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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乡财政管理意见

加强城乡财政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三化”同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我县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运转情况和乡镇财政收支特点,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发展形势,现就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乡财县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严格控制支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维护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激励乡镇积极发展经济,培植财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责权相结合”原则。明确乡镇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合理界定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根据各乡镇财力水平、支出范围、客观要素状况,合理配置乡镇财力,加大保障力度,使乡镇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分类指导,统筹发展”原则。对不同类型乡镇实行不同的指导办法,鼓励乡镇结合比较优势,主体功能定位,走特色发展道路,用不平衡的发展打破发展的不平衡。“规范管理,预算约束”原则。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具体内容

县对乡镇财政实行“分类指导、核定基数、基数加超收分成、专项结算和奖励”的管理体制。

(一)分类指导。结合乡镇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状况、地理环境及区域特色等情况,将全县乡镇划分为三类,实行税收任务考核。

一类乡镇是指经济规模较大、发展基础较好的乡镇。包括建平镇、十字镇、梅渚镇、新发镇。

二类乡镇是指经济规模中等、发展势头较好的乡镇。包括涛城镇、凌笪乡。

三类乡镇是指经济规模较小、区位优势不明显的乡镇。包括毕桥镇、飞鲤镇、姚村乡。

(二)核定基数

1.收入范围。列入乡镇考核范围的财政收入: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工商税收、契税、耕地占用税。

乡镇考核收入不含:①郎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实现的税收;②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实现的税收;③由中央、省、市、县(含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

2.支出范围。乡镇财政主要承担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经费、乡镇财政供给单位正常运转经费、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具体为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其他支出等。

3.考核收入任务、收支基数的核定

(1)考核收入任务。根据税源情况,县政府每年年初下达各乡镇的考核收入任务。

(2)收入基数。收入基数确定公式:按调整后的2011年乡镇税收实绩-上划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企业的政策性退税(含地方优惠政策退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扣除=乡镇收入基数。收入基数确定后,一定三年不变。十字镇按上轮体制确定的收入基数至2013年。

(3)支出基数。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机构运转经费。

①人员经费。包括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工资相关性支出。以2012年1月份乡镇财政统发实有在册人员,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后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按全县统一财政供给口径测算。

②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和业务费。公务费以编制数按1200元/年的定额标准核定(乡镇文广站除外);业务费的安排:文广站每站5000元/年,主要用于乡镇的文化事业。

③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包括村级补助支出、计生统筹经费、普法工作经费和垃圾管理费。村级补助支出以2004年取消农业税附加后村级补助资金分配数(不含五保户供养经费)为基础,核增按县确定的调整村干部工资计划的金额;计生统筹经费按农业人口3元/人计算,优先用于乡镇计生服务所编制内聘用人员的经费;普法工作经费按乡镇人口0.5元/人计算,用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垃圾管理费按农村常住人口10元/人计算,用于城乡垃圾管理。

④机构运转经费。包括缺编补助、小车燃修费、机构运转费。缺编补助按乡镇行政编制缺编数每人5000元/年计算;小车燃修费按合并乡镇两辆、非合并乡镇一辆核定,按每辆10000元/年计算;机构运转费按辖区面积每平方公里500元/年、辖区农业人口每人5元/年计算。

(三)基数加超收分成

乡镇完成考核收入任务,实行基数加超收分成。

基数内分成:乡镇按确定的收入基数乘以5%确定。

超收分成:乡镇超收分成计算公式:乡镇当年税收实绩-上划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企业的政策性退税(含地方优惠政策退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扣除-乡镇收入基数=乡镇当年超收。辖区内拥有工业园区的梅渚、涛城、新发三镇,超收部分给予50%分成;其他乡镇超收部分给予20%分成。

乡镇当年分成总额不足50万元补足至50万元。

十字镇为省确定的扩权强镇试点镇,按上轮体制规定单独结算,执行至2013年。凌笪乡资源税单独结算。

以后,各乡镇招商引资异地落户在“两区三园”的企业投产后所缴纳的税收,地方实际可用部分县与乡镇或乡镇与乡镇之间按五五分成计入乡镇超收。

(四)专项结算和奖励

1.年终对乡镇水利员的人员经费实行专项结算。

2.县政府按每年20000元/人的标准补助乡镇占编聘用人员的人员经费。各乡镇要妥善处理占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基本实现同工同酬。

3.以后,乡镇辖区内每净增一个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企业,经县经信委、统计局、财政局审核,并按县统计局每年公布的目录确定结果,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以后,获得部级认定的以乡镇为单位的非年度称号的乡镇,县政府奖励4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以乡镇为单位的非年度称号的乡镇,县政府奖励20万元。

(五)其他事项

1.十字镇超收分成应按每年税收收入的分布情况相应投入到十字经济开发区建设。

2.十字镇分成办法至2013年执行完毕后,县政府将单独确定其在本体制执行所余时间内的分成办法。

3.各乡镇要努力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认真清理债务,摸清乡镇债务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和消化。对于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分年逐步清偿。乡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除经县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得举借新债。

4.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要遵循总体规划,其建设发展所需资金也要立足于自身,努力提高造血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走经营式发展道路。待条件具备时,县政府将适时出台对两个开发区的管理办法。

5.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政策认真梳理,规范我县招商引资协议的标准文本,并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避免“一事一议”政策的普惠化。各乡镇如有超过县政府招商引资规定政策以外的约定内容,超过部分由乡镇政府自行兑现;对已签订的协议,县招商局要会同各乡镇、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并按企业建立我县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为企业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招商引资企业兑现优惠政策,按县政府规定程序,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办理。

6.对上级出台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的增资政策,县财政按全县统一财政供给口径测算补助乡镇。

7.若省财政调整县级财政体制,县将对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调整。

三、相关要求

(一)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本意见中对收入范围划分的要求及时调整相关软件,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乡镇提供征收数据。各征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强化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

(二)各乡镇政府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培植新的财源增长点,凸显地方特色。

(三)县监察、财政、审计、人行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乡镇财政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乡镇具体情况制定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的运行质量。

四、本意见自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及办法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