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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加强基层统计发展意见

统计局加强基层统计发展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新兴产业不断出现,统计调查的对象和数量成倍增加,统计工作面临的难度和困难也越来越大。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政府统计工作,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新时期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统计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完成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和认真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同时,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服务方式,为各级党委、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统计工作的环境不断变化。一是统计调查对象急剧增加,且相当一部分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配合和支持程度不够,获取源头真实统计数据的难度增大;二是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统计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少数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视度不够,统计力量配备不足,出现了执行统计制度不规范,统计口径范围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也影响了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新时期统计工作的组织模式,选派业务素质高、工作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从事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镇、街道要配足配好统计力量,做到专职专用;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职能科室和具体统计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统计工作职责。

二、强化基础,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水平

落实科学发展观,进行科学决策,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需要有统计数据作依据。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镇、街道统计工作的能力建设,不断强化镇、街道统计工作的管理职能。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作为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要全面履行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要经常深入企业、部门、单位掌握统计数据的变化情况,建立统计数据上报质量会审把关制度,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可信。二是要加强基层统计单位的网络队伍建设,使基层单位有人做统计。要从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和业务培训入手,切实做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统计业务能力,做到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三是要规范和完善统计基础台账。要通过深入开展“统计基础巩固年”和“统计规范推进年”活动,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台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提高统计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应统尽统”,不断提高基层单位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四是要大力推进“在地统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均要按“在地统计”原则向市统计局和当地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报送相关统计资料。五是要加大对各类抽样调查工作的支持力度。对规下工业、限额以下服务业、个体户调查、农村住户等各类抽样调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尤其是要重视建立和稳定辅助调查员队伍,加强业务指导,提高调查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抽样推算数据准确性。市统计局要探索研究分镇、街道为样本总体的抽样调查办法,实行按各自调查结果核算GDP,进一步推进镇、街道对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六是要加强名录库登记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到市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备案)手续,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成立的工商企业必须在三十日内到市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备案)手续,接受统计调查。工商、地税、国税、人事、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新增变更单位的有关资料,各镇、街道要按市统计局分割的新增变更单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名录库的登记上报工作,确保全市名录库单位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准确推算全市数据提供保障。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部门统计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双重领导,各部门、单位在统计业务上要自觉接受市统计局和当地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的指导。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行业统计要求,在同级统计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切实抓好统计工作,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从起报至汇总,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尤其是对重要数据,应主动与市统计局和当地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联系,事先共同审查、评估,以确保统计资料能真实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一些统计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前,应及时报送市统计局和当地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审核把关并备案。另外,部门统计工作还要强化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部门统计报表管理,确保报表统一、数据统一、口径统一。全市各部门、单位自行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规定报市统计局进行审批与备案,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调查的,应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超出管辖系统的,须报市统计局审批。部门、单位统计报表资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必须与报市统计局和当地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的数据一致,确因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报表上注明具体原因。二是规范统计数据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数据,一律由市统计局和当地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负责,一般性统计数据确需向社会公布的,需经市统计局和当地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审核同意或联名。三是规范统计数据使用。各级各部门使用统计数据要以市统计局和当地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编发的年度《统计年鉴》为准。四是加强部门统计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由市府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对接统计数据,交换统计资料,确保数据的全面、真实和准确。五是进一步加大统计分析力度,及时为党委、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统计产品。市统计局和各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要积极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统计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依托市统计信息网和部门网站不断拓宽对外服务功能,使统计工作更加贴近社会公众,努力提高统计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号),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财政、法制、监察、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五五”统计普法活动,加强对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教育,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稽查,依法查处瞒报、虚报、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各类违法案件,并在办案力量、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证,努力提高我市统计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面对统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特点,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统计基础。市统计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有关实施细则的制订,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真实信息通过统计手段充分反映,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