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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防地下室建设意见

加强人防地下室建设意见

一、提高认识,依法全面推进人防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法律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现代战争条件下城市人口防空避难的主要途径。市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意见》(陇政发〔〕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防空地下室建设提高到国防建设和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高度来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人防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审批程序,依法全面推进人防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人防地下室建设规范审批

(一)市(区)人防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审批工作由市人防办负责,市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县区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项目规划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程序报人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在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中,凭人防部门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复文件或易地建设费收取凭据,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没有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批复文件或易地建设费收取凭据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手续。

(二)各县人防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审批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县人防办办理,发改、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共同实施。县区尚未成立人防机构、不具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批条件的,一律报市人防办审批,所收易地建设费上缴市非税局人防专户。县区人防机构成立后,再移交县区人防办自行办理。

(三)不按照人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的,省市执法检查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今年三月底前,市县(区)全面启动人防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审批程序的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于年审批的所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人防地下室建设审批不能漏项。人防地下室建设审批漏项的,必须由项目审批单位和报建单位补办有关人防手续。

(二)灾后重建项目中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教学楼等有明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规定的,人防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减免。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并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三)市县(区)人防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全市灾后重建的大局出发,补充和完善审批程序中有关人防地下室建设的要求,强化审批程序,细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四)今年下半年,省人防办将进行全省人防执法大检查,对不执行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无视人防法规、违规审批项目的,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