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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完善全区农村灾害防范、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根据《保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文件的总体部署,结合区实际,现就2014—2016年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民房保险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民房保险是“保险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好服务“三农”政策,突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是防灾、减灾和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农村民房保险工作,也是一项政府投入小、群众受益大的利民惠民工程。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站在为群众谋利益的高度,按照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农村民房保险,切实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办出成效。

二、工作目标

2014—2016年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以法定统计的居民户为准,实现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农村民房保险保费收缴,驻村(社区)灾害信息员是农村民房保险保费收缴、报灾、查灾、核赔、理赔具体业务人员,负责本村(社区)业务。

(二)认真搞好保费收缴。各乡(镇、街道)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要认真组织农户自负保费的收交工作,确保足额收取后交付到保险公司;区财政配套补助和区民政局代交部分,随村委会(社区)收取保费齐全后同时交保险公司。区民政局要协同保险公司做好保险年度的衔接工作,并制作“保费收交工作流程”印发各工作环节。

(三)认真做好理赔工作。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及保险公司,要按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做好报灾、查灾、核赔、理赔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区民政局、人财险支公司要相互配合,制作“农村民房保险理赔工作流程”印发各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及工作人员办事。

(四)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群众是民房保险的工作主体和利益主体,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开展民房保险的目的、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积极投保,打牢工作的群众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区政府成立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各环节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区民政局要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好人财险支公司各工作环节,确保农村民房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人财险支公司要及时做好“接报、查灾、核赔、理赔”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帮扶困难群体。按当年确定的民房保险金额应支付的保费,区财政给予每户20%的补助,纳入区财政预算,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区民政局负责每户向上争取资金补助20%,农村“五保”对象自负部分由区民政局向上争取资金全额代交。

(三)加强督查,实行目标量化考核。农村民房保险工作是《保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区政府将列为各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年度内未完成保费收缴办结保险签单手续的乡(镇、街道),在综合考核总分中进行扣减。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