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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人员纪律通知

道路运政人员纪律通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金湾交通管理总站、斗门区交通局: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和道路运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保证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道路运政人员工作纪律重申如下:

一、道路运政执法必须团结协作,不得各行其是、相互推诿、擅离岗位,要确保道路运政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暴力抗法的,除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道路运政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裁量恰当,执法文书填写齐全、规范,归档立卷及时、完整,禁止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禁止随意运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行为。

三、执法时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严禁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四、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检查要求,告知当事人义务。

五、执法中应当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拟定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提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告知地点和电话。

六、执法中必须使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有关填写规范制作与填写,并加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印章,不得任意省略或简写。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中,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补充证据和文书。

七、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和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关于开展“百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的规定,严格执行处罚标准。不得越权扣留非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核发的其他证件,对被查扣的非法营运“黑车”,不得亲疏有别、徇私舞弊,严禁私自直接处理非法营运车辆。

八、道路运政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尤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非法营运活动。

九、道路运政人员要自觉维护交通形象,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非公务时严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禁止道路运政执法人员酗酒或酒后执法。

十、道路运政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参加与公务有关的吃请、娱乐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一、道路运政执法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监督受理电话:2515083,也可通过市交通局网站“局长信箱”栏或书面来信直接向市交通局举报。

十二、对违反本通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