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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方案

县机关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方案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字〔2010〕1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实施对象是,截止2000年1月1日健在的旗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无房户指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均为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方案所称未达标户指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建筑面积未达到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方案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方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方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的70%予以折算;一直居住在农村牧区的离休干部、住自建房的,享受的建房补贴按当年当地房价水平折算成非成套平方后计算应补面积。

第四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每平方米出资额在经济适用房每平米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每平方米出资额在经济适用房每平米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是否达标(应付购房款指房改时按公房出售政策计算的个人应付购房款)。

第五条单位分配住房被拆迁的,按拆迁补偿金额除以现时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计算福利性实物分房面积。

以下三种住房不计入福利分房面积:1、继承的遗产房;2、自购的商品房;3、受赠的住房。

第六条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人员正科级,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级,120平方米;正厅级130平方米。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离休干部按现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级,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就高享受住房面积标准。

第七条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实际工龄补贴。

(一)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离休干部应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860元)÷2-〔年职均工资(4604元)×4〕÷70。

旗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66.90元。

(二)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实际工龄×离休干部应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

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计算公式为: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年职均工资(4604)×80%(公积金贴现)×(缴交比例)÷(基本住房面积)。

旗2000年度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4.21元。

第八条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核算,分期发放,2010年、2011年各发放每人应享受补贴额的50%。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离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实际工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建筑面积)。

第九条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安置时单位或财政支付安置费用的,不再计发房补,单位或财政未支付安置费用的,适用本方案。

第十条实施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旗委老干部局负责和适应享受补贴离休干部人数、名单;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离休干部职称、职级;旗房管所、归管单位负责核实离休干部住房情况;旗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补贴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施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严肃工作纪律,填报的离休干部职务(职级)、工龄和住房情况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有举报、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旗委老干部局,旗房管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对旗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为了确保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特成立“旗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