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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开发整理的意见

国土局土地开发整理的意见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缓解土地瓶颈制约,促进集约用地,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三种类型。

(一)土地开发。将未利用但具有潜力和开发价值的土地改造成可利用的土地。

(二)土地整理。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用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

(三)土地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而废弃的土地,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况。

二、关于项目组织实施

土地开发整理采用项目建设方式运行,市政府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市国土局和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场、处)村联合组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班,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政府给予支持协调。

(一)项目设计。项目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应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确定地块规模和农田水利布局,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立项申请。每块开发整理的土地,净增耕地不得少于15亩。项目区域只涉及一个区镇处场的,经可行性论证后,由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地方的,由所在地联合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必须附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初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论证。对可行的项目,进行现状地形图的测量和规划的设计。项目实施者应填报《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

(四)项目审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五)项目实施。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采用公开招标和业主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书》,按项目设计规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六)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实地验收,并报请省验收,核定新增有效耕地面积。

三、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资金管理

(一)市国土局设立专帐,统一管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项目验收后,根据省批复向各地批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各地政府使用在当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由当地政府向市国土局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三)对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国土局向开发整理土地的所在地政府支付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同时对开发整理土地所在地政府给予500元/亩的奖励。

(四)对调剂使用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属园林、泽口、张金工业园区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园区管委会向市国土局所支付的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在内)不超过2800元/亩。

(五)市财政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有缺口的镇处的补贴与土地整理任务挂钩。按亩平1000元的标准,以全市完成当年土地整理的平均数为基准,完成了平均数而仍不能补齐的收支缺口,由市财政补足;因未完成平均数而导致不能补齐的收支缺口,由镇处自行消化;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平均数,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补齐后的超出部分,转到下年度结算。

(六)市政府从每年耕地开垦费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中列支,设立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偿使用资金统一进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专户。资金管理由市国土局拟定方案,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库集中支付。

四、关于整理后的土地使用

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可由土地所有者进行发包管理,其收益可用于弥补土地开发整理费用。

五、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国土局负责具体开发整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各地年度计划并组织考核;2、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统一组织实施;3、统一进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4、按市政府的要求,配合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各地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督促当地国土部门制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方案,并协调支持相关部门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和调度。

(四)市林业、农业、电力、水利、交通、规划、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将土地整理和村镇建设规划、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实施结合进行。

七、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