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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监察意见

机关效能监察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及省纪委、监察厅的部署和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高效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区委、区政府决定于明年1月1日开始,在区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机关效能监察,是学习贯彻“*”重要思想,提高党委、政府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举措;是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落实“三大战略”的有效保证。开展机关效能监察,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转变机关职能,规范机关行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全面建设。

一、总体要求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以勤政廉政、提高效率、优化环境、执政为民、促进发展为主要内容,以突出思想教育、加强建章立制、严格考核奖惩为落脚点,整合机关管理资源,优化机关管理要素,规范机关管理行为,改善机关运作方式,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区各级机关和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的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的改进,在人民群众对机关工作的满意度上有新的提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本区实际,着眼于深入实施“三大战略重点”这条主线,用贯彻落实的行动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检验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效;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抓住关键问题,明确主攻方向,以点的突破带动和促进机关效能的提高;坚持公平公开、严格考评,建立考评制度,健全激励机制,积极营造重视和加强机关效能监察的浓厚氛围;坚持继承创新、与时俱进,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大胆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不断推动机关效能监察上新水平。

(二)本意见所称机关效能,是指机关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意见所称机关效能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参照执行。在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机关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监督活动。

(三)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四)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实行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建章立制相结合。

(六)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依托一个专门机构平台、以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为支点的综合运行机制。

(七)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八)机关效能监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应当长抓不懈、务求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的投诉;

2、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3、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4、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二)纪检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办事公开透明;

3、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4、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5、有关机关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6、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7、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事项。

四、方式方法

(一)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机关效能监察事项:

1、根据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2、根据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4、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下列方式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

1、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涉及机关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对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应当追究工作责任的、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工作程序

(一)机关效能检查事项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业务部门填写《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

机关重大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机关重大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前款所称机关重大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二)对已经立项的机关效能检查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的目的;

2、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3、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4、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5、检查的时间安排;

7、检查的工作要求;

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检查方案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变更,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有关党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

(四)对机关效能投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重要、复杂的投诉,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有关党政机关或其他部门办理。

转有关党政机关或部门办理的投诉,应当附《机关效能投诉转办函》;不宜转原件的,采用转摘。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纪检监察机关。

机关效能投诉的调查事项和办理方式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五)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机关效能投诉,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机关管理各种规定事实、需要追究效能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六)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机关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在检查或调查时应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证。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聘请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调查工作。

(七)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机关效能检查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八)纪检监察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存在影响机关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检查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2、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3、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4、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十)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作出重要监察决定或提出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

六、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分管监察工作的副区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机关效能有关配套政策、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区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等工作。“区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按照《*市*区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职责和权限的规定》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

各镇、办事处要参照区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迅速开展工作。

各镇、办事处和区各直属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落实领导分管、配备专职人力,确保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