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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意见

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攻坚年活动,进一步发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许可(审批),一站式服务”的功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项目进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办理,严禁两头受理或名进实不进。

2.行政审批项目较多且涉及两个以上科室(机构)的部门,要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即:“两集中,两到位”。“两集中”是部门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成立集中行使审批(服务)职能的行政审批科室;行政审批科室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整建制进行政服务中心运作。“两到位”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政服务中心到位,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成为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窗口;行政审批权限到位,对窗口主任充分授权,使“接待型”窗口成为“审批型”窗口,实现审批与监管职能分开。

二、加强窗口建设,实行窗口主任负责制

3.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窗口工作的领导。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是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服务基层和群众、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场所。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到窗口1次,分管领导每周到窗口1—2次,现场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窗口的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

4.要进一步加强窗口队伍建设。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好的正式在编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派驻2名以上窗口工作人员的,必须派一名中层以上干部(或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常驻窗口,由派驻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任命为“窗口主任”。窗口主任根据派驻部门的授权,负责窗口的日常管理,具有本部门承办即时办理事项的决策权,承诺办理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牵头协调权,代表本部门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

5.部门要通过授权窗口、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领导窗口值班等措施,使行政审批权限向窗口前移。要做到窗口既受理又办理,审批过程包括受理、审核、审批、缴费、制证等必须全部在窗口完成(涉及上级审批的除外),严禁窗口受理,回部门签批,确需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部门负责人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

6.各窗口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时,其效力等同于部门行政公章,凡在窗口办理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使用行政公章外,应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7.按照标准化窗口建设的要求,窗口要放置《服务指南》、《项目告知单》,提供示范文本,要将所有审批项目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在窗口公开,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

三、全面提速提效,实行两日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

8.凡属部门审批的事项,除需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检测、检疫、集体研究和上报审批外,一律实行窗口即时办理,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9.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实行超时默认制,由窗口直接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其产生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需要多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11.凡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各类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在我市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兴办的各类实业项目(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投资者均可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提供无偿服务,各有关窗口部门要积极配合。

12.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一律在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结算窗口统一缴纳。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实行“一表制”的规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13.市监察机关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受理群众投诉。对审批项目拒不进中心或名进实未进、对窗口授权不到位、审批“体外循环”的部门,监察机关要督促整改。

14.市人事部门要将窗口工作绩效作为窗口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15.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发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的职能,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窗口行政审批全程监控,定期考核和通报窗口服务效能。

16.在机关效能建设考评时,各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建设情况占该部门机关考评总分的20%,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组织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