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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化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

样板化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政办〔2011〕10号)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防止和纠正商品房销售中的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三、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开发企业要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

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将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信息,在住建局网站上公示,以便公众查阅。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五、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严格预售商品房退房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防止炒买炒卖行为。七、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八、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对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净化我县房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