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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以增加成员收入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96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为加强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我市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的认识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必须把农村的小康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实践说明,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是一项十分关键的措施。目前,广大农民基本上还处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往往使农民处于弱势、劣势的地位,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应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缺乏有效对接机制的矛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强化了市场主体地位,实现资金、技术、劳力、设备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为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科研单位及农技服务体系和农民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生产规范、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创立名牌中,实现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大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竞争能力水平。另一方面,加入WTO后,政府要运用“绿箱政策”支持农业发展,要通过扶持专业合作组织达到对农业补贴的目的。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实现产销结合,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入产业化经营中,形成“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带动农村种养户的发展,促进农民奔康致富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小规模生产的农户组织起来,提高基层农技站为农民提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从而有效地提高生产的经济效益。

二、把握原则,正确引导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形成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新形式,因此必须正确引导,把握原则,以利其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能搞行政命令,必须做到农民自行选择,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影响现行的农村和农业的政策。

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要突出以农民为主体开展合作,注重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合作组织对内服务要实行无偿服务,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农民增收的原则。要紧紧抓住提高农民收入这一主线,突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信息、科技、销售等服务,增加成员收入。

四是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刚刚起步,要从实际出发,先培育发展,再规范运作。

三、突出主业,办好试点,示范带动

要从我市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坚持突出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农民举办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各地名、优、特、稀优势农产品和主导产业,重点在蔬菜、食用菌、荔枝、香蕉、三棱橄榄、优质杨梅、林檎、草莓、茶叶、狮头鹅等特色家禽、水产品养殖和潮汕小菜加工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的主产区,开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生产、加工、销售有效地连接起来,形成产加销一体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有利于实行行业规范和行业保护,克服无序竞争,减少发展内耗,推动各地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生产效益,从而带动农民实现增收。

通过办好试点,总结经验,在组织形式、内部管理、经营机制、利益分配等方面加以引导和规范,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使更多的企业、专业大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同时,通过试点在运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探索、制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法规,以达到既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又能规范管理、规范运作的目的。

四、完善制度,加强指导,搞好服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同时要及时对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以指导和服务,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提高。

一是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订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是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标准化生产,发展品牌农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手段引进和吸收先进的科技成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同科研、技术推广、大专院校等单位合作和联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和社会化服务,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强技术培训,实现产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通过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建立无公害生产基地,进行标准化生产,发展品牌农业,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带动农民实现增收。

三是要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拓展服务和经营领域,形成规范的专业架构。可以跨行政区域、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由单纯服务型向经济实体型转变,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根据生产、经营、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登记单位,或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为农村的生产提供规划、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宣传、法律、市场开拓和对外合作等服务。

五、增加投入,实行优惠,扶持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96号)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农业、民政、科技、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组织建设、专业技术服务、普及推广先进技术、资金投入等方面积极引导和扶持,实行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增加投入。从*年起,市财政在支农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补助资金,对村、镇和县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适当的补助;列入市级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品种引进、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建设、基地建设、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区、县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资金,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金融部门要实施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联保中介机构,允许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或联保形式办理信贷业务。

同时,在用电、用水和用地上也应给予优惠,扶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