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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

为鼓励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发[20*]l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是在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前提下,以农民为主,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共同章程建立的对外参与竞争、对内提供服务的,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及其行业协会(联合会、联合社)为主要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组织是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的有效组织载体和纽带。加快发展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实施农业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之有利于促进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发展合作组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来抓,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尽快抓出成效。

二、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发(20*)1号文件精神为指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重点,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遵循经济规律,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牢固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确保产权关系明晰。

2、坚持群众自愿和民主管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民办、民有、民受益”的原则。合作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坚持积极发展和规范运作。在大力发展的同时,按照合作制的要求规范运作,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4、坚持因地制宜和形式多样。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兴办主体可以是农村重专大户、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有技术专长的农民或专业技术干部;也可是龙头企业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村级社区性合作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供销社。其参加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0户。可以在村、也可跨村和乡镇兴办。可以兴办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也可以兴办中介服务型、科技服务型,或以技术、信息等服务为主的非实体型。

5、坚持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要紧紧围绕全区十大农业产业化的实施,通过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农户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轨道,使产业化链条更加完整、更加紧密。

三、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点

(一)加快发展生产经营型合作组织。结合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十大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兴办、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急需的贡桃、柑桔(水果)、蔬菜、花卉、药材、香料、生猪、牛羊、兔等专业化生产程度较高、产品在村或乡镇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

(二)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型合作组织。以城镇、农村中的农产品购销(贩运)大户和农民经纪人为依托,联结产地农户,建立一批农产品流通型的合作组织,逐步成为农产品营销主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组织应积极争取农产品加工或营销企业的原料订单,与城区农产品配送中心、超市、宾馆、学校等单位建立直销关系,健全销售网络,开拓区内外市场。

(三)积极发展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合作组织》在区域特色产业明显、产品有一定规模、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引导农民出钱、出物、出技术,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酌合作组织。支持有能力的合作组织直接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统一销售,延长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提高综合收益。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农户以土地、资产等相互参股,组成规模较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

(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府发正20*)10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有效利用其资产、场所、设施、购销网络等,大力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

四、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所有合作组织都享受《*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托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两社两化的通知》(*府发(20*)100号)出台的扶持政策。同时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扶持合作组织的发展。

(一)合作组织建立所需资金,可以通过成员入股、收会费、接受捐赠、政府资助、经营服务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取得。参与合作的成员一般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土地、技术、设备等经营要素折股或以自行商定的方式筹集经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资金扶持合作组织的发展。按照中发(20*)1号“从20*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文件要求,从20*年起我区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门资金,大力支持合作组织的发展及开展服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区对农民个人生产、经营农牧渔产品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组织同样享受并落实;*府发[20*]100号中“两社两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合作组织。

(四)开通农畜渔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按照中发[20*]1号“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绿色通道,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的流通环境”文件要求,对合作组织及其成员运销自产的农畜渔产品,享受*府[20*]186号文件为柑桔运销出台的8条优惠政策。对整车装运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在全区范围内免收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内的路桥费。严肃查处对农产品流通设置障碍和乱收费的行为。

(五)加强资金信贷扶持。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发(20*)1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文件要求,做好信贷资金扶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扶贫低贴息贷款。

(六)依法取得从业地位。鼓励合作组织办成实体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的实体型合作组织原则上按照出资规模、社员人数、经济责任方式、

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自主选择所有制实现形式,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名称叫XX专业合作社或XX农村综合服务社;以技术、信息等中介服务型、科技服务型的合作组织原则上在民政部门登记,名称叫XX专业协会。注册资本金或活动经费数额执行低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资金证明。放宽生产、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明文禁止或限制生产和经营的品种项目均允许各类合作组织生产、加工、经营。为降低生产成本,允许合作组织在内部为社(会)员开展化肥、农药、农膜、种子、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统一代购服务,免办有关证照;未经工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工商、民政、质监等部门要简化手续,放宽条件,及时办理合作组织登记,登记费减半收取,工商注册验资收费执行最低限且减半收取,免收公告费,年检只收取工本费。经登记注册的合作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合作组织给予积极支持。做到“支持而不包办,监督而不干预”,但不得将合作组织作为乡、村的经济实体。

(八)合作组织因生产、加工、销售农副产品需要用电、用地、用水的,电力、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九)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合作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五、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

(一)强化工作职责。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合作组织工作的宏观指导、统一协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工作,制订政策措施,并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区供销社依照其职能职责,指导合作组织搞好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的制度建设、调查统计汇总等规范化建设,并及时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农行、农村信用社、工商、民政、科委、质监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帮助。

(二)抓好促进发展的基础工作。

1、抓好示范引导。兴办合作组织,不能一哄而上,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区、开发区财政力所能及地挤出专款用于扶持示范点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抓好3—5个示范点,努力建设成为运作比较规范、组织比较健全、制度比较完善、机制比较灵活的示范组织。

2、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广电局、报社、电视台、电台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宣传报道合作组织,大力予以舆论支持。

3、加强培训工作。各级农业、供销社要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培训工作,消除各种疑虑,提高运作技能,促进健康发展。

4、明确目标责任,落实工作办事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5、规范运作。做到有一个规范、可行的章程,有一个包括健全会员、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社委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有一套包括组织活动、民主管理、风险保障、民主监督等严谨的制度,有一个包括产品价格、收益分配、盈利返还、积累等机制。正确处理好合作组织自身发展与社(会)员、当前与长远、丰年与歉年的利益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