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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征地补偿工作通知

公路征地补偿工作通知

为确保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政办发〔〕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征地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征地补偿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建设,既是促进临武科学跨越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拉动内需,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做好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征地补偿工作事关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建设顺利进行,事关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征地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征地补偿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

二、统一标准,依法补偿,足额支付

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政办发号文件的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中值计算,即水田1360元/亩,旱土935元/亩计算。补偿倍数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即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25倍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政发〔2002〕20号文件有关规定,比照省政府办公厅政办发号文件的年产值中值计算。拆迁电力、电讯等设施,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所涉部门自行搬迁。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其他地上附着物、零星青苗补偿的,依照《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发号文件)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确保征地补偿费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明确征地主体,严格征地程序

S324线临武县城至朱二级公路征地工作实行乡(镇)政府负责制。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征地工作的法定实施主体,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下,严格安照《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政办发号文件)要求开展征地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法实施征地调查、确认、听证程序,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快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