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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病例研讨工作规定

临床病例研讨工作规定

一、临床病例讨论

1、选择适当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讨论会。

2、临床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多科或全院举行。

3、每次临床病例讨论会,须事先做好准备,科室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专科主任(全院病例讨论由业务副院长)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主管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总结。

二、出院病例质量审查讨论

1、出院病例讨论会在业务副院长的主持下每月举行l-2次,由主管审查病历人员及各科主任参加。

2、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质量审查: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确定出院诊断的治疗结果;是否存在问题,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三、一般死亡及意外死亡的病例各科均应组织讨论。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讨论情况记录病历。参加人员应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术前病例讨论:

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