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国土局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意见

国土局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意见

为坚决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督察整改,切实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土地违法违规的势头得到遏制,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日趋突出,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仍有发生,土地执法监察形势依然严峻。从这次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开展情况看,在个别镇、街道还存在“以租”、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立足全市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依法管好我市的土地资源,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土地执法监察社会氛围

国土资源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刊、标语、会议等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都能认清耕地保护的意义,了解依法用地的程序,树立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并充分理解国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使用土地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从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能在群众中得到普及。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形势,以及在当前形势下土地违法行为所表现出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总结部署下一步执法监察工作,在本辖区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察内容,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对构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五)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六)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七)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八)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四、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规范土地执法监察行为

(一)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国土资源监察网络,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市土地监察大队、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和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的作用,做到主体、范围、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对于各类违法行为,必须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建立检查巡查档案、公开举报联络电话,认真作好检查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能现场查处制止的坚决查处制止,不留后患。

(二)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协调配合制度。积极创新共同控制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制度,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协调配合。要建立法规监察科、土地监察大队参与规划制定和调整修编、用地审批等重大事项的会办制度;建立要求土地使用者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法规监察科、土地监察大队会同用地、地籍等科室对用地单位(个人)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管理,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地籍、用地等科室共同把关不予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分割登记等其他有关手续的制度等,从而切实推进土地监察关口前移,超前防范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实施暂停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土地审批的制度。对违法用地多发或较严重的地区,法规监察科室可向规划、用地科室发出协查通知书,暂停该地区用地材料的上报和审批,推动这些地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三)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奖惩制度。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从思想作风、严格执法、严肃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要把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国土资源所业务工作的重要任务,重点对巡查工作、发现和制止情况进行指标量化,定期考核。对于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其巡查责任区内土地违法案件发案率明显降低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予以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并造成工作被动或一定后果的,要予以惩戒。

(四)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集中会审制度。对违法用地的查处要做到公开、公正,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办“人情案”现象。实行案件集中会审制度,坚持集体学习政策,集体研究处罚标准,保证每宗违法案件的处理都能够适用法律准确,减少行政案件的发生,确保对违法用地查处及时到位,依法处罚。

(五)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跟踪负责制度。对查处的案件办理过程要进行全程跟踪,对每一阶段工作情况都要掌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及时沟通,确保查处结果真正得到落实。

五、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既要查处事、又要查处人”,“一定要让违法者付出高于守法的成本和代价”的总体要求,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每年要列出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公开曝光。要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要完善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涉及公务人员、党员干部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及时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