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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增强自主解决人才住房的主体意识,切实解决我区部分引进人才安居,根据政办发〔2008〕1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承租人主要为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申请入住的对象一般应同时符合如下的条件:

(一)在依法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中,连续在当地工作三年以上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或已办理人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

(二)原籍在宁波市六区以外,且在宁波市六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公房等。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租住人才公寓。

第三条教育、卫生、文化传媒等领域引进的高素质人才需要租住人才公寓的,可按政办发〔2008〕16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甬党〔2011〕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对我区重点引进企事业单位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视房源情况,可直接安排。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优先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4321人才工程的,或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人才、杰出人才等荣誉的,或入选市级及以上“”的;或与上述相当及以上层次的人才;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或高级技师资格人员;

(三)夫妻双方均在本区企业工作的,且至少一方符合本办法规定符合租住条件的;

(四)符合其他优先条件的。

我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引进的企业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给予重点保障。

第五条人才公寓租住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负责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每年一次上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对于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视具体情况,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人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照“轮候补租”方式安排,即一般按照规定中各项排列顺序依次候租人才公寓,未轮上人员排队候补;在满足第四条规定人才的基础上,还有剩余房源的,其他符合申请租住条件人员按照“抽签配租”方式安排,即通过公开的抽签方式,分配剩余的租住房源。租住方案由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可承租人才公寓的人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则予以确认。

第七条由区城投公司负责与用人单位、租住人才三方签订《人才公寓租住协议》。租住协议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续租原则上两次,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区物价部门按照当年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当年人才公寓出租基准价,基准价一年一定。承租人第一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基准价给予40%的优惠,第二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20%的优惠,第三年租金按照当年基准价标准确定。

第九条人才公寓租金以及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或租住人才及时缴纳。

第十条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1.承租人由用人单位或自身解决住房的;

2.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在本区变动工作一个月内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或违反租住协议的;

4.其他不符合继续租房原因的。

第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违反租住协议内容的、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不能积极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相关配合工作的等情况,可取消该企事业单位人才当年度新申报租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十二条区城投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人才公寓租住协议签订、入住手续办理、租金的收取和人才公寓的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承租对象的资格审核,提出方案。区发改局负责对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发展的相关新兴产业企业的认定。用人单位应将承租人聘用情况变动在15天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区城投公司应将租住人员居住情况每季度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次,并牵头区房管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公寓租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