭证给予3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20*年底前,形成市、镇(街道)、主要村(社区)就业服务三级信息网络,并与嘉兴市、省联接。

(十三)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起来,建立健全城镇劳动力调查、农村劳动力资源和被征地农民就业调查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城乡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五)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要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要把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转移,以转移带培训”的培训转移就业机制。

1.职业指导培训。为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公共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须知、维权事项、安全生产常识等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具有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农村劳动力、随军家属进行减免费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或上岗操作证的,按最高不超过400元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培训后介绍就业成功的,给予每人30元的职介补贴。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建立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农村劳动力、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参加初次技能鉴定,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80元的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力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七)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目标任务,定期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年至20*年,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770万元,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再就业补贴、岗位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等促进就业再就业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

(十九)各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上述有关政策自20*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