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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城市规划管理意见

违法建设城市规划管理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现就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违法建设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按区政府、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行政辖区划分违法建设查处和责任追究范围,实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的自治管理的有机统一,确保违法建设发现得早、制止得住、拆除得快,力争违法建设的发现率、拆除率达到100%。

二、明确管理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琅琊区、南谯区政府及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都要明确职责分工,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建立责任制,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

(一)琅琊区、南谯区政府主要职责是:

1.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度。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

2.组织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的力量,对查处违法建设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三级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查处违法建设三级联动,建立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级违法建设监督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使违法建设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中。

3.组织、引导违法建设者的自拆和助拆;负责组织领导区行政执法分局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实施强拆。

4.负责拆除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矛盾的调处和信访工作。

5.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后的绿化、美化及长效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是:

1.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把查处违法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各项政策宣传到户。

2.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台帐,及时制止违法建设。

3.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在接到报告的当日上报,并动员辖区内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自拆,对自拆有困难的,负责帮助拆除。

4.对不愿自拆的,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强拆。

5.监督建房户严格按规划许可证颁发的内容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居(村)民委员会(社区)主要职责是:

1.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排查、登记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违法建设情况,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台帐。

2.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违法建设发生当日就应当及时发现。一经发现,应先行制止,并在发现当日向上级机关汇报,同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

3.动员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拆,对自拆有困难的,负责帮助拆除。

4.对拒不自拆的,做好强制拆除的基础信息工作。

5.负责检查、督促辖区内建设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制止和举报未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建设行为。

(四)市直、区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本单位和单位职工不得有违法建设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

2.负责调配执法人员支持琅琊、南谯区拆除较大规模的违法建设。

3.受理违法建设的报告和举报,限期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对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4.负责对两区和市直各单位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巡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整治违法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不懈,加大整治力度。一是缩短执法周期,通过上下联动,使违法建设发现在萌芽状态、查处在建设初期,从而降低损失,减小执法难度;二是发现违法建设即限期3日内自拆,逾期不拆者,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实行强拆,力争查处违法建设不过“周”;三是对依法强拆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情况,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及时处置,体现出行政执法的刚性;四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适时选择“钉子户”,现场报道强拆情况,加强舆论宣传,力求达到完成一处拆违、教育一片群众的效果。

四、建立考评奖惩制度

(一)考评内容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违法建设查处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情况和违法建设查处成效等。

(二)考评办法

1.成立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对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2.采用一级考评一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三)奖惩办法

1.当年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情况较好,且单位责任范围内未发生违法建设,或虽有违法建设发生,但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的,由其上级政府给予奖励。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分别安排一定数额的奖励基金,用于对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较好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2.市政府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绩效,作为每年评选年度文明单位、作风和效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民主法制建设示范村(社区)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重要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滁纪发〔**5〕4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不按要求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或者不落实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的;

(2)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3)违规审批、违规发证或以罚代批、以罚代拆的;

(4)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导致本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放任、纵容、包庇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6)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