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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交通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89号),设立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等4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

(二)承担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和城市客运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重点公路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公路、水面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负责收费公路的运营管理,筹措交通建设资金并监督使用。

(六)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七)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资金管理科

拟订交通行业融资政策,指导交通行业财务改革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的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筹集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管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决算等有关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负责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交通运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公路管理科

贯彻落实有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交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维护公路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监督管理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负责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负责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交通运输管理科

负责全市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和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工作;参与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拟订,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管理交通运输对外合作事项;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和交通行业体制改革。

(六)交通战备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防交通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管辖区内交通战备物资和设备;负责辖区内国防公路和部队进出口道路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军事行为和其他紧急任务的交通保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民用运力动员预案、交通重点保障目标方案的编制。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实施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