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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划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个别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规模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大规模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不能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案级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级别等级,参照涉案货值金额的多少,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可证实被举报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或同一举报人向省、市、区三级分别举报的,按照谁先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奖励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审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基金。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从食品安全基金中列支。基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案件调查属实后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按有关程序进行初审,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后,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不予奖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案件,并在案件办结后将该案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