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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城管执法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89号),设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协调职责。

(三)将市区城市规划、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划给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执法职能

1.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下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下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市、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3.行使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4.行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门店和市场除外)的行政执法职能。

5.行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主干道的车行道除外)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6.行使市、区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7.行使市、区交通运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营运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限于站、场以外)的行政执法职能。

8.行使市、区机动车维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以及对维修业户占道维修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9.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市、区内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监督职能

1.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业务监督。

2.负责接受、处理对上述九项执法职能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三)管理职能

1.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对在城市占道设置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进行统一规划、审批,并负责主干道、车行道以外停车场(点)的管理。

3.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与道路以及临建的审批和管理。

4.负责执法工作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内设机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汇编和清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及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参与对重大行政案件处罚、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核,负责对执法过错案件的调查、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答辩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向法院申请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负责城市绿化、房地产、环境保护(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市政公用设施、大型户外广告、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审查和行政处罚文书的管理及上报市局违法案件的审批复核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及执法业务培训;负责本系统综合性宣传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治市、普法教育专项工作。

(四)执法协调科

负责城市绿化、房地产、环境保护(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市政公用设施、大型户外广告、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除门店、市场外)和公安交通管理(除主干道和车行道外)的督察,执法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方面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居民生活噪声的执法、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市容执法、环境保护方面和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居民生活噪声的执法案件审批,复核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五)市容管理科

负责市容协管员、夜查分队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区摊群点、市区车辆停放点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开挖占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市区门店装饰装修及门头牌匾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协调公安特勤分队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另行确定。

(二)将市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中从事城市规划、建筑市场执法的人员和编制划给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