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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财政补助监管办法

农村建设财政补助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政策,调动乡村和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保证全县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财政补助资金是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兑现全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政策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财政补助资金旨在通过对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和各项事业建设项目补贴,吸引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引导广大农民增加新农村建设投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的财力保证。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第五条兑现政策所需补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三)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四)部门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帮建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项目相关部门确定的试点范围及建设计划确定,由县财政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各乡镇、村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集体和农民自筹、社会多元化参与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确保新农村试点政策的落实。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九条坚持突出重点原则。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造和发展生产等,优先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急迫的问题。

第十条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全部按规定用途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先建后补原则。项目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拟建项目和在建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和补助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第四章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十三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新农村建设试点政策规定的各个项目。主要包括:乡村道路、清洁能源、安全饮水、广播电视、文化场所、住房改造、卫生所(院)、环境治理、财源建设、农业生产和支医支教等项目的补贴。

第十四条享受资金补助的对象为: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出资个人优先享受补助。

第十五条完全由县级以上财政和其他部门投入的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以乡镇、行政村或自然屯为单位,全部完成后给予补助。

第五章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乡镇、村和个人申报补助的建设项目,应由乡镇财政所及经管站进行初审,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十八条个人申请的补助项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后,逐级审核上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完工后,要编制资金决算,经乡镇财政所及经管站审查后,报送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项目相关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前应由有关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不予补助。重大建设项目,应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在县财政局设立“新农村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专户”,财政局凭建设项目决算及经村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县新农村办主管领导、县政府主管领导逐级签字的工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亦必须由上述人员签字,并注明财政补助金额、其他资金支付金额等相关事项),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建设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农民个人出资建设的项目,投资额超过补助标准一倍以上享受补助,投资额低于补助标准的不享受补助。

第二十三条农户和其他出资个人应享受的补助资金,凭有效证件到财政局领取,不得由乡镇政府、村组织和他人代领。

第二十四条补助项目申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少建多报、骗取补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享受补助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事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程序。

第二十六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拨付给试点村镇的补助资金,必须在财政部门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其他部门。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试点乡镇、村要对建设项目和享受补助的个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扣回当年补助,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作为资金分配、管理、监督主体,要会同县新农村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审核,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新农村办及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农村建设试点镇、村。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