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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市场治理工作方案

房产市场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为,做到市场整治与市场扶持相结合,强化市场整治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相结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市场整治,规范商品房预(销)售、无证开发经营、虚假广告、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使我县房地产市场步入正规、有序、健康的轨道。

二、检点

(一)检查我县所有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违规预售情况;有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包括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的行为。

(二)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部(营销中心)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件:

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要求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霸王条款。

(四)对我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五)检查开发企业是否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销售商品房的情况。

(六)检查无资质开发经营,私设售楼部违规预(销)售商品房的情况。

(七)检查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发企业是否聘用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无证人员售房。

(八)检查开发企业是否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情况。

(九)检查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十)检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十一)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情况。

(十二)检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销售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四、工作安排此项工作分宣传准备、自查自纠、组织检查、治理整改、总结巩固五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准备阶段(9月16日——9月26日)。召开动员大会,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举报及监督(举报电话:)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27日——10月7日)。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8号以前报到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阶段(10月8日——11月8日)。由房地产服务中心、法规监察股、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四)治理整改阶段(11月9日——12月9日)。通过联合执法,对违规预售和无证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和整顿,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理,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五)总结巩固阶段(12月10日——12月31日)。对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通过治理整改,使我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得到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真抓实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走形式、走过场。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透明、公正。要区分轻重,逐一化解房地产市场中突出问题。

(二)加强宣传督导。通过治理整改,使企业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必要性、重要性,更能意识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对优秀企业、品牌企业大力宣传和鼓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部门职能。成立以副局长姜涛为组长,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胡明光为副组长,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军兼任办公室主任。房地产服务中心、法规监察股等单位要抽调专门人员配合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查处机制,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项目手册管理和严格执行“两书”发放制度。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培养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