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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失业人员就业意见

人事局失业人员就业意见

为积极对接市上提出的“八大支柱产业”和“五大产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加快实施我县的“六大产业”、“四大基地”和“六项重点计划”,切实增强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认真落实服务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与弱势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举措

1、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开展普法下乡活动,举行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题讲座,召集乡镇有关人员、有意愿成立合作社的人员参加培训,初步建立起县、镇、村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辅导员网络。

2、认真落实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各项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成立专业经济合作社,坚决执行“三免政策”(免予验资、免予收取登记费、免予年检)。

3、对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开通登记绿色通道,认真贯彻执行“一字工作法”(办事一站式、服务一条龙、示范一文本、咨询一口清)、“三公示”(优惠政策、登记条件、审批程序公示)、“三优先”(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照),实行农民注册登记专业合作社全方位全时段服务。

4、积极鼓励已形成一定规模或有一定倾向性的农民协作经营者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并帮助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5、对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只要有5个设立人以上的,即可给予工商登记,赋予法人资格,免收登记注册费。

6、允许农民、土地承包人以农民身份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7、允许开展市场营销、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手工艺品制作、农资采购等经营。

8、力争三年内使50%以上的农民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9、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

10、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11、工商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责令改正,不做经济上的处罚。

12、鼓励农民进入市场,成为执照农民。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于在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都予以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让他们合法经营。

二、强化对五类人员(残疾人、下岗职工、复退军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的服务举措

13、凡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14、为五类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主动提供登记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登记注册窗口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特事特办,当场办理。积极开展登门办照、登门验照、登门咨询和登门提供信息等服务活动。

15、凡五类人员创办私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缴企业年度检验费。

16、在本县区域内设立的私营企业,吸收四类人员达10人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登记注册费,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缴企业年度检验费。

17、流动性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者是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

18、凡五类人员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只要投资人作出一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的保证,允许取消10万元以下企业(不含一人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验资报告,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