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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意见

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事业的改善。为有效推进科学决策,加强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关系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但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而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

1、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入的项目。

2、县政府直接融资投入的项目。

3、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拨付资金投入,由本县承担建设业主或不由本县承担建设业主,但需配套投入资金的项目。建设资金和业主均不由本县负责承担的项目,环保、建设、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管,不纳入本意见管理范围。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审批管理

1、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县发改局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目标、重点和任务及行业的要求,开发和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及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政府每年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除临时性道路、街道抢修和维护外,原则上不能临时动议,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

2、建立立项审批程序。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立项都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县规划办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县环保局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然后由县发改局审批。特别重大项目还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所有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实施,最后必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各单位内部的基本建设项目,也必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报告,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3、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库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府年度投资实施的重大项目,包括投资额度、质量要求、建设工期、责任单位等内容,在批准实施前,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由县发改局负责。

4、禁止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地点进行设计和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技术、地质、水文或原设计缺陷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变更工程造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变更工程造价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县长批准;变更工程造价超过20万元的,必须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变更造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变更造价超过50万元的还必须有县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县财政局暂停支付建设资金,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并追究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1、精心组织搞好施工设计。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施工设计,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条件,且实践经验丰富的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单位的要求,切实做好地质勘探、施工要素市场价格调查分析等与设计密切相关的工作。施工设计成果除按法定程序送交职能部门审查外,还必须组织专家评审,吸纳合理的评审意见。施工设计方案付诸实施前,县政府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必须签署审查意见。对不按设计要求和程序组织施工设计,或因设计问题造成工程投资规模增加、不能正常组织施工的,追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严格按要求办理开工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开工的相关手续,具体包括规划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同时,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拆迁工作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牵头,规划、国土、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3、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政府指定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项目法人职责。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挥部指挥长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向县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工期及其它相关事宜负责。

4、实行项目预算评审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都必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并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未经评审的预算,不得向社会公开;未经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启动招投标程序。

5、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均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中标价格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严禁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因技术、地质、水文或原设计缺陷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变更内容不属于原合同(招投标)范围,其增加的工程量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须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不严格按要求实施招投标程序的,追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重大项目还必须送县政府重要领导审查。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的单位,应当依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7、实行项目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8、加强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要严格建立责任体系,确定项目建设的领导责任人,现场管理责任人,技术质量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分别签订责任状,并在施工现场建立责任牌,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建立责任体系的项目,追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未经批准,合同已约定的现场管理工程师不能顶替和更换。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监理合同,安排专业人员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行傍站监督,并作好相应的施工记录。建设责任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工程技术、安全措施及监管责任;要定期召开现场施工调度会,及时发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杜绝质量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要有详细的文字记载资料和参检人员的签字认同文件。

9、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防震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验收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建档归档。未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实行项目产权登记制。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均属于公有资产,由县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产经营、管理。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都要在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到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工作完成后30日内,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由县财政局监督资产移交工作。

11、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所有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从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立整套的永久性影像和文字资料档案,工程完工交付正常使用后,将项目建设档案移交县档案馆统一保存。是城建项目的,还必须向县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1、规范项目资金的审批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或城建投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单位自筹的建设资金必须设立基建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县城建投项目资金,由常务副县长组织相关单位研究确定使用方案,报县长同意后实施。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到项目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报告后,审批实施;没有直接到项目的,由分管副县长召集项目主管单位、县财政局集体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碰头会、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实施。

2、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县财政局和项目投资业主原则上按照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概(预)算、项目合同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现场管理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或项目投资业主单位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或项目投资业主单位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债权单位直接拨付建设资金。未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不准办理授权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和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按工程合同和建设进度控制,原则上项目建成验收后最多支付合同执行价的75%;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0%(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则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纳税,并履行代扣代缴税费义务,凡没有足额纳税的,停拨工程款。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的资金拨付,必须审查民工工资到位情况,凡拖欠民工工资的一律不拨付工程款。

3、加强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定期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告项目开工准备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县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开工准备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1、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重大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总预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位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等;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2、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报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其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或其他评审机构应在90日内评审完毕,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送县审计局终审,县审计局应在90日内审计完毕并作出审计决定。

3、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只能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最终依据。审计结论对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具约束力。县审计局对项目施工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0%和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3%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抄送县监察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定期通报全县。县审计局负责对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财政评审中心的政府投资项目标底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审核质量实行监督。

六、加大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力度

1、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工,更改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未依法组织招投标,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3年内不得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单位内部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按项目投资额等额予以经济处罚,在其财政预算资金中扣除。

2、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审计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人为造成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低劣、工期延误、工程事故等导致政府投资受损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制订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各司其职,严格管理。县监察局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和失职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处罚。对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本管理意见和要求的单位、企业的主要责任人从严查处。