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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综合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财政收支监管体系。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财政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财政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乡镇财政体制

第二条乡镇财政继续实行“乡财县管”即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撤销乡镇金库。收入上划,取消乡镇总预算会计业务。支出下拨,由县财政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三个不变”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一个确保”即:乡镇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第三条乡镇财政管理坚持“三个不变”和“一个确保”原则。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超收全留,并按收入完成数的10%返还乡镇,确保乡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财力需求。

第四条乡镇收入基数确定。按照“任务归乡镇。即:各乡镇实现的收入,各乡镇收入基数以当年县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数为准。收入归县级”原则进行管理。统计时全部记入乡镇,缴库时全额直接缴入县级金库,由县财政代为核算。

第五条乡镇支出基数确定。乡镇财政供给范围包括:乡镇党委、政府(包括经济发展办公室、计生站、农技站)农机站、文化站、财政所5个单位。

其他全额供给单位按年人均600元核定;小车燃修费按每年1万元核定;省拨每乡镇10万元公用经费补助和3万元招待费直接列入乡镇预算;乡镇政府业务费按该乡镇农业人口核定。6乡镇按人均1.5元列入预算。村民委员会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供给标准:乡镇党委、政府按年人均1000元核定。4乡按人均2元列入预算。按照各乡镇村组撤并后村组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两项支出与村级集体收入的缺口进行测算,年终县乡财政单独结算。原属村级负担的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到户,所需经费从省村民委员会专项补助支出中支付。农机站、文化站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助。由财政全额供给。每站每年补助5000元;其余单位人员经费按照批文和编制卡。

三、县级财政体制

第六条县直部门经费标准的确定:

职中、高中公用经费按教师每人每年160元和学生每生每年6元安排;初中公用经费按学生每生每年32元安排。所需公用经费从其学杂费或保育费收入中安排。各类学校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标准:人员经费按编制内教职工的ll项工资及第13个月奖励工资财政全额包干。每个辅导区年业务费定额补助5000元。小学公用经费按学生每生每年24元安排。教师进修学校、县城幼儿园、西关幼儿园财政不安排公用经费。

退休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供给。所有医疗单位从年1月1日起。即医疗单位所有收入(药品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医院经费的确定:乡镇卫生院工资按全额单位工资标准由财政全额供给。县一院、中医院在职职工按11项工资和第13个月奖励工资的65%实行定比补助。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年初各医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医疗事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预算收支建议数,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查并按批准后的收支预算执行,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所需支出财政核拨,因收入超收或其他事由确需调整支出计划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支出计划。

不足部分由单位通过创收自行解决;乡镇畜牧站16人按人均5000元定额补助8万元。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县剧团职工工资(含奖励工资)财政定额补助28万元。统一安排到县畜牧中心。定额补助单位要加强支出管理。财政定补资金优先用于解决退休人员工资,确保职工工资发放。

其中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公用经费按年人均1000元包干;公安局经费按民警编制年人均6000元、非民警编制年人均1000元包干;检察院、法院经费按年人均3000元包干;其他单位按年人均600元包干。除上述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含第13个月奖励工资)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包干。

车辆燃修费:县委、政府按每车每年2万元核定。其他科级单位按每车每年0.5万元核定。其他县级单位按每车每年1.5万元核定。

直接列入部门预算。政府办60万元,会议接待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县委办40万元。人大办、政协办各25万元(含两会经费)使用时由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相关单位。县委、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专题会议,由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追加预算。其他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费由单位自行解决,财政不予安排。

四、其它

第七条奖励机制。其中第一名奖励20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0元,乡镇完成收入预算的按收入任务完成百分比排名予以奖励。第二名奖励15000元。其余乡镇奖励5000元。超收的按超收额(不含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10%提取奖金,用于奖励对财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奖励资金从乡镇财政超收部分中列支。国税、地税、契税所完成县上下达任务的以实际完成数剔除中央级、省级收入后按县级实得财力的1%给予奖励;同时实行增长分成奖,按县上实得财力,县级实得增收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县级实得财力的10%给予增长分成奖励,县级实得增收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提10%的奖金;财政部门视全县财政收支总体执行情况设财政工作奖,年终由县政府确定。税收协征部门的奖惩按正政发[2007]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协管工作的安排意见》执行。

第八条坚持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必须实行收缴分离。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上缴财政金库。交警队罚没收入全额安排补助经费,各执罚部门应上缴的罚没收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开据缴款书。运管所按其收入的80%安排补助经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后,罚没收入及行政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金库,年终统一核算安排。其他部门按其收入的50%安排补助经费。

第九条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收支管理。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国土局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由政府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财政按其征收额的2%安排征收经费。

第十条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收支实行“年初有计划、年终有决算”和“收入全额上缴、支出专户核拨、财政全程监管”即:年初各执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本单位的预算外收支建议数。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各单位的预算外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后执行。年内因收入超收或其他确需变更支出项目或调整支出计划时。严禁未批先支或坐收坐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从严控制人员经费。严格定员定额。坚决按照编制卡核定经费,继续实行人事、编办、财政三家联审的工资统发制度。从严控制编制。无卡及超编人员一律不拨经费。按编办核编制、人事审工资、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工资统发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预算管理。凡未列入本年预算的支出。确需追加预算的经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追加。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能支出的原则。一律不予拨付。

第十三条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为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奠定基础,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年起,逐步撤销政府一级部门下属的二级会计核算账户,强化主管部门对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认真按照正财采[]1号《县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运行规程及执行时限》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庆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扩大采购范围,加强办公设备用品购置管理,落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严格车辆购置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私自采购等违纪行为,彻底杜绝采购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保险制度。离休人员医疗费归口县老干局统一管理。并提供原始药费票据,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医疗费按《县医疗改革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由老干局提出申请。财政审核后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六条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经发现,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单位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主管单位截留、占用下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和经费。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